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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合同编号(承包人):工程名称: 发 包 人: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二、工程承包范围本期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三、合同工期 1.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2.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最终以停电时间为准。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工程建设目标 1. 工程质量要求:1.1 质量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为100%;工程“零缺陷”投运;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1.2 专项目标要求220千伏及以上项目: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线路: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5;创建标准工艺应用示范工地,达到规模要求的项目创建省级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500千伏及以上项目应创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安全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确保实现以下安全目标:(1)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2)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3)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4)不发生火灾事故;(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6)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7)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8)不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3. 进度目标: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按时完成。 投资控制目标: 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目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确保工程环保、水保设施建设“三同时”,落实工程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和谐工程;确保竣工前完成工程拆迁、迹地恢复;确保工程顺利通过环保和水保验收。 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目标: 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100%。7档案管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规范、真实、系统、完整;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8. 创优目标: 220千伏及以上项目:确保达标投产,确保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9. 其他目标:承包人应切实贯彻国家电网公司“三通一标”、“两型三新”、“两型一化”及智能化变电站建设相关要求。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含税)。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合同价格形式为下列第 2.2种合同价格形式: 2.1单价合同 2.2总价合同 2.3其他合同价格形式:无 。六、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10)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八、承包人承诺1.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2. 工程建设实现“零缺陷”投运,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工艺及创优目标,不发生因施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或造成批量返工的质量事件。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4. 在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5.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确保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6. 严格按照工程环评、水保报告以及批复文件、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7.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认真审查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否则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9. 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要求,保证信息化资源配置,实行基建信息化管理。10.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11.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十三、份数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 EMAIL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Email:Email: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开户行联行号:开户行联行号: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增加以下条款):1.1.1.10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1.1.1.11 合同附件: 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1.1.2.3 承包人:。1.1.2.5 修改为:分包人:指经承包人申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的当事人。1.1.2.6 监理人:。 1.1.2.7 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 (增加):项目法人:指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项目法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1.1.2.9 (增加):建设管理单位:指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地址:。邮编:。电话:。传真:。1.1.2.10 (增加):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设计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1.1.2.11(增加):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3工程和设备1.1.3.4 单位工程范围:详见技术规范书及工程量清单 1.1.3.10 永久占地范围: 指按设计图纸所要求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范围:指为完成工程临时占用而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的土地。1.1.4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为:12个月。1.1.4.8(增加):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内”、“日(天)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上”、“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天)前”、“日(天)后”不包括当日(天)。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4 修改为: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6 其他(增加以下条款):1.1.6.2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即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工程接收证书”。1.1.6.3 重大设计变更、签证:重大设计变更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万元的设计变更;重大签证是指单项签证投资增减额超过10万元的签证。1.1.6.4一般设计变更、签证:指重大设计变更、签证以外的设计变更、签证。1.1.6.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1.6.6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6.7 国家验收: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1.1.6.8 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6.9 元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6.10 专业分包: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1.1.6.11 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1.1.6.12 主体工程:杆塔组立、架线(电缆敷设)和附件安装。1.2语言文字修改为: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双方可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约定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修改为: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0)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承包人承诺除偏离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发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修改为: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影响工程等的详细说明。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提交时间: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提交数量:8套(其中1套作为施工竣工草图的使用)。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监理人报送资料:资料名称:人员资质、施工方案、隐蔽验评等资料(按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要求)。报送时间: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等执行。报送数量: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等执行。监理人应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7天内作出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开始3天前向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图;如遇紧急情况,监理人应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天签发设计院的修改通知单给承包人。如承包人按修改通知单和原有图纸可以施工的,承包人应本着积极合作和谅解的态度先行施工,监理人须在修改通知单发出后的14天内签发正式的修改图纸。1.6.4 图纸的错误修改为: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或国家电网公司设计变更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应及时认真审查,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6.6 补充图纸和指令(增加):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1.11 标题修改为知识产权(增加以下条款):1.114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1.11.5 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本项目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图表、数据等基础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发包人所有。1.11.6 承包人承诺在本项目下所提供给发包人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工艺技术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发包人提起侵权索赔,承包人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1.11.7履行本合同中,发包人利用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单独所有。1.11.8承包人利用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归发包人单独所有。1.11.9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1.11.10 没有发包人的预先批准,承包人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该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发包人。1.11.11 承包人不应在施工场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他人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上张贴任何通知应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立即撤除这些广告和通知。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增加以下条款):1.12.3 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1.12.4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事先批准,不应以任何形式刊登或披露合同的任何部分。1.12.5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和发包人有关保密制度,不将基建信息系统账号、密码以及系统中项目过程信息透漏给无关人员,确保信息安全。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时间:开工前一周。 场地条件:满足开工需要。场地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标明的范围。2.9 提供开工条件(增加):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2.9.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承包人自行解决。电: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承包人自行解决。2.9.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通道的开通时间、起止地点和要求:线路工程:承包人自行解决。2.9.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开工前7天内在施工现场提供。2.9.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发包人提供项目核准文件(含支持性文件)。2.9.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书面资料。承包人须在监理现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监理审批。2.9.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根据工程进展,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在现场进行。 2.9.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承包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负担。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或附随的权利。监理人行使以下职责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批准: (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2)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3)事件处理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5)发生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时;(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签证)时;(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时;(8)事件处理结果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9)暂列金额的使用;(10)其他: 无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理危急状况,并减轻影响。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3.1.4 (增加):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2)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5)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核;(6)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现场投入审核;(7)施工分包计划和队伍人员进场审核;(8)施工安全风险作业识别、评估及控制措施审核,三级及以上风险作业制定监理控制措施;(9)监理人还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约定如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3.3 监理人员3.3.1 (补充):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撤销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撤销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3.3.5 (增加):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且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是取得总监理工程师事先授权或事后确认的。3.4 监理人的指示3.4.6 (增加):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本条款增加:承包人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的设置、项目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造价管理、技术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手册。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补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为:(1)全部承包项目工程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2)办理各种施工、项目报建等手续,缴纳相应税费及承担工作协调的费用(项目报建相关规费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交叉互查、工程验收、环保、水保、劳动卫生、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的自验和配合工作;配合达标投产、国家电网公司及国家优质工程创建、工程后评估等各项工作。(3)负责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与移交。(4)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5)配合国网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数据录入工作,使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工程管理及相关数据录入工作,使用档案系统上线挂接模块进行竣工资料移交。(6)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项目部需设置一名专职协调人员,负责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协调工作。 (7)线路工程: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为本标段(标包)对应的所有工作量并按规定办理各种施工手续。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为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如下工作:a.全部本体线路复测、基础开挖和浇筑、余土外运、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的验收、现场材料的保管和运输、铁塔组立、绝缘子和金具安装、架线、线路参数测试、完成新建杆塔标志牌、警示牌、相序牌的安装,工程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的测试及接续工作、工程档案及资料移交、工程竣工和保修; b.提供施工所需所有施工机具、人力及其他施工资源; c.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保管和进场验收; d.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运输至承包人中心材料站的质量交接验收工作; e.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在指定交货地点的场地(港口、车站或至各标段(标包)中心材料站等)协调及临时场地租赁、装卸,并负责运输至施工现场或材料站及进行现场保管; f.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 g.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为保证正常施工进行的各种协调工作; h.线路塔基永久占(征)用地(仅110千伏及以下线路工程)、跨越高压线、高速公路、铁路等申请、手续办理及协调工作、零星和成片树木砍伐赔偿(含施工道路、索道砍树)、青苗赔偿、施工临时占地及复耕、修桥筑路、牵张场地赔偿、各级通信干扰处理等,以及为了正常施工所需办理的手续、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转交拆迁赔偿等必要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i.承包人进场后应对线路走廊和工程本体进行看护和移交前的维护,并确保其在启动验收前满足设计及基建验收相关规程要求; j.配合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系统调试、启动验收、保证线路畅通。(8)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4.1.8为他人提供方便(补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1)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工作人员;(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实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雇佣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实施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本工程或附属工程的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作人员。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保管期限按照下列约定,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保管费用;承包人免费保管工程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如下标准支付保管费用: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双方另行商定保管费用。(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履行了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4.1.10 其他义务(补充):4.1.10.1按要求规范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提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立足满足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和环境改善需要,优先用于保证工程建设过程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承包人及施工项目部要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实施需要,按照合理、合规配备原则,经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严格按上报计划实施。承包人要及时向施工项目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足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补充资金,满足安全标准化要求,超出部分从成本费用渠道列支。4.1.10.2上报工程管理信息承包人应配备熟悉基建信息化操作的合格人员和满足基建信息化应用的相关办公设备,按照发包人要求将工程现场有关管理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基建管理信息系统。(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提出的基建信息化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保证系统应用和数据存储安全可靠。(2)承包人应做好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及时、完整、准确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中,并承担因数据错误、丢失、不安全造成的后果。(3)承包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现场信息化工作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均应纳入项目信息化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信息化职责,建立和健全信息化应用保障体系;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化管理员。(4)承包人负责经常性的开展内部信息化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的检查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项目现场信息化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并将当月的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报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备案。(5)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信息化检查工作。若施工现场出现信息化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包人、监理人将向承包人发送信息化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6)在日常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项目管理工作,每一条扣1000元。发生被国网公司、省公司考核的信息事项扣除信息化应用考核金的10%30%。4.1.10.3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4.1.10.4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4.1.10.5避免对交通的干扰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4.1.10.6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4.1.10.7提供便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便利接受人承担:(1)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2)允许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3)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其他便利。4.1.10.8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构成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约定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承包人的责任;(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4.1.10.9发现错误并通知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影响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因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发现设计问题但未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失费用的25。4.1.10.10 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的,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4.1.10.11及时支付劳务费或工资承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务费或工资,不得拖欠。发包人有权监督劳务费或工资发放情况,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纠纷处理。4.1.10.12 承包人需要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完成资信评价系统信息录入,支持材料提报等配合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真实。4.2 履约担保修改为:4.2.1 为适当履行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该履约担保应为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数额按照下列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人。银行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格式。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以下时间、数额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1)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2)数额:签约合同价的 5 %。 4.2.2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补全部缺陷。发包人在根据有关条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28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4.2.3 任何情况下,在发包人准备从履约担保中获取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索赔性质和导致索赔的原因。4.2.4 根据合同文件中约定,承包人就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承包人提供保证金和(或)保留金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保证担保(银行担保函)的,承包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包人既可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担保次序的限制和影响。4.3分包4.3.1(补充):承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允许范围进行分包。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中承诺及下列约定。承包人的分包应遵守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1)工程建设全过程,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现行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可实施工程分包许可范围,在开工前必须先提出具体分包项目,在施工前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安全分包协议范本与分包商签订安全协议。(2)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审查承包人有关分包情况,负责审查分包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对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出具评价意见。4.3.2修改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专业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专业分包给第三人。除劳务分包外,下列工程不得专业分包:组塔、架线和附件安装。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分包计划(见附件3),承包人拟对分包计划外的工程开展施工分包时,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实施分包。4.3.3 分包人资格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专业分包商的资质要求:专业分包商应具有国家住建部及所属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委派的项目经理(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同类工程的施工业绩。其中:(1)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一般土建工程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同类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送电线路基础工程具有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爆破施工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劳务分包商的资质要求:(1)参与土建(含线路基础)工程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及所属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类企业资质或相应的劳务资质;(2)参与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安装施工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3)参与其他输变电工程安装施工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相应的劳务资质。其他要求:从事输变电工程安装作业的分包商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应的许可资质。4.3.4修改为: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专业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4.3.6(增加):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进行分包须遵循以下约定:(1)承包人按投标文件计划开展分包的,应在施工策划阶段向监理人书面提出关于全部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相关分包队伍进场前,施工项目部要提交具体分包申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报项目承包人,开展分包人选择。(2)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分包类别以及发包人批准的分包计划,确定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分包合同必须满足履行本合同下承包商义务的要求,明确分包性质,分包人进场作业主要人员,工程款、劳务费的支付办法,合同双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工资发放、施工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承包人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需要施工项目部经理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等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分包作业,承包人必须进行监督、指导,不得由劳务分包商独立进行。在合同履行期内,国家电网公司管理基建安全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为准。 4.3.7 分包管理(增加):(1)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2)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责。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监督员等关键岗位必须由承包人人员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技术交底要求全员参加并履行签字手续。劳务分包商应在承包人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3)承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资质、入场人员、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等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监理人验证,监理人复核验证通过后报发包人批准、备案。严禁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流入施工现场。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由承包人提供。(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5)承包人应将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按照正规施工班组进行管理,开展日常的安全质量教育和活动,并健全班组各种管理台帐。(6)承包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承包人应确保分包商与进场施工的每一位分包商人员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严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包商人员进场作业。 (7)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监督分包商及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8)其他: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管理措施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员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建立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配备,并安排有经验、有证人员负责操作。 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劳务作业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劳务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对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劳务分包商对使用维护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监督管理。 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由施工项目部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在作业前对全体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风险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对作业组织、工器具配置、现场布置和人员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搭设、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导线展放等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管理单位明确的其它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劳务分包人员参与的其它施工作业,施工班组的关键岗位(现场负责人、现场指挥、安全监护)原则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公司级)培训发证,并由监理项目部审核认可后持证上岗。4.3.8 违约分包的处理(增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但不限于)处理措施:(1)责令分包商停工或退出工程现场,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责令承包人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在工程评价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评价考核为后续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5)其他处理措施:。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5 (增加):根据注册建造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是与承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具有下列约定资质和施工管理经验的本单位职工。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以下第项资格要求:(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2)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施工管理经验:具有同等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或类似工程管理经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2(2)修改为: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并熟练使用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4.6.2(3)修改为:具有相应岗位资格并熟练使用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各级管理人员。4.6.5 (增加):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制定施工场地规则,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施工场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安全防卫;(2)工程安全;(3)施工场地出入管理制度;(4)环境卫生; (5)防火措施;(6)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承包人及其人员应遵守施工场地规则。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3(补充):承包人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施工场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承包人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人可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施工场地所雇佣人员免受污染、病虫害、老鼠、野兽和其他生物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此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应向所雇佣人员提供预防疟疾、血吸虫、“非典型肺炎”、肝炎等疾病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源污染。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在建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对这一处理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或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承包人还应告诫、教育、培训其职员和工人避免或减少上述各种危及健康的因素的影响和扩散,并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相关隐患。4.8.7 (增加):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佣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安全相关的进一步约定见第9条和下列约定:承包人应自费采取以下进一步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为施工人员配置安全可靠的安全工器具,使用先进可靠的施工机械,按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等现场安全警示设施。 4.8.8 (增加):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报表中应列明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雇佣人员的人数及承包人的有关安全装备。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监理人预先规定。4.8.9 (增加):承包人工程项目部至少应有一名胜任的专职安全员,施工队每30人至少有一名兼职安全员,在每个作业点应有一名及以上合格的值日安全员和监护,负责处理全体雇佣人员的安全保护和事故防范等问题,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4.8.10 (增加):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间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使其免遭破坏。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补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10.2修改为: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调查和考察了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认为下列内容已经满足其自身需要(指基于对成本及工期的考虑):(1)工程类型和自然条件,包括地下情况;(2)水文和气候条件;(3)工程范围和性质,工程量以及为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4)进出施工场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产生影响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承包人的投标函及附录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调查和考察的基础之上的,且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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