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合作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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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6ZHXYSXSB字第09-1号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合同收益权稳健理财投资计划 融资合作合同 签订时间:2016 年 1 月 20 日 签订地点 : 北京 甲方(投资方) :北京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负责人) : 廖鲲鹏 住所地: 北京丰台区航丰路1号时代财富天地510-515 联系人: 廖鲲鹏 联系电话:010-83362988 乙方(融资方) : 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负责人) :毛进军 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移民生态工业园区 联系人: 毛进军 联系电话:4006126868 丙方(保证人) : 毛进军 保证人职务: 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方(保证人): 汪涌波 保证人职务: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鉴于: 1. 甲方系从事战略投资、非证券业务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具备融资能力与良好的声誉,有意向通过自身或其指定的机构就 “中皓一号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合同收益权稳健理财投资计划” (以下简称“三峡设备” )向乙方进行投资。 2.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有意向甲方和甲方指定的机构就项目进行融资。 3. 丙方系乙方的法人代表, 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对乙方进行增资扩股并进行溢价回购,并同意就项目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 丁方系乙方的自然人股东, 丁方同意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就项目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合作项目 1、项目名称: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合同收益权稳健理财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三峡设备项目” ) 。 2、项目座落: 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移民生态工业园区3、具体内容: 控制系统升级、研发投入 扩大总部生产基地 建设总部指挥中心(控制室)与重点院校合作定向培训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二、融资规模和期限 (一)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整(大写:贰亿元整) 。(二)融资期限 融资期限为 2+1 年,自融资款转入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融资款分批转入的,融资期限分别计算。 (三)付款时间和条件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并且在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先决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前,向乙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款项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整(大写:贰亿元整) 。 1、各方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前签订本合同; 2、乙方于 2016 年 2 月 10 日前, 将乙方三峡设备项目的应收账款抵押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名下; 3、 乙方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协助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办理增资扩股和股权质押手续,并至迟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前办理完毕。 若因非甲方的原因导致上述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无法成就的, 付款时间相应顺延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款项到账的截止日期。 (四)付款先决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时,乙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的陈述和保证真实、完整,在甲方提供资金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 2、乙方的负债、担保物价值、商业信用、不良资产和净值产均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存在危及甲方可能债权的情况。 3、保证人的负债、商业信用、不良资产和净资产均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存在危及甲方可能债权的情况, 项目抵押物正式、 合法且足值, 不存在法律禁止或限制抵押的任何情况。 4、乙方不存在可能涉嫌违法的行为;截止本合同签订之前,不存在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者潜在的重大诉讼。 5、保证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不存在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 6、乙方还款来源真实可靠。 7、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所有融资担保手续办理完毕(除土地及房产抵押可分批次操作外) 。 8、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债权、乙方还款能力的事宜。 如果付款时出现前述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五)其他约定 1、鉴于乙方三峡设备项目现在的固定资产及商业地产产权属于工业园区产权,暂时未取得土地证,目前正在加速办理土地证,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取得土地证后,再办理土地房产抵押担保。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应按约定,在 2016 年 2 月 1 日开始加速办理三峡水电设备项目土地证, 并在 4 月1日之前将上述房产抵押至甲方名下后, 甲方再行支付剩余融资款。 (具体以签订土地及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 2、若甲方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前向甲方提供的融资款项超过五千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甲方应最迟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向甲方提供剩余部分的融资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该等剩余部分的融资款项。 乙方选择拒绝接受该等剩余部分的融资款项的, 乙方仅需按照接受的全部融资款项的金额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在满足条件第(四)款“付款先决条件”的前提下,若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条第(三)款“付款时间和条件”的任何一个条件无法成就的,前述付款截止时间日(即 2016 年 4月 1 日)和最迟付款截止日( 2016 年 6 月 1 日)均相应顺延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款项到账的截止日期。 三、融资方式 (一)投资主体 双方明确, 投资主体为北京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机构(统称为投资方或甲方) 。 (二)融资方式 双方经协商,共同选择如下融资方式: 1、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采取私募基金或单一投资人以债权方式融资 20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元整)人民币给乙方(以下简称为“融资本金” ) 。 2、乙方以 “三峡水电设备项目” 的固定资产及商业地产产权抵押给甲方指定私募基金或投资人,丙方和丁方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质押给甲方,丙、丁各方为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3、本次融资将全额用于向“三峡水电设备项目”提供流动资金,期限为 2+1 年。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完毕融资担保和资金共同监管手续后, 甲方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向乙方提供融资款。 (三)融资安全保证方式 1、甲方首批资金到达监管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派驻一名项目经理,甲方派驻项目经理对乙方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并监督项目财务,保障甲方利益。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乙方(项目公司)的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股权转让、合资(合作) 、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转让主要资产、放弃或减免债权、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及其他对外项目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股权回购 (一)如果选择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合同各方同意本条约定的股权回购, 由丙方和丁方依据本条约定的原则分别与甲方签订有关协议,具体权利和义务另行约定。 (二)融资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 或者融资期限出现加速到期时, 甲方有权要求丁方或丙方对投资方持有的 100 %的股权进行平价回购;并支付固定红利 4000 万元整(大写:肆仟万元整)人民币。 (三) 甲方向乙方发出股权回购通知起3 日内,丁方或丙方有义务无条件按照协议价格回购甲方持有乙方的全部股权及其相关权益。 (四) 因股权回购发生的股权转让款及红利之外的一切相关费用和税收由乙方承担。 具体以相关方另行签订的股权回购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为准。 五、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 (一)还款来源 还款来源为乙方每年的设备订单合同和水电站项目托管合同应收账款, 其中合同总的应收账款租金为人民币 拾 亿元左右(具体以乙方所签订协议为准) ; 列入还款来源的收入和收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入还款监管账户。 (二)还款方式 1、利息 年利率为每年20 % ,利息按季度支付,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第 20 日前支付。利息不按复利计算。 2、本金偿还与提前归集 1)乙方向甲方无条件承诺:从项目运营开始,甲方派财务人员监督,并监收“三峡涉笔项目”所有合同的应收回款,其中每一笔回款,乙方须按回款 20% 的比例归集至甲方指定账户,直到 200,000,000.00 (人民币)元融资本金收回为止。 2)甲方指定的账户倘若在融资期限届满前 3 个月未完全收回本金,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从其他渠道归集资金,以保证:融资期限届满前 3 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还款账户提前归集至少不低于全部应还未还款的 30%资金; 融资期限届满前 2 个月,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还款账户提前归集至少不低于全部应还未还款项的 60%的资金; 融资期限届满前 1 个月,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还款账户提前归集至少不低于全部应还未还款项的 90%的资金。 3、融资资金共管账户 甲乙双方在甲方指定银行共同设立融资资金共管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丰桥南支行;开户名称:北京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号:349363750529,以保证乙方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乙方向甲方出具资金使用申请函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取相应的款项。 4、还款账户 乙方在甲方指定银行设立专门账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忠县支行营业部 ,开户名称: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号:450101040002827) , 专门账户用于存放乙方三峡水电设备项目取得的应收款项和其他列入还款来源的款项, 并按约定把本金款项划入甲方设立的专门账户(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丰桥南支行,开 户 名 称 :北京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49363750529 ) 。该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还款期限届满,乙方以该账户内资金偿还甲方借款本金和协定利息。 (三)再融资协助 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全部融资款项半年后, 甲方应配合乙方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所融资金优先作为还款来源。具体操作方式另行协商。 (四)加速到期 本合同签订后, 乙方或保证人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导致对融资款项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宣布融资款项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资金。 1、乙方、保证人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一般指诉争金额超过 800 万元的案件),导致乙方重大资产被法院查封,偿付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涉嫌犯罪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归集资金的。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擅自挪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且经甲方制止后仍未进行纠正的。 4、乙方或保证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乙方明显缺乏还款能力或保证人明显缺乏担保能力的。 5、其他甲方认定对融资款项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还款或向保证人提前行使担保权利的, 乙方可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数额、期限计算利息。 (五)提前还款 1、最后一笔融资款项实际到账半年后,应收账款资金归集账户中的归集本金满 6000万元,且乙方提前 2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2、乙方向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企业单笔提前还款的额度不得低于 5000 万元, 如果单笔资金额度低于 5000 万元,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提前还款。 3、乙方提前还款的,该笔资金的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4、乙方提前还款的,各担保方的担保额度为乙方未向甲方还款的剩余款项金额。 六、融资担保 为确保融资安全,乙方提供下列担保: (一)固定资产抵押担保 1、乙方承诺,详细清单见土地及房产抵押合同)提供第一顺序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合同应当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公证机关由甲方指定,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果需要对固定资产及商业地产产权价值评估的,由乙方委托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供评估报告。 3、乙方若在收到甲方全部融资款项 6 个月后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融资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再融资手续,但乙方再融资所获得的款项应直接列为还款来源。 具体以相关方另行签订的土地及房产抵押合同为准。 (二)保证 乙方、丙方、丁方承诺,由丙方、丁方为乙方还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以相关方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三)股权出质 乙方、丙方、丁方承诺,由乙方股东丙方和丁方分别以其持有的乙方全部股权向甲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乙方现有股东应于甲方放款前依法缴足对乙方的出资。 具体以相关方另行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为准。 七、资金三方共管服务费 1、乙方同意甲方对融资款使用和还款来源进行资金监管,并向甲方支付资金监管服务费用。每年度的监管服务费为融资款的6 % 。 2、乙方在收到每期融资款的 5 日内,乙方应按照上述比例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相应的监管服务费。 3、该笔费用不因乙方中途还款而退还。 具体以相关方另行签订的资金共管合同为准。 八、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2、有权了解乙方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行政处罚情况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等。 3、有权了解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法律诉讼或仲裁案件、行政处罚情况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等。 4、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融资款项本金及利息。 5、有权要求担保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履行担保义务,有权要求回购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6、有义务积极按时提供融资款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 有权按约定要求甲方提供融资款项。 2、 有义务提供项目经营计划、应收账款回款预算、与其他第三方的合作情况。 3、 有义务将融资款专项用于三峡水电设备项目, 全程接受甲方资金监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4、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额担保。 5、 有义务偿还融资款及利息。 6、 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披露、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三) 丙方、丁方权利义务 1、丙方、丁方有权要求向甲方、乙方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2、丙方、丁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披露、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3、丙方、丁方有义务恪守最大诚信原则,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并不存在任何虚假、欺诈、重大遗漏、隐晦或误导。 4、丙方、丁方如果出现重大诉讼、出售重大资产、提供大额担保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偿债能力下降的事件,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偿债能力下降,并另外提供其他担保弥补偿债能力下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丙方、丁方有义务在担保义务发生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担保义务,并不得向甲方主张先诉抗辩权。 九、保密约定 (一)任何一方应保守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 对保密资料和信息妥善保管, 不得非法使用或者向本合同以外其它方披露。 各方应对其所属工作进行保密管理,所属工作人员不应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而泄密;若乙方终止本合同,根据其他方要求应将所涉及对方任何机密的资料交还给其他方。本合同出现争议、终止等事由,上述保密条款继续有效。 (二)本合同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未经相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视为乙方的商业秘密。 (三)前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资产状况、会议内容、往来邮件等。保密期限为长期。 十、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 (二)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甲方支付的资金的, 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投资收益,解除合同,同时应按挪用的资金对应的利息自违约之日起加倍计算。 (三)乙方将用于划入归集账户的应收账款款项存入其他账户或者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其他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存入其他账户或者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其他用途的部分利息自违约之日起加倍计算。 (四)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其应付的融资本金、收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 且有权要求其立即将其收到的任何回款至甲方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 并且有权授权第三方处置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资产,行使其在抵押合同 、 股权质押合同 、 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本合同第 5.2.1 条确定的投资收益率上浮【100 %】向甲方支付逾期投资收益,即逾期投资收益=本金余额投资收益率(1+ 100 %)逾期支付的天数360。 (五)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提供融资款项且融资款项不足一亿元的,乙方有权拒接剩余款项;如乙方选择拒绝接受本协议剩余部分的融资款项,乙方仅需按照已接受的全部融资款项的金额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六)在乙方偿付所有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将土地及房产抵押合同 、 股权质押合同 、 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在十五日内全部解除;甲方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解除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向乙方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 (七)因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主张赔偿方发生的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 。 (八)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满足甲方要求的补救措施(或督促其他相关各方予以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 投资收益, 且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将其收到的投资资金全部划付至甲方还款账户,或立即行使任何担保权利;乙方不能支付的,自乙方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按逾期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点五】按日计收违约金: (1)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有关特定资产的信息或其他相关资料的; (2)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与保证、 承诺或其他义务的, 且甲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或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 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 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 担保物价值显著减少等其他情形,且甲方认为可能危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安全的; (4) 甲方认为可能危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安全的其他情形。 (九)除本条第一至八款的违约情形之外,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延迟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2 日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10日内提供证明。 若因乙方没有按时通知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应赔偿其他方损失。 前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事件:雷击、地震、洪水、旱灾、风暴、暴风雨和暴风雪、泥石流、水的冲蚀、爆炸和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2)社会事件:战争行为、公敌行为、恐怖活动、暴乱、暴动和罢工等,不包括劳资纠纷。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该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内容,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2、合同的解除 各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有权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被通知方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回复或者依争议解决方式主张权利。 3、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后,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 十四、其他约定 本合同的甲方包括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十五、合同效力 1、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甲方向乙方、丙方、丁方递交生效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五份,其他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 北京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时间: 乙方(盖章) : 忠县三峡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时间: 丙方(签字) : 代表签字: 时间: 丁方(签字) : 代表签字: 时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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