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年月起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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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今年4月起,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lawyer-momo:一个专注于助力中小企业成长和提供在线法律咨询的公众号关注我们? 点击左上角的蓝色字体就可以啦! 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目前,全省还有6个地级以上市尚未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分别是广州、汕尾、江门、阳江、梅州以及云浮市,县(区)级有96个未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比例高达78%。今年内这些市将陆续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室。规定首次提出政府法律顾问的提前参与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调调节阶段及立案阶段等,应当保证有政府法律顾问的提前参与,使政府各项活动全程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由于各级政府用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用编制仅20个,编制不足、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较大,深圳市政府法制顾问室的26个政府雇员有10人辞职。因此,规定明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并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人民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全文 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朱小丹2015年2月9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人民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五)审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三)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四)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期3至5年。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本部门的法律事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和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第十一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第十二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五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第十六条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第十九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第二十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涉及律师的,还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发布会现场问答 南方日报记者:请问王主任,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首部有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省级政府规章,这个规章对于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顾问和介入政府的行政决策方面有什么亮点,请王主任具体介绍一下,谢谢。王学成:根据我们的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召开以后,全国各地都在围绕建立本省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努力,据了解,我们省是第一个以立法的方式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省份,具体体现在我们创新出台了这么一个政府规章。亮点主要还是体现在规章有关制度的创新和制度设计上,我想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确立政府法律机构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干这个活的主体。国际上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是明确一个政府的部门来承担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以便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机构,比如香港地区,香港的法律事物都由律政司来归口处理,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都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室来负责处理涉及政府的法律事务。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有利于政府法律事务的集中处理、专业处理、高效处理,而且也有利于我们对外的法治交流,树立法治中国的良好形象。结合我省实际,同时也吸收法治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所以我们在规章里明确各级政府法律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第二,在立法中首次确立了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干一项工作不仅要由一个机构来专职负责,这个机构里要有一个人来负起总责,这样有利于通过这样的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班子的队伍建设。第三,规章里确立了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制度。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事后对权力的一种救济,法律更加积极的作用在于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中对风险的有效控制,事后的救济固然重要,但它是一种消极的行为。设置这个制度也是我们在依法调研中发现我们省很多地方虽然非常重视法律顾问工作,但是往往是事后介入,事情出来了,才向起请法律顾问出点子、进行救济。第四,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办理行政诉讼、仲裁及法律事务,如果委托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比如聘请专家、律师代理政府出席法庭了,同时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实施,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相关制度相衔接,同时通过这样一个制度目的也是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第五,我们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这项工作开展的情况与我省正在进行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挂钩,要把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情况及开展工作的情况纳入到依法行政的考评工作中来,目的就在于倒逼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并且为推动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面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中新社记者:广东2014年对地级以上政府和省直部门进行了考评,这方面的考评怎么样?2015年我们在这方面有哪些动作?谢谢。陈春生:对于2013年度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评,有关新闻媒体也做了宣传报道。这次考评是我省第一次依照广东省法制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和钢动省依法行政考评的办法、规定对全省依法行政进行了全面的考评。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考评分为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社会评议工作委托了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实施,内部考核工作由省政府派出考核评组开展。2013年11月份调查总队开展实施了社会评议调查工作,2014年3月中旬省政府派出了12个考评组,对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和39个省直单位进行了实地的考评。我省李春生副省长亲自带队到地市开展考评工作。通过实地考评工作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是一个重大推动,考评结果已经显示,61个实施全面考评的被考评单位的综合得分当中最高分是90.9分,最低71.76分,平均分是82.2分,其中内部考核得分中最高得分89.4分,最低70.29分,平均81.94分。社会评议得分当中最高是84.23分,最低分是73.5分,总体评价分为80.5分,总体来看,内部考核跟社会评议两者还是比较相吻合,群众的满意度也比较好。2013年依法行政考评在全省产生了比较好的影响,在全国也产生了比较好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通过考评,各地各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实有了明显的提高,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亲自抓行政工作的自觉性确实得到明显提高;二是发挥考评指标导向作用,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快落实法制政府指标体系当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三是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快依法行政的配套制度建设,如果没有建立相应制度或者建立的制度不够完善,有关指标和项目将不能得分;四是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建设情况也是考评的具体指标内容,通过考评对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确实发挥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五是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们在实地考评过程当中随地抽查各地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决策等方面的卷宗进行分析,对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较大触动,各地各部门能够举一反三,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对2014年的考评有这么几个初步设想: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胡春华书记的批示精神,加大社会评议的权重,我们准备将社会评议的权重提高50%,2013年度社会评议考评占总额的20%将提高到30%,内部考核权重在总得分当中的权重从80%降到70%;二是在社会评议当中将完善评议的内容,跟2013年度社会评议相比,2014年度社会评议将增加收集网络评议意见的内容;三是在内部考评当中我们将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以问题为导向,以重点考察2013年度考评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2014年度重点工作要点落实的情况。这是我们的初步设想,有关工作也在逐步落实过程当中,也请记者朋友继续关注。新快报记者:王主任您好,目前省内一些地级市政府已经陆续开展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地政府法制部门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中是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它的作用是如何体现的?谢谢。王学成:根据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与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与法律顾问队伍,所以说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政府法律机构自身的职责,是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工作实践中,我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也切实承担起了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成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力量,也切实地发挥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的法律事务数量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而且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经济关系在发展,法律关系越复杂,相应地对法律顾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法律顾问工作中主要是通过这四个方面来发挥作用: 一是为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合法性的审查意见。政府在作出一个重大行政行为之前,或者出台某个重要的决策前,先要由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看这个决策跟上位法是否有冲突,跟我们既往所制定的政策有什么关系需要理顺。近年来省政府法制办积极地参与处理了珠三角重大平台建设、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建设等多项省政府重大决策,为省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2014年省政府法律顾问处办理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涉法事务一共96件,涉及标的总金额1968亿多元;二是为政府各项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降低政府投资风险,因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管理、投资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重要职能之一,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就在在法律上把好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广泛参与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等经济领域合同的起草、洽谈、审查过程,这样就有效保证了政府资金财政的安全;三是法律顾问参与处理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复杂的涉访问题,依法化解了社会矛盾、社会纠纷。比如中山市法制政府法制机构就围绕着外嫁女的维权问题,提出了有关纠纷问题按照镇区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步走的思路,这样就依法妥善地处理了这么一个矛盾,为维护外万嫁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四是办理政府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分诉讼的法律事务,2014年省法制办办理了省政府本级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117件,也就是说,2014年省政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行政诉讼中一共117件,省法制办依法受委托进行代理。这体现了我们承担政府法律顾问角色的担当。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刚才王主任介绍了广东不少地市聘用律师及专家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请问王主任,我们今后将怎么去规范这些律师、专家的聘请,有什么具体的措施去保证政府和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以及推进依法行政当中发挥积极作用?谢谢。王学成:随着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的角色越来越复杂,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导致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复杂,这是一个必然的态势,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强,相应的政府的行政行为涉及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政府自身法制机构的力量本身是有限的,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以政府法制队伍为主体,同时吸收专家、律师人才是非常必要的,下一步在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方面我们一定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按照这个规章的设计,要把专家、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一个重要的力量来进行推进。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让聘请的专家、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发挥有效的作用。第一,严格聘请条件。门槛很重要,我们准备通过严格条件的设定,真正把一些专业能力强、职业经验丰富,同时品行良好的专家和律师遴选到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 第二,规范聘请的程序。按照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地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来聘请法律顾问,目的就是避免权力寻租。第三,完善配套工作规则。明确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能够使他们广泛、有效地参与到政府法律事务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同时要求聘请单位应当根据聘请的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来支付合理的报酬,尊重他的劳动成果,提高他的工作积极性。第四,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考核、退出机制。政府法律顾问聘请进来了,到底工作开展的实效怎么样、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实际怎么样,能否在职业过程中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我们都要建立相应的规定进行评价,对于优秀尽职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要依照规定予以解聘,通过引入竞争的机制,实行能者上、弱者退,以此来激活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活力,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发挥作用。对于各级政府,我们将会要求他们积极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通过依法考评,有关考评指标里要明确提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情况,还有法律顾问参与工作的实际情况如何,将它纳入到依法行政考考核中。我想,通过考评这样的制度设计来促进各级政府切实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切实地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谢谢。广东发布记者:据了解,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会对我省的行政复议工作产生哪些影响,我省将如何应对?政府的法律顾问在其中将有如何的作为?谢谢。朱京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力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等方面做了重要推进,对于加大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着重大的意义,对我们省的依法行政工作、行政复议工作会带来比较重大的影响。第一,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于行政应诉目前一般是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并且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同时将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加重视依法行政和行政复议工作,这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理解行政诉讼法这样的规定就是行政首长出庭是原则,一定要出庭,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这个不能出庭是例外。第二,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须当共同被告,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官官相护的问题,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不管作出何种决定,都可以作为司法监督的对象,将促使行政复议机关更加严格地依法复议,防止为逃避当被告而轻率作出维持决定的情景发生。针对以上的情况,据我们了解,省委、省政府对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制度非常重视,正在责成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具体的制度,出台相关制度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我们办在2011年7月份与广东省依法治省办、省纪委、省法院联合发布过关于在深圳等7个市区联合开展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制以及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工作的试点工作通知,2012年开始在深圳、中山、佛山等7个市区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试点工作,我们办对这项工作还是非常重视,做了这些准备。目前我们正在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研究,把有关情况纳入到制度里。第三,我们准备进一步加强政府行政复议能力的建设,对行政复议机构、人员进行进一步培训。行政机关有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委托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来出庭应诉。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也应当同时出庭,不得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我的问题回答完毕。谢谢。 编辑:远航 法律咨询和聘请律师请添加关注微信公众号:lawyer-momo。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下面的“阅读原文”按钮。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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