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Z 0001 S-2015 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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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AZ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Q/AZ 0001S-2015代替Q/AZ 0001S-2012 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2015-02-02 发布 2015-04-23 实施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1Q/AZ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AZ 0001S-2012藏域云路牌饮用矿物质水本标准由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清涛、刘承。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委托单位:名称:山东安志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华阳路6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B510室。生产单位:名称:山东沂源鲁山山泉水厂。地址:山东沂源县南鲁山镇创业路40号。生产单位:名称:柳州泽宜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柳州市前锋路4号。生产单位:名称:山东藏域云路饮品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西220国道南。生产单位: 名称:中财通达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乙15号。IQ/AZ 0001S-2015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藏域云路牌瓶(桶)装弱碱性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地下水为水源,经过机械过滤、活性碳除色降味、反渗透、精滤水处理、臭氧处理,密封于容器中可以直接饮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357 聚酯(PET)无气饮料瓶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生产用水1 Q/AZ 0001S-2015应符合GB 17323 的规定。3.1.2 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的规定。3.2 生产工艺水源机械过滤活性炭除色降味反渗透精滤水处理臭氧处理灌装检验成品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NTU) 1臭和味 水质醇厚、口感甘甜,不得有异味异臭肉眼可见物不得检出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PH值7.35-8.5锶(Sr)/(mg/L) 0.1余氯(游离氯)/(mg/L) 0.05四氯化碳/(mg/L) 0.002三氯甲烷/(mg/L) 0.02耗氧量(以02计)/(mg/L) 2.0溴酸盐/(mg/L) 0.0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03总放射性/Bq/L 0.5总放射性/Bq/L 1.0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005铅(以Pb计)/(mg/L) 0.01镉(以Cd计)/(mg/L) 0.005总砷(以As计)/(mg/L) 0.01表2 理化指标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大肠菌群/(CFU/mL)500GB 4789.3平板计数法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GB/T 8538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及GB 19304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检验5.2.1 锶、亚硝酸盐、溴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镉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值、余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放射性和总放射性按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检验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 瓶装水每瓶随机抽取18瓶,桶装水每批随机抽取6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执行。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T 1718 的规定。7.3 包装7.3.1 包装用瓶采用聚酯(PET)材料,应符合QB 2357 的规定,包装用桶采用聚碳酸酯(PC)材料,应符合QB 2460 的规定。7.3.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材料,应符合GB/T 6543 的标准规定。7.3.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4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5 贮存7.5.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5.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小于3000ml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大于3000ml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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