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HS 0009 S-2013 辽宁宏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鹿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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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HS辽宁宏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HS 0009S-2013鹿 胶2013-09-09发布 2013-10-08实施辽宁宏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XX-XX发布2013-XX-XX实施辽宁宏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发布Q/LHS 0009S-2013前 言辽宁宏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胶,是以鹿皮主要原料,经过清洗、浸泡褪毛、除去残肉、冲洗、切条、绞碎、熬胶取汁、澄清过滤、添加冰糖、黄酒辅料、再经均质、浓缩、罐装、杀菌、冷却、切块、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检查、营销及仲裁的依据。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质量安全指标依据 GB2726熟肉卫生标准、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制定。本标准由辽宁宏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红超、温淑蛾、王秋雨。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HS 0009S-2013鹿 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鹿胶的要求、质量标准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以养殖鹿皮为主要原料,经过清洗、浸泡褪毛、除去残肉、冲洗、切条、绞碎、熬胶取汁、澄清过滤,添加冰糖、黄酒等辅料、经均质、浓缩、罐装、杀菌、冷却、切块、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鹿胶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3662 黄酒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1174 多晶体冰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1Q/LHS 0009S-20133.1.1 养殖鹿皮:应洁净,不得生虫、腐败变质,并符合GB 2707、2762的规定。3.1.2 黄酒: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3.1.3 冰糖:应符合QB/T 1174的规定。3.1.4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选择清洗浸泡褪毛一除去残肉冲洗、切条绞碎称重熬胶取汁澄清过滤加辅料均质浓缩罐装密封、杀菌冷却成品。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呈棕色至黑褐色组织与形态呈长方形或方形块状固体,断面稍显粗糙滋味及气味具有鹿胶、黄酒混合香味,味微甜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20蛋白质/(g/100g)60灰分/( % )2.0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1.0汞(以Hg计)/(mg/kg)0.05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100002大肠菌群/(MPN/100g)90霉菌/(CFU/g)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不得检出Q/LHS 0009S-20133.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真实性要求鹿胶生产主要原料鹿皮,不得使用其它动物皮代替。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将样品置预检验台上,通过目测,口品评定其颜色、组织形态、滋味、气味、杂质。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灰分按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入库检查:原辅料及食品包装材料应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或检验。5.2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统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3Q/LHS 0009S-20135.3 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8个包装,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5.4 出厂检验5.4.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2 每批产品需经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明。5.5 型式检验5.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5.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5.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藏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6.2.1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6.4 贮存6.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4.2 产品应贮存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靠近热源。离地离墙15cm存放,包装箱底部有15cm,以上的垫板。在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18个月。4Q/LHS 0009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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