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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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招用人员类 案由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整改处罚依据 是否整改 法律后果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1) 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 (2)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3) 扣押招用人员证件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0条第4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 并处 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订立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其他合法证件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4)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5) 录用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 江苏省劳动力管理条例第41条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6) 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并处 处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0条第2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童工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 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 并处 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 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 并处 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 从责令改正之日起10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由工商、民政部门吊、撤销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非法用工主体使用或介绍童工就业的(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 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2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依照第6、7、8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3、招用人员收取不合理费用 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 并处 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 并处 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9条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 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 4、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 劳动法第68条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2、3条 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11条 并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其他 招用人员从事违法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3项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 招用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4项 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的,侵犯他人合法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4条 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 劳动法第14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3条第2款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3条第2款 并处 按拒绝录用人数每人200010000元罚款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类 5、未订立劳动合同 未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未续签而使 劳动法第16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条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整改前置 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3项拒绝执行改正指令书处罚,处罚尺度按每人每月200元以下处罚(不满1个月按1月计)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25、26、27、29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29、30、31、32条具体适用*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第14条 劳动法第9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9条 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 劳动法第31、32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1款 劳动法第98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0条第1款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见60条) 7、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解除、终 劳动法第24、26、27、28条具体适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 责令改正 并可责令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标准为劳动者应得补偿的50%)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 劳动法第24、26、27、28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整改前置 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倍加付赔偿金 8、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办理备案手续 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2条第1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4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及时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10个工作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6条第2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2款 并处 可以处1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违反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9条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8条 整改前置 处以3000-3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2000元罚款 (二)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8条第1款 (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7条 责令改正 (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劳动法第33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7条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劳动法第34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23条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1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1款 责令改正 并可以责令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3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2款 责令改正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2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3款 责令改正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15条第2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9条第4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阻挠工会履行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40条 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会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因一方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未履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41条 过错方继续履行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他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期 劳动法第21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第1、2、3款具体适用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2款 责令改正 续签劳动合同再约定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第4款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6条第2款 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而再约定试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 劳动法第18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8条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 劳动法第22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6、17条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0条第2款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资支付类 10、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 劳动法第50条 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整改前置 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倍加付赔偿金 制定、公布的工资分配、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意见或未制定公布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1款 整改前置 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 未记录、提供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款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2款 并处 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 未记录出勤情况或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1款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第2款 并处 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5000元罚款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第2款第(5)项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6条 整改前置 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1-2倍赔偿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 劳动法第50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7条 整改前置 责令支付同等金额1倍的赔偿,并可对用人单位处5000-2000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1000-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及时书面报告(5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8条 整改前置 处1000-5000元罚款 11、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 劳动法第48条 劳动法第9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整改前置 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1倍加付赔偿金 12、违反延长工时工资支付规定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 劳动法第44条 劳动法第91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54条 责令改正 限期支付应得工资,并可责令支付1-3倍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支付3-5倍赔偿金 四、工作时间类 13、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具体行为如下) 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并处 警告,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未同劳动者协商而强迫延长工作时 劳动法第41条 每日、每月累计加班分别超过三小时、三十六小 劳动法第36、41、43条具体适用 违反职工休假有关规 劳动法第40条 劳动法第90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54条 并处 警告并处100050000元罚款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特殊保护类 14、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法第59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劳动法第9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违反行政处罚办法 并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劳动法第60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法第61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四)安排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劳动法第61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天 劳动法第62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劳动法第63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1条 15、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劳动法第64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2条 劳动法第9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违反行政处罚办法 并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劳动法第65条 (九)安排未成年工加班的 劳动法第58、64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32条 劳动法第95条、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53条第1款第3项 并处 并可以处以1000-50000元的罚款 16、违反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保障规定 (十)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4条 劳动法第85条 责令整改 可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拒绝执行改正指令书处罚 六、社会保险类 17、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 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4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4条 劳动法第10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 并处 处2000-20000元罚款*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8、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成立后30日内) 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8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9条第1款、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1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8条 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并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30日内) 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9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9条第1、2款、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9、10条(变更)第12、13、14(注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2项 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并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8条第2款、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第1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并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未按规定申报应缴费数 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4条第1款第10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3项 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4条第1款第10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第3项 并处 处瞒报工资数额1-3倍的罚款 (2)因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交纳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3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3条(加收滞纳金) 并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 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交纳的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9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9条 并处 除依照有关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200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代扣社会保险费 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 并处 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4条第1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0条 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1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第14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 并处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0、冒领(虚领、挪用、截留)社会保险金 挪用、截留基本养老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40条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42条 并处 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行为如下: (1)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 (2)骗取失业保险金 (3)职工及亲属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及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44条*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7条 并处 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业介绍类 21、违反职业介绍批准规定 (1)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介绍人员的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6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处1000-10000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批准文件) 22、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 超出核准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提供虚假信息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忌从事的职业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2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 并处 按照每介绍一人处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最低10000元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乱收费的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4条 由物价部门查处 23、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八、职业技能鉴定类 24、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定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 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职业培训类 25、违反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15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行政处罚标准第15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滥发证件)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4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就业训练活动 就业训练规定第28条 就业训练规定第47条、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4条 整改前置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类 26、无理阻挠监督检查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劳动法第85条、第86条 劳动法第10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1项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26条 并处 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项 并处 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并处 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4项*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4项*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 责令改正 缴费单位有下列七项行为的: 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8条第1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5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慌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 缴费单位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1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1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31条 并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5000-20000元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不如实报告提供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拒绝检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4条第2款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9条 并处 警告并处1000-10000元罚款,并可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1000-10000元罚款 27、劳动规章制度违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 劳动法第4条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 劳动法第89条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 警告并责令改正 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6条 责令改正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备注: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监察对象范围内,对该类企业的查处可以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本依据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一般优先适用未打“”标记的,即所有打“”标记的部分作为一般参照。 3、本依据所有的违法行为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的情况下,可根据规定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3项规定处罚。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工作时间、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作了处罚规定,我们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对这几类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可对照适用。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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