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SOM Q/CTWH济南诚泰万和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TWH 0002S-2015 复合调味料2015-01-22发布 2015-02-08实施济南诚泰万和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发布1Q/CTWH 0002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诚泰万和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庆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复合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是以食用盐、大豆膳食纤维粉、辣椒粉、白砂糖、味精等为主要原料,以香辛料(辣椒粉除外)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碳酸氢钠、食品用香精、辣椒红等食品添加剂,经原料处理、配料、混匀、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783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GB/T 23183 辣椒粉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2 大豆膳食纤维应符合GB/T 22494的规定。3.1.3 辣椒粉 应符合GB/T 23183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5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8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7的规定。3.1.9 辣椒红 应符合GB 10783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处理配料混均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该产品正常色泽SB/T 10371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气味。性 状颗粒状、粉状、易溶于水杂 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 0.05SB/T 10371(计算结果以N计)总氮(以N计)/(g/100g) 0.1SB/T 10371食用盐(以氯化钠计)/(g/100g) 38SB/T 10371水分/(g/100g) 8GB 5009.3铅(以Pb计)/(mg/kg) 1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90GB/T 4789.3注:非即食类产品不执行此表指标。表3 微生物指标表4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或/25 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个独立包装,其中10个用于检验,其余2个留样备查。批量250箱以上,按规定取样。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用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