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供参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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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 18 编号 移有限市合同 2011 号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公司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2 18 目 录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3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4 第三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5 第四条 备货 包装及物流 6 第五条 保修期 售后服务 服务保障 7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8 第七条 保密责任 9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0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1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2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终止及其他 14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清单 15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3 18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买方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宙 卖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买方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北京合法注册 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 具有签署本 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 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卖方 公司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 国 合法注册 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 具有签署本合同的 合法主体资格 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 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 卖方拥有合法销售本合同标的物 包括产品和服务 的全部政府许可 生产和 或使用许可和 或授权 对其所销售的标的物拥有完全的排他的 所有权和 或知识产权 卖方在本合同中销售的标的物不会损害任何第 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买方拥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下属北京等 31 省 区 市有限公司 以下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4 18 称 买方关联公司 的合法授权委托 代表买方关联公司购买卖方供 应的本合同标的物 以下称 产品 和 服务 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 协商一致的原则 授权各自的 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价格 2 1 本合同采购内容及价格详见附件一 附件一所列费用包含卖方给买方 及买方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成本 利润 税金 物流费 保险费 损耗费等 及后续相关服务保障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后续的保修 维修 技术服务 专项服务等费用 2 2 在双方合作期内 如卖方的产品或服务的名称 品牌 规格或型号 生产商 或服务提供商 数量等发生变更 且双方就上述变更达成 一致意见的 则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后 按变更后的合同采购内容履 行 2 3 为保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优势 买方定期组织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进行更新 价格更新首先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提供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的清单及价格 对于卖方主动提出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下调的申请 买 方进行审核并通过后 自次日起 将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该产品或服务 的结算价格 直至发生新的价格调整之时为止 对于卖方主动提出的 产品或服务价格上调的申请 则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后 自次日起 将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该产品或服务的结算价格 直至发生新的价格调 整之时为止 2 4 卖方提供的产品 包括相关配件 附件 和服务的质量应符合附件二 中的相关标准及规定 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与其商务谈判时提供的样 品完全一致 且该产品应至少不低于商务谈判时样品的同类标准 包 括但不限于品牌 规格 型号 外观 质量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5 18 2 5 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有权定期对 卖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并要求卖方进行相应的改进 2 6 买方有权对积分计划项目整体实施方案 业务规则 合作模式等进行 规划 修改 否决和解释 2 7 双方合作期为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 8 本合同双方应组成固定的团队并提供人员名单 如一方有人员变化 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3 1 结算价格 3 1 1 卖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定期对合同产品 或服务 的市场价格变动 情况向买方进行通报 买方保留据此调整相关产品 或服务 的结 算价格 单价 的权利 3 1 2 卖方应按附件二的规定每月配合买方按时完成对帐 双方根据积分 兑换平台系统对帐的结果最终确定相关产品 或服务 的结算价格 3 2 结算方式 3 2 1 本合同相关产品 或服务 的货款结算采用月结的方式 根据实际 兑换产品的种类与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单价 以每月双方对帐确认 的积分兑换平台系统的对账结果为准进行结算 3 2 2 结算款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买 方在收到卖方发票后的 90 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款项转至卖方指定的银 行账户中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开具发票抬头 项目等内容 3 2 3 买方有权根据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相关规范对卖方产品或服务进行 考核 若卖方的考核结果未能完全满足附件二和附件三的服务要求 买方有权对卖方处以罚款 并有权单方终止与卖方就该产品或服务 的合作 相应罚款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6 18 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罚款的 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对产品或服务的考核以附件三的考核管理办法条款为准 买方有权 变更考核管理办法 但应在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该种变更 考核管理办法发生变更的 双方自买方通知之日起执行变更后的考 核管理办法 3 3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3 4 由于卖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 不合格而引起的 一切责任 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和损失 由卖方承担 3 5 卖方结算银行帐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卖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 应提前十 10 日以书面通知买方 卖方未 按本合同约定通知而使双方遭受的损失 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备货 包装及物流 4 1 卖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 及时查询买方的积分兑换平台系统 以获取买方相关兑换信息 确保不间断供应 4 2 卖方须确保所有买方客户均可享用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同等优质服务 如由于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客户兑换数量变动的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造成买方客户投诉 买方陷入纠纷或面临仲裁或诉讼 买方商誉受到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处理 并承担所有责任和 损失 4 3 如合同产品为需要通过物流配送送达买方客户的实物 卖方须根据买 方的积分兑换平台系统记录的兑换信息及时备货或更新库存数量 以 确保不间断供货 卖方应保证 该种产品在任何一个仓储点的实际库 存量低于附件二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安全库存量时 卖方必须及时补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7 18 货至该种产品的基准备货量 卖方应保证该种产品的库存量始终不低 于附件二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库存警戒线 该种产品在任何三个仓储 点的库存量低于库存警戒线时 该种货物应从积分兑换平台系统下线 全网停止兑换 4 4 如合同产品为需要通过物流配送送达买方客户的实物 卖方应根据产 品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 防潮 防腐 防锈 防震等 并在正 常情况下适于水运 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专用 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 保护措施 并符合附件二相关规范的规定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对 因产品包装不当产生的产品灭失与损毁的责任 由卖方承担 4 5 卖方对交给买方客户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 合规性负有完全责任 保证产品中不夹带任何危险品 违禁品 非法传播品等违反国家相关 规定的物品 并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买方要求进行包装 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 6 如合同产品为需要通过物流配送送达买方客户的实物 将产品送达买 方客户之前的产品运输由卖方负责 相关的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 保 管费用由卖方承担 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卖方承担 4 7 如卖方通过自有渠道向买方客户提供兑换产品及服务的电子凭证 卖 方须确保自有渠道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安全性 对因卖方原因导致的 电子凭证信息泄露 丢失等损失 应由卖方承担 第五条 保修期 售后服务 服务保障 5 1 卖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保修期及服务保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 规定 产品保修期的起始日为买方客户收到产品时在签收单上所签署 的日期 服务起始日为买方客户在积分兑换平台系统成功兑换服务的 日期 5 2 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各项标准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8 18 及规定 5 3 卖方凭买方客户出具的以下单据或信息向买方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的 保修 售后服务及相应的服务保障 A 客户手机号码及兑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签收单 兑换电子 凭证信息等 B 买方确认的其它方式 5 4 卖方应按附件二的规定向买方客户提供保修 售后服务及服务保障 5 5 买方有权对卖方进行服务管理监督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六条 承诺与保证 6 1 卖方保证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 与本合同附件一中所规定的内容完全 相符 且为全新 完整 未曾使用的产品 质量优良 卖方保证其所 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 应是原厂生产或由原厂授权生产的原装正品 或服务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应与其商务谈判期间提 供的样品或在普遍市场提供的服务在各方面完全一致且保证符合本合 同附件二中所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的要求 在双方合作期间 买方有权对卖方交付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样检测 也有权到产品的生 产工厂进行厂验 卖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6 2 卖方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 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处置权或取 得相关授权 无任何著作权 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 或瑕疵 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 卖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 3 卖方保证其为买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及服务 符合该产品或服务所属行 业的最新标准 完全符合 产品质量法 及国家相关安全 质量与环 保等法规或标准 且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 否则 因此 而引起的民事 行政 刑事责任和纠纷由卖方承担 并赔偿买方因此 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上述损失买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 6 4 卖方承诺 在合同有效期内 及时调整附件一中的产品或服务费用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9 18 以确保合同中所有产品及服务的结算价格均不高于同时期内该产品或 服务的市场价 且不高于其他卖方对同样产品或服务的报价 如卖方 违反上述承诺 买方有权采取对卖方所有产品及服务全网中止兑换 单方终止合作并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卖方还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 全部损失 6 5 卖方已合法拥有的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卖方所有 但如果卖方依据买方 需求 在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则归买方所有 6 6 对于永久下线的产品或服务 卖方应在该产品或服务下线后 30 日内 按买方要求进行处理 确保不对买方客户积分兑换产生消极影响 卖 方在该产品下线 30 日后仍未按买方要求进行处理的 买方有权直接 进行处理 无需征求卖方意见 无需与卖方达成一致 也无需承担任 何责任 对于买方客户在前述产品或服务下线前兑换但未实际使用的 产品或服务 在该种产品或服务下线后 卖方仍有义务继续正常履行 对该种产品或服务做出的后续用户权益承诺或义务 第七条 保密责任 7 1 本合同所称 保密信息 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 提供方 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 接受方 提供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 信息 商业信息 文件 程序 计划 技术 图表 模型 参数 数 据 标准 专有技术 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有信息 本合同 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 息 数据 资料 意见 建议 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最终工作成果等 7 2 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非本合同另 有约定 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 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 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 提供或披露给任何 第三方 本条所称 第三方 是指本合同双方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0 18 以外的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是 买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 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 7 3 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 仅可由接受方为履行本合同 的目的披露给指定的雇员 并且仅在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 该等披露 但是 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前不得向其雇员 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 露信息的保密性质 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同样严格于本合同保密义务 的保密承诺等 以防止该等雇员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 息或未经授权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7 4 接受方的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 顾问等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 保密信息时 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 但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 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 5 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接受方在该 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的 无需承担本合同中的责任 但 前提是该接受方应在信息披露前将需披露的保密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 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并且应尽合理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 的保密信息获得该部门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 6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 在一方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或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 和 或其雇员 律师 会计师 承包商 顾问或其他人员的过失而为 公众所知的信息 2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 并且该信息并 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3 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并且该第三方不 承担保密义务并且有权披露 4 因一方股票上市交易的交易所的要求披露的 7 7 提供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接受方归还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和 或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1 18 该等材料的任何复印件 并附上证明接受方在归还此类材料后不再直 接或间接地保留或控制任何保密信息或包含保密信息的任何该等材料 的书面声明 接受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十 10 日内遵守任何 该等要求 对于双方约定不必归还提供方的任何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 和 或该等材料的任何复印件 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要求销毁或不 可恢复地删除并应向提供方书面确认该等销毁或删除 7 8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双 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 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 直到双方 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 或保密信息已失去其保密性质之时为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 1 卖方如未遵守相应的服务规范 所提供的产品 或服务 质量不合 格 造成客户投诉或纠纷 卖方应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并必须自行或协助买方对客户作出解释及赔礼道歉 如因此造成买 方损失或买方与其客户 买方与第三人之间法律纠纷 买方有权追 究卖方的法律责任 卖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买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 8 2 买方有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卖方交货的产品 或服务 及其合作 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考核 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 或服务 质量 抽样检测 交货 售后服务和产品或服务实际兑换数量等各方面相 关的情况 并有权根据考核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对卖方进行罚款 中止该类产品或服务全网兑换 即中止该类礼品参与积分计划活动 终止与卖方的合作并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2 18 8 3 买方有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卖方交货的产品 或服务 进行抽样 检测 卖方需积极配合 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若检测结果证明卖 方交货的产品与买方在商务谈判时提供的产品有差异 买方视产品 差异情况有权采取由卖方更换已交货的该产品 全网中止兑换 单 方终止合作并解除本合同等措施 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 部损失 8 4 如果卖方有赔偿和 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则买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 款中 或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中 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 或卖方的履约保证金中 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 则可从下一笔付 款中继续扣除 8 5 如果卖方或买方违反了本合同第八条的保密条款 应立即纠正违约 行为 并根据买方或卖方主张的金额向买方或卖方赔偿所造成的损 失 同时买方或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 6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视为违约 应停止违约行为 并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 1 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 括但不限于战争 动乱 罢工 地震 洪水 台风 海啸 9 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 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 遇到 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 受阻方 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不应 视为违反本合同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 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3 18 成的 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 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权威证明文件和书面说明 书 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9 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并应尽快 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 延长期应相当于不 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9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 30 日或以上时 双方应根 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协商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 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以专人递送 特快专递 挂号信件 传真 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 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应标明具体的收件人 10 2 上述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 10 4 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 并按本合 同第 10 3 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 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 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0 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 以专人递送的 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 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 时间视为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 发往本市内的 发出后第 2 日视为送 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 发出后第 5 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 澳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4 18 台地区的 发出后第 8 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发出后第 10 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 发往本市内的 邮寄后第 5 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 邮寄后第 8 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 澳 台地 区的 邮寄后第 10 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邮 寄后第 15 日为视为送达 5 以电子信息形式发出的 以发件方发出信息后 发送信息的电 子系统所记录的时间视为送达 10 4 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买方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9 号 电话 010 52686688 邮政编码 100032 如致卖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 1 本合同的成立 有效性 解释 履行 签署 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 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 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 的解释 违约 终止或效力有关 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 3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 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5 18 则各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将该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 该 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合同项下的任何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 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 败诉方 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1 4 仲裁进行过程中 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 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各方应继续履行 11 5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 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 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 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 传票 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1 6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 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终止及其他 12 1 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 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 署 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2 2 本合同自买 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公 司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 3 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或一方股票上市交 易的交易所的要求 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 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 同意 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2 4 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 本 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2 5 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6 18 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 协商 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2 6 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 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 利义务 12 7 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二份 具有 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8 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目录和各章 条 款 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 读而设 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2 9 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 或未行使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 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 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 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 款的权利 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 任何行动 12 10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 不可执行 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也 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2 11 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 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 包括法律费用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12 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 是 本合同的一部分 12 13 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 没有任何代理人 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 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 并且没有任何 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 安排而有权收 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 中介费 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2 14 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 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7 18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 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 书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 以补充合同为准 12 15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 以合同正文为准 如正文或附件都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 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清单 附件一 产品或服务清单 附件二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 合作类 服务规范 附件三 中国移动积分商城考核管理办法 合作类 以下无正文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18 18 签字页 合同名称 中国移动积分计划合作类服务合同 买方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盖 章 签 字 签 字 人 姓 名 日 期 卖方 盖 章 签 字 签 字 人 姓 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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