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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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发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 开县天白水库灌区人饮工程(一期)(六标段),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开县天白水库灌区人饮工程(一期)(六标段)1.2 工程地点: 1.3 可研文件名称、文号: 1.4 初设文件名称、文号: 1.5 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 1.6 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 万元;资金来源: 1.7 缺陷责任期期限: 12 个月。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2.1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开县天白水库灌区人饮工程(一期)(六标段)。2.2 主要合同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为准。三、合同价款3.1 合同价款承包方式:本工程以项目综合单价承包。综合单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其他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其它费用。3.2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其中含安全生产费 元。四、合同工期及进度4.14.1 开工日期:在合同签署后,监理人根据现场施工准备情况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确定开工日前,暂定2013 年 月内开工,竣工日期: 2013 年 月 。4.2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 天。4.3 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序号关键项目名称最迟完工日期备注4.4 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要求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监理人核实的提前天数,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 。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5.1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1.1 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1.2 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在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序完善后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5.1.3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序号姓名职务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联络方式5.1.4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移民责任单位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的用地范围为:用地范围在工程开工时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已占用土地上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含费用在内)。场地在承包人进场前、后,由发包人分期分批提交。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用地的用途、范围、时限填入临时工程用地表中,用地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影响红线外的区域。涉及施工占地中的所有问题,均由发包人负责或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承包人应主动、全力配合;发包人承担未征用的但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担的临时占用土地的复耕费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临时占用土地的复耕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期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或发包人提供用地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一个月止。 5.1.5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合同签订时已有的进场道路(承包人自己要求改扩建的道路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期限: 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一个月止。5.1.6 发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5.1.8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序号图纸名称提交日期份粉备注5.1.9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5.1.10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开县天白水库灌区人饮工程(一期)(六标段) 招标文件5.1.11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5.1.12 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5.1.13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5.1.14 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5.1.15 其它责任:无5.2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2.1 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2.2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或现金。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 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后14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包人。5.2.3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另行增加经济处罚:承包人擅自调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罚款 1000 元/人/次;擅自调换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质检、安全、施工人员),罚款 500 元/人/次。罚款直接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主要人员序号姓名职务在合同中的主要职责到达现场时段一主要人员1项目经理2技术负责人3质量负责人4安全负责人二现场管理人(_人)1行政管理2技术管理三1土石方工程2混凝土工程3灌浆工程4钢筋安装5金属结构安装6设备安装7其他四塔机机手放炮员安全员质检员承包人向工地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承主要施工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到达现场时间123二主要材料123以上承包人向工地调配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为前提,但不限于。5.2.4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5.2.5 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承包人负责提交的图纸和文件表以上承图纸和文件名称提交时间提交发包人份数1施工组织设计报告2施工技术措施计划3年、月进度报表4质量检测与评定资料5工序开仓(开工)资料6竣工图及验收资料7结算资料8承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5.2.6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5.2.7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5.2.8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5.2.9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2.10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5.2.11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 30 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5.2.12 其它责任:5.2.12.1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财务处建立农民工专用工资档案,承包人逐月将农民工工资计划名单及金额上报给监理人审批。发包人、监理人有权检查承包人的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进度款中扣减相应数额,专款用于承包人发放民工工资,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5.2.12.2 承包人向工地调遣的主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压证施工,必须严格按相关约定履约。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列齐满足工程要求的相应人员、设备等,发包人、监理人现场验收,承包人未执行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进场,并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5.2.12.3 承包人进场后,若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有转包和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承包人将被无条件清退出场,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5.2.12.4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保证每月驻施工现场15 天以上,监理人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据实考勤,每差一天,处罚金200 元天;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外出,必须报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并指定工地现场负责人行使委托人职权。六、监理人的职责6.1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6.2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6.3 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6.4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6.5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6.6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监理人的指示序号监理指示名称监理指示主要内容1开工通知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2监理审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导流及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3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5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6工程造价控制指令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7现场协调指令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七、质量7.1 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7.2 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 1 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7.3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7.4 承包人自行负责组织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注:水质处理设备及材料必须在重庆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执行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资格准入制度的通知(渝水农200934 号)文件规定的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资格入围名单中的企业中采购),所有材料及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 21 日内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 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在工程开工后 3 个月内,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按检测合同规定支付给检测单位。7.6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7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8 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八、安全8.1 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8.2 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 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开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 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8.4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8.5 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2 名。8.6 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8.7 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8.8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九、工程计量与结算9.1 计量9.1.1 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9.1.2 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9.1.3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9.1.4 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9.2 支付9.2.1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9.2.2 工程材料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材料预付款。9.2.3 工程进度付款:本工程按月支付,承包人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壹式肆份,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7 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经发包人审批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9.2.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本工程按国家法规计量单位和相关规范要求对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等核实,每30 天按当期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 支付一次(每次支付金额不低于30 万元)。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少于支付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支付最低金额为止。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审定的金额为准,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结算工程款的 90%,余款10%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 个月,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9.2.5 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结算价的10%留作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9.2.6 完工结算: 工程的竣工结算金额以财政审核的最终结算金额为准。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 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60 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9.2.7 最终结清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 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 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 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 天内付还发包人。9.2.7 价格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予以调整。十、合同变更10.1 变更10.1.1 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或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10.1.2 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 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变更估价的原则:变更工程按开县府办发2012198 号文执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或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办法计价: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按招标时财政审核预算所采用的定额及配套文件、取费标准及相应材料价格水平计算,然后按中标总价与财政审定的预算总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计价。10.1.3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0.2 转包与分包: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与分包。10.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 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2.2 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10.2.3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10.2.4 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10.2.5 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十一、违约与索赔1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 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11.1.1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11.1.2 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11.1.3 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11.1.4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1.1.5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3 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11.1.6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11.1.7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11.2 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 1000 元/天,累计不超过 签约合同价的5%。11.3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1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11.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 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1.4.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11.4.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11.4.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11.4.4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窝工人员损失和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11.6 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7 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 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11.8 索赔的处理。11.8.1 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11.8.2 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 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11.8.3 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 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 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11.8.4 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11.9 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十二、工程验收12.1 发包人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12.2 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28 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开县人民法院起诉。十四、其它14.1 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为12 个月。14.2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14.3 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14.4 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14.5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14.6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十五、合同附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报价书3招标文件4技术条款5图纸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廉政合同8其它材料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现场代表:(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地 址: 地 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年 月 日廉政合同范本工程建设施工廉政合同项目法人(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监督单位:(盖章)电 话: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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