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施工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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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 津 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天津安美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 ¥: 五、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 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盖章、签字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编 码: 邮政 编码: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年 月 日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不使用其他 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3.3执行 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承包人提供详细施工图,发包人签字确认。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图纸不得转让或提供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采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工程师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照发包人就本工程的授权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本合同中发包人委托现场负责人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接受审核承包人移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价款报告及工程验收报告,并及时向公司汇报,以便公司及时审核确认。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 1.3不实行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2、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工程部经理 3、发包人工作3.1发包人应该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及8.1条第(1)款并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保证施工期间的需求。在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由发包人负担。 (3)施工现场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现场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时间:不采用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发包人办理完消防、审阅、质监、施工许可证等各种相关证件、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及8.1条第(6)款并在开工前完成。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协调各分包单位的关系并支持施工单位的工作,做好全过程的顺利实施,有关问题双方商定。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执行通用条款第8.2条。 4、承包人工作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五天提供工程进度报表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7.1条和9.1.3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和9.1.4条款。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和9.1.5条款,建设单位协调。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9.1条和9.1.6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负担: 发包人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9.1.8条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承包单位负责提供本单项工程的材质单和检测报告。三、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1、进度计划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10天提供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施工安装进度计划表提交工程师;执行通用条款第10.1、10.3条款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接到后3日内审核确认完毕 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约定 2、工期延误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款。发包人原因应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质量监督部门的分部验收,执行通用条款第17.1条款。 2、工程试车2.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约定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20.1、21.1、22.1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及调整1.1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政策性调价已含合同风险范围内,增减项按实际发生结算。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约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约定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约定 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变更签证及委托分包人施工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生效后7天内付工程造价款5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约定 3、工程量确认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2周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且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款。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法和时间:工程施工到80%时付工程造价款的30;工程施工完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工程造价款的20。七、材料设备供应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约定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约定 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约定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28条规定。 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验收后15天,做竣工图一套。 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2.2、32.6、32.7、32.8条款。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3、34条1、违约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款,若发包人不拔付,每延期付款一天则按应付合同总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款。若发包人每延期付款一天则按应付合同总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执行市建委【2004】1351号文件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从第29天起每延期付款一天按照合同总价的日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执行市建委【2004】1351号文件。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延误工期,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立即修复,直至质检总站和发包人验收合格为止。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款,无偿修复至合同约定标准,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造成工程延期的,每延误工期一天承包人按照合同总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和造价均不增加,最终质量达到国家评定标准。 2、争议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天津市建设主管部门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1、工程分包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 无 2、不可抗力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款 3、保险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约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农民工工伤保险,出现意外事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担保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书,担保方式为: 工程款支付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书,担保方式为: 合同履约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约定 5、合同份数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副本四份,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二份。 6、补充条款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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