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本科商法历年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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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只 有 一 个 正 确 答 案 , 多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每 小题 1 分 , 共 1 0 分 1 .商 人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c.以 实 施 商 行 为 为 常 业 )。2 . 下 列 选 项 中 董 事 会 不 可 以 行 使 的 职 权 是 ( c.决 定 增 加 或 减 少 监 事 )。 3 . A 公 司 申 请 再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 构 成 审 批 机 关 拒 绝 批 准 的 正 当 理 由 是(c. 该 公 司 上 一 次 发 行 债 券 的 实 际 募 集 率 是 9 5 % )。 4 . 董 事 甲 在 董 事 会 上 对 一 项 议 案 表 示 异 议 , 但 表 决 时 又 投 了 赞 成 票 。 该决 议 违 反 公 司 章 程 , 给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 以 下 判 断 中 正 确 的 是 (A. 甲 应 对 公 司 损 失 负责 , 因 为 表 决 时 投 了 赞 成 票 )。 5 . 下 列 各 选 项 中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的 债 权 人 , 其 请 求 人 不 必 具 备 的 条 件 的 是(B. 必 须 是 没 有 担 保 权 的 债 权 )。 6 . 以 下 不 属 于 破 产 费 用 的 是 ( B. 债 权 人 参 加 破 产 程 序 的 费 用 )。7 . 和 解 协 议 草 案 不 包 括 的 内 容 ( A. 清 偿 债 权 的 期 限 )。 8 . 证 券 市 场 的 种 类 不 包 括 (c. 百 货 市 场 )。9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有 权 任 免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总 经 理 的 是 (A. 证 监 会 )。1 0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有 关 当 事 人 行 为 的 以 下 判 断 , 不 符 合 保 险 法 规 定 的 是 (B. 受 益 人 可 以 不 用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只 凭 保 险 合 同 的 规 定 就 可 索赔 )。 1 .商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 D.商 事 关 系 )。2 . 某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决 定 将 甲 乙 两 个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撤 销 , 合 并 成 立 甲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合 并 后 的 甲 股 份 公 司 仍 使 用 原 甲 公 司 的 字 号 , 该 合 并 事 项 已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现 欲 办 理 商业 登 记 。 不 应 办 理 的 登 记 是 (B. 合 同 登 记 )。 3 .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2 0 0 0 万 元 , 公 司 现 有 法 定 公 权 金 8 0 0 万元 , 任 意 公 积 金 4 0 0 万 元 。 现 该 公 司 拟 以 公 积 金 7 0 0 万 元 转 为 公 司 资 本 , 进 行 增 资 源股 。 为 此 , 公 司 股 东 提 出 以 下 几 种 建 议 , 其 中 符 合 公 司 法 的 是 (B. 将 法 定 公 积 金 3 0 0 万 元 ,任 意 公 积 金 4 0 0 万 元 转 为 公 司 资 本 )。 4 . 以 下 关 于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的 说 法 中 , 错 误 的 是 ( c.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业 不 必 建 立 执 业 风 险 基 金 、 办 理 职 业 保 险 )。 5 . 以 下 关 于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说 法 中 , 错 误 的 是 (B. 管 理 人 可 以 自 行 聘 用 工作 人 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破 产 清 算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担 任 6 . 依 票 据 法 原 理 , 票 据 无 因 性 的 含 义 是 ( D. 占 有 票 据 即 能 行 使 票 据 权利 , 不 问 占 有 原 因 和 资 金 关 系 )。 7 . 以 下 取 得 票 据 权 利 的 方 式 中 , 需 要 支 付 对 价 的 是 ( D.善 意 取 得 )。8 . 以 下 情 况 下 , 票 据 的 持 票 人 可 以 行 使 付 款 请 求 权 的 是 ( A. 汇 票 出 票 人 死 亡 )。 9 . 证 券 禁 止 交 易 行 为 包 括 证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及 相 关 活 动 中 的 (A. 操 纵 市 场行 为 )。 1 0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和 受 益 人 ) 的 主 要 义 务 不 包 括 ( D. 保 险 标 的 的 有 些情 况 属 于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 可 以 不 用 告 知 保 险 人 )。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每 题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正 确 答 案 , 多 选 或 少 选 、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 每 小 题 2 分 , 共1 0 分 ) 1 1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必 须 由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决 定 的 事 项 是 ( A. 增 减资 本 B.合 并 与 分 立 c.发 行 公 司 债 券 )。1 2 . 甲 公 司 因 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而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破 产 ,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 该 公 司之 前 已 经 涉 诉 , 并 有 部 分 财 产 被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 部 分 财 产 正 被 强 制 执 行 , 并 仍 有 个 别 债 权 人 准备 为 追 讨 债 务 起 诉 甲 公 司 。 对 此 案 的 以 下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A. 该 执 行 程 序 应 当 中 止 B. 该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应 当 解 除 c.人 民 法 院 应 于 裁 定 受 理 破 产 申请 的 同 时 指 定 管 理 人 )。 1 3 . 甲 、 乙 、 丙 、 丁 为 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 。 该 事 务 所 为 特 殊 的 普通 合 伙 。 现 甲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因 重 大 过 失 给 某 客 户 造 成 损 失 o 正 确 的 选 项 有 (B. 应 由 甲 和 事务 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 事 务 所 对 客 户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 , 甲 应 当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事 务所 支 付 赔 偿 )。 1 4 .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机 构 对 客 户 开 立 的 账 户 有 保 密 义 务 的有 (A. 证 券 公 司 B.律 师 事 务 所 c.证 券 交 易 所 D.资 产 评 估 机 构 )。 1 5 . 王 某 独 自 决 定 与 保 险 公 司 签 订 了 两 份 以 死 亡 为 给 付 保 险 金 条 件 的 人身 保 险 合 同 , 被 保 险 人 分 别 为 其 3 0 岁 的 儿 子 和 3 岁 的 孙 女 , 王 某 为 受 益 人 , 以 下 说 法 错误 的 有 ( c.第 一 份 无 效 第 二 份 有 效 B. 两 份 保 险 合 同 均 有 效 D.第 一 份 有 效 第 二 份 元 效 )。 1 1 . 下 列 表 述 中 , 符 合 外 观 法 则 本 意 的 是 ( )。A. 对 商 事 行 为 的 内 容 及 含 义 的 解 释 , 以 表 示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象 为 准 B. 如 果 按 客 观 表 象 做 出 的 解 释 对 表 意 人 不 利 , 则 应 采 用 有 利 于 表 意 人的 其 他 解 释 c.当 事 人 对 商 事 合 同 条 款 的 解 释 有 分 歧 时 , 以 市 场 参 与 者 的 通 常 理 解 或交 易 习 惯 为 准 D. 在 商 事 主 体 或 商 事 行 为 的 性 质 不 明 的 情 况 下 , 法 律 从 有 利 于 善 意 相对 人 的 角 度 加 以 认 定1 2 . 公 司 章 程 对 下 列 主 体 具 有 约 束 力 (A. 公 司 本 身 c. 公 司 职 工 )1 3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重 整 的 主 体 包 括 (A. 债 务 人 B. 债 权 人 )1 4 . 取 得 票 据 但 不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的 情 形 包 括 (A. 拾 得 被 小 偷 抛 弃 的 票 据 B. 从 黑 市 高 价 买 得 汇 票 若 干 c. 蒋 某 把 偷 来 的 支 票 赠 与 不 知 情 的 吴 某 D. 明 知前 手 以 欺 诈 、 盗 窃 等 手 段 取 得 票 据 , 但 仍 接 受 票 据 ) 1 5 . 关 于 人 身 保 险 , 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c.未 出 生 的 胎 儿 可 以 成 为 被 保险 人 D. 人 身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不 按 期 缴 纳 保 险 费 ,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三 、 判 断 题 (正 确 的 画 、 1 , 错 误 的 画 X , 每 题 1 分 , 共 1 0 分 )1 6 . 商 事 交 易 就 是 商 事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人 在 市 场 领 域 从 事 的 各 种 经 营 活 动 。 (1 )1 7 . 公 司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只 得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来 行 使 。 ( x ) 1 8 . 公 司 监 事 会 有 权 聘 任 经 理 。 (x )1 9 . 注 册 资 本 是 公 司 所 有 的 财 产 , 与 股 东 有 直 接 关 系 。 ( x ) 2 0 .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由 债 务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当 企 业 的 注 册 地 与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一 致 时 , 应 当 以 前 者 为 准 。 (x )2 1 .对 债 权 人 来 说 , 破 产 宣 告 使 他 们 获 得 了 向 破 产 人 追 偿 权 利 的 许 可 。 (1 )3 1 3 2 2 . 有 价 证 券 可 分 为 完 全 有 价 证 券 和 不 完 全 有 价 证 券 , 票 据 属 于 不 完 全有 价 证 券 。 (x ) 2 3 . 收 购 要 约 中 提 出 的 各 项 收 购 条 件 , 适 用 于 被 收 购 公 司 所 有 的 股 东 。(1 ) 2 4 .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经 营 范 围 的 显 著 变 化 不 属 于 证 券 法 所 说 的 重 大 事 件 (x )2 5 .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同 意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的 , 应 当 由 保 险 人 在 原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 ( 1 ) 四 、 名 词 解 释 每 小 题 4 分 , 共 2 0 分 )2 6 .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指 虽 不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 但 通 过 投 资 关 系 、 协 议 或 者其 他 安 排 , 能 够 实 际 支 配 公 司 行 为 的 人 。2 7 .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指 以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门 技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有 偿 服 务 的专 业 服 务 机 构 设 立 为 特 殊 的 合 伙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2 8 . 票 据 关 系 : 票 据 关 系 z 是 基 于 票 据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或 称 权 利 义 务 关系 。 2 9 . 公 司 债 券公 司 债 券 :是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依 照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发 行 的 , 具 有 固 定 面 值 、 偿 还 期 限 和 利 率 ,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时 无 条 件 偿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给 持 券 人 的 一 种 有 价 证 券 。3 0 . 责 任 保 险 : 责 任 保 险 :指 保 险 人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的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的 险 种 。2 6 . 商 法 : 商 法 : 是 以 商 事 关 系 为 调 整 对 象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2 7 . 有 限 合 伙 : 有 限 合 伙 : 是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 , 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务 并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并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为 限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合 伙 组 织 。2 8 . 回 头 背 书 回 头 背 书 : 指 以 先 前 已 经 在 票 据 上 签 名 的 出 票 人 、 背 书 人 等 票 据 债 务 人为 被 背 书 人 的 背 书 。2 9 . 证 券 期 权 交 易 : 证 券 期 权 交 易 : 是 指 证 券 交 易 当 事 人 为 获 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带 来 的 利 益 , 约 定 在 一定 时 间 内 , 以 特 定 价 格 买 进 或 卖 出 指 定 证 券 , 或 者 放 弃 买 进 或 卖 出 指 定 证 券 的 交 易 。3 0 . 再 保 险 再 保 险 : 指 保 险 人 将 其 承 担 的 保 险 业 务 , 以 承 保 的 形 式 , 部 分 转 移 给 其他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类 别 五 、 简 答 题 第 3 1 小 题 6 分 , 第 3 2 小 题 1 0 分 , 共 1 6 分 )3 1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前 一 年 内 , 涉 及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哪 些 行 为 , 管 理 人 有 权 请 求 人 民法 院 予 以 撤 销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申 请 前 一 年 时 间 内 , 涉 及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下 列 行 为 , 管理 人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的 ;( 以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价 格 进 行 交 易 的 ; 对 没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务 提 供 财 产 担 保 的 ; 对 未 到 期 的 债 务 提 前 清 偿 的 ; 放 弃 债 权的 。 3 2 . 简 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职 责 。监 事 会 的 职 责 主 要 包 括 : (1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2 ) 对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对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 ;(3 ) 当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益 时 , 要 求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 ; (4 )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 , 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和 主 持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5 ) 向 股 东 会 会 议 提 出 提 案 ;(6 ) 在 董 事 会 拒 绝 对违 反 公 司 章 程 和 违 法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 时 , 代 表 公 司 向 侵 权 的 公 司 高 管 提 起 诉 讼 ;(7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权 。 3 1 . 简 述 我 国 破 产 法 规 定 的 破 产 财 产 清 偿 顺 序 。 优 先 清 偿 破 产 费 用 和 共 益 债 务 。 破 产 人 所 欠 职 工 的 工 资 和 医 疗 、 伤 残 补 助 、 抚 恤 费 用 , 所 欠 的 应 当 划 人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 以 及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支 付 给 职 工 的 补 偿 金 。 破 产 人 欠 缴 的 除 前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 破 产 人 所 欠 税 款 。 普 通 破 产 债 权 。 破 产 财 产 不 足 以 清 偿 同 一 顺 序 的 清 偿 要 求 的 , 按 照 比 例 分 配 。 3 2 . 简 述 公 司 类 型 。(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眼 责 任 公 司 是 指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二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国 有独 资 公 司 , 是 指 国 家 单 独 出 资 、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委 托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三 )一人 公 司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是 指 只 有 一 个 自 然 人 股 东 或 者 一 个 法 人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指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本划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东 以 其 所 持 有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 。 (五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无 限 责 任 公 司 是欧 洲 近 代 产 生 的 一 种 企 业 形 式 , 它 名 为 公 司 , 实 质 上 仍 然 是 一 种 合 伙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是 一 种 古 老 的 企 业 , 其 最 主 要 的 特 征 是 出 资 人 (企 业 的 所有 人 、 合 伙 人 、 老 板 )对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无 限 责 任 。 (六 两 合 公 司 两 合 公 司 是 指 某 种 公 司 的 出 资 人 既 有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的 股 东 , 也 有 承 担 无限 责 任 的 股 东 ,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股 东 以 自 己 的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能 力 从 社 会 上 获 取 较 高 的 商 业 信 誉 , 可 以 争 取 更 多 的 商 事 合 同 机 会 ;而 承 担 有 限 责任 的 股 东 不 用 担 心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可 以 放 心 大 胆 地 对 两 合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六 、 论 述 题 (1 4 分 )3 3 . 试 述 上 市 公 司 的 要 约 收 购 。 (1 )收 购 公 告 。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股 票 交 易 , 投 资 者 持 有 或 通 过 协 议 、 其他 安 排 与 他 人 共 同 持 有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的 5 % 时 , 应 当 在 该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 通 知 该 上 市 公 司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者 持 有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的 5 %后 , 通 过 证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 其 所 持 有 该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比 例 每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5 % 时 , 应 当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报 告 和 公 告 。 报 告 、 公 告 后 2 日 内 不 得再 行 买 卖 该 股 票 (2 ) 收 购 要 约 。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 投 资 者 持 有 或 通 过 协 议 、 其 他 安 排 与 他 人 共 同 持 有 一 个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的 3 0 %时 , 继 续 进 行 收 购 的 , 应 当 依 法 向 该 上 市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发 出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份 的 要 约 。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部 分 股 份 的 收 购 要 约 应 当 约定 , 被 收 购 公 司 股 东 承 诺 出 售 的 股 份 数 额 超 过 预 定 收 购 的 股 份 数 额 的 收 购 人 按 比 例 进 行 收 购 (3 ) 收 购 要 约 的 公 告 。 收 购 要 约 人 在 发 出 收 购 要 约前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上 市 公 司 的 收 购 报 告 书 , 并 将 该 收 购 报 告 书 同 时 提 交 证 券 交 易 所 。 收 购 人 在 按 规 定报 送 收 购 报 告 书 之 日 起 1 5 日 后 , 公 告 其 收 购 要 约 。 (4 ) 收 购 期 限 。 收 购 要 约 的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于 3 0 个 工 作 日 , 并 不 得 超 过 6 0 日 , 自 收 购 要 约 发 出 之 日 起 计 算 。 在 收购 要 约 的 有 效 期 限 内 , 收 购 要 约 人 不 得 撤 销 其 收 购 要 约 。 收 购 要 约 人 持 有 的 普 通 股 达 到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7 5 % 以 上 的 , 该 上 市 公 司 的股 票 应 当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交 易 。 收 购 要 约 期 满 , 收 购 要 约 人 持 有 的 股 票 达 到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的 9 0 %时 , 其 余 股 东 有 权 以 同 等 条 件 向收 购 要 约 人 出 售 其 股 票 , 收 购 要 约 人 应 当 收 购 。 (5 ) 收 购 结 果 。 在 上 市 公 司 的 收 购 中 , 收 购 人 对 所 持 有 的 被 收 购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在 收购 行 为 完 成 后 的 1 2 个 月 内 不 得 转 让 。 七 、 案 例 分 析 (2 0 分 3 4 . 案 例 分 析 题 A 公 司 和 B 公 司 协 议 设 立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计 划 A 公 司 出 资1 3 0 0 万 元 , B 公 司 1 0 0 0 万 元 设 立 , 实 际 到 位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2 2 0 0 万 元 o 依 公 司 章 程 规定 , A 公 司 的 最 后 出 资 期 限 尚 未 到 期 , 因 此 还 有 1 0 0 万 元 出 资 没 有 到 位 。后 来 , 因 投 资 决 策 发 生 严 重 失 误 ,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经 营 中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不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破 产 。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0 7 年 2 月 8 日 受 理 了 该 破 产 申 请 后 , 指 定 了 管 理 人 接 管 西南 兄 弟 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经 审 理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0 8 年 1 月 8 日 依 法 宣 告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破 产 。 管 理 人 接 管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查 明 如 下 事 实 :(1 )2 0 0 6 年 1 月 2 4 日 公 司 向 C 银 行 借 款 1 0 万 元 , 借 期 2 年 。 其 借 款 利 息 截 至 2 0 0 7 年 2月 8 日 为 8 万 元 , 其 后 截 至 2 0 0 8 年 1 月 8 日 为 1 5 万 元 。 (2 )2 0 0 6 年 4 月 2 0 日 公 司 赠 与 D 公 司 -辆 汽 车 , 价 值 3 0 万 元 。(3 )2 0 0 6 年 1 2 月 1 6 日 公 司 与 A 公 司 签 订 一 份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A 公 司 为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定 制 一 批 特 殊 规 格 的 家 具 , 合 同 标 的 额 为 2 5 0 万 元 , 由 A 公 司 于 2 0 0 7 年 4 月 上 旬交 货 , 货 到 付 款 。 目 前 双 方 均 尚 未 履 行 该 合 同 , 管 理 人 决 定 解 除 该 合 同 。 由 此 造 成 A 公 司 实际 经 济 损 失 为 1 0 万 元 。 (4 )2 0 0 7 年 6 月 1 9 日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幢 危 房 突 然 倒 塌 ,导 致 路 人 孙 某 受 3 1 4 伤 , 造 成 损 失 3 万 元 。 (5 ) 经 评 估 确 认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尚 有 资 产 价 值 1 2 0 0 万 元 。 此外 , 应 付 工 资 3 0 0 万 元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1 0 0 万 元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5 0 万 元 、 应缴 税 金 4 0 0 万 元 、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1 9 5 0 万 元 ;破 产 费 用 1 0 0 万 元 。(6 ) 债 权 人 赵 某 因 参 加 债 权 人 会 议 支 出 机 票 和 宾 馆 费 用 2 万 元 。 (7 )债 权 人 钱 某 为 参 加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破 产 清 算 , 聘 请 了 律师 , 费 用 5 万 元 。 试 问 :(1 )如 果 A 公 司 需 要 补 缴 尚 未 缴 纳 的 出 资 , 这 钱 属 于 什 么 性 质 ? (2 ) 如 果 A 公 司 享 有 破 产 债 权 , 如 何 处 理 与 未 到 位 的 1 0 0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金的 关 系 ? (3 ) 债 权 人 赵 某 的 机 票 和 宾 馆 费 用 是 否 属 于 破 产 债 权 ?(4 ) 破 产 财 产 造 成 的 孙 某 损 失 如 何 处 理 , 和 破 产 费 用 之 间 是 什 么 关 系 ? (5 ) 本 案 破 产 财 产 的 清 偿 顺 序 如 何 ?参 考 答 案 (1 )根 据 规 定 , 债 务 人 的 开 办 人 注 册 资 本 投 入 不 足 的 , 应 当 由 该 开 办 人 予以 补 足 , 补 足 部 分 属 于 破 产 财 产 。(2 )A 公 司 对 西 南 兄 弟 创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享 有 的 破 产 债 权 不 得 主 张 与 其 未 到 位 的 1 0 0 万元 注 册 资 本 金 相 抵 销 。 (3 ) 债 权 人 参 加 破 产 程 序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 不 属 于 破 产 债 权 。(4 ) 这 属 于 公 益 债 务 。 破 产 费 用 和 公 益 债 务 都 享 有 优 于 普 通 债 权 的 受 偿 权 , 都 可 以 随 时 、足 额 从 破 产 财 产 中 支 付 和 清 偿 。 在 清 偿 顺 序 上 面 , 比 破 产 费 用 要 滞 后 一 些 。(5 ) 破 产 企 业 的 破 产 财 产 应 优 先 拨 付 1 0 0 万 元 的 破 产 费 用 和 3 万 元 的 共 益 债 务 , 再 支 付 工资 及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用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用 , 之 后 支 付 税 金 4 0 0 万 元 。 3 4 . 案 例 分 析 题2 0 0 6 年 1 月 1 6 日 , A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一 份 电 脑 购 销 合 同 , 双 方 约 定 : 由 乙公 司 向 A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供 应 电 脑 1 0 0 台 , 货 款 为 5 0 万 元 , 交 货 期 为 2 0 0 6 年 1 月 2 5 日 , 货 款 结算 后 即 付 3 个 月 到 期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1 月 2 4 日 , A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向 乙 公 司 签 发 并 承 兑 商 业 汇 票 一 张 ,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到 期 日为 2 0 0 6 年 4 月 2 4 日 。 2 月 1 0 日 , 乙 公 司 持 该 汇 票 向 S 银 行 申 请 贴 现 , S 银 行 审 核 后 同 意 贴现 , 在 扣 除 未 到 期 利 息 2 . 8 万 元 后 , 向 乙 公 司 实 付 贴 现 金 额 4 7 . 2 万 元 , 乙 公 司 将 汇 票 背 书转 让 给 S银 行 。 该 商 业 汇 票 到 期 后 , S银 行 持 A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兑 的 汇 票 提 示 付 款 , 因该 公 司 银 行 存 款 不 足 而 遭 退 票 。 于 是 , S银 行 向 A公 司 交 涉 票 款 。A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乙 公 司 未 履 行 合 同 为 由 拒 绝 付 款 。 2 0 0 6 年 1 1 月 2 日 , S 银 行 又 向 乙 公 司 追 讨 票 款 , 未 果 。为 此 , S银 行 诉 至 法 院 , 诉 称 : (1 )汇 票 的 承 兑 人 A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偿 付 票 款 5 0 万 元 及 利 息 。(2 ) 要 求 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A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辩 称 : 该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确 系 由 A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发 并 经承 兑 , 但 乙 公 司 未 履 行 合 同 , 有 骗 取 票 据 之 嫌 , 故 拒 绝 支 付 票 款 。乙 公 司 辩 称 , 原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行 期 太 短 , 无 法 按 期 交 货 , 可 以 延 期 交 货 , 但 汇 票 追 索 时 效 已过 了 6 个 月 , S银 行 不 能 要 求 其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试 问 :(1 ) A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否 应 履 行 付 款 责 任 , 为 什 么 ? (2 ) 乙 公 司 是 否 应 该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为 什 么 ? 参 考 答 案(1 ) A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应 当 履 行 付 款 责 任 。 在 本 案 中 , A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承 兑 人 , 也 是 出 票 人 , 不 能 以 乙 公 司 未履 行 合 同 为 由 拒 付 票 款 , 该 抗 辩 事 由 只 可 以 对 乙 公 司 , 不 得 对 抗 其 他 善 意 持 票 人 。 S银 行通 过 贴 现 , 支 付 了 相 应 的 对 价 , 经 原 持 票 人 背 书 后 成 为 新 的 善 意 持 票 人 ,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2 ) 乙 公 司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我 国 票 据 法 规 定 背 书 人 以 背 书 转 让 票 据 后 , 即 承 担 保 证 其 后 手 所 持 汇 票承 兑 和 付 款 的 责 任 。 背 书 人 在 汇 票 得 不 到 承 兑 或 付 款 时 , 应 当 向 持 票 人 清 偿 依 法 被 迫 索和 现 追 索 的 金 额 和 费 用 。 但 是 , S银 行 在 追 索 时 , 已 超 过 了 法 律 规 定 的 6 个 月 的 追 索 时 效 , 因 此 乙 公 司 不 需 承 担 连带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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