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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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合同编号: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可修改编辑目 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3四、基金的基本情况4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4六、基金的备案5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6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九、基金份额的登记14十、基金的投资15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6十二、基金的财产17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7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十五、越权交易22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27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如有)29十九、报告义务30二十、风险揭示32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34二十二、清算程序35二十三、违约责任37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8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39二十六、其他事项39一、 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本基金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3、基金管理人:指 公司。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6、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7、本基金、基金:指 私募投资基金。8、投资说明书:指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9、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10、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1、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12、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3、期货账户(如有): 14、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5、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6、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1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19、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20、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21、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2、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3、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24、违约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合同约定的赎回开放日赎回基金的行为。25、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机构。2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声明与承诺(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二)基金的类别: 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年。(六)基金的初始资产规模限制(如有)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XX亿元人民币。(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八)其他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五、基金份额的销售(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1、初始销售期间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2、销售方式本基金通过 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投资说明书为准。3、销售对象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X万元的整数倍。(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基金管理人。2、认购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六、基金的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委托人人数至少2人且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XX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基金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公示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三)基金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场所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场所为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投资说明书为准。(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本基金赎回开放日为 。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开放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及业绩报酬。(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销售机构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X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X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申购申请,确保本基金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申购资金予以返还。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未持有基金份额,则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用),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申购的金额应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赎回金额,以保证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赎回基金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X位,小数点后第X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X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X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0人;(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3、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5、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七)大额赎回的通知任一委托人在开放日赎回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应当提前XX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委托人的赎回。(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工作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2)部分延期赎回:当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份额持有人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与赎回基金;(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6)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基金份额持有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限: 联系电话: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联系人:赵会军联系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5798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份额的登记(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6、保持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8、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十、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X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建仓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X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六)投资禁止行为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七)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八)风险收益特征高风险、高收益(九)投资政策的变更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1、投资经理的指定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2、本基金投资经理本基金财产投资经理为 。投资经理简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十二、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委托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间同业存款利率】。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投资指令的内容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网银或电子直连划款指令以指令达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视为到达,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六)基金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八)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九)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XX证券公司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同意委托XX证券公司XX营业部作为经纪服务商为本基金项下的证券资产及资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及场外交易实施由经纪服务商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存放在证券经纪服务商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服务商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场内外证券资金结算处理程序(1)场内证券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划拨场内投资资金。本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原则,在不影响本基金投资管理且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划入托管专户。本基金的银行管理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同步,经纪服务商日终清算完成后将交易所格式数据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T日交易数据各自进行清算并与经纪服务商T+1日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T日交易清算金额如果发现差异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a.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小于1.00元的,不查差异原因, 以经纪服务商提供的对账单为准;b.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大于(含等于)1.00元的,基金托管人发现问题后即刻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与经纪服务商立即逐笔核对T日交易明细并查明差异原因,如是基金托管人差错,则由基金托管人自行调整,并将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如是经纪服务商差错,则经纪服务商将调整后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重新发送基金管理人。(2)场外证券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场外交易资金的划付。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对于场外证券交易,基金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如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1、T日,客户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基金份额净值。2、T+1日下午14: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或赎回汇总数据向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或赎回汇总数据传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3、基金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款项清算的“清算账户”。基金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4、基金申购与赎回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16:00前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资金账户之间交收。5、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或赎回汇总数据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或赎回汇总数据传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如有)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承担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十五、越权交易(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基金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基金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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