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练习题与案例题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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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习题与案例题参考答案(第一至十一章)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一、名词解释1.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 2.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或扩大的条件。 3.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即风险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它意味着风险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4.损失:是指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灭失。 5.风险管理:是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算和分析,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达到最大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 6.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二、填空题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2.实质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3.基本风险、特定风险4.控制型、财务型5.风险的客观存在6.毁损或灭失、贬值7.静态风险8.损失程度9.损失频率、损失程度。10.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获取最佳的安全保障。三、单项选择题1.A 2.C 3.B 4.B 5.C 6.B 7.B 8.D 9.A 10. D 四、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1.ABC 2.BDE 3.CDE 4.ABC 5.BCDE六、案例分析1.答:(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2)航空公司的主要损失包括:财产本身的毁损和灭失的损失;因财产毁损或灭失所致收益的损失;由于财产损失所致的额外费用的损失;人身方面的损失;责任方面的损失。(3)航空公司就防微杜渐,从风险的源头,即风险因素抓起,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开放式的问题,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作答。)2.答:(1)如果将非典风险单独作为一种风险来承保,是具备可保风险的条件,因为不能满足同质的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条件。(2)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行为的理性有待提高。(开放式的问题,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作答。)七、问答题1.答:(1)风险的含义: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这一定义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随机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第二,随机事件发生后是否导致损失不确定,即随机事件发生后;第三,损失发生后其损失程度不确定。(2)风险的特征:客观性、偶然性、灾害性、可测性、发展性2.答:(1)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可以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2)风险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3)风险按照发生的原因分类,可以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4)风险按照涉及的范围分类,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5)风险按照产生的环境分类,可以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3. 答:(1)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2)风险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是辩证的,有些风险事故从另一角度来看,又是另一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4.答: 风险处理方法可以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控制型的包括:(1)避免;(2)预防与控制;(3)风险中和;(4)集中与分散。财务型的包括:(1)自留;(2)转移(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5.答: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1)风险不是投机的;(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4)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6.答: (1)两者的共性:两者的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风险的客观存在也是风险管理产生与发展的基础。(2)两者的区别:处理风险的范围不同;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影响: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八、本章实训提示方法:1.以小组为单位(将学生分为6人左右),由每组所推选的小组长1名主持对校园风险进行调查;2.在小组内或班上进行讨论、分析;3.通过观察、分析你所在校园学习、生活、工作的各个环境和场所的各类风险状况,结合所学知识,每位学生自拟题目写出风险调查报告或小型论文,并提出加强校园风险管理的对策。第二章 保险概述一、名词解释 1.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从经济角度看,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2.经济补偿功能: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使得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证正常生活秩序得以尽快恢复。3.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4.社会管理功能:是指保险由于其内在特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所起到的作用。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6.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7.政策保险:是政府处于某种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8.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通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10.保险深度: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11.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二、填空题1.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2.原保险 再保险 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3.不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 超额保险4.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政策保险5.营利保险 非营利保险6.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7.共同海损 罗地安8.巴蓬9.意大利10.生命表11.实施方式不同 举办主体不同 保费来源不同 保险金额不同三、单项选择题1.B. 2.C. 3. A. 4.A. 5.D. 6.C. 7.C. 8.D. 9.D. 10.A. 11.C.四、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五、多项选择题1.ABC 2.BD 3.ABCD 4.CD 5.ABC 6.ABC六、问答题1. 答:(1)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消费者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计算基础不同。(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3)商业保险与救济:救助机制不同、资金来源、规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权利的主张不同。(4)商业保险与赌博: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2. 答:(1)功能: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2)作用: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刺激消费;拉动投资;支持出口;服务三农;促进创新。总之,保险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安定;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3. 答:(1)以实施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2)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以保险性质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4)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5)以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等等。4. 答:(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3)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数理基础。七、本章实训提示:阅读所提供的资料,运用本章所学知识,重点从保险的职能、作用和业务领域等方面,结合中国经济社会改革的实际情况,以“保险与新世纪的中国”为题撰写小论文。第三章 保险合同一、名词解释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2.保险费: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3.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4.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5.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6.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7.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8.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险期限。9.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使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10.保险合同中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断。11.保险合同解除: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二、填空题1.主体、客体、内容; 2.保险利益; 3.期限届满 解除 违约失效 履行合同 标的灭失 被保险人死亡; 4.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5.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6.双务性、附和性、有偿性、诺成性; 7.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持有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8.宽限期;9.偶然性;10.义务、权利、双务;11.保险费、保险金;12.一致;13.知情权、解约权、索赔权;14.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法律效力变更;15.同意;三、单项选择题1.C. 2. A. 3.B. 4.A. 5. C. 6. D. 7. D. 8. A. 9.A. 10. B. 11.A. 12.D. 13.A. 14.B. 15.C.四、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1.ABCDE 2.AC 3.AD 4.ABCDEFG 5.BC6.ACDE 7.ABCD 8.ABD 9.ABCD 10.ABCDE六、问答题1.答: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必须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2.答: 保险合同的特征:(1)射幸性(2)双务性(3)有偿性(4)附和性(5)诺成性3.答: 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3)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4)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5)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4.答: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除对受益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外,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还对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人数、权益分配及其限制以及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的条件等做出严格规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可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5.答:(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2)处理争议的方法:协商解决调解仲裁诉讼七、案例分析题1.答:本案例需要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表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因此,尽管合同双方在4月29日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但双方约定合同自5月1日零时开始发生效力。因此,王某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答: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车辆过户后,B公司承继了相关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从而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也需要告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有关法律规定,从而提升人们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3.答: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本案例中,推定王某父母先于王某死亡。保险法第42条还规定,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显然,保险金作为王某的遗产,理应由作为第一遗产继承人的王某妻儿领取。4.答:常见的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各类条款的优先顺序原则;等等。本案主要适用文义解释原则。八、本章实训(一)提示 本案涉及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存在与消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以及作为遗产处理的顺序等问题。(二)提示1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存在误解情况。2.保险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时通知、加费规定,在实践中客户应注意办理通知手续,有其风险增加情况下。保险人应注意查看危险是否增加,是否加费或解除合同。3.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有在第二章第一、二节中对保险利益的认定、时效有明确规定,对投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行为能力,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投保及其保险金额等均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维护被保险人的安全、健康。特别是未成年人保险方面,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文件有明确规定。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告知:通常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和当时,保险双方当事人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个方面。2.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承诺。3.默示保证:是指某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并没有文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非常明确的保证。4.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5.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6.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7.代位追偿:是一种索赔权利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保险双方以外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8.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9.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二、填空题 1.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2.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3.承诺保证,确认保证; 4.解除权,抗辩权; 5.经济上的利益,确定的利益; 6.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定保险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7.现有利益,预期利益; 8.直接,起主导作用的; 9.顺序法,倒推法;10.保险金额,保险利益;11.恢复原状,更换,重置;12.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3.其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4.推定全损,保险金额;15.责任限额分摊制,顺序责任制;三、单项选择题1.D 2.B 3.A 4.B 5.C 6.B 7.C 8.B 9.C 10.A 11.A 12.C 13.B 14.A 15.C四、判断题1. 2. 3. 4. 5. 6.对 7. 8. 9. 10.五、多项选择题1.ABC 2.AB 3.AB 4.AD 5.AD 6.AC 7.BC 8.CD 9.BD 10.AD六、计算题,1.答:(1)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人赔偿60万元。 (2)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赔偿40万元。 (3)公式:保险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 保险金额 / 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 60 * 80/100 = 48万元 2.答:保险金额限度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由于实际损失未超过保险金额,因此赔偿实际损失30万元。3.答:公式:某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 损失金额某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所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总额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050(5040)20.2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040(5040)17.7万元 七、问答题1.答:(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即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的或无效的。(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明确的或可以实现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3)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可以限制赔偿额度。举例说明。2.答:(1)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或者失效。(2)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有着较大的不同。第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第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第三,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3.答:(1)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规定:告知与说明;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本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射幸性、附和性);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非控制性;保险专业性强;4.答:(1)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偿总额,如果超过该金额,多余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2)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代位求偿是权上代位;而委付是物上代位。代位求偿只享有追偿的权利;而委付一经接受,既要接受其保险标的的权益,还要接受在委付后发生的一切义务。代位求偿只享有保险赔款内的权益,委付则享有该标的的一切权利。5.答:委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的以推定全损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委付通知”。如果被保险人不办理委付,保险人则对保险标的按照部分损失赔偿处理。委付的提出应该是保险标的的全部,被保险人不能针对某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不请求委付,否则容易引起争议。委付不能附带条件。被保险人提出委付请求不能附带条件,因为可能使保险双方关系复杂化,容易引起纠纷。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承诺才能生效。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保险人如果不接受,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委付即有效成立,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委付一经成立,既不得撤消,也不得因其他原因而反悔。6.答: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限制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责任时,通常采用以下三个标准限制保险补偿程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的补偿,又不会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7.答: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顺序法,另一种是倒推法。近因原则的应用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类情况,即: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其中,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又分为三种情况: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八、案例分析题1.答: 业务人员甲代表着保险公司与乙商谈合同事宜,由于甲的不诚实行为(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言辞上令乙以为合同能有效,那么作为保险公司则不能在发生事故时再提出抗辩,因禁止反言的存在,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承诺,虽然合同上已有相关免责。2.答:结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赔偿,本案以保险人拒赔告终。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中的告知采用无限告知的原则。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只要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在的事项相符。本案集装箱保险系海上保险,被保险人自然应当按照海商法的规定主动告知相关的重要情况。集装箱保险中的集装箱由谁使用无疑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何种费率承保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保险单对航程范围的约定在“A港一B港”航线,该案中甲公司仅能证明发生了损失,但是不能证明集装箱是在A港到B港的航程中发生的,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赔。3.答:D老板在填写投保单时在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上填写没有,本案被保险人D老板所告知内容与事实不符,鉴于告知的内容均属于重要事项,同时,该事实属于确认保证。鉴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保证规定,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故意还是无意,也不论D老板长子与该珠宝商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4.答:本案被保险人虽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将危险增加情况报告,但保险人在知情时(保险代理人知情视同保险人知情)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意味着其放弃该权利,则日后不得反言重新主张这一权利。因此,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未加交保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依据:依据保险法和告知规定。5.答: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对本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再次,但是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虽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孙某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当初孙某投保的行为可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6.答:依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及其在财产保险业务中的具体运用。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合同必须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中保险赔偿的三个限定。(1)银行可以以抵押权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投保。通常银行可以依照其实际拥有的抵押权利益100万元向保险人投保。(2)银行在索赔时只能据其遭受损失的实际可保利益100万向保险人索赔。(3)如保险标的全损时贷款已归还一半,则保险人仅赔偿银行50万元;(4)如保险标的全损时贷款已归还完毕,则保险人不予赔偿银行。7.答:贸易合同按FOB价格成交,投保人(买方)没有可保利益,保险人按“舷至仓”承担赔偿责任。对装船以前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保险公司与索赔人(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同时索赔者还必须拥有保险利益;且其损失还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本案拒绝卖方是因为其在货损期间虽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故虽然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仍然无权向保险人索赔。本案拒绝买方是因为他虽然是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物损失期间对该批货物无所有权,没有保险利益。8.答:(1)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王某领取。因被保险人王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且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受法律保护,保险金既不能够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中间分配,也不能够作为清偿被保险人债务的财产处理。故本案在该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成某、且未改变情况下,受益人成某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虽然王与成的婚姻关系解除,但也不影响索赔权,该笔身故保险金请求权既不能由王某父母以继承人身份领取也不能由吴某以债权人身份索赔。 9.答:依据保险法代位追偿的规定。按照谁有过失谁负责的公平承担损失赔偿的原则。本案保险人尽管已承保,但是作为肇事方绝不能因此而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若被保险人汉江公司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则正太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责任方行使追偿权。若汉江公司先向维达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全额赔偿,则正太保险公司不予赔偿。10.答:依据保险法44条规定和损失补偿原则物上代位规定。本案在几十年前是以推定全损全额赔偿被保险人的,因此,当初如果被保险人已将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则因保险人通过物上代位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所以,本案打捞的黄金应归保险人所有。结论:保险人打捞的黄金应全数归保险人所有。11.答:分析:本案被保险人认为船舶沉没的近因是“船舶搁浅”,因而属于承保范围,于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而保险人认为,鱼雷击中才是船舶沉没的近因,但该船投保“海上危险”时未附加战争险,故保险人拒赔。被保险人就此进行诉讼。本案争论的焦点:船舶搁浅和鱼雷击中,哪一个是船舶沉没的近因?本案被德国潜水艇的鱼雷击中的英国轮船,投保的是“海上危险”保险(即海上一般风险的保险单),但保单中将“敌对行为和类似战争行为的一切后果”列为除外责任(即特殊风险不保)。因此,如果船舶搁浅是船舶沉没的近因,则属于海上危险的范围,保险人应该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如果鱼雷击中是船舶沉没的近因,则属于保单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应该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法官支持保险人的主张,认为船舶沉没的近因属于保单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人不予赔偿。九、本章实训(一)答案:1.母亲与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由于世界各国在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和方法存在不同,对此问题回答的结果当然也有不同。通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金钱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混合原则,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有“定义式”和“例举式”。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利益主义原则”采取定义方式表达,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同意主义原则”。2.英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未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哈斯与其母亲并不存在法律认可或保护的保险利益关系。因此,英国上诉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理由解除合同。3.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立法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限制家庭成员中关系的范围并集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确定,采取例举的方式表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此,本案如果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儿子可以为母亲投保人身保险。(本案提示:英国赡养老人法律规定特殊)(二)答案: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秋“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分析:1.在两伊战争期间,两艘油轮没有开航标灯行驶,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本案两艘油轮相撞的原因有战争因素、不开航标灯、船舶碰撞三个,且是间断发生,有新的原因介入。经查勘检验,本案中的两艘油轮在夜间航行时不开航标灯,就是为了避免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可见,战争因素与不开航标灯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现代航海设备的发展已大大降低了航标灯的重要性,船舶在夜间航行,即使不开航标灯一般也能安全行驶。因此,在本案中,尽管不开航标灯是战争因素的结果,但不开航标灯并不是造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不是近因。近因应是双方船舶互有过失。2.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秋“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第五章 财产保险一、名词解释1.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相关利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补偿的保险。2.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的物资财产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是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合同约定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请求保险人保障因义务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可能产生的不履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种保险。5.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传统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各种科技工程的迅速发展也成为工程保险市场的重要业务来源。6.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 7.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二、填空题1.权利人 债务人 保险人 权利人; 2.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 广义; 3.火灾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4.重置价值; 5.船舶 水上装置 定期 航程; 6.起飞 着陆 共同保险 再保险; 7.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8.团体火灾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9.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10.种植业 养殖业。三、单项选择题1.C. 2. D. 3.B. 4.C. 5. B. 6.C. 7.D. 8.B. 9.C. 10.C.四、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 五、多项选择题1.ABC 2.ABCDE 3.ABC 4.ACE 六、案例分析题1.案例分析:(1)货运部门对本案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保险公司针对其赔偿的部分有权向责任方追偿。(3)被保险人的损失虽已从保险公司得到一半赔偿,但另一半损失仍应由货运部门赔偿。2.案例分析:根据平安险条款规定,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如果承保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但是,无论运输工具在运输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则是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保险人应予赔偿。因此,对于本案承保货物由暴风雨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导致损失的两部分保险公司都应给予赔偿。七、计算题1.解析:(1)该情况为不足额保险,应采用比例赔偿方式。所以,保险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保险保障程度 40 80 / 100 32万元。(2)由于地震属于团体火灾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保险公司赔偿金额 保险价值 损失金额 70万元。2.解析:保险金额 1000030200100011230元八、问答题1.答: 财产保险的特点:(1)承保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2)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3)财产保险的经营内容复杂(4)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不同(5)保险期限一般较短2.答: (1)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采用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投保、重置重建价值和实际价值投保。通常客户可以任选一种方式投保。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投保: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或者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2)团体火灾保险的赔款计算方式第一,固定资产的赔款计算。固定资产的赔偿需要分别按以下情况分项计:全部损失。保险财产因承保风险致损,无论按照什么方式投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照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照保险金额占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保险赔款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保险金额 / 出险时重建重置价值(2)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流动资产损失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全部损失。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其赔款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部分损失。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应根据比例计算赔偿,即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险金额占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额:保险赔款 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 保险金额 / 出险时账面余额 3.答:(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10年。(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储金按每千元保险金额计算,投保时一次缴清,无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出险,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将全部退还保险储金,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缴纳的保费期满不会退还。4.答: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产生的赔偿责任。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可分为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前者是指因保险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后者又分为保单列明的洪水、暴风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以及倾覆等其它意外事故。对于战争、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等保险人均不负责。5.答: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合同约定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特点:(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特殊(2)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双重性(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4)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方式的特殊性6.答: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联系: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致,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属于担保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费率主要依据被保险人及其交易这的信息资料、财务状况、履约情况等,还有经营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确定。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主要区别:(1)概念和性质不同。(2)当事人、关系人不同。(3)保险费的属性不同。7.答: (1)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2)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3)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5)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九、本章实训提示:阅读材料后,请结合第一章风险与保险和本章财产保险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思考材料中所提及的两起事故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涉及哪些类型风险?其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各包括哪些内容?请具体分析,从风险管理角度思考,应采取哪些风险管理对策和方法应对这类风险事故, 哪些风险能够通过投保哪些财产保险业务得以转嫁?。第六章 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保险事故或事件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2.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4.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5.残疾是指人体的组织或器官永久性地缺失,或者人体的组织或器官的正常活动机能永久丧失。6.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这一定期限保险人不予负责。7.观察期也称试保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正式生效。8.免责期是指健康保险合同规定的一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免责期。9.自杀在法律意义上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二、填空题1.人的生命 人的身体2.生命风险 健康风险3.利益主义 同意主义 混合主义(或择衷主义)4.明确规定受益人 明确规定受益人的变更事宜5.传统型人寿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6.缴费灵活 保额可调整7.致害物 侵害对象 侵害事实8.死亡给付 残废给付9.内部原因 非先天性 非自然性、必然性原因。10.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三、单项选择题1.A. 2.B. 3.B. 4.C. 5.A. 6.D. 7.B. 8.C. 9.D. 10.B.四、判断题1. 2. 3. 4. 5. 6. 7. 8. 9. 10.五、多项选择题1.ACD 2.AD 3.AD 4.BCD 六、计算题1.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的残疾保险金为45万元(50000元*90%)。2.保险公司应该赔偿31040元(【40000元-40000*3%】*80%)。七、案例分析题1.答:人寿保险规定宽限期是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时间优惠,目的在于控制经营成本、维持保单效率。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据此,本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金责任,并从中扣除所欠缴保险费。2.答: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李某因意外致残的时间和鉴定一级残废的时间均在责任期限90天内,按照伤残保险金规定的给付比例是100%。因此,保险公司当即应支付残疾保险金5万元,保险合同告终止。同时,根据责任期限规定,被保险人此后即使残疾减轻,等级降为三级,保险人也不追回残疾金。3.答:本案中规定了观察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对观察期结束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负责。本案中胡某因病住院支出的医疗费及收入损失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因此保险人不会进行赔付。八、问答题1.答:(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 (2)人身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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