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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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省地方标准 填写说明标准名称池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规范任务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质监函201910号)文件,计划编号为20183250项。负责起草单位(盖章)合肥金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单位地址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西湖村、合肥市滨湖新区洞庭湖路3355号参加起草单位合肥金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宁国市金东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国市家庭农场、合肥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标准起草人序号姓 名单位职 务职 称电 话1赵祖芳蒙城县畜牧兽医水产发展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133096791752魏泽能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科 长研究员189560486203张广中颍上县农业农村局总 工工程师133555889834吕修春含山县水产站站 长工程师139566315075王 刚泗县水产站站 长工程师177557295016荣朝振合肥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工程师188558632877王家沛肥西县动物疾控中心副站长高 工180560210198陶良宝青阳县水产站助工133056653959吴长海岳西县水产站助工1395569514510吴 林阜阳市颖东区水产管理站站 长高 工1890558326911刘 冕南陵县许镇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工程师1539533099012秦道仓合肥金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350561115813王 庆旌德县水产站副站长高 工1396619590514尚俊峰太和县税镇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 长高工1361567880215魏 涛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1995510881016吴春霞怀宁县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助工1385568521217周 洵宣城市渔业渔政局正高工18956305929编制情况1、编制过程简介2019年1月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10号),修订单位在收到文件后,经所有参加起草单位协商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确定负责起草单位为合肥金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会同宁国市金东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国市金鼎家庭农场、合肥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成立标准编制小组,成员有赵祖芳、魏泽能、张广中、吕修春、王刚、荣朝振、王家沛、吴林、刘冕、陶良宝、吴长海、秦道仓、王庆、尚俊峰、魏涛、吴春霞、周洵。分工协作,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完成本规程的各项技术指标的验证,进行标准修定工作。标准起草过程:2019 年3月2020年4月,标准起草小组制定了起草方案,编制小组结合全省十多年来的养殖水产品质量产地追溯管理的实践,研究了全省水产品质量产地追溯管理工作制度与工作要求,确立了养殖主体备案、环境卫生、投入品使用、生产管理、产品收获、追溯信息管理等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基本要求等程序性文件,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系统梳理研究有关文献资料,在反复论证,2019年7月9月编制完成标准的讨论稿。2019年10月11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研讨,对讨论稿进行数次修改,2020年4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2019年8月10月,将讨论稿以公函等方式发至大学、研究机构、各级技术推广机构和养殖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共发出30份征求意见函,共收到8家单位13条意见,最终采纳10条,3条未采纳。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必要性: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做到养殖水产品使用投入品来源可溯,产品去向可查,产品质量检测出问题,可清晰追查原因,这是养殖经营主体和主管部门监督的责任。随着渔业绿色健康发展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对水产品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的信息化、网络化技术不断发展,2013年制定的池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规范部分章节已不适应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定。意义:我省养殖水产品质量产地追溯管理工作已经开展了10多年,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制度建设,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品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水产品生产基地、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养殖水生动物疾病发生和防治情况,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建立完善的产地水产品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十分重要。标准的修订,对规范全省养殖水产品产地质量追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1、编制原则本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统一性、协调性、适用性、一致性、规范性”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2、编制依据本标准为修定标准,依据水产品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人员在长期监测和管理经验,系统梳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献资料,在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对全省产地水产品质量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汇总,形成系统编制路线,并基于标准可操作性原则完成的。3、本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遵守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编制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相一致。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一、主体备案养殖主体应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规模、主导产品、产品的认证等信息应规范发布。应按有关规定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证件核准的区域、规模、品种从事养殖生产。二、环境卫生1、养殖场环境应符合NY/T 5361规定要求,定期检测,做好相关记录。周边是否存在污染源,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情况,应予以调查并记录存档。2、按生产要素科学配备的基本要求,合理划分人工繁殖、苗种培育、成鱼养殖等功能区,将产卵池、孵化池、苗种培育池、成鱼养殖池编号,在显著位置用标牌清晰标记在各功能区。每个塘口的原始资料应记录在档。3、办公区、仓储区要与养殖功能区分隔,设置独立的饲料仓库、药品仓库和实验室,并清晰标记。4、养殖用水:水源应符合GB11607要求,养殖水体应符合NY 5051的要求。定期检测、记录保存。老塘口要进行生态改造,淤泥深度20 cm,其它应符合NY/T 5361的要求。尾水主要指标经检测,符合SC/T 9101的要求,方可排放。检测报告需留存。5、场区卫生养殖场区整洁优美、干净卫生。养殖工具、饲料台、食场定期消毒。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类)疫病,应及时报告县级水生动物疫控部门或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必要时应启动重大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进行控制。6、病死水生动物处理养殖场需建设无害化处理区,对病死水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疫病的池水经消毒处理后,经检验检测判定无害后方可排放,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保存。三、投入品(原材料)管理1、放养的苗种应来自具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符合相应的苗种质量标准,检验检疫合格。对苗种来源、放养日期、地点、品种、规格、数量、免疫、消毒等情况应予以采录并保存。2、饲料应从具有生产许可证,质量符合符合 NY 5072规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厂家购买。交易查证购买饲料时要对生产商、供应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产品批准文号、执行的质量标准、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应予以了解和查证,并要求提供以上的全部信息资料予以保存。使用信息对投喂的饲料种类、投喂日期、投饲量等内容进行记录和保存。3、渔药、化学剂和生物制剂应购自具备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许可证的生产、销售单位。具有产品批准文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交易查证对渔药、化学剂和生物制剂生产商、供应商、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及编号、产品批准文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予以了解和查证,并要求提供以上的全部信息资料予以保存。施用渔药、化学剂或生物制剂时,应记录其商品名称和化学名称,有效成分和含量以及用药日期、用药塘口、用药剂量、给药方式、疗程和停药日期等,并予以保存。四、生产过程管理1、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内检员,负责产品质量检测和质量管理。建立完整养殖生产技术规程和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2、鼓励养殖企业进行“三品一标” 即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3、标准化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地方水生动物繁育、成品养殖技术标准进行养殖生产。没有国家、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推荐执行“良好农业规范(GAP)”。4、水质监测养殖水体年度监测不少于3次,即养殖开始阶段、养殖过程中和收获季节各进行一次,检测数据应予以记录保存。亦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5、病害防治养殖鱼类发生疾病时,应准确诊断,根据执业渔医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具的处方使用药物治疗,相关信息应记录保存,内容包括发病时间、死亡品种、数量、症状与诊断结果、处方及处方出具人,治疗效果等。使用常规药物及限用药物时,收获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保存。6、预警管理养殖主体要定期进行水质监测、饲料药品和产品质量检测,对监测、检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预警。7、生产日志生产单位应有生产日志,采录天气状况、气温、水温、进排水、养殖对象状态、增氧机开启等主要生产事件和投入品使用情况。五、产品收获1、水产品收获前,按照相关的要求,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全部或部分指标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相关信息应予以详细记录和保存。2、捕捞销售时,要记录相关信息并予以保存。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收获时间、塘口、作业负责人、承运人、装运时间、销售去向。3、每收获一批水产品时,附加“三品一标” 标识或可追溯产品标签,有条件生产单位可加条码、二维码、射频识别(RFID)标签,标签内容和样式应符合相关规定六、追溯信息管理1、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按标准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记录养殖生产质量管理具体情况,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2、根据备案主体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结果及行业评价等情况,对养殖生产者实施诚信分级管理。3、池塘养殖水产品各种相关信息可用纸质档案、电子数据表、数据库记录等电子化兼容性形式进行采录,通过互联网、物联网或可追溯系统平台实现产品标识与产品信息之间的可追溯链接。5、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无6、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家颁布了养殖水产品可追溯信息采集规程,江苏省颁布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规程省级地方标准,与之相比,修订后的本标准,更为适合我省养殖水产质量追溯管理,更具针对性。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无8、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该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是对全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做了统一的规范,可操作性强,是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实需要。9、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1、建议该标准在各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及渔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并宣传,要求全省各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技术服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各级机构推广应用。2、举办现场会、培训班,进行标准的宣传,帮组养殖生产者和监督管理人员了解标准的基本内容及要求;3、标准编制组成人员及各市、县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技术措施、方案,解决标准贯彻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建议2020年9月发布和实施。10、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本修订标准发布之日即废止原标准11、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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