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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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综合本章主要讲了公务员的基础知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以及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等。第一节基础知识1.公务员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公务员法立法宗旨是什么?公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4.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按照公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坚持下列原则:(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4)分类管理的原则;(5)法治原则。5.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按照公务员法第二条及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6.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三条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6)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7.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8.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9.各级行政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六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1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11.各级审判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八条规定,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12.各级检察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九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13.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哪些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十条规定,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2)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3)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4)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5)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6)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7)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14.哪些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15.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如何确定为公务员?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公务员范围第十二条规定,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16.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如何界定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17.申请参照管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3)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4)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18.我省党群系统参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审批后,由省委组织部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19.我省政府系统参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公务员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公务员局厅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市、县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公务员局审核,报省公务员局审批。20.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如何对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各单项法规对登记人员进行管理,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21.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管理单位如何追究责任的?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务员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第二节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1.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3.公务员义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公务员的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公务员行为的准则,它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公务员义务是确保公务员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2)公务员义务是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重要保证;(3)公务员义务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4.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之间有哪些联系?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与公务员的身份及职务密切相关,是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公务员如果违反了纪律的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的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5.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之间有哪些区别?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强调的内容不同。一是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而公务员的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公务员义务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公务员纪律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二是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内容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的内容必然比较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2)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公务员的义务是相对于公务员的权力而言的,而公务员纪律则没有这层与公务员权利的对应性。6.公务员依法享受哪些权利?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7.公务员的权利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公务员的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顺利履行公务的基本保障;(2)公务员权利是公务员队伍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的保证;(3)公务员权利是对公务员激励的方式。8.公务员的权利分为哪几类?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1)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辞职权,即公务员依法自愿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权利;退休权,即公务员达到了退休条件,可依法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2)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工作条件要求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机关提供其工作与职务必需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3)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工作报酬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如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即公务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险待遇,获得相关的保障。(4)政治方面的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我国公务员除享受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具有参加有关会议、查看内部文件的权利。(5)其他权利。如休假权、晋升权、申诉权、控告权等。第三节法律责任1.违反公务员法的主要情形有哪些?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中违法的、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内容:(1)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2)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3)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4)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5)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6)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7)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从业限制;(8)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2.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哪些?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1)机关。包括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作为用人单位的机关,以及其他主管部门。(2)公务员。公务员作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义务遵守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和各项规定,接受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指令。(3)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已退休、辞职等离职的公务员必须继续遵守公务员法关于退休或辞职后的有关规定义务,包括保守秘密、遵纪守法、从业限制等。3.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1)处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2)行政处罚。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其他行政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力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4.违反公务员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二章职位管理本章主要讲了公务员的登记、公开遴选、职务与级别、非领导职务设置、职务任免、职务升降(晋升、降职)、交流(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回避、辞去公职、辞退、职位聘任等。第一节登记1.公务员登记怎样进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2.公务员登记的前提条件有哪些?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3.对公务员登记的对象和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务员登记的对象和条件为:(1)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4.暂缓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对象有哪些?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四款规定,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5.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登记的工作程序为:(1)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2)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3)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6.省以下机关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省以下机关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为:(1)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2)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7.对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是否予以登记?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8.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登记?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5条规定,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9.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予以登记?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6条规定,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10.对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是否进行登记?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8条明确: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11.对在机关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工人是否予以登记?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9条明确: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12.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1条明确: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者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13.对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的人员,公务员登记时职务层次如何填写?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2条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14.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公务员登记时如何填写职务和职务层次?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3条规定,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15.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如何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4条规定,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或“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16.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如何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5条规定,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17.驻外外交机构人员如何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6条规定,驻外外交机构人员行政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由所在机关登记。在外任职期间,国内职务未免的,现任职务按驻外职务和国内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任免机关确定的职务登记。回国工作后按新确定的职务登记。18.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什么职务登记?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19条规定,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19.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登记时现职务和职务层次如何填写?依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20条规定,由于审判、检察机关中的部分人员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登记时在填写现职务一栏时,同时填写法律职务和行政职务,职务层次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20.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如何登记?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0616号)第21条明确: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发200318号),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进行登记时,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21.公务员登记备案包括哪些内容?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第二节公开遴选1.什么是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2.公开遴选应坚持的原则有哪些?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三条规定,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3.公开遴选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四条规定,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4.公务员公开遴选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五条规定,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发布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组织考察;(5)决定与任职。5.公开遴选工作的权限和职责是如何划分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六条规定,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6.公开遴选计划如何报批?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七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7.公开遴选工作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八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8.公开遴选公告应包含哪些内容?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九条规定,公开遴选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2)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3)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4)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5)其他相关事项。9.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条规定,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10.公务员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一条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5)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6)身体健康;(7)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还应符合当次遴选公告及具体职位有关要求。11.公务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的情形有哪些?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对参加公开遴选提交报名材料有哪些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三条规定,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13.对公开遴选审查报名材料有哪些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14.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应如何处理?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15.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五条规定,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16.公务员公开遴选笔试主要测试哪些内容?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六条规定,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17.公开遴选面试人选如何确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七条规定,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18.公开遴选面试主要测试哪些内容?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八条规定,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19.公开遴选面试考官组成如何确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十九条规定,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20.公开遴选考试综合成绩如何确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21.公开遴选的考察对象如何确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22.公开遴选是否实行差额考察的办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23.公开遴选考察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24.对公开遴选考察可以采取哪些方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25.对公开遴选考察组的组成有何要求?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26.公开遴选考察中对考察对象所在机关有什么要求?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27.公开遴选机关如何确定拟任职人员?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28.公开遴选对拟任职人员的公示是如何规定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29.对公开遴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情形如何处理?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2)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3)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4)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30.对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如何处理?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三十条规定,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2)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3)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4)违反考察纪律的;(5)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6)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31.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如何处理?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职务与级别1.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哪几类?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务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2.国家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的依据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3.公务员的职务根据工作性质分为哪几类?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4.在我国领导职务层次有哪些?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5.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设置的根据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6.非领导职务层次在什么层级设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7.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有哪些?公务员法第十七条和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三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各级机关不再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8.设置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依据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9.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在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时,有什么作用?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10.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11.国家对公务员衔级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公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第四节非领导职数设置1.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是什么?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2.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层级有哪些?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3.我省各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层级设置是怎样规定的?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四条规定,省级机关和西安市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西安市的区、设区的市级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4.我省省级机关厅级、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怎样设置?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五条规定,省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5.西安市的区、设区的市级机关处级、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怎样设置?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六条规定,西安市的区、设区的市级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6.我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怎么设置?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七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7.我省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哪些基本要求?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八条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8.我省对晋升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须具备的任职年限是怎样规定的?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九条规定,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以下任职年限条件:(1)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2)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3)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4)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5)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6)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7)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9.对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需要降职时,如何处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10.我省省级机关非领导职数设置审批权限怎样规定?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十二条规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11.我省市级机关非领导职数设置审批权限怎样规定?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十二条规定,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12.我省县级机关非领导职数设置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陕西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陕组通字2009122号)第十二条规定,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13.对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权限是怎么规定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14.对违反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怎么处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第五节职务任免1.公务员职务任免包括哪些内容?职务任免,包括任职、免职两个内容。2.公务员的职务任用方式有哪些?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3.选任制公务员的含义?选任制,即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4.对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免职是怎样规定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5.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包括哪些?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主要包括下列职务:(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4)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5)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6)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7)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6.什么是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7.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怎样进行?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8.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9.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应当坚持哪些原则?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10.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是否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11.公务员在哪些情形下应予任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九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4)转任、挂职锻炼的;(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12.公务员任职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2)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13.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怎么计算?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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