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合同范本

上传人:y****3 文档编号:13131559 上传时间:2020-06-05 格式:DOC 页数:97 大小:3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常见合同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97页
企业常见合同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97页
企业常见合同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9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 . 企业常见合同范本 目 录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示范文本) .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 (示范文本) .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示范文本) .1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示范文本) .2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26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3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40 销售确认书 .45 货物买卖合同 .46 货物买卖合同 .51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56 中外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合同 .61 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深圳) .64 加工贸易合同范本的变更 .67 . . 国际补偿贸易合同 .68 国际租赁合同 .71 劳动合同书 .73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83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书 .84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中文版本) .85 劳动人事厅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 .87 企业雇员的劳动合同(样本) .92 劳动合同 .94 集体合同 .96 . .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注】 GF20000101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 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 . . 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3 【注】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 察 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三月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特征: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承接方式 . . .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 责。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施工、勘察 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 布置图。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 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 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 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 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 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或以 “预算包干” 、 “中标价加签证” 、 “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 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元(大写) ,合同 生效后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 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 . 的工程进度款,计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天内,发包人 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计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 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 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 ,发包人应负责查 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 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 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 (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 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 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并承担其费用。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 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 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 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 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 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 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元。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 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 ;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 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 . . 数据、特殊工艺(方法)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 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勘察人责任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 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 责。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 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 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 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 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 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 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 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 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 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 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 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 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 量在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勘察费计元; . .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勘察费。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 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 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 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仲裁委 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人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 .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4 【注】 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承包人编填) 勘 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三月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工程规模、特征: . . 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承接方式: 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 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 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 号 报告成果文件 名称 数量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第四条 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 日完工,工期为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 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或 以“预算包干” 、 “中标价加签证” 、 “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 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元(大写) ,合同生效 后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计元作为定 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 。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 工程费,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 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工程 进度)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 .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 在变更前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 人接通知后于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 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 之日起第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 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 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 规定期限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 期限超过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 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 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元。 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 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 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 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 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 承担有关的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 . . 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 ,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 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 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 赔。 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 成果、文件,并对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 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 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 文件。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 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 ,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 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 、文物等。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 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 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以内时,发包人 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的费用;完成的工作量超过时,发包人应支付 承包人工程费的的费用。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 ,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天后, 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 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 . .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 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 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 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 工项目的收费。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 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 用。若造成停、窝工的,原因是承包人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 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第十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天内检查验收 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 受承包人的报告、成果、文件。 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 包人接通知后,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 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 接通知后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 停、窝工的损失。 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 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 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 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 .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天内,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按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 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 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仲裁委 员会仲裁。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鉴证。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 .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9 【注】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 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三月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市场管理规定 。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 .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 号 分项 目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建筑 面积 ( 2) 设计 阶段 及内 容 层 数 估算总 投资 (万元) 费率 (%) 估算设 计费 (元) 说 明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文件名 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 号 资料文件名 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 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 费 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 内 第二次付 . . 费 第三次付 费 第四次付 费 第五次付 费 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 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 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 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 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 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 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 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 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 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 . . 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 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 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 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 交付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 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 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 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 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 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 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 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 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 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 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 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 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 .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 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 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 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 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 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 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 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 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 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 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 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 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 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 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10 【注】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 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三月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 . .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 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合同书 中标函(文件)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 写)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 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 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 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计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 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计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 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 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 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 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 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 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 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 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 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 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 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 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 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 间顺延。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 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 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 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 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 .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 责解决。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 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 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 、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 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 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 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 损失的。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 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 人已支付的定金。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 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 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 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 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 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 .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 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 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 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 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 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 .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编号】GF20000202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年 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 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 围内的监理业务。 . .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 承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