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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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验收。第1.0.3条 天线塔、共用天线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及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第2.0.1条 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沪府发20008号)、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沪气发200130号);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以下简称“GB50343”);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GB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 A1:2002,以下简称“GB16895.22”);5、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6、其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中国气象局的验收要求。第2.0.2条 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雷电感应措施、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屏蔽、布线以及其它相关内容。第三章 验收要求第一节 相关技术文件第3.1.1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核意见(已进行审核的)、隐蔽工程监理意见(或报告)、施工图、设计变更意见。第二节 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第3.2.1条 建筑物防雷分类应符合GB50057第二章、第3.5.1条、第3.5.2条、第6.1.3条规定的要求。第3.2.2条 雷电防护区的划分是将需要保护和控制雷电电磁脉冲环境的建筑物,从外部到内部划分为不同的雷电防护区(LPZ)。雷电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GB50057第6.2.1条和GB50343第3.2条规定。第3.2.3条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应按GB50343第4.2条款或第4.3条款的规定确定。第三节 防直击雷措施第3.3.1条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材料规格、安装方式、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第3.3.2条 避雷带(网)的网格尺寸、材料规格、安装位置、完整程度、高度、支持卡间距、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敷设方式(暗敷、明敷)、沉降(或伸缩)缝处的处理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第3.3.3条 引下线的安装位置、材料规格、间距、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测试卡(断接卡)应符合规范要求。第3.3.4条 屋面金属构件与防雷装置连接的材料规格(连接导体截面积不小于48 mm2)、施工工艺(焊接工艺、防腐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第3.3.5条 屋面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非金属管道等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第3.3.6条 接地装置根据施工图、检测报告、施工监理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验收。第3.3.7条 按GB50057采取侧击雷防护措施。第3.3.8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验收要求: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应处于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保护范围之内。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处于独立避雷针保护范围之内。3、关于女儿墙,以下三种情况应出具整改意见:(1)采用大理石等非金属装饰材料而未安装避雷带的;(2)将避雷带直接贴装在女儿墙上的(女儿墙已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板材外包的除外);(3)将避雷带安装在女儿墙内沿,或安装在女儿墙中间但因女儿墙的宽度较大而使其外沿未处于保护范围内的。4、女儿墙上安装金属管材栏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截面积不小于48 mm2;(2)管材连接部分应满焊(作为支撑点的可不满焊);(3)管材与引下线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要求;(4)转弯部分要求圆弧型。5、关于彩钢板(或铝板等)结合钢构架屋面的验收: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要求为: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6、关于航空障碍灯的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航障灯的金属外壳必须与防雷装置连接,其连接导体截面积应不小于48mm2。(2)航障灯的外壳不是金属的,宜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7、屋顶不锈钢水箱,必须与防雷装置连接,其连接导体截面积应不小于48mm2,原则上连接不小于2处。第四节 防雷电感应的措施第3.4.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危险爆炸装置的第二类建筑物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并应符合GB50057第3.2.2条和第3.3.7条规定。第3.4.2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体的两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4.3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体的顶端与底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4.4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60m以上)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体的顶端与底端应与防雷装置连接。第3.4.5条 建筑物内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的跨接要求应符合GB50057第3.2.2条和第3.3.7条之规定。第五节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3.5.1条 所有进出建筑物的导电物体均应在LPZ0A或LPZ0B区与LPZ1区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一般情况等电位连接端子应从结构主筋引出。第3.5.2条 浪涌保护器(SPD)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LPZ0A或LPZ0B与LPZ1区的界面处应安装SPD,所安装的低压电源SPD应选用通过级分类试验或II级分类试验(限压型)的SPD。第一防护区之后的各分区(含LPZ1区)交界处应安装限压型的SPD。2、配电线路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应符合下表规定:设备位置电源处的设备配电线路和最后分支线路的设备用电设备特殊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设备耐冲击过电压类别类类类类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6KV4KV2.5KV1.5KV选用的电源SPD的电压保护水平(Up值)应小于上表中规定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3、电源SPD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值)应符合GB50057第6.4.5条和第6.4.6条之规定。4、低压电源线路SPD应设置后备保护装置。5、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测试波形:位置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LPZ1与LPZ2、LPZ2与LPZ3区交界处测试波形10/350us8/20us1.2/50、1.2/50&8/20、8/20us6、用于低压电源线路SPD的放电电流参数值应符合下表规定:保护分级第一级冲击放电电流或标称放电电流(KA)第二级标称放电电流(KA)第三级标称放电电流(KA)第四级标称放电电流(KA)10/350us8/20us8/20us架空线缆埋地线缆A=12.5=40=30=20=10=5B=12.5=40=30=20=10C=10=30=20=10D=6.5=30=20=10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应按第一级的参数选择安装SPD。低压电源SPD的安装方式应符合GB16895.22-2004的要求。7、低压总配电柜、别墅住户配电箱(或电表箱)、住宅楼单元配电箱、智能化大楼的楼层配电箱、电梯机房、计算机机房、消监控机房等电气电子系统配电箱应安装SPD。8、用于电源线路连接SPD的导线材料规格:一般要求使用铜芯线,最小截面积宜符合下表规定。防护级别SPD的类型导线截面积(mm2)SPD连接相线铜导线SPD接地端连接铜导线第一级开关型或限压型1025第二级限压型616第三级限压型410第四级限压型46注:组合型SPD参照相应保护级别的截面积选择。9、用于电源线路连接SPD两端的导线应平直,其两端长度之和不宜大于0.5m。10、天馈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在LPZ0A或LPZ0B与LPZ1区的交界处安装SPD。11、置于户外的摄像机信号控制线的输出、输入端口均应安装SPD。12、消控室与“119”报警指挥中心之间联网的进出线路端口应安装SPD。13、用于信号线路连接SPD的导线的材料规格:一般要求使用铜芯线;天馈线路SPD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6mm2,机房内信号线路SPD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1.5mm2。第六节 等电位连接第3.6.1条 在LPZ0区与LPZ1区界面处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第3.6.2条 每层楼宜设置楼层等电位连接端子板(智能化大楼应每层楼设置楼层等电位连接端子板)。第3.6.3条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连接网络。第3.6.4条 住户卫生间、游泳池及冲淋房等潮湿场所应预留等电位连接端子。第3.6.5条 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应与预留的楼层主钢筋接地端子连接。第3.6.6条 接地干线应在电气竖井内明敷,并应与楼层主钢筋作等电位连接。第3.6.7条 电子信息机房应设置S型或M型的等电位连接网络。第3.6.8条 电子信息机房内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机架)均应与等电位连接网络就近连接。第3.6.9条 高层及多层住宅的每层(或别墅)电表箱(住户配电箱)附近应预埋从结构主筋引出的等电位连接板,PE线应在此作等电位连接。第3.6.10条 等电位连接方式、材料规格、施工工艺应符合规范要求。第七节 共用接地第3.7.1条 所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应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第八节 屏蔽第3.8.1条 智能化建筑物应利用建筑物每层结构圈梁主筋作均压环,并将外墙上的金属门窗、栏杆等金属构件与均压环可靠连接。第3.8.2条 进入建筑物的电源线、信号线缆应穿金属管埋地引入,金属管两端必须接地。第3.8.3条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主机房宜选择在建筑物的低层中心部位,设置在雷电防护区的高级别区域内,其设备应远离外墙结构柱。第九节 布线第3.9.1条 智能化建筑线缆敷设应符合GB50343第5.3.3之规定。第十节 其它第3.10.1条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方式。第3.10.2条 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超过规定时效,在申请验收前,应重新检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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