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SD 0002S-2012 风味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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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D辽宁沈大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D 0002S2012风 味 饮 料2012-02-10发布 2012-03-02实施辽宁沈大饮品有限公司 发布1Q/LSD 0002S-2012 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沈大饮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芙蓉、李树茂。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SD 0002S-2012 风味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风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GB 190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023 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480.1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4481.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578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 7655.1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488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3737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5358 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QB 2393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AK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风味饮料:以实用香精(料)、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等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经加工制成的饮料。Q/LSD 0002S-2012 4 产品分类按产品的风味将风味饮料分为5类。4.1 果味饮料以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食用香精、茶或植物抽提液等的全部或其中的部分为原料调制而成的饮料。果汁含量5%(质量分数)。4.2 乳味饮料以食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乳及乳制品、果汁、食用香精、茶或植物抽提液等的全部或其中部分为原料经调配而成的饮料。乳蛋白含量0.7%(质量分数)。4.3 茶味饮料以茶或茶香精为主要赋香成分经调制而成的饮料。茶多酚含量100mg/kg。4.4 咖啡味饮料以咖啡或咖啡香精为主要赋香成分经调制而成的饮料。咖啡因含量200mg/kg,不含低咖啡因咖啡饮料。4.5 其他风味饮料 上述4类之外的风味饮料。5 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5.1.3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5.1.4 苹果酸:应符合GB 13737的规定。5.1.5 胭脂红:应符合GB 4480.1的规定。5.1.6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5.1.7 日落黄:应符合GB 6227.1的规定。5.1.8 乳酸:应符合GB 2023的规定。5.1.9 DL-酒石酸:应符合GB 15358的规定。5.1.10 亮蓝:应符合GB 7655.1的规定。5.1.11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5.1.12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5.1.13 糖精钠:应符合GB 4578的规定。5.1.14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5.1.15 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QB 2393的规定。5.2 感官要求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允许有由加入原料导致的轻微混浊或沉淀,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2Q/LSD 0002S-2012 表1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酸(以柠檬酸计)/(L)0.8总砷(以As计)/(mg/L)0.2铅(Pb)/(mg/L)0.05适用于果味饮料5.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3霉菌/(cfu/mL)20酵母菌/(cfu/mL)2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5.5 食品添加剂5.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5.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965标准规定执行。6 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按GB/T 21731标准规定方法进行。6.2 理化指标6.2.1 总酸按GB/T 12456标准规定方法测定。6.2.2 总砷按GB/T 5009.11标准规定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标准规定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3按GB/T 4789.21标准规定方法检验。Q/LSD 0002S-2012 6.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标准规定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与抽样7.1.1 组批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班次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7.2 出厂检验7.2.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偏差、总酸(适用于果味饮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7.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8.1 标志按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8.3 运输、贮存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运同贮。8.4 保质期在以上生产和贮存条件下: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及热灌装产品保质期12个月;低温灌装产品保质期9个月。4Q/LSD 0002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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