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HQ 0004 S-2013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秀水)有限公司 植脂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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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秀水)有限公司 发布2013-09-01实施2013-08-15发布植 脂 末Q/HHQ 0004S-2013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秀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HQ气2Q/HHQ 0004S-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7101、GB 17402及GB 2762制定。本标准由辽宁辉山乳业集团(秀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景友、潘琳。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HHQ 0004S-2013植脂末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脂末(油脂制品类)的要求、术语和定义、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术语和定义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90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986 食品添加剂 单、双硬酯酸甘油酯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5530 ISO660-1996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GB 54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7402 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1GB/T 20885 葡萄糖浆Q/HHQ 0004S-2013GB 255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GB 255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QB/T 3800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植脂末是以葡萄糖浆(或乳糖)、食用植物油(或氢化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清粉,加入或部分加入适量的酪蛋白酸钠、磷酸氢二钾、六偏磷酸钠、单硬脂酸甘油酯、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二氧化硅、碳酸氢钠、-胡萝卜素等食品添加剂经一定工艺而制成的粉末状产品。4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 3.1.1 葡萄糖浆:应符合GB/T 20885 的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3 食用氢化油:应符合GB 17402 的规定。3.1.4 乳糖:应符合GB 25595的规定。3.1.5 乳清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3.1.6 酪蛋白酸钠:应符合QB/T 3800的规定。3.1.7 磷酸氢二钾:应符合GB 25561的规定。3.1.8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GB 1890的规定。3.1.9 单硬脂酸甘油酯:应符合GB 1986的规定。3.1.10 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应符合GB 25539的规定。3.1.11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3.1.12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7的规定。3.1.13 -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乳白色组织状态干燥、均匀的粉末、无结块滋、气味无刺激、焦糊、酸败及其他异味冲 调 性经搅拌溶解于温水中,无沉淀,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2Q/HHQ 0004S-2013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pH值6.58.5脂肪/(g/100g)25.0蛋白质/(g/100g)2.07.0灰分/(g/100g)6.0水分/%5.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1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或mmol/kg)0.1(或3.94mmol/kg)3.4 污染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指标项 目指 标铅(以Pb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1镍/(mg/kg)1.0苯并a芘/(g/kg)10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cm菌落总数501000大肠菌群5010沙门氏菌50不得检出/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0不得检出/25g志贺氏菌50不得检出/25g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3.6 污染物限量Q/HHQ 0004S-2013除表3规定的污染物外,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8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的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指标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适量的80左右蒸馏水溶解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4.2 理化指标4.2.1 pH值按质量分数3%制成水溶液用pH计测定。4.2.2 脂肪按GB 5413.3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蛋白质按GB 5413.5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酸价 按GB/T 5530或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过氧化值按GB/T 5538或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4.2.8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9 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10 镍按GB/T 5009.138规定的方法测定。4.2.11 苯并a芘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4.3.1 菌落总数 Q/HHQ 0004S-2013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志贺氏菌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入库检查5.1.1 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5.2 组批与抽样5.2.1 以一次投料、同配方、同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2 随机抽样样量不少于2kg,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脂肪、灰分、水分、PH值、过氧化值、酸价、铅、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如下: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数量。56.2 包装Q/HHQ 0004S-2013产品内包装材料(PE袋)应符合GB 9687的要求,其他材料也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碰撞、烈日爆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不建议在冷冻状态下贮存。6.5 保质期在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67Q/HHQ 0004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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