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相关法试题及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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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法 律 关 系 属 于 民 法 调 整 的 范 围 ? A 张 某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提 出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B 王 某 请 求 交 警 队 退 还 其 多 缴 的 违 章 罚 款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C 李 某 向 当 地 科 技 局 申 请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基 金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D 甲 公 司 将 其 专 利 申 请 权 转 让 给 乙 公 司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答 案 】 D 2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民 事 主 体 享 有 姓 名 权 ? A 法 人 B 公 民 C 个 体 工 商 户 D 个 人 合 伙 【 答 案 】 B 3.陈 某 夫 妇 因 意 外 事 故 双 亡 , 二 人 的 儿 子 陈 畅 刚 刚 年 满 3周 岁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陈 畅 的 监 护 人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A. 可 以 由 陈 畅 的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中 的 一 人 或 数 人 担 任 监 护 人 B. 对 担 任 监 护 人 有 争 议 的 , 可 以 由 陈 畅 住 所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在 近 亲 属 中 指 定 C. 陈 畅 的 祖 父 被 指 定 担 任 监 护 人 后 , 可 以 自 行 变 更 监 护 人 D.若 关 系 密 切 的 其 他 亲 属 、 朋 友 愿 意 承 担 监 护 责 任 , 经 陈 畅 住 所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同 意 , 也 可 以 作 为 陈 畅 的 监 护 人 【 答 案 】 C 4.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过 了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后 又 以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为 由 翻 悔 的 ,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B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 当 事 人 自 愿 履 行 的 , 不 受 诉 讼 时 效 限 制 C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 从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重 新 计 算 D 诉 讼 时 效 因 提 起 诉 讼 而 中 断 , 从 中 断 的 原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继 续 计 算 【 答 案 】 B 5.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适 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A 商 标 权 人 林 某 与 某 公 司 签 订 的 商 标 权 转 让 协 议 B 张 某 与 某 福 利 院 签 订 的 收 养 该 福 利 院 孤 儿 的 协 议 C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对 被 征 收 人 郑 某 作 出 的 征 收 决 定 及 其 补 偿 决 定 D 刘 某 与 徐 某 签 订 的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协 议 【 答 案 】 A 6 北 京 甲 公 司 和 上 海 乙 公 司 签 订 汽 车 买 卖 合 同 , 约 定 甲 公 司 组 装 生 产 并 向 乙 公 司 出 售 500辆 汽 车 。 甲 公 司 遂 与 丙 公 司 签 订 零 部 件 买 卖 合 同 , 向 丙 公 司 购 买 组 装 生 产 汽 车 所 需 要 的 车 轮 。 丙 公 司 与 丁 公 司 签 订 车 轮 的 运 输 合 同 , 运 输 途 中 , 由 于 丁 公 司 驾 驶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致 货 物 受 损 , 由 此 导 致 甲 公 司 无 法 交 货 。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乙 公 司 有 权 请 求 甲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B 乙 公 司 有 权 请 求 丙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C 乙 公 司 有 权 请 求 丁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D 乙 公 司 有 权 请 求 丁 公 司 驾 驶 员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答 案 】 A 7.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可 以 采 用 口 头 形 式 B 专 利 权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的 , 专 利 权 人 仍 然 可 以 就 该 专 利 与 他 人 订 立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C 专 利 权 被 宣 布 无 效 的 , 专 利 权 人 仍 然 可 以 就 该 专 利 与 他 人 订 立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D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的 让 与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许 可 受 让 人 实 施 专 利 , 交 付 实 施 专 利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指 导 【 答 案 】 D 8. 在 某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民 事 诉 讼 中 , 专 利 权 人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具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张 某 出 庭 , 代 表 当 事 人 对 专 利 侵 权 技 术 比 对 涉 及 的 专 业 问 题 在 法 庭 上 提 出 意 见 。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该 意 见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该 意 见 视 为 证 人 证 言 B 该 意 见 视 为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C 该 意 见 视 为 鉴 定 意 见 D 该 意 见 视 为 勘 验 笔 录 【 答 案 】 B 9. 某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协 会 认 为 , 某 手 机 生 产 商 在 手 机 出 厂 前 预 装 大 量 程 序 , 并 且 未 告 知 消 费 者 卸 载 方 式 。 该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协 会 以 上 述 行 为 侵 害 众 多 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为 由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本 案 可 以 由 侵 权 行 为 地 或 者 被 告 住 所 地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 作 为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原 告 的 该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协 会 一 律 不 得 申 请 撤 诉 C. 人 民 法 院 不 得 对 该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进 行 调 解 D. 该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不 能 和 解 【 答 案 】 A 10.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调 解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能 够 即 时 履 行 的 案 件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不 制 作 调 解 书 B. 调 解 维 持 收 养 关 系 的 案 件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制 作 调 解 书 C. 当 事 人 对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的 调 解 书 , 可 以 申 请 再 审 D. 调 解 书 送 达 前 一 方 反 悔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留 置 送 达 该 调 解 书 【 答 案 】 A 【 发 表 评 论 】 11.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 , 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何 时 提 出 ? A 提 交 答 辩 状 期 间 B 法 庭 调 查 期 间 C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D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前 【 答 案 】 A 12. 根 据 区 政 府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的 决 定 , 某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安 全 隐 患 企 业 进 行 联 合 检 查 。 在 检 查 过 程 中 , 因 某 企 业 特 种 设 备 未 办 理 登 记 、 设 备 设 施 不 符 合 生 产 标 准 和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两 局 以 共 同 的 名 义 对 其 作 出 罚 款 决 定 , 该 企 业 不 服 , 欲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其 应 向 哪 个 机 构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A 该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B 该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C 该 区 政 府 D 所 属 市 政 府 【 答 案 】 C 13.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A 王 某 对 某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冻 结 其 财 产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决 定 不 服 的 B 公 务 员 李 某 对 其 所 在 的 行 政 机 关 对 其 作 出 的 记 大 过 行 政 处 分 不 服 的 C 赵 某 对 某 行 政 机 关 就 其 与 周 某 之 间 的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不 服 的 D 曾 某 对 某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不 服 的 【 答 案 】 A 14. 某 公 司 认 为 某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了 其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该 公 司 通 常 可 以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多 长 时 间 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A 30日 B 60日 C 90日 D 1年 【 答 案 】 B 15.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因 不 动 产 提 起 的 行 政 诉 讼 , 由 下 列 哪 个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A. 被 告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B. 原 告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C. 被 告 的 上 级 组 织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D.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 答 案 】 D 16. 某 公 司 不 服 某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作 出 的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行 政 处 罚 , 向 所 在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请 复 议 , 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改 为 罚 款 1万 元 , 该 公 司 仍 然 不 服 , 欲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被 告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应 当 以 该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为 被 告 B 应 当 以 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为 被 告 C 应 当 以 该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为 共 同 被 告 D 应 当 以 该 县 人 民 政 府 为 被 告 【 答 案 】 B 17.某 人 民 法 院 自 收 到 行 政 诉 讼 起 诉 状 之 日 起 7日 内 不 能 决 定 是 否 应 予 立 案 受 理 ,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该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先 予 受 理 B 该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C 该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D 该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 答 案 】 A 18.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属 于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保 护 的 客 体 ? A 民 法 总 则 的 官 方 正 式 译 文 B 某 电 视 台 报 道 的 时 事 新 闻 C 通 用 数 表 D 某 9岁 儿 童 创 作 的 日 记 【 答 案 】 D 19.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人 享 有 出 租 权 ? A. 武 侠 小 说 B. 戏 剧 剧 本 C. 计 算 机 软 件 D. 美 术 作 品 【 答 案 】 C 20. 某 公 司 主 持 起 草 新 的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王 某 接 受 公 司 指 派 承 担 了 具 体 撰 写 工 作 , 并 上 报 该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该 公 司 视 为 该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的 作 者 B. 该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的 作 者 是 王 某 , 该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的 著 作 权 人 也 是 王 某 C. 该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的 作 者 是 王 某 , 该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的 著 作 权 人 是 该 公 司 D. 该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的 署 名 权 由 王 某 享 有 , 该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的 复 制 权 由 该 公 司 享 有 【 答 案 】 A 【 发 表 评 论 】 21.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著 作 权 产 生 时 间 的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自 作 品 构 思 完 成 之 日 起 产 生 B 自 作 品 创 作 完 成 之 日 起 产 生 C 自 作 品 发 表 之 日 起 产 生 D 自 办 理 作 品 登 记 之 日 起 产 生 【 答 案 】 B 22.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行 为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 可 , 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 A 张 某 为 介 绍 某 一 作 品 , 在 其 作 品 中 大 量 引 用 他 人 未 发 表 的 作 品 B 某 美 术 馆 为 保 存 版 本 的 需 要 , 复 制 其 收 藏 的 王 某 画 作 C 某 出 版 社 为 编 写 出 版 大 学 教 科 书 , 汇 编 赵 某 已 经 发 表 的 单 幅 摄 影 作 品 D 甲 刊 物 转 载 李 某 在 乙 刊 物 上 发 表 的 一 篇 论 文 【 答 案 】 B 23.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权 利 属 于 著 作 人 身 权 ? A 发 表 权 B 发 行 权 C 改 编 权 D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答 案 】 A 24. 根 据 商 标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标 志 可 以 作 为 商 标 使 用 ? A. 与 表 明 实 施 控 制 、 予 以 保 证 的 官 方 标 志 、 检 验 印 记 近 似 , 但 经 过 授 权 的 B. 同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的 名 称 相 同 的 C. 同 “ 红 新 月 ” 的 标 志 近 似 的 D. 带 有 欺 骗 性 , 容 易 使 公 众 对 商 品 质 量 产 生 误 认 的 【 答 案 】 A 25 根 据 商 标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甲 公 司 的 商 标 在 中 国 政 府 承 认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展 出 的 商 品 上 首 次 使 用 , 甲 公 司 在 多 长 时 间 内 可 以 享 有 优 先 权 ? A 自 该 商 品 展 出 之 日 起 15个 月 内 B 自 该 商 品 展 出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C 自 该 商 品 展 出 之 日 起 9个 月 内 D 自 该 商 品 展 出 之 日 起 12个 月 内 【 答 案 】 B 26. 根 据 商 标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被 异 议 人 对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不 予 注 册 的 复 审 决 定 不 服 的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下 列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异 议 人 作 为 原 告 参 加 诉 讼 B.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异 议 人 作 为 被 告 参 加 诉 讼 C.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异 议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D.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通 知 异 议 人 作 为 证 人 参 加 诉 讼 【 答 案 】 C 27.根 据 商 标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商 标 局 做 出 宣 告 注 册 商 标 无 效 的 决 定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对 商 标 局 做 出 的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哪 个 主 体 申 请 复 审 ? A. 商 标 局 B.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C. 人 民 法 院 D. 人 民 检 察 院 【 答 案 】 B 28.张 某 于 2015年 10月 11日 独 立 完 成 了 某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育 种 , 王 某 于 2016年 2月 14日 也 独 立 完 成 了 该 植 物 新 品 种 的 育 种 。 张 某 和 王 某 均 于 2016年 6月 18日 分 别 就 该 植 物 新 品 种 申 请 品 种 权 。 如 果 张 某 和 王 某 就 该 植 物 新 品 种 提 交 的 品 种 权 申 请 均 符 合 授 予 品 种 权 的 其 他 条 件 , 则 品 种 权 应 当 授 予 何 人 ? A 张 某 B 王 某 C 由 张 某 和 王 某 协 商 确 定 ,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 以 抽 签 的 方 式 确 定 申 请 人 D 由 张 某 和 王 某 协 商 确 定 ,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 驳 回 张 某 和 王 某 的 申 请 【 答 案 】 A 29. 根 据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保 护 条 例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种 文 件 是 申 请 布 图 设 计 登 记 应 当 提 交 的 ? A 布 图 设 计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图 样 B 说 明 书 摘 要 C 说 明 书 D 说 明 书 附 图 【 答 案 】 A 30.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规 定 , 本 联 盟 任 何 国 家 的 国 民 , 在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方 面 , 在 本 联 盟 所 有 其 他 国 家 内 应 享 有 各 该 国 法 律 现 在 授 予 或 今 后 可 能 授 予 国 民 的 各 种 利 益 ; 一 切 都 不 应 损 害 本 公 约 特 别 规 定 的 权 利 。 因 此 , 他 们 应 和 国 民 享 有 同 样 的 保 护 , 对 侵 犯 他 们 的 权 利 享 有 同 样 的 法 律 上 的 救 济 手 段 , 但 是 他 们 遵 守 对 国 民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手 续 为 限 。 上 述 规 定 可 以 概 括 为 什 么 原 则 ? A 对 等 原 则 B 差 别 待 遇 原 则 C 最 惠 国 待 遇 原 则 D 国 民 待 遇 原 则 【 答 案 】 D 【 发 表 评 论 】 31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法 人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 B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从 法 人 成 立 时 产 生 , 到 法 人 终 止 时 消 灭 C 企 业 法 人 合 并 , 它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变 更 后 的 法 人 享 有 和 承 担 D 法 人 以 它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地 为 住 所 【 答 案 】 ABC 32 某 高 校 毕 业 生 张 某 正 在 找 工 作 , 其 与 王 某 签 订 了 一 份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 双 方 约 定 如 果 张 某 被 在 北 京 的 甲 公 司 录 用 , 王 某 就 将 其 拥 有 的 北 京 房 屋 租 给 张 某 居 住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该 租 赁 协 议 是 附 期 限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B 该 租 赁 协 议 是 附 条 件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C 该 租 赁 协 议 已 经 生 效 D 该 租 赁 协 议 已 经 成 立 , 但 未 生 效 【 答 案 】 BD 33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指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享 有 哪 些 权 利 ? A 占 有 B 使 用 C 收 益 D 处 分 【 答 案 】 ABCD 34.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对 于 11周 岁 的 王 某 实 施 的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 他 人 不 得 以 王 某 不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为 由 主 张 无 效 ? A 接 受 亲 友 赠 与 的 玩 具 B 接 受 某 基 金 会 的 资 助 C 购 买 一 套 价 值 千 万 的 别 墅 D 接 受 参 加 歌 唱 比 赛 所 获 得 的 奖 品 【 答 案 】 ABD 35.李 某 因 所 乘 飞 机 失 事 自 2011年 6月 1日 至 今 下 落 不 明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如 果 李 某 的 父 母 欲 申 请 宣 告 李 某 死 亡 , 其 妻 不 同 意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李 某 父 母 的 申 请 宣 告 李 某 死 亡 B 如 果 李 某 的 配 偶 申 请 宣 告 李 某 死 亡 , 人 民 法 院 最 早 可 在 2016年 6 月 1日 宣 告 李 某 死 亡 C 如 果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李 某 死 亡 , 则 判 决 宣 告 之 日 为 李 某 死 亡 的 日 期 D 如 果 与 李 某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人 发 现 李 某 尚 在 世 , 即 使 李 某 的 配 偶 不 同 意 , 该 利 害 关 系 人 也 可 以 申 请 撤 销 对 李 某 的 死 亡 宣 告 【 答 案 】 CD 36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下 委 托 代 理 终 止 ? A 代 理 人 辞 去 委 托 B 被 代 理 人 取 消 委 托 C 代 理 人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D 作 为 被 代 理 人 的 法 人 终 止 【 答 案 】 ABCD 37 张 某 创 作 了 文 字 作 品 专 利 代 理 人 的 一 天 , 其 著 作 权 受 到 李 某 的 侵 害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张 某 有 权 要 求 李 某 承 担 哪 些 民 事 责 任 ? A 停 止 侵 害 B 消 除 影 响 C 赔 偿 损 失 D 支 付 违 约 金 【 答 案 】 ABC 3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有 关 涉 外 民 事 关 系 法 律 适 用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 适 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法 律 B 侵 权 行 为 的 损 害 赔 偿 , 适 用 侵 权 行 为 地 法 律 ; 当 事 人 双 方 国 籍 相 同 或 者 在 同 一 国 家 有 住 所 的 , 也 可 以 适 用 当 事 人 本 国 法 律 或 者 住 所 地 法 律 C 抚 养 适 用 与 被 扶 养 人 有 最 密 切 联 系 的 国 家 的 法 律 D 遗 产 为 动 产 的 , 其 法 定 继 承 适 用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住 所 地 法 律 【 答 案 】 ABCD 39.甲 公 司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 选 择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专 利 复 审 事 务 。 乙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该 招 标 公 告 制 作 并 提 交 了 投 标 书 参 加 投 标 。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甲 公 司 发 布 的 招 标 公 告 是 要 约 邀 请 B 甲 公 司 发 布 的 招 标 公 告 是 要 约 C 乙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的 投 标 书 可 以 撤 回 , 撤 回 该 投 标 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甲 公 司 发 出 承 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甲 公 司 D 乙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的 投 标 书 可 以 撤 销 , 撤 销 该 投 标 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甲 公 司 发 出 承 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甲 公 司 【 答 案 】 AD 40.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约 失 效 ? A 拒 绝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B 要 约 人 依 法 撤 销 要 约 C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 受 要 约 人 未 作 出 承 诺 D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做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 答 案 】 ABCD 【 发 表 评 论 】 41.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显 失 公 平 的 , 当 事 人 一 方 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变 更 或 者 撤 销 B 合 同 被 依 法 撤 销 的 , 该 合 同 自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之 日 起 丧 失 法 律 约 束 力 C 合 同 部 分 无 效 , 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 , 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D 合 同 被 撤 销 后 , 因 该 合 同 取 得 的 财 产 应 当 予 以 返 还 ; 不 能 返 还 或 者 没 有 必 要 返 还 的 , 应 当 折 价 补 偿 【 答 案 】 ACD 42.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了 买 卖 合 同 ,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买 卖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交 货 和 付 款 的 先 后 顺 序 的 , 甲 公 司 在 乙 公 司 没 有 交 货 之 前 有 权 拒 绝 其 付 款 的 要 求 B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先 交 货 后 付 款 的 , 甲 公 司 在 乙 公 司 交 货 不 符 合 约 定 时 有 权 拒 绝 其 付 款 的 要 求 C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先 交 货 后 付 款 的 , 乙 公 司 在 交 货 前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甲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的 , 可 以 中 止 履 行 合 同 D 买 卖 合 同 约 定 先 交 货 后 付 款 的 , 乙 公 司 在 交 货 前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甲 公 司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的 , 可 以 自 行 解 除 合 同 【 答 案 】 ABC 43.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工 程 款 100万 元 , 债 务 到 期 后 甲 公 司 因 资 金 不 足 久 拖 不 还 。 同 时 , 甲 公 司 将 价 值 200万 元 的 200件 产 品 无 偿 转 让 给 丙 公 司 , 给 乙 公 司 造 成 了 损 害 。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乙 公 司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乙 公 司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甲 公 司 的 无 偿 转 让 行 为 B 乙 公 司 在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5年 内 均 可 行 使 撤 销 权 C 乙 公 司 撤 销 权 行 使 的 范 围 为 200万 元 D 乙 公 司 行 使 撤 销 权 的 必 要 费 用 , 由 甲 公 司 负 担 【 答 案 】 AD 44.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当 事 人 对 合 同 条 款 的 理 解 有 争 议 的 ,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哪 些 因 素 确 定 该 条 款 的 真 实 意 思 ? A 合 同 所 使 用 的 词 句 B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C 合 同 的 目 的 D 交 易 习 惯 以 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答 案 】 ABCD 45.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有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之 一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A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B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当 事 人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不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C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主 要 债 务 , 经 催 告 后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D 当 事 人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债 务 致 使 不 能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 答 案 】 ABCD 46.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合 同 中 格 式 条 款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采 用 格 式 条 款 订 立 合 同 的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的 一 方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原 则 确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B 采 用 格 式 条 款 订 立 合 同 的 ,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的 一 方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的 方 式 提 请 对 方 注 意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其 责 任 的 条 款 C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加 重 对 方 责 任 的 , 该 格 式 条 款 无 效 D 对 格 式 条 款 有 两 种 以 上 解 释 的 , 应 当 作 出 有 利 于 提 供 格 式 条 款 一 方 的 解 释 【 答 案 】 ABC 47.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非 金 钱 债 务 的 ,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下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能 要 求 其 继 续 履 行 ? A 该 债 务 的 标 的 不 适 于 强 制 履 行 B 债 权 人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要 求 履 行 C 该 债 务 在 法 律 上 不 能 履 行 D 该 债 务 在 事 实 上 不 能 履 行 【 答 案 】 ABCD 48. 甲 公 司 与 乙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 由 乙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某 专 利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 乙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指 派 专 利 代 理 人 张 某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 张 某 在 一 审 开 庭 后 感 觉 案 件 复 杂 疑 难 , 本 人 和 该 事 务 所 难 以 胜 任 。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乙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委 托 合 同 B 甲 公 司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委 托 合 同 C 专 利 代 理 人 张 某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委 托 合 同 D 专 利 代 理 人 张 某 可 以 无 需 甲 公 司 同 意 自 行 转 委 托 丙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的 李 某 代 理 该 案 件 【 答 案 】 AB 49. 甲 公 司 与 方 某 签 订 技 术 开 发 合 同 , 委 托 方 某 研 究 开 发 一 套 自 动 化 控 制 系 统 , 双 方 未 约 定 权 利 归 属 。 关 于 本 案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方 某 B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方 某 和 甲 公 司 共 有 C 如 果 方 某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的 , 甲 公 司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受 让 的 权 利 D 如 果 方 某 取 得 专 利 权 的 , 甲 公 司 可 以 免 费 实 施 该 专 利 【 答 案 】 ACD 50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律 师 可 以 被 委 托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B 当 事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被 委 托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C 有 关 社 会 团 体 推 荐 的 公 民 可 以 被 委 托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D 专 利 代 理 人 经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协 会 推 荐 , 可 以 在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中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 答 案 】 ABCD 【 发 表 评 论 】 51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由 哪 些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A.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B. 海 事 法 院 C.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的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D.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确 定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 答 案 】 ACD 52.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管 辖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对 下 落 不 明 的 人 提 起 的 有 关 身 份 关 系 的 诉 讼 , 由 原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原 告 住 所 地 与 经 常 居 住 地 不 一 致 的 , 由 原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B. 因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者 合 同 履 行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C. 因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被 告 住 所 地 或 者 保 险 标 的 物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D. 因 公 司 设 立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 , 由 公 司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答 案 】 BCD 53.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可 以 作 为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 A 电 子 数 据 B 勘 验 笔 录 C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D 视 听 资 料 【 答 案 】 ABCD 54.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证 据 保 全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的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申 请 保 全 证 据 B 证 据 保 全 只 能 依 当 事 人 申 请 进 行 , 人 民 法 院 不 得 主 动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C 当 事 人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的 , 可 以 在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前 书 面 提 出 D 证 据 保 全 可 能 对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责 令 申 请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 答 案 】 ACD 55.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就 发 明 专 利 侵 权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 起 诉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哪 些 条 件 ? A 原 告 是 与 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B 有 明 确 的 被 告 C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民 事 诉 讼 的 范 围 和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D 有 具 体 的 诉 讼 请 求 和 事 实 、 理 由 【 答 案 】 ABCD 56.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保 全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利 害 关 系 人 因 情 况 紧 急 , 不 立 即 申 请 保 全 将 会 使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提 起 诉 讼 前 向 被 申 请 人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B. 利 害 关 系 人 因 情 况 紧 急 , 不 立 即 申 请 保 全 将 会 使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提 起 诉 讼 前 向 被 保 全 财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C.申 请 保 全 有 错 误 的 , 申 请 人 应 当 赔 偿 被 申 请 人 因 保 全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D.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申 请 采 取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等 财 产 保 全 方 法 , 在 保 全 财 产 后 无 需 通 知 被 保 全 财 产 的 人 【 答 案 】 ABC 57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第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一 律 应 当 公 开 进 行 B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一 律 公 开 宣 告 判 决 C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应 当 在 开 庭 三 日 前 通 知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与 人 D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民 事 案 件 ,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巡 回 审 理 、 就 地 办 案 【 答 案 】 BCD 58. 张 某 起 诉 王 某 违 约 并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违 约 金 , 经 县 市 两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均 胜 诉 。 王 某 以 生 效 的 二 审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为 由 申 请 再 审 。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提 审 的 , 按 照 第 二 审 程 序 审 理 B.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交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的 ,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照 第 一 审 程 序 审 理 C.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决 定 再 审 的 , 裁 定 中 止 原 判 决 的 执 行 D.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的 , 王 某 可 以 向 人 民 检 察 院 申 请 抗 诉 【 答 案 】 ACD 59.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执 行 程 序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民 事 判 决 , 由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与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同 级 的 被 执 行 的 财 产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B 人 民 法 院 自 收 到 申 请 执 行 书 之 日 起 超 过 6个 月 未 执 行 的 , 申 请 执 行 人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执 行 C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执 行 中 自 行 和 解 达 成 协 议 的 , 执 行 员 应 当 将 协 议 内 容 记 入 笔 录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D 据 以 执 行 的 法 律 文 书 被 撤 销 的 ,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终 结 执 行 【 答 案 】 ABCD 60.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 依 据 的 下 列 哪 些 规 定 不 合 法 , 在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时 , 可 以 一 并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提 出 对 该 规 定 的 审 查 申 请 ? A. 国 务 院 部 、 委 员 会 规 章 B.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C.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的 规 定 D.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 答 案 】 CD 【 发 表 评 论 】 61. 某 个 体 工 商 户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 欲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口 头 申 请 B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在 任 意 时 间 书 面 申 请 , 不 受 任 何 期 限 限 制 C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不 得 向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D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应 当 向 该 个 体 工 商 户 收 取 复 议 请 求 费 【 答 案 】 AC 62. 商 务 部 针 对 甲 公 司 收 购 乙 公 司 达 到 经 营 者 集 中 申 报 标 准 而 未 进 行 申 报 的 情 况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对 甲 公 司 处 以 20万 元 罚 款 。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甲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下 列 哪 些 途 径 寻 求 救 济 ? A 向 商 务 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B 向 国 务 院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C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后 ,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D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后 ,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国 务 院 申 请 最 终 裁 决 【 答 案 】 ACD 63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在 行 政 复 议 过 程 中 , 被 申 请 人 不 得 自 行 向 申 请 人 收 集 证 据 B 在 行 政 复 议 过 程 中 , 被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行 向 有 关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收 集 证 据 C 申 请 人 不 得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D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前 要 求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 答 案 】 AD 64.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凿 ,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 程 序 合 法 , 内 容 适 当 的 , 决 定 维 持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 被 申 请 人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 决 定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C. 主 要 事 实 不 清 、 证 据 不 足 的 , 决 定 撤 销 、 变 更 或 者 确 认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D.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明 显 不 当 的 , 决 定 撤 销 、 变 更 或 者 确 认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 答 案 】 ABCD 65.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B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不 得 进 行 调 解 C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补 偿 纠 纷 ,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不 得 进 行 调 解 D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在 申 请 人 的 行 政 复 议 请 求 范 围 内 , 不 得 作 出 对 申 请 人 更 为 不 利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 答 案 】 AD 66.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的 下 列 哪 些 行 政 诉 讼 ? A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任 免 决 定 不 服 的 B 对 征 收 、 征 用 决 定 及 其 补 偿 决 定 不 服 的 C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经 营 自 主 权 的 D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滥 用 权 力 排 除 或 者 限 制 竞 争 的 【 答 案 】 BCD 67.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管 辖 的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A 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都 有 管 辖 权 的 案 件 , 原 告 可 以 选 择 其 中 一 个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B 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 由 最 先 收 到 起 诉 状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C 人 民 法 院 发 现 受 理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本 院 管 辖 的 , 应 当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 受 移 送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D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 由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管 辖 【 答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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