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工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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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5第215号申请人袁某,男,汉族, 年 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工资争议。申请人袁某诉被申请人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工资争议一案,本委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指派仲裁员王XX独任仲裁。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13年9月至被申请人处从事管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6000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2月11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二、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工资35203元;三、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四、缴纳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1、2014年4月至同年12月出勤天数、工资记录单,证明出勤情况和工资金额;2、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工资表,证明申请人月工资标准5000元;3、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其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4、聘用书,证明入职时间;5、解除劳动合同书、快递面单,证明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未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辩称:出具的聘书中载明了申请人的岗位、工作内容、起始时间,应视为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事实根据。对申请人2014年4月至12月应得工资35203元无异议,但公司已支付20000元,应予扣减。关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金额有误。被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1、收条,证明已支付工资20000元;2、2014年1月至同年3月考勤表、工资表,证明申请人出勤情况,工资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仲裁庭认为:一、申请人提供的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聘用书、解除劳动合同书、快递面单,被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二、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1月工资表,被申请人虽对真实性持异议,但与其提供的2014年1月工资表一致,予以认定;三、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4月至同年12月出勤天数、工资记录单、2013年12月工资表,被申请人对真实性持异议,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不予认定;四、被申请人提供的收条、2014年1月至同年3月考勤表、工资表,申请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9月1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当日向申请人出具聘用书,聘用书载明,聘用申请人为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是管理公司内外大小事项,起始时间为2013年9月1日。2014年1月至3月工资表载明申请人基本工资分别为5000元、4000元、4000元,出勤天数分别为20天、10天、28天,应得工资分别计3320元、1330元、3733元。2014年4月至12月申请人应得工资35203元。2015年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2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相证实。本委认为:申请人称提供正常劳动至201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虽辩称提供正常劳动至2015年1月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认定为2015年2月14日。申请人2014年4月至同年12月工资35203元,双方无异议,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工资35203元,系其本人权利处置的结果。扣减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的2000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余额工资15203元。关于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至2015月2月工资,已构成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告知程序,其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以申请人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14日连续工作年限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申请人2014年3月至同年12月平均工资为3893.6元。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反映,申请人月工资以4000元除30天乘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由此证明,即使2015年1月出满勤,应得工资仅为4000元。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2015年1月至2月14日应得工资,故申请人2015年1、2月应得工资应当以双方形成的工资分配办法计算。经计算分别为4000元、1866.67元。申请人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月平均工资计3796.89元,经济补偿金计5695.34元。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申请人出具给申请人的聘用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内容虽然不符合劳动合同相应法定条款的规定,但不等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缺乏事实根据,本委不予支持。关于社会保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依法应予纠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一、某公司支付袁某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余额工资15203元、经济补偿金5695.34元,上述合计20898.34元,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完毕;二、某公司为袁某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双方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缴纳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各项社会保险费;三、袁某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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