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CF 0001 S-2013 鞍山新长风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调理牛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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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XCF 0001 S-201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理牛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调理牛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37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GB 26687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以冻牛肉为主要原料,以盐、味精、白砂糖、香辛料和复配食品添加剂腌制剂(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碳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內酯)为辅料,经缓化、修整、滚揉、调理(未经熟制)而成的调理牛肉。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冻牛肉:应符合GB 2707、GB/T17238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4 腌制剂:应符合GB 26687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7 味精: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组织状态肉质组织正常,体态完整。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挥发性盐基氮(mg /100g )1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铅(以Pb计)(mg/kg)0.2总砷(以As计)(mg/kg)0.5镉(以Cd计)(mg/kg)0.1总汞(以汞计)(mg/kg)0.05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106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标准规定。4.7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8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4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挥发性盐基氮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的5.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汞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执行。5.3.2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执行。5.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原料入库检验原料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或经验证供货方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6.2 组批与抽样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2袋,8袋作检验用,4袋留样备查。抽样总量不少于500g. 6.3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 出厂检验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合格产品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挥发性盐基氮、酸价、过氧化值。6.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批量生产前;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内包装采用GB9683规定的复合膜袋包装,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厢内清洁干燥,产品采用专用车运输,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一般不得在大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7.4 贮存产品贮存在-18冷冻的库房内,成品箱码放时底层应用垫板垫起,垫板与地面间距离不少于10cm,箱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少于20cm以上。垫板材料应不吸潮、耐腐蚀、易清洗。成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的货物,不得与有毒的化学品和有害物质放在一起。7.5 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18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Q/XCF 0001S-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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