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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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由我国首创,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第3章 开发建设“三同时”管理3.1 “三同时”制度 3.1.1 “三同时”制度的产生及含义“三同时”管理,是从宏观上、整体上、规划上去保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三统一的有力措施。通常所说的“三同时”管理则是针对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即“三同步”方针中规定的“同步实施”这一关键要求去监督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管理是国务院在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对建设项目首先提出的环境保护工作原则。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这项工作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我国独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步、三效益是“三同时”制度的又一丰富。“三同时”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三同时”的局限性是其仍停留在尾部治理上,未从生产全过程加以控制。3.1.2 建立“三同时”制度的目的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防治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产生污染与破坏的措施,并根据“以新带老”的原则加速已有的污染治理,防止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建成投产使用后,出现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保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3.1.3 “三同时”制度的特点1、具有法律严肃性一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活动中必须认真执行,否则依法追究责任。2、纳入基建程序规定了执行“三同时”是项目进行建设时的必备程序。3、“三同时”制度所要求的内容分别落实到基本建设程序的三个阶段,且规定了必须完成的时限,使项目建成后的环境保护得到了保证。4、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所独创,对世界环境管理有深远影响。这项制度由于内容具体,时限明确,收益明显,是我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3.1.4 执行“三同时”制度的体会从上世纪70年代初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以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举世瞩目,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环境质量基本避免了急剧恶化的局面。到20世纪末,我国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了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保护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其中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推行以及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队伍的辛勤工作和努力功不可设。在“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方面有以下体会。(1)“三同时”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把它纳入基建程序,约束开发建设者,按环保法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是控制新污染、防止新的生态破坏和加速治理原有污染的根本措施。(2)严于执法,坚持原则,强化管理是搞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保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不能单一强调抓污染治理,更重要的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信息等手段,抓全面的和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实行“管治结合,以管促治”,以此来提高环境保护管理的效果。目前,我国的开发建设者自觉守法意识还不高,依法强化管理,还是诸多环境管理手段中最有力的手段。因此,需要狠抓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有法可依问题。再有是执法必严,有了法律、法规武器,还要敢于执法,更要善于执法、规范执法和准确执法。第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者,这是防止和避免因违法行为或现象未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环境危害的有效手段,对违法建设和审批行为打击不力、不及时是造成目前部分地区违法建设行为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只有严励打击违法者,方可保障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和有序发展。总之,依法监督,严格把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可使“三同时”管理落实在实处。(3)各级领导重视是搞好建设项目管理的关键。尤其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重视,以及人大的监督是做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证。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不少地方政府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造成落后生产能力、产品工艺不但不能按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环保规定及时淘汰,有不少地方还在大量重复建设,导致了当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加剧。因此,迫切需要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4)各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把关是搞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效办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和质量越来越高,与各部门协同把关,互相支持有直接关系,在这方面,今后还需加强,但在地市及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执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环保法津、规定方面存在不协调问题,经常影响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实施质量,造成环境管理失控,需认真研究和解决。(5)贯彻“以新带老、防治结合”是加快新老污染治理步伐的可行途径。“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可以促进老污染源的治理,这项经验的主要做法,一是将“以新带老”的要求纳入基建和技改计划中;二是将“以新带老”防治污染的措施纳入工程项目中,然后按“三同时”要求去组织完成。这样做的结果,使每改造一个企业,就能解决一个或部分老的污染源。应该说这是“三同时”的又一贡献。(6)“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可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清洁生产个实现。但需要解决的是,原“三同时”概念实际上仅限于尾部治理,强调的是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现在必须拓宽“三同时”概念或含义,将源头控制的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工作溶入新“三同时”中,强调优先落实,采用无污少污,能做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而后再采取必要的尾部把关性治理、处理措施,实现资源的真正合理配置,走生态工业的文明发展道路。3.2 开发建设“三同时”的管理内容 3.2.1 开发建设环境保护设计管理 3.2.1.1 开发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是项目决策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之后),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指导工程建设,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它是继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厂址确定(选择)后的又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标志着开发建设活动从前期准备和决策阶段进入了实施阶段。初步设计是设计工作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为施工图设计),它是一种带有规划性质的轮廓设计。设计质量应能满足工程项目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与设备订货、土地征用、施工和正常投入生产的要求。(1)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技术政策,服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环境保护规划。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无污少污、清洁生产,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设计中要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充分利用荒地、山地、空地、劣地,有条件的要结合场地施工改土造田,积极支持和保护农业生产。设计中要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吸取科学研究的新成就和新成果,努力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对工矿区的规划和设计有条件的要做到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要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各类废弃物要优先考虑进行循环利用或综合利用,努力实现废物资源化,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路子。各项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以及各地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环保投资一并落实。(2)设计阶段的划分为有次序地开展设计工作,开发建设项目通常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如果是技术复杂又缺乏设计经验的大型以上开发建设活动,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决定可采用三段设计,即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了解决总体开发方案的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3)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初步设计的内容是在指定的地点、控制的投资额和规定的限期内,对设计项目做出基本的决定,同时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a. 设计依据;b. 设计指导思想;c. 建设规模;d. 产品方案;e. 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f. 工艺流程;g. 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h. 总图运输;i.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j. 公用、辅助设施;k. 新技术采用情况;l.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m. 外部协作条件;n. 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o. 节能;p. 环境保护篇章;q. 职业安全卫生;r. 消防;s. 生活区建设;t. 抗震和人防措施;u. 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v.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w. 建设顺序和期限;x. 技术经济分析;y. 总概算;z. 附图纸。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a. 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b.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c. 土地征用;d. 建设投资的控制;e. 施工图设计的编制;f.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h.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a. 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b.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c. 施工要求等。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内容,由各主管部门规定,可作适当简化。设计概算应准确反应设计内容,深度要满足控制投资、计划安排和建设拨款或贷款的要求。3.2.1.2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及其基本任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是整个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三同时”管理的首要环节。环境保护设计是从技术、措施、设备、投资上落实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策措施的具体体现。环保工程设计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结合国情设计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破坏的措施,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谋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3.2.1.3 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原则和要求(1)遵守法规、标准和技术政策遵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保方针、政策与法规,执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维护特定环境保护目标是设计工作的首要责任。对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或污染因素,在设计中必须坚持做到符合国家或省(市)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才能向外排放。同时,在设计中还必须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产业政策。(2)坚持合理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拟建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条件,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地貌、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凡生产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的界区内选址。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尽量减轻对沿途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隔声等防护措施。建设项目的总图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尽可能避免互相影响和污染。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建设项目的主要废气排放筒、烟囱、火炬设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储存设施,装卸站等,宜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建设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所在地环境特征要求不同而异。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3)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工艺设计应积极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的产生减少到最低限度。建设项目的供热、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量采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集中供应民用煤气的建设方案。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措施。环保设备选型要确保质量,要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如:a.设置专用容器或其它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物;b.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c.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抑制粉尘飞扬的设施。废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要设置在计量、采样及分析仪器设施。固体废物在处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若有二次污染产生,还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辐射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对于废气、粉尘应执行下列污染防治规定:a.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b.各种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必须设有除尘、净化装置;c.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设施;d.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应符合关于防止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e.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尽可能地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对于污水污染防治要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a.废水中所含的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挥发性物质、酸或碱类、油类等,凡有利用价值的应首先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b.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其水质应符合有关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要求;c.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废水的沟渠、地下管道、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d.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e.温排水造成接纳水体热污染,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f.原(燃)料露天堆放,应有防止雨水冲刷、物料流失和二次扬尘污染的措施;g.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相应的废水管网;h.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害废水。废渣液的处理要符合下列规定:a.不同的废渣(液)宜分别单独贮存,以便管理和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应;(b)有利于堆贮或综合处理。b.废渣(液)的运送设计,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洒;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采取密闭和增湿等措施,防止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c.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污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废渣(液),必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意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d.可燃质废渣(液)的焚烧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焚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有相应的净化处理设施或处置场所;(b)焚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善的处理设施。e.含有可溶性剧毒物质的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放到地面水体。设计此类废渣的堆场时,必须设有防水、防渗漏或防止扬散的措施;还需设置堆场雨水或渗出液的收集处理和采样监测设施。f.对暂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应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堆存,但须设置防止粉尘飞扬、淋沥水与溢流水渗漏、自燃等各种有效的防治措施。g.含有贵重金属的废渣(液)宜视具体情况采取回收处理措施。(4)坚持节约用水 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的原则,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应合理回收,重复利用,一水多用。 废水的输送设计,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处理方法等因素,通过综合比较,合理划分废水输送系统。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废水)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水的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地区特点等,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流程。 拟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废渣(液)等进行“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方案。(5)坚持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国家计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要求企业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认真执行治理污染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所有建设项目,都应考虑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和原材料,在工艺技术和设备制造成熟、综合利用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又有市场销路的条件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原则上要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6)防治噪声污染 总图布置应综合考虑环境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挡噪声传播,并合理分隔吵闹区和安静区,避免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安静区的影响;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生产运行、运营、使用等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有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3.2.1.4 开发建设设计阶段环境管理的要求主要要求是: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同时设计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一是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负责同时完成环境保护设计,并要独立编写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及经专家论证和环保部门审批所规定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要求;分别提出各项环境保护工程及对策措施所需的投资概算。二是在施工图设计中负责同时完成环保工程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3.2.1.5 环保部门在设计阶段的任务一是参加初步设计的审查;二是检查施工图设计中环保内容的落实情况。3.2.1.6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开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在指定的地点,控制的投资额和规定的限期内,对拟建项目做出基本的技术决定,同时编制项目的总概算,环保工程设计是其中一项不可缺少的主要设计内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也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一)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这是条例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内容的编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对建设项目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必须通过初步设计加以落实,以保证最终建成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规定要求,达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标准,满足建设项目建成投产运行或使用应具备的环境保护要求。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文件所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环保篇章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环境保护设计依据;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及其审批规定的各项环保要求、措施和投资及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标准;设计采用的环保标准;设计针对各污染源采取的污染控制或治理工艺技术措施、流程、设施装备水平,主要构筑物、设备,预期效果及排放指标,应达到的标准和可能的达标水平;对项目开发建设引起的生态变化或破坏所采取的措施,即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工程措施,以及应达到的效果;绿化设计要有绿化的结构、种类、面积和时序等要附具体的绿化规划图;环境管理机构和定员;环境监测机构及仪器设备配备;环保投资概算(与各项环境保护工程对策一一对应的逐项列出投资概算明细);11存在问题及建议。(2)施工图设计阶段: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保篇章(含审批表)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编制。3.2.1.7 设计审查(1)设计审查的依据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应根据国家基建委(78)建发设字410号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国家计委设计(83)1477号关于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自1984年发文之日起,凡新建的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给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隶属具体负责审批,同时报国家计委备案。(2)设计的审查办法和程序设计单位要在设计审查前,将全套设计文件报送负责组织审查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部分或全部设计文件在会前分送银行、环保、劳动、消防、施工、设备、成套等部门,以便准备各方面的审查意见。审查设计时,对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分析比较,就设计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措施和完善设计的建议和要求。参加设计审查的单位,应对设计审查意见负责。需单独审查的设计专篇,审查单位要及时提出审查意见,以便负责审批设计的单位办理和批准设计文件,设计批复文件应对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设计单位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及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安装和调试工作。设计审批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经常检查所批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3)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程序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中明确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负全部责任。因此,环保部门尤其是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必须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查程序可分预审和审查两个步骤,一般情况下两个步骤可合并进行。目前大多数情况是采用由计划、经济等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召开设计审查会议,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都派员参加,对整体设计文件包括环保篇章进行总体审查的办法。在项目环境问题复杂、又有较大争议时,环保部门或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召开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专题审查会议。在环保部门未正式提出审查意见前,负责审批设计的部门不应批准设计。为保证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审查效果和质量,应邀请设计审批部门一并参加专题审查会。也可由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环保篇章预审会,环保部门派员参加,提出统一的审查意见,报设计审批部门。如此方可保证环保措施和投资在整体设计中的真正落实。报送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同时送地方环保部门。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必须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以了解建设项目总体技术、经济和环境保护设计情况,并对初步设计及环境保护篇章内容进行认真分析、讨论,审核其是否与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内容和要求一致,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给予肯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必须修改、改变或改正以及重新设计等明确要求,并在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或纪要中明确我们的环境保护意见。批准环境保护篇章对设计及环境保护篇章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的,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或主管部门及时批准设计环保篇章。(4)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审查依据初步设计及其环保篇章的审查依据主要有: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已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能源、资源政策等;其它。(5)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的审查内容环保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时一般重点注意审查和了解以下内容,同时应与审批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与要求对照比较。1) 建设项目规模、产品结构和性质;2) 使用的资源、能源,如原材料、燃料、水等情况;3) 项目整体选址和布局是否合理;4) 供热、供气、供电和供、排水、占地等外部条件如何;5) 主体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合理,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是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污染全过程控制和源头削减;6) 应采取的环保工程措施是否全面、具体、有效和可靠,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7) 详细审查污染控制和治理工程工艺、技术先进性、合理性,设备及能力保证性,污染处理效果可靠性以及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达标性;8) 审查绿化工程设计确定的绿化指标是否合适,规划的绿化位置、结构、面积是否合理;9) “三废”综合利用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有关政策;10) 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措施是否全面、有效和可靠;11) 环境管理和监督机构设置和仪器、设备的配备是否符合实际工作需要;12) 各项环保工程措施和要求所需投资是否打足打全和列出明细,总概算中是否列入所需的环保投资。13) 项目环境问题或排污清单是否全面、清楚、正确,排污总量情况是否明确等。总之,参加设计审查者不仅要审查环保工程设计即环保篇章,而且应对整个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因为在项目整个设计文件的各部分内容中均包含有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和信息,环保篇章只是对主要污染源治理或生态破坏恢复措施的设计进行专门介绍。因此,有必要从工艺技术的选择,原材料来源、成份,产品品种、去向,物耗和能耗水平,公用工程和辅助工程,自控水平,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认真审阅、分析、审查。3.2.2 开发建设施工环境保护管理 3.2.2.1 开发建设施工建设阶段的管理施工是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对工程付诸实施的土建、安装等活动。(1)施工建设的作用施工建设就是将工程设计方案变成工程实物的过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好环,项目能否按期建成,建成后能否顺利投产,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设施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均取决于这一阶段的工作。(2)施工阶段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和任务1) 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委托和有关准备工作;2) 施工单位进行精心施工;3) 设计单位要深入现场提供设计指导服务;4) 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管理、质量监督;5) 环保部门要做好环境保护施工现场监理督察,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环。(3)施工阶段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一是建设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按隶属关系报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审批。二是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准备:1) 成立筹建机构;2) 编报项目建设年度计划;3) 委托施工单位或组织招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其中须有环境保护内容并明确双方各自的法律责任、权力和义务);4) 组织“三通一平”;5) 进行设备材料订货。三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进度;2) 组织开展大型暂设工程建设;3) 编制施工方案;4) 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方案;5) 编制开工报告(交建设单位上报);6) 组织施工。四是建设单位进行生产准备:1) 成立生产准备工作机构;2) 负责编制生产准备工作计划;3) 配备生产人员,组织岗位培训;4) 做好生产技术准备,编写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分析规程和岗位操作法);5) 建立各种规章制度;6) 生产物资供应准备,订购原料、燃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消防器材等;7) 外部协作条件(包括运输)的准备;8) 经营管理的准备。3.2.2.2 开发建设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是“三同时”管理的第二项工作内容,把好施工监督关是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的关键。(1)环保部门管理的主要任务环保部门施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1) 做好施工监督与检查,即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检查、监理;2) 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施工阶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进行监视和监测;3) 依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监督管理。(2)施工监督与检查的主要目的一是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按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环保工程的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二是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环。(3)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实现同时投产的目的,重点监督检查:1) 建设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审批手续。若发现手续不完备时,应责令补办;对手续不全又擅自施工的,按有关规定除令其停止施工外,还可据具体情况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2) 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无环境保护内容,且明确了双方各自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权力和义务,检查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履行情况,并督促落实;3) 检查环保工程项目是否纳入施工计划,有无擅自压缩项目、改变工艺、修改设计、变更设备规格与型号等现象。若发现之,应坚决予以纠正,若确因条件变化或其它可接受的原因,如使原设计在经济上更合理、技术上更成熟可行、环境上更清洁而需修改原设计,可以允许原设计单位修改拟定方案,但业主或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 检查环境保护工程施工进度能否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要求。否则,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和调配施工力量,保证如期完成。5) 施工作业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审查要求进行施工。6) 检查环保投资使用情况,严禁挪作它用,若发现有之,要及时追究和处理,情节严重者,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及时的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报告,给以严肃处理。7) 检查环保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施工单位要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从设备订货、到货、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建立检查和检验制度,确保环保工程质量和一次试车成功;8) 检查环境影响审批要求或委托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任务的执行和落实情况。(4)对施工活动的检查重点为防止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的破环,促使施工单位做到文明施工,环保部门应以下列内容为监督检查的重点:1) 检查施工单位编报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方案:暂设工程施工活动总平面布置要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提供资料进行合理安排,产生烟尘污染的生活锅炉、茶炉、建筑材料混拌、沥清锅、喷漆作业厂房等要布置在生活区(施工人员居住区和当地居民区)下风向,并要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保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施工噪声与振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生活排污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环评应有具体要求)。2) 检查施工中造成的地表破坏(河道、排洪)、土地、林木、植被毁坏的情况及竣工后恢复地表和植被的具体措施、进度、质量。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弃土、弃石等的处理或处置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5)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建立施工进度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定期报送施工统计报表和施工简报,反映环保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投资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2) 深入现场进行直接检查;可发现报表未能反映的问题。主要委托环境监察队伍来完成。3) 开展“三同时”大检查;可采取自检、互检、抽检等办法。自检: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保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自检,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互检: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检基础上,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交叉检查和评比。抽检:通常用于重点工程或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的检查。不管采取什么办法,环保部门都要根据为发展经济服务的原则,帮助企业研究解决问题,促进环保工程按环评和设计要求全面完成。(6)注意事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明确要求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汇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2.3 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3.2.3.1 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管理和环境管理的最后一道程序。这一程序标志着投资成果转入正常生产或使用,获得预期的生产效益。根据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建完后,都要及时办理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交付生产或使用。凡符合验收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完成的工作:(1)在单机试运和联动试车的基础上完成假物料试车;(2)完成带物料试车;(3)编写竣工验收报告:整理竣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书、竣工图、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勘察试验报告、运转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等;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编写工程预验收报告;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编好统计报表;按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建立工程建设档案;编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进行环保工程竣工验收考核、监测和预验收。(4)正式验收;(5)报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必要时可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6)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3.2.3.2 开发建设活动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开发建设活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的最后一到程序,也是“三同时”管理的最后一项内容。它是环境保护投资转化为环境效益的标志,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最终归宿。通过这一验收审批程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或运营即转入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环境监理阶段。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既是对建设项目前期各个阶段环境管理质量和效果的最终检验,也是保证建设项目在今后的正常生产或运行中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等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手段。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的活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即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要求)包括: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应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工程、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以及要求。注意,验收内容当然要包括项目审批要求实现的清洁生产工艺、装备,企业内、区域内需要“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等内容。(1)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第36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18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19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21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22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23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环境保护工程验收的一般原则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的条件下应及时申请验收。1) 具备全面验收条件的环保工程设施验收与主体工程的验收可一并进行;2) 有些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因故不能及时组织验收或不需组织验收的,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在项目投产前单独组织;3)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都必须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审批手续;4) 凡是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允许生产装置正式投产,若强行投产又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5) 安排有试生产阶段的项目,环保设施允许安排相应的试运行阶段,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6) 对于小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只要能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运行,可视具体情况简化手续,以所排污染物不超过规定标准和达到环保有关审批要求为原则。(3)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验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自检准备、预验收、正式验收。1)第一阶段 自检准备阶段自检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下列工作: 检查施工项目是否按设计规定全部完工; 向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转,环保部门经现场检查完成情况后,提出是否同意试运行的意见;组织单体和联动试车; 检查操作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整理技术文件资料档案(包括设计书、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备检验和试运转记录、工程决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审批表等)。2)第二阶段 预验收阶段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建设单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预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环保部门共同参加,无主管部门的,可由环保部门组织。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审批管理体制的改革,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在逐步淡化或干脆就无主管部门了,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预验收工作可以不再专门组织进行。或者可将预验收工作就改为行业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试产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场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在预验收或检查中要完成下列工作内容: 考核环保工程设施施工、安装和运行质量; 检查污染治理效果和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 评定环保工程施工质量、设备安装质量等级;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或补救措施,落实投资,确定完成期限; 邀请环保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环境监测站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确定的监测点位或断面,有重点的考核生产设施、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污情况以及环境污染水平,并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回答环保工程是否满足竣工验收要求和具备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3)第三阶段 正式验收阶段在试运行期,按照预验收要求补救和完善各项措施。在试运行期满前完成环境保护的正式验收。 建设单位向主持验收的机关或有关部门(即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申请正式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由环保部门监测站或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单位承担和完成,对重点项目或处在特殊敏感区域的项目,要结合项目环境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写; 环保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计(经)委、贷款银行等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亲临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重点检查应建环保工程、设施的建设及运行情况,预验收存在问题及要求的整改和完成情况,环保工程设施实际运行状况、效果,污染物排放达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各项操作技术规程、管理制度、试运行记录,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和落实情况,环保投资决算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单位均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审定遗留问题,确定完成整改期限; 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业主正式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单位向地方环保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转入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4)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和标准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则规定为基本依据;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其审批文件;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及审查纪要和审批文件、设计审批文件;环保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有关环保设施施工安装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和行业部门制定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办法、规定。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标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在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前应达到下列标准的要求: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排放指标;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还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核定及其审批规定允许占用标准份额的要求,并达到总量控制分配的指标;污(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单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排放指标;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要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废渣处置和利用应符合环评和设计审定的要求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噪声控制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以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引进的成套环保设施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指标;非工业性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应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提出的防治及保护对策要求以及有关规定;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如水土保持、绿化、美化与景观建设工程等要符合环评、设计及生态保护法规、政策、标准要求,并能满足投产需要;环境管理和监测机构设置以及水土保持等措施要符合环评和设计要求,并能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生产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除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外,还应具备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能力。(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档案健全;2)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他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要求全部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经联动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满足主体工程生产需要;3) 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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