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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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 休息休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七章 保险福利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六章 附则 -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六条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企业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条 工资制度企业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第八条 工资性收入企业工资性收入有: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企业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企业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工资支付办法企业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企业在每月-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社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十条 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合肥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第十一条 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企业在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按照工资分配办法,将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贡献职工予以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第十二条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本市标准,每月-元,每小时-元。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企业人均工资水平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元,-年内将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元。第十四条 工龄工资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元,以当年12月31日为核算截止日期。第十五条 职务工资企业按照经营管理岗位的不同确定职务工资(有法律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级别工资企业在同等职务条件下,由于部门工作性质、职工任职年限、职工工作年限、职工技术职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级别工资。第十七条 岗位工资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个等级,工资额在-之间不等。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第十八条 技能工资企业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企业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进步及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特殊贡献者,可以由企业技能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企业批准后晋级-个等级。第十九条 奖金(绩效工资)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第二十条 计件工资企业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第二十一条 加班工资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第二十二条 相关津贴和补贴企业的津贴包括: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二十三条 劳动定额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待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在企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企业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第三章 工作时间第二十五条 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安排职工每天1小时的就餐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内有15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职工的就餐时间应当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第二十六条 不定时工时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门和岗位的职工,以及工作性质特殊的职工在周六、周日工作,或晚上工作,或轮流换班,或在弹性时间工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告知工会。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企业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企业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企业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天。第二十八条 加班安排的原则企业经与职工代表或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二十九条 加班时间的确定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第三十条 加班程序和约定(一)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二)如果企业未与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三)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四)工会可以随时查阅企业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五)对于超出法定时间并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三十一条 加班约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以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一)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正常安排加班以外,职工在休假日被安排加班,除约定给予补休外,正常计算加班工资;加班时间少于4小时的,应当获得不少于小时加班工资基数4小时的加班工资。(二)企业要求职工在企业保持机动状态,待命工作,而且职工不能自由来去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三)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第三十二条 加班补休规定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与工会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用工形式(一)本企业全日制职工。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内容、时间、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二)劳务派遣职工。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企业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且劳务派遣职工数量不能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三)非全日制职工。企业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职工数量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第三十五条 试用期(一)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二)企业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企业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二)工会应当向职工宣传与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文本内容,增强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和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三)工会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企业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三)国有企业在实施裁员过程中,裁减人员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企业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5、企业特困职工、困难职工。(五)工会应当监督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工会应当监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续订率低于80%时,应向人社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汇报,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五章 休息休假第四十一条 一般规定职工每周必须有一天的休息日。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企业在五四、六一(子女14岁以下的职工)、重阳等特殊节日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息-天,工资照发。职工在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婴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期间的工资按照考核规定发放。跨省市探亲假往返路费的报销,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企业根据情况,酌情报销-%路费。第四十二条 病假 职工患病出外就诊的,须在当日出示医院开的病假条。职工患病休假的,应于当日通知企业,并告知企业病假时间,上班后向企业出具病历、医嘱和医院开的病假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期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应提前-日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生证明,企业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参加工作的年限,及时办理享受医疗期手续,准予病休。第四十三条 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休-天婚假。男女双方晚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假外,可增加-天的奖励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休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丧假职工和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监护人死亡时,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天的丧假。如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丧假时间不含路程时间。第四十五条 产假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女职工产后身体尚未康复,不能按时返回岗位,女职工应向企业提交医生证明,经核实,产假可酌情延长-天。女职工放环后怀孕流产的假期按产假待遇处理。第四十六条 计划生育假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产假-天。第四十七条 探亲假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两地分居(不在同一省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不含路程。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如因工作需要,企业当年不能安排假期,或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安排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天,不含路程。出境、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事假 职工因私事需要办理的,在不影响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可请事假。职工应提前-天向所在单位领导口头或书面申请,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天。突发临时性情况,应及时电话告知企业。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房管部门维修、房屋拆迁、因私社会考试等,可请假-天。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患重病住院需陪同照顾的,职工应向企业提交休事假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职工可以休-天事假。因故不能按时返回企业,职工应提前-天向所在部门领导申请延长事假,如延长超过-天,应向企业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可继续休事假。第四十九条 工伤假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申请工伤假,经医务部门鉴定,负轻伤的,工伤假不超过6个月;负重伤的,工伤假不超过12个月;如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假期,但最多不得延长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果延长12个月后仍因病情未彻底好转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职工可考虑病休。第五十条 带薪年休假企业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一条 假期加班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一)企业应至少提前-天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制定加班计划。(二)企业编制假期加班安排,职工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申请表,企业与工会一同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加班;如果申请加班人数不够,经企业与工会及职工协商后,方可安排没有申请的职工加班。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五十二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第五十三条:企业每年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间,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即“三同时”审查验收)。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措施,并通知工会组织派员参加。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企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保健用品。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建议减少职工工作时间时,企业应予以考虑。第五十六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五十七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第五十八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企业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工会积极配合企业监督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或规程的执行情况。第七章 保险福利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率达到100%,并将职工和企业缴纳保险费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第六十条 住房公积金企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第六十一条 企业年金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第六十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六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企业按规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六十四条 职工福利(一)伙食补贴企业按-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伙食补贴。(二)交通补贴企业按职工家庭住址远近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三)通讯补贴企业按照工作性质的需要向职工发放通讯补贴。(四)职工健康体检企业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一次一般健康体检。(五)职工文体娱乐活动企业每半年为职工组织一次郊游或球类比赛、趣味运动会、卡拉OK等文体娱乐活动,使职工调整身心,并促进职工之间的交流、沟通。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六十五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第六十六条 企业在职工培训、晋级、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第六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岗位。(二)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职务和工资。(二)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四)女职工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第六十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二)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并给予-天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如职工本人不适应可调换岗位,但须征求职工本人同意。(三)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四)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休息,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第七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以增加产假一个月。(二)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保证其每天哺乳时间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并算作劳动时间。(三)特殊情况下,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休产假延长假,延长假最多不能超过哺乳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第七十一条 企业执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第七十二条 企业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为5-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第七十三条 企业每年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第七十四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一)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企业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二)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时间为: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三)企业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七十五条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一)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二)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三)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四)企业与工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进行协商,可以签订专项协议或专项集体合同。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第七十六条 职业培训制度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企业的生产活力。第七十七条 新岗位培训 企业由于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产生新岗位或原岗位有所变化,应首先面向在岗职工,并提供-天的在职培训;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岗位可安排不少于-天的脱产培训。企业对于暂时停工、待岗职工应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保证职工就业。第七十八条 任务调整和岗位变化企业对职工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应在发生变化的-天前,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讨论任务分配计划,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职工被分配到其他部门或新岗位,至少提前-天获得通知,并给予-天的适应时间,已逐步接近岗位劳动定额标准和工作要求。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第七十九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八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向职工告知,并及时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第八十一条 企业对职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为社会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八十二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或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有较大失误、失职;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应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八十三条 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协商解决。一方提出协商解决的,另一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第八十四条 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进行协商,可以请工会指定专人参与协商。职工与企业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工会应当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第八十五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第八十六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人、企业代表-人、工会代表-人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八十七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八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九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一)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兼并;(二)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原集体合同;第九十一条 企业续订集体合同程序:(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第九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一方首席代表提议协商处理时,双方应在-日内召开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第九十三条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职工一方可自集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十四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九十五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第九十六条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企业和工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企业-、-、-、-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第九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企业、工会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双方首席代表提出。双方协商后,应在-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第九十八条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九十九条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根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和次数)将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第一百条 本合同期限为-年,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第十六章 附则第一百零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的,企业和工会应继续协商,予以修改,并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第一百零三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人社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甲方: 乙方: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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