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近五年试题.pdf

上传人:s****u 文档编号:12998863 上传时间:2020-06-04 格式:PDF 页数:21 大小:237.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近五年试题.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近五年试题.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近五年试题.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 大 法 学 专 科 民 法 学 (2)近 五 年 试 题 大 全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1-2012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10 分 )1 根 据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分 担 方 式 , 合 同 可 分 为 ( B )。A 主 合 同 与 从 合 同 B 双 务 合 同 与 单 务 合 同 C 有 偿 合 同 与 无 偿 合 同 D 要 式 合 同 与 不 要 式 合 同2 以 下 关 于 赠 与 合 同 的 特 点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D )。A 赠 与 合 同 发 生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B 赠 与 合 同 为 单 务 、 无 偿 合 同 C 赠 与 合 同 为 诺 成 合 同 D 赠 与 合 同 为 双 务 、 有 偿 合 同 3 著 作 权 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自 ( B )。A 作 品 发 表 之 日 起 产 生 B 作 品 完 成 创 作 之 日 起 产 生 C 作 品 完 成 构 思 之 日 起 产 生 D 作 品 经 国 家 著 作 权 登 记 之 日 起 产 生4 注 册 商 标 有 效 期 满 ,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 应 在 期 满 前 申 请 续 展 注 册 , 时 间 为 期 满 前 ( D )。A 1 个 月 内 B 2 个 月 内 C 3 个 月 内 D 6 个 月 内5 甲 在 木 桶 里 养 了 一 条 毒 蛇 , 一 日 外 出 , 便 将 木 桶 盖 紧 , 委 托 给 乙 看 管 , 丙 和 丁 到 乙 家 里 玩 , 当 丙 得 知 木 桶 里 装 着 蛇时 , 好 奇 心 起 , 趁 乙 不 在 时 , 不 顾 丁 的 劝 告 , 将 木 桶 的 盖 子 打 开 看 蛇 , 结 果 丙 被 蛇 咬 伤 。 丙 的 受 伤 应 由 ( D )。A.蛇 的 所 有 人 甲 负 责 B 蛇 的 看 管 人 乙 负 责 C 第 三 人 丁 负 责 D 受 害 人 丙 自 己 负 责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10分 。 在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括 号 内 。 多 选 、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给 分 )6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有 ( ABCD )。 A 买 卖 合 同 B 侵 权 行 为 C 不 当 得 利 D 无 因 管 理7 下 列 权 利 只 能 由 公 民 享 有 的 是 ( BD )。 A.荣 誉 权 B 肖 像 权 C 名 誉 权 D 生 命 健 康 权8 依 照 我 国 专 利 法 , 下 列 领 域 中 不 能 授 予 专 利 的 是 ( AB )。A.智 力 活 动 规 则 和 方 法 B 疾 病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C 富 有 美 感 的 产 品 形 状 设 计 D 产 品 结 构 的 新 技 术 方 案9 李 某 和 陈 某 领 取 结 婚 证 书 后 , 在 回 家 的 路 上 , 李 某 因 车 祸 死 亡 , 可 以 参 加 继 承 其 遗 产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有 ( AB )。 A 陈 某 B 李 某 的 父 母 C 李 某 的 兄 弟 姐 妹 D 陈 某 与 前 夫 所 生 之 子10.某 甲 在 国 外 经 商 多 年 , 1990 年 回 家 乡 定 居 。 1994 年 甲 立 自 书 遗 嘱 将 自 己 的 财 产 在 自己 死 后 归 侄 子 乙 继 承 。 后 甲 与 乙 关 系 恶 化 , 甲 想 撤 销 这 份 遗 嘱 。 甲 可 以 采 用 ( ABCD )。A.声 明 原 遗 嘱 无 效 B 抛 弃 遗 嘱 处 分 的 遗 产 C 另 立 新 遗 嘱 D 另 立 公 证 遗 嘱三 、 填 空 题 ( 每 空 1 分 , 共 20分 )11 定 金 的 特 征 主 要 有 -、 -、 -, 定 金 一 般 为 货 币 , 不 能 为 特 定 物 。 (.从 属 性 预 先 给 付 性 担 保 性 )12 债 的 转 移 有 -和 -两 种 方 式 。 (协 议 转 移 法 定 转 移 ) 13.招 标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一 般 要 经 过 _、 _、 开 标 和 决 标 三 个 阶 段 。 (招 标 投 标 ) 14.行 纪 合 同 是 行 纪 人 以 -名 义 为 一 -从 事 贸 易 活 动 , 委 托 人 支 付 报 酬 的 合 同 。 (自 己 的 委 托 人 )15.人 身 关 系 包 括 一 -和 -一 两 类 。 (人 格 关 系 身 份 关 系 )16.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必 须 符 合 -、 -和 -的 条 件 。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实 用 性 )17.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 , 经 核 准 公 告 的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_, 自 -计 算 。 (十 年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18.继 承 法 规 定 遗 嘱 应 当 为 -又 -的 继 承 人 保 留 必 要 的 遗 产 份 额 。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19 过 错 包 括 _和 _两 种 基 本 形 式 。 (故 意 过 失 )四 、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4 分 , 共 24分 )20.质 权 , 是 指 债 权 人 因 担 保 其 债 权 而 占 有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提 供 的 财 产 , 于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得 以 其 所 占 有 的 财 产 的 价 值 优 先 受 偿 的 担 保 物 权 。21 债 权 人 的 撤 销 权 , 是 指 债 权 人 对 于 债 务 人 实 施 的 减 少 其 财 产 而 害 及 债 权 实 现 的 行 为 , 为 保 全 自 己 的 债 权 , 可 请 求 法 院予 以 撤 销 的 权 利 。22.合 同 , 是 指 当 事 人 之 间 设 立 、 变 更 、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23 人 身 权 , 是 指 民 事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的 , 与 特 定 人 身 相 联 系 而 又 不 直 接 具 有 财 产 内 容 的 民 事 权 利 。24 财 产 继 承 , 是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把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转 移 给 他 人 承 受 的 法 律 制 度 。25.不 可 抗 力 , 即 人 力 所 不 可 抗 拒 的 力 量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五 、 问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 共 20 分 )26 简 述 债 的 特 征 表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 答 : 债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 (1)债 的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 指 债 的 主 体 即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只 能 是 特 定 的 人 , 而 不 能 是 不 特 定 的 人 。 (2)债 权 是 一 种 请 求 权 。 债 务 具 有 特 定 性 。 债 的 内 容 为 债 权 和 债 务 , 也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 债 权 是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或不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权 利 , 因 而 是 请 求 权 。 债 务 具 有 特 定 性 。 债 务 表 现 为 特 定 人 的 特 定 行 为 。 (3)债 的 客 体 的 多 样 性 。 债 的 客 体是 指 债 权 债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 它 可 以 是 物 、 行 为 , 也 可 以 是 智 力 成 果 。 (4)债 可 因 不 法 行 为 而 发 生 。27 简 述 遗 嘱 的 有 效 条 件 。答 : 遗 嘱 的 有 效 条 件 。 (1)遗 嘱 人 必 须 具 有 遗 嘱 能 力 ; (2)遗 嘱 必 须 表 示 遗 嘱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 (3)遗 嘱 处 分 的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4)遗 嘱 的 形 式 必 须 合 法 。六 、 案 例 分 析 ( 16 分 )28.甲 携 带 一 台 彩 电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 将 电 视 机 置 放 在 座 椅 旁 。 行 驶 中 , 由 于 一 名 儿 童 突 然 横 穿 马 路 , 司 机 紧 急 刹 车 , 同 车 的 另 一 名 乘 客 乙 的 小 提 箱 将 甲 彩 电 砸 坏 。 甲 要 求 乙 赔 偿 , 理 由 是 乙 未 看 好 自 己 的 东 西 。问 : 本 案 如 何 处 理 ? 为 什 么 ?答 : (1)乙 不 承 担 甲 的 损 失 , 因 为 损 失 是 汽 车 刹 车 所 致 , 乙 没 有 责 任 。 (2)汽 车 公 司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 刹 车 是 紧 急 避 险 行 为 ,应 当 由 引 起 险 情 发 生 的 人 负 责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 因 紧 急 避 险 造 成 损 害 的 , 由 引 起 险 情 发 生 的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 (3)由 儿 童 的 监 护 人 父 母 负 责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儿 童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是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规定 :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由 监 护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监 护 人 尽 了 监 护 责 任 的 , 可 以 适当 减 轻 他 的 民 事 责 任 。 ” ( 要 求 写 出 法 律 规 定 , 否 则 扣 3 分 。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0-2011学 年 度 第 二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民 法 学 (2) 试 题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10 分 )1 按 照 债 的 标 的 是 否 可 以 选 择 , 债 可 分 为 ( D )。A 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 B 单 一 之 债 和 多 数 人 之 债 C 主 债 和 从 债 D 简 单 之 债 和 选 择 之 债2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 投 标 是 合 同 的 ( A )。 A 要 约 B 承 诺 C 要 约 邀 请 D 新 要 约3 甲 乙 订 立 西 瓜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瓜 熟 之 后 由 买 方 乙 自 己 到 瓜 地 摘 瓜 取 货 , 但 乙 一 直 未 去 取 货 。 西 瓜 因 熟 透 而 烂 在 地 里 ,该 损 失 应 由 ( B )。A 卖 方 甲 承 担 B 买 方 乙 承 担 C 买 方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卖 方 承 担 次 要 责 任 D 双 方 平 均 承 担4 以 下 不 属 于 隐 私 权 内 容 的 是 ( B )。A 个 人 生 活 自 由 权 B 个 人 工 作 情 报 保 密 权 C 个 人 通 讯 秘 密 权 D 个 人 隐 私 利 用 权 5 专 利 法 规 定 ,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外 观 设 计 , 应 当 同 申 请 日 以 前 在 国 内 外 出 版 物 上 公 开 发 表过 国 内 公 开 使 用 过 的 外 观 设 计 ( C )。 A 不 相 同 B 不 相 近 似 C 不 相 同 和 不 相 近 似 D 不 相 同 或 不 相 近 似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10 分 ,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括号 内 。 多 选 、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给 分 )6 李 某 和 陈 某 领 取 结 婚 证 书 后 , 在 回 家 的 路 上 , 李 某 因 车 祸 死 亡 , 可 以 参 加 继 承 其 遗 产 的法 定 继 承 人 有 ( AB )。 A.陈 某 B 李 某 的 父 母 C 李 某 的 兄 弟 姐 妹 D 陈 某 与 前 夫 所 生 之 子7.1 下 列 权 利 可 以 由 法 人 享 有 的 是 ( ACD )。 A 荣 誉 权 B 肖 像 权 C 名 誉 权 D 著 作 权8 某 甲 在 国 外 经 商 多 年 , 1990年 回 家 乡 定 居 。 1994 年 甲 立 自 书 遗 嘱 将 自 己 的 财 产 在 自 己 死 后 归 侄 子 乙 继 承 。 后 甲 与 乙关 系 恶 化 , 甲 想 撤 销 这 份 遗 嘱 。 甲 可 以 采 用 ( ABCD )。A 声 明 原 遗 嘱 无 效 B 先 行 处 分 遗 嘱 处 分 的 遗 产 C 另 立 新 遗 嘱 D 另 立 公 证 遗 嘱9 债 可 因 下 列 事 实 ( ABCD )发 生 。 A 买 卖 合 同 , B 侵 权 行 为 C 不 当 得 利 D 无 因 管 理 10.依 照 我 国 专 利 法 , 下 列 领 域 中 不 能 授 予 专 利 的 是 ( AB )。A 智 力 活 动 规 则 和 方 法 B 疾 病 诊 断 和 治 疗 方 法 C 富 有 美 感 的 产 品 形 状 设 计 D 产 品 结 构 的 新 技 术 方 案三 、 填 空 题 ( 每 空 1 分 , 共 20分 )11 在 选 择 之 债 中 , 若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且 当 事 人 也 无 约 定 何 方 当 事 人 有 选 择 权 的 情 况 下 , 选 择 权 应 归 -一 方 。 (债 务 人 )12.依 我 国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 保 证 方 式 分 为 _与 _ 两 种 。 (一 般 保 证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13.如 果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事 务 是 为 履 行 本 人 应 尽 的 -一 或 -的 , 则 不 论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是 否 违 反 本 人 的 意思 、 是 否 有 利 于 本 人 , 均 成 立 无 因 管 理 。 (法 定 义 务 公 益 义 务 )14.担 保 法 规 定 ,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应 在 保 证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6 个 月 )15.没 有 合 法 根 据 , 取 得 不 当 利 益 并 造 成 他 人 损 失 的 法 律 现 象 , 称 为 -。 (不 当 得 利 )16.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权 、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 荣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 有 权 要 求 一 -、 -、 一 -、 -, 并 可 以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停 止 侵 害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17.婚 姻 自 主 权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两 项 , 即 _和 _。 (结 婚 自 主 权 离 婚 自 主 权 )18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要 获 得 专 利 必 须 符 合 专 利 实 质 性 条 件 的 要 求 , 即 _、 -和 -。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实 用 性 )19. -般 侵 权 行 为 的 民 事 责 任 适 用 -原 则 ;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适 用 -原 则 。 (过 错 责 任无 过 错 责 任 )20.建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以 及 建 筑 物 上 的 搁 置 物 、 悬 挂 物 发 生 倒 塌 、 脱 落 、 坠 落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它 的 -或 者-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但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四 、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4 分 , 共 24 分 )21.抵 押 ,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对 特 定 财 产 的 占 有 而 将 该 财 产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22.无 因 管 理 , 是 指 没 有 法 律 上 或 合 同 上 的 义 务 而 为 他 人 管 理 其 事 务 的 行 为 。23.名 誉 权 , 是 公 民 或 法 人 享 有 的 就 其 自 身 特 性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社 会 价 值 而 获 得 社 会 公 正 评 价 的 权 利 。 24.作 品 , 是 指 文 学 、 艺 术 和 科 学 领 域 内 具 有 独 创 性 并 能 以 某 种 有 形 形 式 复 制 的 智 力 成 果 。25.法 定 继 承 , 是 指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 继 承 的 先 后 顺 序 以 及 遗 产 分 配 原 则 的 一 种 继 承 方 式 。26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 是 指 在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 而 适 甩 过 错 责 任 又 显 失 公 平 时 , 依 公 平 原 则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责任 的 归 责 原 则 。五 、 问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 共 20 分 )27 简 述 债 权 人 的 代 位 权 的 成 立 需 要 具 备 的 条 件 。答 : (1)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债 权 。 (2)债 务 人 怠 予 行 使 对 第 三 人 的 到 期 债 权 。 (3)债 务 人 的 债 务 陷 入 迟 延 履 行 。 (4)有保 全 债 权 的 必 要 。28 简 述 继 承 权 的 法 律 特 征 。答 : (1)继 承 权 的 享 有 者 只 能 是 与 被 继 承 人 有 一 定 身 份 关 系 的 公 民 。 (2)继 承 权 的 发 生 根 据 是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或 者 合 法 有效 的 遗 嘱 。 (3)继 承 权 的 客 体 只 能 是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之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财 产 。 (4)继 承 权 的 行 使 须 以 一 定 法 律 事 实 的 出 现 为 前 提 。 (5)继 承 权 的 接 受 或 放 弃 以 继 承 人 的 主 观 意 志 为 转 移 。六 、 案 例 分 析 ( 16 分 )29.甲 乙 两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工 矿 产 品 的 合 同 , 合 同 中 规 定 : 合 同 的 总 货 款 为 60 万 元 , 需 方 乙 公 司 支 付 作 为 合 同 担 保 的 定金 9 万 元 。 供 方 甲 公 司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3 个 月 内 交 付 全 部 货 物 。 双 方 约 定 , 若 有 违 约 ,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比 例 为 违 约 部 分 价 款 5%。合 同 成 立 一 个 月 后 , 甲 公 司 交 付 了 三 分 之 一 的 货 物 , 但 此 后 甲 公 司 以 货 源 有 困 难 为 由 拒 绝 继 续 交 货 , 并 要 求 延 迟 交 货 时 间 。乙 公 司 同 意 甲 公 司 延 迟 交 付 时 间 。 但 在 双 方 新 的 约 定 交 货 时 间 内 甲 公 司 仍 未 交 货 。 因 此 给 乙 公 司 造 成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5 万 元 。乙 公 司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并 追 究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问 : 1 乙 公 司 的 要 求 是 否 合 理 。 2 本 案 如 何 处 理 ? 法 律 依 据 是 什 么 ?答 : (1)乙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要 求 合 法 。 此 案 中 甲 公 司 为 违 约 方 , 法 院 应 允 许 乙 公 司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请 求 , 并 由 甲 公 司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2)根 据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一 方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履 行 合 同 , 在 被 允 许 推 迟履 行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 对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3)根 据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 接 受 定 金 的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的 , 应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 因 此 , 甲 公 司 应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18 万 元 给 乙 公 司 。 甲 公 司 还 应 支 付 违 约 金 2 万 元 给 乙 公 司 , 同 时 因 甲 公 司 的 违 约 给 乙公 司 造 成 了 5 万 元 的 实 际 损 失 , 而 违 约 金 2 万 元 并 不 足 以 弥 补 实 际 损 失 , 所 以 甲 公 司 还 应 支 付 赔 偿 金 3 万 元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0-2011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民 法 学 (2) 试 题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10 分 )1 根 据 两 个 债 之 间 的 关 系 , 债 可 分 为 ( C )。A 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 B 特 定 之 债 和 种 类 之 债 C 主 债 和 从 债 D 简 单 之 债 与 选 择 之 债2 根 据 合 同 的 成 立 是 否 以 交 付 标 的 物 为 要 件 , 合 同 可 分 为 ( B )。A 要 式 合 同 与 不 要 式 合 同 B 诺 成 合 同 与 实 践 合 同 C 双 务 合 同 与 单 务 合 同 D 有 偿 合 同 与 无 偿 合 同3 甲 为 了 不 让 乙 当 上 先 进 工 作 者 , 在 单 位 布 置 评 选 工 作 后 , 到 处 散 布 谣 言 , 说 乙 生 活 作 风有 问 题 , 从 而 使 乙 在 评 选 先 进 工 作 者 时 受 到 影 响 , 乙 因 受 刺 激 生 病 住 院 , 甲 侵 犯 了 乙 的 ( C )。 A 荣 誉 权 B 隐 私 权 C 名 誉 权 D 身 体 健 康 权4 张 某 欠 王 某 二 千 元 债 务 , 同 时 张 为 王 修 理 汽 车 , 王 应 向 张 支 付 修 理 费 三 千 元 , 在 此 情 况 下 , 张 和 王 之 间 的 债 务 可 以适 用 ( B )。 A 混 合 B 抵 销 C 提 存 D 免 除5 受 害 人 对 于 损 害 的 发 生 也 有 过 错 的 ( B )。A 可 以 免 除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B 可 以 减 轻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C 可 以 分 担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 D 不 能 免 除 、 减 轻 或 分 担 侵 害 人 的 民 事 责 任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10分 ,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括号 内 。 多 选 、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给 分 )6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除 了 合 同 外 , 主 要 还 有 ( ABCD )。 A.侵 权 行 为 B 不 当 得 利 C 无 因 管 理 D 单 方 法 律 行 为7 以 下 权 利 属 于 人 身 权 的 是 ( ABCD ) A 姓 名 权 B 肖 像 权 C 名 誉 权 D 荣 誉 权8 按 照 商 标 的 知 名 度 , 商 标 可 分 为 ( CD )。 A 形 象 商 标 B 非 形 象 商 标 C 驰 名 商 标 D 非 驰 名 商 标9 法 定 继 承 的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有 ( ABCD )。A 配 偶 B 子 女 C 父 母 D 丧 偶 儿 媳 对 公 婆 , 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母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10.承 担 违 约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有 (ABC )。 A 赔 偿 损 失 B 违 约 金 C 强 制 实 际 履 行 D 恢 复 原 状三 、 填 空 题 ( 每 空 1 分 , 共 20分 )11 债 的 履 行 , 指 债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或 者 - 履 行 债 务 实 现 债 权 的 法 律 现 象 。 (合 同 约 定 法 律 的 规 定 )12.债 的 履 行 应 当 贯 彻 -、 -、 -等 原 则 。 (实 际 履 行 原 则 正 确 履 行 原 则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13.招 标 方 式 订 约 一 般 要 经 过 招 标 、 投 标 、 -三 个 阶 段 。 (开 标 和 决 标 )14 生 命 健 康 权 包 括 -、 一 -一 和 一 -(生 命 权 身 体 权 健 康 权 )15 著 作 人 身 权 主 要 包 括 -一 、 - 、 -和 -。 (发 表 权 署 名 权 修 改 权 保 护 作 品 完 整 权 )16.依 中 国 专 利 法 , 专 利 可 分 为 _、 _和 -一 。 (.发 明 专 利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17 被 继 承 人 的 _先 于 - 死 亡 时 , 由 被 继 承 人 的 _ 代 位 继 承 。 (子 女 被 继 承 人 子 女 的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18.遗 嘱 人 以 不 同 形 式 留 有 数 份 内 容 相 抵 触 的 遗 嘱 , 其 中 有 公 证 遗 嘱 的 , 以 最 后 所 立 公 证 遗 嘱 为 准 ; 没 有 公 证 遗 嘱 的 ,以 -所 立 遗 嘱 为 准 。 (最 后 )四 、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4 分 , 共 24 分 )19.权 利 质 权 , 是 指 以 所 有 权 、 用 益 物 权 以 外 的 可 让 与 的 财 产 权 利 为 标 的 而 设 定 的 质 权 。 20.要 约 , 是 订 约 当 事 人 一 方 以订 立 合 同 为 目 的 向 另 一 方 作 出 的 意 思 表 示 。21 人 格 权 , 是 民 事 主 体 依 法 固 有 的 , 以 人 格 利 益 为 客 体 的 , 为 维 护 主 体 的 独 立 人 格 所 必 备 的 权 利 。22.著 作 权 , 指 作 者 及 其 他 著 作 权 人 对 文 学 、 艺 术 和 科 学 工 程 作 品 所 享 有 的 各 项 专 有 权 利 。23.继 承 权 , 是 指 公 民 享 有 的 依 照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或 者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设 立 的 合 法 有 效 遗 嘱 指 定 而 取 得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民事 权 利 。24.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指 的 是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不 以 过 错 的 存 在 判 断 行 为 人 应 否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 五 、 问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 共 20 分 )25 代 位 继 承 与 转 继 承 有 哪 些 区 别 ?答 : 代 位 继 承 与 转 继 承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 (1)性 质 不 同 。 代 位 继 承 是 替 补 继 承 , 转 继 承 是 连 续 继 承 。 (2)发 生 的 情 况 不同 。 代 位 继 承 发 生 在 继 承 人 先 于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情 况 , 转 继 承 发 生 在 继 承 开 始 后 、 遗 产 分 割 前 继 承 人 死 亡 的 情 况 。 (3)权 利主 体 不 同 。 享 有 代 位 继 承 权 的 主 体 仅 限 于 被 代 位 继 承 人 的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 享 有 转 继 承 权 的 主 体 包 括 继 承 人 的 全 部 继 承 人 。 (4)使 用 范 围 不 同 。 代 位 继 承 只 适 用 于 法 定 继 承 方 式 , 转 继 承 既 可 以 适 用 于 法 定 继 承 也 可 以 适 用 于 遗 嘱 继 承 方 式 。26 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哪 些 情 形 ?答 : .特 殊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1)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 (2)产 品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任 。 (3)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 (4)环 境 污 染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 (5)地 面 施 工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 (6)建 筑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 (7)动 物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 (8)被 监 护 人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六 、 案 例 分 析 ( 16 分 ) 27.原 告 陈 某 、 沈 某 诉 称 , 2007 年 2 月 4 日 晚 , 被 告 俞 某 因 其 理 发 店 被 盗 , 怀 疑 是 两 原 告 所 为 , 强 行 进 入 原 告 家 非 法 搜查 , 原 告 为 了 证 明 自 己 的 清 白 , 同 意 了 被 告 的 要 求 。 被 告 搜 出 镯 子 一 只 , 便 称 是 其 店 中 被 盗 之 物 , 遂 拉 原 告 到 派 出 所 处 理 。事 后 , 被 告 又 散 布 两 原 告 偷 了 其 家 中 之 物 的 谣 言 。 特 别 是 2007 年 2 月 13 日 下 午 , 被 告 见 原 告 沈 某 回 娘 家 , 无 事 生 非 , 公然 辱 骂 其 是 “ 贼 骨 头 ” 。 被 告 的 行 为 在 当 地 给 原 告 造 成 了 恶 劣 影 响 。 原 告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被 告 公 开 赔 礼 道 歉 , 消 除 影 响 , 恢复 名 誉 ;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10000 元 等 。 法 院 经 调 查 原 告 的 诉 讼 理 由 基 本 属 实 。请 问 : 法 院 应 如 何 进 行 审 判 ? 理 由 如 何 ?答 : .法 院 应 判 决 被 告 侵 害 了 原 告 的 人 身 权 。 (1)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公 民 享 有 名 誉 权 ,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受 法 律 保 护 。 (2)被 告在 家 中 发 生 被 盗 情 况 后 , 怀 疑 是 原 告 所 为 , 到 原 告 家 中 进 行 搜 查 , 属 违 法 行 为 。 此 后 , 在 未 查 清 事 实 的 情 况 下 , 被 告 又 在 公共 场 所 辱 骂 原 告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侵 害 了 原 告 的 名 誉 , 使 原 告 的 精 神 受 到 了 损 害 。 (3)针 对 被 告 给 原 告 造 成 的 侵 权 损 害 , 被 告应 向 两 原 告 赔 礼 道 歉 , 消 除 影 响 , 并 对 两 原 告 的 精 神 损 害 作 适 当 赔 偿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09-2010学 年 度 第 二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 民 法 学 (2) 试 题一 、 填 空 题 ( 每 空 1 分 , 共 20分 )1 定 金 的 特 征 主 要 有 -、 - 、 -, 定 金 一 般 为 货 币 , 不 能 为 特 定 物 。 ( 从 属 性 预 先 给 付 性 担 保 性 )2 债 的 转 移 有 -和 -两 种 方 式 。 ( 协 议 转 移 法 定 转 移 )3 招 标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一 般 要 经 过 _、 _、 开 标 和 决 标 三 个 阶 段 。 ( 招 标 投 标 )4 行 纪 合 同 是 行 纪 人 以 _名 义 为 _从 事 贸 易 活 动 , 委 托 人 支 付 报 酬 的 合 同 。 ( 自 己 的 委 托 人 )5 人 身 关 系 包 括 -和 -两 类 。 ( 人 格 关 系 身 份 关 系 )6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必 须 符 合 -、 -和 -的 条 件 。 (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实 用 性 )7 我 国 商 标 法 规 定 , 经 核 准 公 告 的 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 自 - 计 算 。 ( 十 年 核 准 注 册 之 日 起 )8 继 承 法 规 定 遗 嘱 应 当 为 -又 -的 继 承 人 保 留 必 要 的 遗 产 份 额 。 (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没 有 生 活 来 源 )9 过 错 包 括 -和 -两 种 基 本 形 式 。 ( 故 意 过 失 ) 二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10 分 )1 根 据 多 数 人 一 方 主 体 各 个 当 事 人 享 受 债 权 或 负 担 债 务 的 情 况 及 其 相 互 间 的 关 系 , 债 可 分 为 ( A )。A.按 份 之 债 和 连 带 之 债 B 单 一 之 债 和 多 数 人 之 债 C 主 债 和 从 债 D 简 单 之 债 和 选 择 之 债2 招 标 方 式 订 立 合 同 , 招 标 是 合 同 的 ( C )。 A 要 约 B 承 诺 C 要 约 邀 请 D 新 要 约3 甲 乙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由 买 方 乙 自 提 货 物 , 交 货 时 间 为 当 年 1 月 20 日 , 合 同 订 立 后 , 甲 于 1 月 4 日 通 知 乙 1 月20 日 前 提 货 , 但 乙 一 直 未 去 提 货 。 1 月 26 日 , 标 的 物 因 不 可 抗 力 丢 失 , 该 损 失 应 由 ( B )。A 卖 方 甲 承 担 B 买 方 乙 承 担 C 买 方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卖 方 承 担 次 要 责 任 D 双 方 平 均 承 担4 表 演 者 使 用 已 发 表 的 作 品 进 行 营 利 性 演 出 , ( A )。A 应 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并 支 付 报 酬 B 应 当 取 得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但 不 须 支 付 报 酬C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但 须 支 付 报 酬 D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并 不 支 付 报 酬5 专 利 法 规 定 , 发 明 专 利 的 创 造 性 是 指 同 申 请 日 以 前 的 已 有 技 术 相 比 , 该 发 明 有 ( D )。 A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 B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C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明 显 的 进 步 D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三 、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10 分 , 每 小 题 备 选 答 案 中 , 有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的 正 确 答 案 , 请 将 正 确 答 案 的 序 号 填 在 括号 内 。 多 选 、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给 分 )1 债 的 发 生 根 据 除 了 合 同 外 , 主 要 还 有 (ABCD )。 A 侵 权 行 为 B 不 当 得 利 C 无 因 管 理 D 单 方 法 律 行 为2 以 下 权 利 属 于 人 身 权 的 是 ( ABCD )。 A 姓 名 权 B 肖 像 权 C 名 誉 权 D 荣 誉 权3 按 照 商 标 的 知 名 度 , 商 标 可 分 为 ( CD )。 A 形 象 商 标 B 非 形 象 商 标 C 驰 名 商 标 D 非 驰 名 商 标4 法 定 继 承 的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有 (ABCD )。A 配 偶 B 子 女 C 父 母 D 丧 偶 儿 媳 对 公 婆 , 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母 尽 了 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5 承 担 违 约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有 ( ABC )。 A 赔 偿 损 失 B 违 约 金 C 强 制 实 际 履 行 D 恢 复 原 状四 、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4 分 , 共 24 分 ) 1 抵 押 ,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对 特 定 财 产 的 占 有 而 将 该 财 产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2 无 因 管 理 , 是 指 没 有 法 律 上 或 合 同 上 的 义 务 而 为 他 人 管 理 其 事 务 的 行 为 。3 名 誉 权 , 是 公 民 或 法 人 享 有 的 就 其 自 身 特 性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社 会 价 值 而 获 得 社 会 公 正 评 价 的 权 利 。4 作 品 , 是 指 文 学 、 艺 术 和 科 学 领 域 内 具 有 独 创 性 并 能 以 某 种 有 形 形 式 复 制 的 智 力 成 果 。5 法 定 继 承 , 是 指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 继 承 的 先 后 顺 序 以 及 遗 产 分 配 原 则 的 一 种 继 承 方 式 。6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 是 指 在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 而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又 显 失 公 平 时 , 依 公 平 原 则 由 当 事 人 承 担 责任 的 归 责 原 则 。五 、 问 答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 共 20 分 )1 简 述 债 的 特 征 表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答 : 债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 (1)债 的 主 体 的 特 定 性 。 指 债 的 主 体 即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只 能 是 特 定 的 人 , 而 不 能 是 不 特 定 的 人 。 (2)债 权 是 一 种 请 求 权 。 债 务 具 有 特 定 性 。 债 的 内 容 为 债 权 和 债 务 , 也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 债 权 是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或 不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权 利 , 因 而 是 请 求 权 。 债 务 具 有 特 定性 。 债 务 表 现 为 特 定 人 的 特 定 行 为 。 (3)债 的 客 体 的 多 样 性 。 债 的 客 体 是 指 债 权 债 务 共 同 指 向 的 对 象 。 它 可 以 是 物 、 行 为 ,也 可 以 是 智 力 成 果 。 (4)债 可 因 不 法 行 为 而 发 生 。2 简 述 遗 嘱 的 有 效 条 件 。答 : 遗 嘱 的 有 效 条 件 (1)遗 嘱 人 必 须 具 有 遗 嘱 能 力 ; (2)遗 嘱 必 须 表 示 遗 嘱 人 的 真 实 意 思 ; (3)遗 嘱 处 分 的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 (4)遗 嘱 的 形 式 必 须 合 法 。六 、 案 例 分 析 ( 16分 )甲 携 带 一 台 彩 电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 将 电 视 机 置 放 在 座 椅 旁 。 行 驶 中 , 由 于 一 名 儿 童 突 然 横 穿 马 路 , 司 机 紧 急 刹 车 , 同 车的 另 一 名 乘 客 乙 的 小 提 箱 将 甲 彩 电 砸 坏 。 甲 要 求 乙 赔 偿 , 理 由 是 乙 未 看 好 自 己 的 东 西 。问 : 本 案 如 何 处 理 ? 为 什 么 ?答 : 1 乙 不 承 担 甲 的 损 失 , 因 为 损 失 是 汽 车 刹 车 所 致 , 乙 没 有 责 任 。 2 汽 车 公 司 也 不 承 担 责 任 , 刹 车 是 紧 急 避 险 行 为 , 应 当 由 引 起 险 情 发 生 的 人 负 责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 因 紧 急 避 险 造 成 损 害 的 , 由 引 起 险 情 发 生 的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 3 由儿 童 的 监 护 人 父 母 负 责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儿 童 是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未 成 年 人 的 父 母 是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由 监 护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监 护 人 尽 了 监 护 责 任 的 , 可 以 适 当 减轻 他 的 民 事 责 任 。 ” ( 要 求 写 出 法 律 规 定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09-2010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 开 放 专 科 ” 期 末 考 试民 法 学 (2) 试 题一 、 填 空 ( 每 空 1 分 , 共 20 分 )1 在 选 择 之 债 中 , 若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且 当 事 人 也 无 约 定 何 方 当 事 人 有 选 择 权 的 情 况 下 , 选 择 权 应 归 _一 方 。 ( 债 务 人 )2 依 我 国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 保 证 方 式 分 为 -与 - 两 种 。 ( 一 般 保 证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3 如 果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事 务 是 为 履 行 本 人 应 尽 的 -或 -的 , 则 不 论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是 否 违 反 本 人 的意 思 、 是 否 有 利 于 本 人 , 均 成 立 无 因 管 理 。 ( 法 定 义 务 公 益 义 务 )4 担 保 法 规 定 , 保 证 人 与 债 权 人 应 在 保 证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证 期 间 , 合 同 未 约 定 的 , 为 主 债 务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 .6 个 月 )5 没 有 合 法 根 据 , 取 得 不 当 利 益 并 造 成 他 人 损 失 的 法 律 现 象 , 称 为 _。 ( 不 当 得 利 )6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公 民 的 姓 名 权 、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 荣 誉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 有 权 要 求 一 -、 -、-、 -, 并 可 以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 停 止 侵 害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 7 婚 姻 自 主 权 的 内 容 主 要 有 两 项 , 即 -和 _。 ( 结 婚 自 主 权 离 婚 自 主 权 )8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要 获 得 专 利 必 须 符 合 专 利 实 质 性 条 件 的 要 求 , 即 -、 -和 -。 ( 新 颖 性 创 造 性 实 用 性 )9 -般 侵 权 行 为 的 民 事 责 任 适 用 -原 则 ;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的 民 事 责 任 适 用 -原 则 。 ( 过 错 责 任 无 过 错 责 任 )10.建 筑 物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以 及 建 筑 物 上 的 搁 置 物 、 悬 挂 物 发 生 倒 塌 、 脱 落 、 坠 落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它 的 -或 者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但 能 够 证 明 自 己 没 有 过 错 的 除 外 。 (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二 、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10 分 )1 根 据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分 担 方 式 , 合 同 可 分 为 ( B )。 A.主 合 同 与 从 合 同 B 双 务 合 同 与 单 务 合 同 C 有 偿 合 同 与 无 偿 合 同 D 要 式 合 同 与 不 要 式 合 同 2 以 下 关 于 赠 与 合 同 的 特 点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D )。A.赠 与 合 同 发 生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B 赠 与 合 同 为 单 务 、 无 偿 合 同 C 赠 与 合 同 为 诺 成 合 同 D 赠 与 合 同 为 双 务 、 有 偿 合 同3 著 作 权 受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自 ( B )。A 作 品 发 表 之 日 起 产 生 B 作 品 完 成 创 作 之 日 起 产 生 C 作 品 完 成 构 思 之 日 起 产 生 D 作 品 经 国 家 著 作 权 登 记 之 日 起 产 生4 注 册 商 标 有 效 期 满 , 需 要 继 续 使 用 的 , 应 在 期 满 前 申 请 续 展 注 册 , 时 间 为 期 满 前 ( D )A.1个 月 内 B 2 个 月 内 C 3 个 月 内 D 6 个 月 内5 甲 在 木 桶 里 养 了 一 条 毒 蛇 , 一 日 外 出 , 便 将 木 桶 盖 紧 , 委 托 给 乙 看 管 , 丙 和 丁 到 乙 家 里 玩 , 当 丙 得 知 木 桶 里 装 着 蛇 时 , 好 奇 心 起 , 趁 乙 不 在 时 , 不 顾 丁 的 劝 告 , 将 木 桶 的 盖 子 打 开 看 蛇 , 结 果 丙 被 蛇 咬 伤 。 丙 的 受 伤 应 由 ( D )。A 蛇 的 所 有 人 甲 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