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部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上传人:y****3 文档编号:13071298 上传时间:2020-06-05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6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场部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市场部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市场部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市场部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中奥集团法律部 2006年11月(公司内部文件, 不得对外) 目录引 言4第一部分 关于市场部4一、组织结构4二、工作职能4第二部分 市场部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风险5一、与同行业者交往中可能存在的问题5二、在获取竞争对手商业信息方面存在的风险5三、对外交往中我司商业秘密被泄漏的风险6四、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6第三部分 市场部法律风险预防措施6一、与同行业者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61、可能会被认定为阻止竞争的不当行为62、参加同行业者协会及其活动应注意的事项8二、获取竞争对手信息的合法途径101、法律法规对于商业秘密相关问题的规定102、UTC对获取竞争性信息的政策要求123、获取竞争对手信息的合法措施144、应以合法方式使用竞争对手的信息17三、对外交往中应注意的问题191、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192、国家机关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203、对外交往时应注意的事项214、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一般措施22四、对外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251、商业信息保密条款262、保护我司知识产权的条款263、知识产权纠纷免责条款27第四部分 下一步工作计划28第五部分 附 件28附件1 市场部组织结构图28附件2 反垄断法主要问题分析29附件3 行业协会问卷29附件4 反不正当竞争法29附件5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29附件6 UTC 关于“获取竞争性信息”的规定29附件7 著作权法30附件8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0附件9 展会合同参考文本30附件10 印刷合同参考文本30引 言市场部是公司负责市场领域问题及销售战略的部门。经过与市场部部长及其部门的经理们的广泛沟通,法律部对市场部的主要运作及关注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充分交流、对市场部主要运作的理解的基础上,法律部起草了本报告。第一部分 关于市场部一、组织结构市场部包括以下几个细分市场:医疗、教育与工业;基础设施市场细分;商业市场细分;住宅市场细分;酒店、娱乐市场细分。 其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二、工作职能市场部的工作职能和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分析: 制定和跟踪实施年度销售计划;制作市场分析报告;搜集、分析竞争对手产品特点,制定市场销售策略。制订与实施以客户为导向的市场及销售战略,开发并设计相应销售工具及销售培训材料。 2. 细分市场方面的职能包括:对各细分市场信息的搜集分析借以制定细分市场策略,对重点细分项目给与总部市场支持,细分产品的开发与发布。3. 市场交流: 新产品的发布,销售材料的制作,产品册的发行与跟踪,市场口径的保证。参与产品开发的全部过程,包括新产品开发,样梯销售,发放销售手册等等。第二部分 市场部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风险一、与同行业者交往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加个小标题)为了获得充分市场信息,了解市场情况,从而为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支持,市场部要与外界进行多种形式的联系和交流。其中最为敏感并且需要格外关注的是和同行业者的接触。在这个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我司商业道德的要求。如果对交流的方式和内容把握不慎,可能会被认定是违反正常的市场秩序、阻止竞争的违反商业道德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1、何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阻止竞争?2、如何避免此类行为之嫌?二、在获取竞争对手商业信息方面存在的风险(加个小标题)了解我们的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 如竞争对手的价格策划、销售策略以及最新动态,这是市场部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然而如何获得竞争对手的资料?如果只是从正常的渠道,如展会、互联网等等,这样得到的信息可能已经失去了时效。但是如果希望在这些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之前即获得,却有可能被指控侵犯对手的商业秘密。1、法律上对商业秘密有何具体规定?2、UTC关于此类信息的获取有何政策和规定?32、应该如何得到竞争对手的信息而不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要求?三、(加个小标题,这条内容与上条较相似,可以作为上条的一个分支)4、市场部的一个重要工作职能是销售支持,包括向销售提供市场信息。那么对于我司掌握的竞争对手的信息,如样品图片、产品设计图等信息,可否置于我司的局域网上,或印制成宣传手册,提供给销售? 是否会被认定为侵犯对手的著作权?法律上如何界定对著作权的侵权?三四、对外交往中我司商业秘密被泄漏的风险(加个小标题)我司是中国电梯协会的会员,保持与电梯协会的联系和沟通是市场部的工作内容之一。电梯协会定期统计电梯行业的市场信息,会要求我司提供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导致我司商业信息(如关于客户、市场、产品等方面的信息)的泄漏,从而对我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在与电梯协会及其他公司外部的联系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如何保守我司的商业秘密,防止泄漏或被竞争对手以各种方式获得? 四五、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加个小标题)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如参加展览会,印制宣传手册等等,通常会以签署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合同有时是对方提供的文本,通常更注重保护对方的利益,而给我方规定了更多的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哪些条款从而更全面保障我司的利益呢?第三部分 市场部法律风险预防措施一、与同行业者交往中应注意的事项1、可能会被认定为阻止竞争的不当行为在规范市场竞争方面,我国已经颁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旨在制止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已由商务部推出。针对当前我国出现的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该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故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有专门的反垄断法来规范调整市场竞争。另外,由于OTIS及UTC是美国公司,需要遵守美国有关贸易、市场的政策和法律,同样要受美国反垄断法的规范和约束。关于对反垄断法的具体分析和说明,请见附件2。再者,我司的商业道德规范要求我司在经济活动中通过采取正当的竞争活动来达到市场成功的目标。因此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不当行为:(1)与竞争者的交往在对外交往中,应该尤其注意与同行业者即竞争者间的交流。竞争者间的信息交换可能被误认为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的一部分。这个协议在法律规定上含义很广泛,包括明示协议、默示联合和有意识的相互呼应。不要从事任何可能导致我们被指控有不合适的限制贸易尝试的讨论、直接或间接的交流或行为。不要和竞争者直接或间接地讨论、交流或同意竞争者(不管是否以书面形式)定价、成本、价格的变动、销售条件、销售领域、生产能力等内容,关于这些内容的交流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共谋、非法定价、非法的市场协议等等违法正常秩序和限制竞争的活动。不要向竞争者或竞争者的代理人索取信息,提供给他们信息,或与他们讨论或交换信息,或盗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擅改竞争者的产品。不要参加其目的、意图或作用可能被理解为限制竞争的贸易或专业协会。关于参加同行业者协会应注意的具体事项,请详见以下标题2:参加同行业者协会及其活动应注意的事项。(2)与客户的交往不要直接或间接地与竞争者或其他客户讨论或交流是否和任何客户做生意。 若无合法理由(如有必要达到而不打败竞争者的价格),不能在相同的时段内,在销售同样设备的相同的项目中提供给不同的客户不同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时不要以客户购买另一产品或服务为条件。不要限制经销商再售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不要口头或书面地贬损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或不适当地强调竞争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缺陷。 2、参加同行业者协会及其活动应注意的事项A参加行业协会的要求(1)公司只能参与和电梯行业有关的并且能够发挥有益和有利合法竞争作用的行业协会,例如行业协会目的在于确保协会成员遵守有关电梯行业的法规与提高电梯产品质量等。(2)该行业协会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公司不得参与没有明确表明其合法、有利于竞争的宗旨和目的的书面章程的行业协会,或没有认真依照章程规定的合法目的而运作的协会。(3)行业协会的章程应该交由法律部审查以便鉴别该行业协会是否是与电梯行业有关并且能够发挥有益和有利合法竞争的作用。(4)公司必须明确参加行业协会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应该接受过奥的斯公司有关反垄断法方面内容的培训。(5)申请参加任何行业协会的人应该填写附后的问卷(见附件3)交给法律部。(6)参加行业协会的部门应该通知法律部任何新参与的行业协会以及原协会相关事项的变化,如章程、负责人、活动内容等。B参加行业协会活动的要求(1)以下内容禁止与竞争对手讨论:价格、定价、计算价格的方法或价格变动的时间安排;产品或服务的成本、盈余或折扣;任何销售或采购的条款和条件,例如信用条款、付款条款、改进计划、折扣、服务收费、交货条款;是否对产品、零部件、备用部件或服务报价的决定;销售地域;产品或服务的提供;销售量、生产能力或生产量;市场份额;非公开的投资决定、研究和开发的支出或技术。(2)以下内容可以与竞争对手讨论:提高电梯或扶梯的安全;采用新型号的电梯或扶梯;对现有型号产品的更新换代做出的改进;对国家或地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的采用(如侵权法的改革)。(3)如果一个被禁止讨论的议题在行业协会会议上或其他地方被提起,我司人员应马上拒绝讨论;如果该议题继续被讨论,则必须马上离开,并表明你强烈要求离开的理由。采取一些让他人记住的行动,如打翻咖啡,掀翻凳子,然后马上离开,并马上和奥的斯的律师联系。(4)要在每个行业协会会议召开之前获取会议的议程。只有当议程只涉及竞争者间可以讨论的正确议题时方可参加。(5)不要在行业协会内提供任何与被禁止讨论的议题有关的信息。若没有得到法律部事先审阅和批准,不可提供任何市场信息。(6) 不管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工作时间外,都不要和竞争者正式或非正式地交流上面所强调的禁止讨论的议题。(7) 应建议行业协会提供给其成员一年一次的,对竞争性讨论和活动的限制的培训。(8)应将行业协会会议议程、备忘录、协会的信件的复印件发给奥的斯法律部。(9)每一次参加行业协会会议的人要做好记录,并使该记录可供法律部未来作参考之用。(10)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与正式协会会议以外的与竞争者的会议和活动,以及与第三方的讨论。C参加行业协会会议的审批(1) 参加行业协会会议之前必须将会议议程交给法律部审批。同时,应向法律部提供举行会议的行业协会的章程。(2) 应告诉法律部将要参加协会会议人员的情况。负责安全或守法事宜的职员可以参加协会会议。参加会议人员通常不能来自于运营部或市场部,除非得到地区总裁及地区法律部长的批准。如果确实需要公司总经理、销售部、维修服务部或市场部经理或人员参加会议,必须公司律师也一同参加该会议。(3) 会议后,与会者应立即将会议纪要的复印件交给法律部。(4) 不能参加那些事先没有会议议程而事后又没有会议纪要的协会会议。二、获取竞争对手信息的合法途径1、法律法规对于商业秘密相关问题的规定(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4。(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关于商业秘密,)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二)条款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鉴于举证在此种情况下的决定性作用,我司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我司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此法规请见附件5。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2、UTC对获取竞争性信息的政策要求(1)何种竞争性信息是我司可以获得的?竞争性信息包括任何与竞争性的环境或竞争者相关的信息,如关于产品、市场、价格或经营计划的信息。如果不能通过正确的方式获取竞争性信息,则可能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和UTC的商业道德。目前尚无明确的标准来决定哪些信息是专有信息,不同行业甚至不同企业对专有信息的定义各不相同。正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什么是专有信息,而且经营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其专有信息,所以UTC将根据获取信息的背景和环境来评价、判断信息的取得,而非依据某些固定的关于专有信息的定义。换句话说,获取信息的方式通常表明对其接受和使用是否合适。一个极端是,从公共领域得到的信息清楚无疑是被允许的。另一个极端,以窃听等方式非法获取从来是被禁止的。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应遵守两个原则: 不要通过赠送礼品或提供工作机会或商业机会等方式诱使他人背叛信托或相关责任、义务。 不要侵入可合理判断是机密或私有的信息。(2)应适用的原则运用判断力和常识非常关键。在分析一个可能的行为时,问你自己:“为什么我可以得到这个信息?” 我是否做了任何迫使他人提供、分享信息的行为?例如,我是否以“未来的商业机会可能会被我是否能够得到关于竞争者的信息而影响”来威胁供应商?我是否鼓励员工泄漏属于其前任雇主的信息,而这披露是违反其劳动协议的? 我是否在本不应该在的场所?例如,如果我是现场代表,有权在一个顾客的场地内活动,我是否超越了被许可的领域?我是否为了进入而误导了他人? 预计采取的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否带有入侵性,如从垃圾中筛选,或者在街道对面安置电子窥探装置指向竞争者的设备场地? 我是否误导他人使其相信提供给我信息这一行为是必需的,或者可以被一个机密协议所保护?例如,我是否自称为因官方目的而要求其提供信息的政府官员?我是否谎称自己是供货商并制造了一种对方所披露的信息将会受到保护的假象? 我是否设法规避了一个意在保护信息的系统?以上以问题形式提出的说明和例子,涉及入侵性行为。此类行为必须禁止。关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都是合法的这一信念,不应只是建立在信息接收者的个人主观理解。应该问你自己:“是否一个客观的第三方会认为我相信获得和使用此信息合法这一想法是合理的?”而此信息对我司是否有利用价值在决定接受信息是否合适这一问题上并不关键。如果明知(或有理由知道)信息属非法透露,或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无意中获悉,却仍然在其业务中使用该信息,则他也可能属于盗用商业机密信息。(3)关于标注“专有”的信息不要接受竞争者的标书的任何部分,不要接受任何标识为“货源信息”文件。是否有专有信息的标记并不能最终决定这个信息事实上是否专有信息这一问题。然而,专有标记应引起注意,其表明信息可能是有价值、因而是应受到保护的。如果信息被标注“专有”,而且依照商业惯例,通常此类信息会被严密保存,我们应该谨慎判断我们获得此信息的适当性。请记住,即使信息是专有信息,提供者可能有权利这么做。请遵循前述阐明的原则,关注获取信息的过程。除了适用这些原则,请认真考虑向你提供信息的人,并确认他/她并非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而得到或占有此信息。如果信息标有专有标识,接收到此信息的过程和相关背景应做文字记录。UTC对于竞争性信息的相关政策规定,请见附件6。 32、获取竞争对手信息的合法措施由上述依照前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可知,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性是界定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存在于公共领域的、未被所有人采取特殊保密措施的信息,不属上述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畴。例如通过以下渠道获得的信息,我司可以取而用之。(Winnie, I tried to summarize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Pls check them. Thanks, -Mary)(Please check the website forwarded by me) (1)通过对公开文献的收集整理、提炼合成而得的信息。在企业的各种各样的公开文献中,往往隐含着多种有用信息,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综述报告,新闻出版物的广告报道,工商税务、行政部门的统计报表以及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2)公开地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收集竞争对手丢弃的资料“废品”,然后通过分析、提炼、合成,从中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这里所指“废品”是指竞争对手无意丢弃的内部资料。如:记录有重要信息的废纸,过时的文件,合同草稿等。 (23)竞争对手发行的产品资料如:产品目录、产品样本、产品说明书、企业介绍等,其目的是促销自己的产品,但是同时也传递着复杂的技术信息,它是了解竞争对手相关信息的合法途径。(34)利用竞争对手召开的新产品的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为了宣传新产品,通常会介绍关于产品的最新信息。通常会当有媒体记者等向新产品发布会的发言人提出新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咨询时,从发言人进一步的解答中也可得到有用信息。发言人往往为了焙(?)耀新产品的性能和作用,进而推销自己的产品,很可能在解答提问时,会不经意地流露出该产品应该保守的信息。(may not be proper)(45)研究竞争对手的招聘广告,也是企业获取竞争对手信息的合法途径。例如通过分析研究竞争对手广告,就可以了解竞争对手在某一个特定开发领域中的新工作要求,就可以对其战略思想有一定的了解。当然,从竞争对手的招聘广告获得的信息还必需要与从其他渠道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对比参照,才能对竞争对手的战略思想加以核实。另外,对竞争对手广告的分析,还有助于我司弄清对手的目标市场。(56)可以浏览竞争对手的网站,通过网上浏览企业简介、商业广告、交易方式、产品分布形式、产品规格、种类概况等信息,可以了解竞争者的市场控制力,技术人员数,技术创新状况,销售渠道,及顾客服务范围等。(67)通过“反向”工程进行解剖研究。所谓“反向”工程是指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解剖研究,即通过拆卸、检查、化验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分析出其具体的材料、成本、工艺技术方案的过程。 对于“反向”工程,应严格遵守以下几点:首先,产品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3号)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产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除外。其次,适用“反向”工程的前提是拥有该产品的公司没有申请专利,且我司没有与其订立任何禁止反向工程的协议。如果此技术或产品已经获得专利,则仍然构成侵权。所以建议公司在技术问题上采取如下流程,可以降低法律风险。我们可以先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目标产品,确认哪些技术是我们需要的,然后,去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检索。如果我们发现该技术或产品已经获得专利,我们无需进行反向工程,而可以直接与专利权人联系协商使用专利事宜。如果协商不成,我们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强制许可。为安全起见,在通过上述几种途径获取竞争对手商业信息时,施行“反向工程”时,须注意以下事项:(a) 保存好我们以正当途径取得相关信息的证据,亦即信息的最初来源,如对方的公开文献、报道、宣传资料。(b) 对过程作详细记录,此点对“反向”工程尤其关键,并应对施以反向工程的成果妥善保存。日后一旦出现法律诉讼,可摆脱被动局面。(79) 合理利用竞争对手企业的离职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知识技能的利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前提是离职人员与原单位已解除雇佣关系;其次,该人员在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离职时,原单位未对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有偿独占这种知识;另外,应确保该离职人员并非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离职人员在原单位形成和具有的经验、知识和技术,应属离职人员所有,不存在泄密和他人违法使用的问题。在满足前述条件时,即使有些跳槽者带来的信息和知识是在原单位供职期间获得的,其离职后保密责任已解除,(this may not be the case.) 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已成为他本人知识的一部分。为确保万无一失,如果雇员来自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应明确告知他们不能从竞争对手处拿走任何有关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资料或文件并将这些资料或文件用于我司的工作中。雇员可以使用的是他们的技能、知识和经验。我们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或面谈记录中明确:“员工确保在与奥的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如果员工和前雇主就此发生争议,与奥的斯无关。”4三、应以合法方式使用竞争对手的信息(1)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竞争对手对其设计、创作的各类产品图纸、图片以及相关说明资料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包括如下几类: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须发表,无须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依著作权法,任何人对作品的使用,都应得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不得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范围。关于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请见附件76、87。(2)法律允许的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此即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第二,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便不能成立。(3)应避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综上所述,属于竞争对手所有的、未经公开发表的产品说明、设计图、产品结构图、样品等,其著作权都属于竞争对手所有,而不在法律允许的上述合理使用范围之内。著作权自这些图形、文字作品创作产生之日起即产生,无须任何登记注册或申报手续,即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未经过竞争对手的许可就将其涉及产品性能构造的图文发布到网上(即使是局域网),或者印制成宣传手册,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四三、对外交往中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电梯协会是目前我司参加的唯一的行业协会之一。这是以缴纳会费和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为对价的。关于中国电梯协会的章程,请见附件8。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依照中国电梯协会的章程,电梯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依据各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起草、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四)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五)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滥用权力,阻碍、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或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2、国家机关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在市场部外部关系中,也会和一些国家机关发生联系,按照要求向其进行某些特定事项的汇报或提供信息,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建设部。事实上,国家机关有法定义务、有责任对我司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采取保密措施、避免泄漏。例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外交往时应注意的事项正如UTC关于竞争性信息的政策中指出的:经营者应采取措施保护其认为有价值的信息。而不采取措施保护其信息的经营者无法要求他人将此信息按专有信息对待。从而很难受到保护。例如,当在公共场所交谈时,竞争者不能期望此信息被他人视为私有。在我司的对外交往过程中,包括与电梯协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所有外部单位、公司等,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没有法定的或合同规定的明确要求下,交流内容不要涉及关于我司的技术细节、市场信息、客户情况等较敏感的话题,不向其提供我司任何商业信息;(2)在依照法定义务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披露我司信息时,须首先确认对方的身份,尤其是通过电话方式时,需确保对方是我司意欲披露信息给其的人;(3)尽量缩小信息扩散的范围;(4)注意传送方式,如果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要注意发件人的邮箱地址是否正确,是否有不必要的收件人;如果是通过邮寄方式,应确保收件人的地址、姓名正确无误,并详细写明我司的联系地址,以防无法送达收件人时可被退还我司;(5)应在文件、资料上注明“保密”字样。在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时(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信息、财务状况、市场情况、技术资料等,视具体内容而定),为表明资料的机密性,我司应在文件上依秘密程度注明“机密”“绝密”等字样,以明示不可泄漏;(6)必要时应以律师信形式发出;(7)每次向公司外部提供我司内部资料/信息后,资料提交部门应做好记录,包括提交的日期,事由,内容;接收机构名称、部门、接收人姓名及职务,等等,以备日后查询或作证据之用。从而在信息被非法泄漏时,有证据来证明和追究责任人。4、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一般措施公司已经颁布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我们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该政策得到执行,公司的每一个员工都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下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些具体措施,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所有员工。(1) 加强文档的管理。如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保密、防盗设备,确保秘密文件的安全等。(2) 应限定知情人员的范围。将项目分为若干项目,严格分工,员工只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相关项目,总体方案由主要管理人员控制和把握。禁止将保密信息透露给非限定知情人员。(3) 应注意在电子邮件系统或互联网上传送信息a. 不要不注意地将保密信息传送给无需知道该信息的人员;b. 不要在公开的网络上传送保密信息,除非有明确的经营需要并有特定的方法控制他人获取该信息,应咨询电脑部以使用有效的加密方法;c. 当需要将信息发送给一批人员时,应确保收件人是合适的并且收件人清单是更新的;d. 除非有明确的工作需要,不惯常地将保密信息发给多个收件人。(4) 设定密码a. 硬盘应由密码保护。在电脑上也应设定键盘/屏幕密码以免电脑自动恢复工作。b. 对于高度保密的信息应该设立足够的密码,“只读”密码是不足够的。c. 不能将密码分享给他人,除非有重要的工作目的并得到必要的批准。d. 密码的设立应根据中奥集团电脑部发布的政策。 (5) 贴上标签a. 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无论电子文件或纸文件)应贴上“高度保密”、“保密”或“敏感”的标签,以便提醒收件人不要泄露这些信息。高度保密的信息应用“别名”作题目而不要使用真实的项目名称。b. 任何含有保密信息并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必须在文件首页下面有这样的声明: “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为OTIS 所持有的机密信息,仅允许OTIS 指定的人员使用,如果你不是OTIS 所指定的使用人,或者你是未经授权的雇员或者代理人,在收到此信息后,请注意:任何的泄露、复制、传播或者使用此信息都将被严格的禁止。如果违反此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请通过电话联系信息的发送者,OTIS中国将回收此信息,我们将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谢谢合作。”c. 以纸张为载体的文件,如果含有机密信息,应当在显著的位置贴上封条,上面写明“机密文件”,“敏感文件”。d.电子文件如果含有机密信息,应当在文件上打上“高度机密”,“高度敏感”,“请勿发送”。e. 公司定期检查全部的潜在专有信息,确定商业机密并标记为“机密信息”;然后,让使用该信息的人员了解此为商业机密。但是不要将明显不属于商业机密的文件标记为商业机密。(6) 文件的储存a. 如果机密信息被存储到计算机上(包括网页和其他数据共享库),必须使用软件保护系统,控制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的使用者应当咨询电脑部门 ,做到正确设立和使用此安全控制程序。b. 如果机密信息被存储到可移动媒体中,例如磁盘和磁带,信息保密的责任人必须防止失窃和任何其他未经授权的人接触此信息。设立密码,不使用的时候应放置在上锁的区域。禁止将其放置在开放的区域。c. 积存在Email 系统里的机密信息应当被及时的存放到电子文件夹中,然后存储到硬盘中或者打印出来,然后依照OTIS C-5 要求,存放到相应的文档中。(7) 文件的打印打印机密信息时,必须保护信息以防止失窃或者被未授权的人看到(“打印机”包括:打印机和任何用来产生复印件的装置)。机密信息只能在如下情况下才可以打印出来:a. 打印机所在地方应受到控制,只有需要知道的员工才可以进入;或b. 打印装置应受到控制,以保证打印出来的文件只传给信息的持有人。 (8) 口头的机密信息传达我们强烈建议,不要在公开场合讨论机密信息(例如,在出租车内或者飞机内);如果确实有工作需要,员工必须在确定没有偷听的情况下才可以讨论这些信息。(9) 参观/ 访问未经授权,任何访问人都不得访问OTIS 的机密信息存放处或有机密信息的地方。任何OTIS 代表授权的访问和陪同访问的行为,都必须记录并且保存下来。授权访问和陪同访问的OTIS 员工负责保护相关的机密信息。(10) 机密信息的销毁当没有必要去保留含有机密信息的载体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销毁此载体,例如粉碎。(11) 需要接触机密信息的请求a. 只有出于必要的工作需要的人员,才可以接触机密信息。b. 申请获取机密信息时,必须明确的指出具体的信息和文件、目的、使用范围、预计的时间和相应的保护措施。任何此类申请都必须被相关部长的批准。高度机密信息的申请必须获得地区部长的批准。c. 即使获得了必要的许可,申请者应当在最小的范围内使用该信息,不得进行任何非经授权的复制、传播、泄露或交换。如果不再有工作需要,申请者必须尽快交还此信息,同时销毁任何复印件。(12) 发布a. 信息保密的责任人在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公司的职业道德,保持诚信,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在信息公布时,必须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保证信息的公布不违反公司负有的合同义务和法律的强制规定。b. 在信息对外发送之前,必须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合同、许可或者其他任何合同形式的文件,通过这些协议,要明确信息的授权使用和进一步的披露。在咨询法律部的意见之后,才可以做出公布机密信息的决定和相应的法律保护方式。c. 任何来自外部的机密信息的询问,都必须提交到对应的部长、交流部和法律部来处理。四五、对外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签订合同是我司对外经济交往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提供服务方的工作职责和标准的重要方式。合同的条款承载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每条每款都联系着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事实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履约行为有原则上的规定,这些法定义务,即使不在合同约定,也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合同条款掉以轻心。因为合同法最基本的一个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德,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相比较法律来讲,有优先适用性。因此我们应争取在合同订立时加入更有利于保障我司利益的条款,以落实成合同条款,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为进一步提出具体的要求,给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以更直接的约束,我们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对方公司应提供的服务的具体标准及其他义务。以下几个条款应该明确约定于合同中:1、商业信息保密条款通常在服务合同中,根据实际需要,我们会向对方披露我司的某些信息,对方通过这种方式得到我司信息是合法的。这种情况下,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界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故加强对我方商业信息的保护、防止泄漏的最有力手段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否则,即使客户泄露了我司商业秘密,我们也很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因此,应约定如下保密条款:“乙方(即奥的斯)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属于乙方专有 ,甲方应限定于为履行本合同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并采取保密措施,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做其他用途或披露给任何第三人。”2、保护我司知识产权的条款为宣传、推广我司产品,市场部常会参加多种展会。在我司与展会开办方所签订的展会合同中,应约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如下条款:“甲方(即开办方)同意协助乙方(即奥的斯)在参展过程中保护OTIS拥有的知识产权、OTIS商标、标识以及OTIS品牌的形象。甲方应禁止其他所有参展方侵犯OTIS拥有的知识产权、OTIS商标、标识以及OITS 品牌的形象,应禁止参展方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在参展过程中使用OTIS商标、标识、乙方公司名称或公司标志。如果甲方一旦发现参展方有上述侵权行为的,应立即予以禁止、通知乙方并要求该参展方退出展览地点。”展会合同的参考文本请见附件9。3、知识产权纠纷免责条款市场部经常会制作、推出宣传手册、销售手册等以助于宣传我司产品。在委托外部公司为我司印制宣传手册的合同中,应该约定所完成作品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我司对合同对方的知识产权纠纷免责的条款:“甲方根据乙方(即奥的斯)所提供的资料所编辑、设计排版、制作的方案、产品,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任何权利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甲方应采取包括起诉、应诉、上诉以及申诉在内的一切措施保护乙方的利益,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赔偿责任由甲方独自承担。”印刷合同的参考文本请见附件10。第四部分 下一步工作计划1、法律培训法律部将结合市场部的工作内容和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法律培训主要针对调整和规范市场竞争领域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涉及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将涵盖以上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主要条款、涉及的关键问题等等。2、关于上述提到的问题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对策,法律部将与市场部一起合作,结合实际情况,保障措施的落实。明年上半年法律部将对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如对对外交往行为的审查,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使用竞争对手信息的方式,等等。实践中,如市场部面临任何争议或发现我司有被指控之虞,应即时将问题提交法律部。法律部的邵晓滨和市场部的高荣将分别作为法律部和市场部的联系人。第五部分 附 件附件1 市场部组织结构图附件2 反垄断法主要问题分析附件3 行业协会问卷附件4 反不正当竞争法附件5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 附件6 UTC 关于“获取竞争性信息”的规定 附件76 著作权法附件87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附件8 电梯协会章程附件9 展会合同参考文本附件10 印刷合同参考文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