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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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蒙阴二中考试管理制度为了提高教学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等。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二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提高考试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单元检测及期中和期末测试均依照教育局编印的单元检测题及期中、期末考试试卷。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份量要适当,既要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开距离,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试的准确性),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试题的编排,要注意从易到难,分低、中、高三档,成梯度上升。试题的类型依中考试卷模式。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坚持“平时象中考,中考象平时”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由学校教导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 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调度。考试实行单人单座(在条件具备时考场按中考考场要求设置)。 第六条 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装袋,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导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所有考试试卷,在批阅前必须装订密封,然后交阅卷组长按流水形式批阅。 第四章 监考与巡视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每一考场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提前20分钟到考场。 、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关闭通讯工具。 、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 6、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参照中考要求。 第十条 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失职论。对失职情况,学校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批评、通报、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领导、教务主任或年级组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 第五章 违纪处罚 第十二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教导处、年级组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考纪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试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 、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学科成绩作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 、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考试中利用无线寻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动试卷。8、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9、偷考卷者。 对考试舞弊现象,学校将作严肃处理,舞弊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阅 卷 第十六条 期中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导处或年级组组织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实行集体流水批阅,任课教师当天分析评价试卷,总结教与学的得失。 第十七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一律实行密封试卷。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签名(一本首份相应题号后面)。 第十八条 教导处、年级组应对各科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错批漏批情形严重者,将追究责任,对其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阅卷结束后,由各阅卷组启封试卷,统一登记考试成绩,并在成绩登记表上签署计分人姓名。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阅卷组长签字经教务主任同意后,由阅卷教师与阅卷组长共同调卷复查,确属错评,由两位教师共同评分、签字,方可改动成绩。 第七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出现,载入成绩记分册,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试科目的学习成绩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规定:进行了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10%;未进行期中考试的科目,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二十三条 考查科目学习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期末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构成。 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职责附一:考场规则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二、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学生证、考试证参加考试,否则不准进入考场。三、考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有关考试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检查。考生不得擅自调换、挪动座位。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四、考生考前十分钟可以进入考场,无故不得缺考,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准入场考试,并作旷考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五、考生应带齐必要的考试用具,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考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除必要的考试证件和考试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屉及附近不能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所带书包、书籍等物(包括自带的草稿纸等),一律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进考场。六、考试前,考生应认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纸条、字迹等,并检查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否则,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字迹,不论看否,一律以考试作弊论处。七、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答题时遇有字迹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考生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人员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八、考试期间,考生中途不得进出考场(疾病除外)。九、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论处:1、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开与本次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相关的物件者;2、传递试卷或各种纸条(包括草稿纸)者;3、与他人交换试卷或各种纸条(包括草稿纸)者;4、考试中与他人交头接耳、打暗语或做手势者;5、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6、代替他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自己答卷者);7、其他明显违犯考试纪律者。十、考试结束,考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考生考毕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该试卷作废,按缺考处理。十一、监考人员如发现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纪律处分。附二:监考人员职责一、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到教导处领取试卷,及时检查所领试卷是否与所要监考课程、考场相符。二、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要求考生对号入座。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对不服从劝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资格。开考后,如发现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三、监考人员要严肃地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检查考生学生证、准考证,以免出现代考现象,并指导考生将考试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四、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如有缺卷、误卷速到领卷处补领或换卷。五、发放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考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班级、姓名及学号或考试号等。六、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自始自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监考过程中,不准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生若对试题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但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也不准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和暗示。七、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教导处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教导处另派监考人员。八、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时,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状态。如确有考生违犯考场规则行为的,则视为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试卷终止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九、监考人员如发现有明显作弊嫌疑者,可终止其考试。十、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以失职论处。应责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监考人员行使职责,监考人员有权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令其退出考场论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十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内不准考生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必须经教导处批准。十二、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装订、密封试卷。清点后,试卷和考生数必须相符,缺考的要写明原因。装订、密封的要求是:按考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专业等内容封住。监考人员要在装订成册的试卷封面上签名。若发现监考人员遗失考生试卷的情况,则要追究监考人员责任。十三、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装订密封成册的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送交教导处。若有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作弊物件及时交教导处。十四、监考人员如有违犯考场纪律,则按违犯教学纪律对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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