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思修复习题含简要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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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院第八届团支书联席会期末复习资料2016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复习题写在前面:以下只是简要答案,建议具体内容参考课本1、大学的学习理念和优良学风是什么?理念:自主 全面 创新 终身学习 优良学风:勤奋 严谨 求实 创新2、如何理解道德和法律的关系?(1)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的思想行为,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道德与法律共同发挥作用。(2)思想道德为法律制定,发展和完善提供价值准则,是法律正义性,合理性的重要基础。(3)法律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并推动思想道德的传播与践行。3、我国为什么要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应如何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基本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为什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途径,为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指明了努力方向。(3)如何做:要从身边做起、从我做起。做好自己本职工作,学好本领;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实践活动,在社会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大学生要做到自省自律、知耻改过。4、什么是理想、信念?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有什么重要意义?(1)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2)信念是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3)指引奋斗目标;提供前进动力;提高精神境界。5、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信仰?大学生应如何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1)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真理。(2)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生命力(3)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4)马克思主义科学预见人类社会最终必然实现共产主义(1)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2)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3)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6、大学生如何做到在实现中国梦的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1)立志当高远(2)立志做大事(3)立志须躬行7、中国精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弘扬中国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伟大的事业需要崇高的精神,崇高的精神支撑和推动着伟大的事业。中华民的精神家园是中华民族安身立命的根本、价值认同的标识、传承发展的支撑,是推进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动力。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是实现民族复兴的精神引领,是凝聚中国力量的精神纽带,是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保证。8、什么是爱国主义?如何理解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爱国主义体现了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使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以及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9、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如何真正成为改革创新的生力军。1)树立改革创新的自觉意识 树立突破陈规陋习的自觉意识 树立大胆探索未知领域的信心和勇气 树立以创新创造为目标的志向(2)培养改革创新的责任感(3)增强改革创新的能力本领 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是增强改革创新能力本领的基础 培养创新性思维方式是增强改革创新能力本领的前提 积极投身实践是增强改革创新能力本领的关键。10、什么是人生观?人生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人生观是人们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2)人生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11、如何理解“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段话?个人与社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只有科学地把握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才能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把握个人在社会中的定位。(1)正确认识个人需求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2)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3)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12、如何理解“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这一观点?人生目的是指生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人,对“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人生根本问题的认识和回答,是人在人生实践中国关于自身行为的根本指向和人生追求(1)人生目的决定人生道路(2)人生目的决定人生态度(3)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标准13、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实现对人生价值的正确评价?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历史的进步。(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作出的贡献,是社会评价人生价值的普遍标准)(1) 坚持能力你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3)坚持完善自身和贡献社会相统一。14、什么是道德?道德具有哪些功能和作用?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它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发挥作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的功能集中表现为,它是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律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道德的主要功能包括认识功能、规范功能和调节功能等。道德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1)道德为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服务,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有着重大的影响;3)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未定;4)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5)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调节阶级矛盾和对立阶级之间开展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15、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如何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1)重视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3)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4)追求精神境界,重视道德需要;强调道德修养,塑造理想人格。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变和创新性发展:1)加强对中华传统美德的挖掘和阐发;2)用中华传统美德滋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3)以开放的胸怀和视野吸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道德成果。16、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1)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始终把革命利益放在首位;4)树立社会新风,建立新型人际关系;5)修身自律,保持节操。发扬光大中国革命道德:1)有利于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与信念;2)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4)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17、如何理解集体主义原则的科学内涵集体主义是指一切言论行动以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为最高标准的思想。原则:(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2)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18、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过程中,为什么要强调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3)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和广泛要求的统一。19、简述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请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1)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2)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认真学习社会公德规范;自觉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努力提高践行社会公德的能力。20、大学生如何认识恋爱与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要求?(1)恋爱中: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不能只重过程不重后果;不能因失恋而迷失人生方向);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2)家庭中: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谨慎对待结婚成家;担当责任和履行义务;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尊老爱幼、社区团结、男女平等、勤俭持家、夫妻和睦。21、什么是个人品德?谈谈如何加强个人道德修养。(1)个人品德是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人自觉修养所养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2)如何加强:提高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采取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22、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是什么?法律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特征: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3)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23、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包括哪些环节?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等环节。24、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坚持党的领导。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3.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2.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1.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2.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3.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4)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1.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2.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3.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25、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和培养途径是什么? (1)含义: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2)基本内容: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3)培养途径:1、学习法律知识2、掌握法律方法3、参与法律实践4、养成守法习惯26、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尊重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27、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各有什么特点?如何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1)法律权利: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权利的特点: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存在差异;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2)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法律义务的特点:1、法律义务是历史的。2、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求。3、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4、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关系:(1)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依存;(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二重性的关系;(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28、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要在宪法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2.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原则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2.我国现行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并通过多方面表现出来。 人权保障原则1.以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重要标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我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2.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9、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其本权利: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30、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制度分别有哪些具体规定?如何理解?1)民事主体制度:1.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据年龄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而进行划分。3.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被撤销或解散,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4.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2)民事权利制度:1.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2.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3.民事权利具有利益性,法定性和依赖性。31、什么是刑法?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32、什么是犯罪?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要同时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1. 犯罪行为必须危害到某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2. 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刑法有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3.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和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案例分析复习题:1.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7答:(1)遗嘱有效。(2)5万元作如下分割: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10。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4由各班团支书搜集,团支书联席会秘书长李明洋,副秘书长施展、刘孟玄、罗嘉琪、周晨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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