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JG 0007 S-2015 阳信金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人参沙棘植物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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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YJG阳信金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JG 0007S-2015人参沙棘植物饮2015-06-16发布 2015-06-18实施阳信金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YJG 0007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阳信金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军,范玉海。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人参沙棘植物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沙棘植物饮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蛹虫草、沙棘、黄精、玉竹、茯苓、枸杞为主要原料,添加麦芽糖和柠檬酸、麦芽糖醇、山梨酸钾等,经浸提、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3 麦芽糖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沙棘、黄精、玉竹、茯苓、枸杞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污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2 人参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规定。 3.1.3 蛹虫草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3.1.4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7 麦芽糖醇应符合GB 28307的规定。3.1.8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浸提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口杀菌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具有相应品种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滋味与气味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香味和滋味,酸甜适口、无异味。组织状态基本均匀,无分层,静置后允许有少许沉淀。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 ) 2.0总酸(以一分子水柠檬酸计)/(g/L ) 0.1铅 (以Pb计)/ (mg/L) 0.05总砷(以As计)/ (mg/L) 0.2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 mL ) 100大肠菌群/(MPN/100 mL) 3霉菌/(cfu/ mL) 20酵母/(cfu/ mL) 20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mL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GB4789.10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4 致病菌限量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7.1.1 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取约50mL样品于100mL洁净透明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目测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7.1.2 滋味和气味取约50mL样品于100mL洁净透明烧杯中。立即用嗅觉鉴别气味,用味觉品尝滋味。7.2 理化检验7.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同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瓶,抽样数量为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8.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1 出厂检验8.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8.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3.2 型式检验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8.4 判定规则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容器白酒瓶材料,应符合GB/T 24694 的规定。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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