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考试复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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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9 页 电大律师实务考试复习题一 、 判 断 正 误 ( 判 断 下 列 各 题 内 容 是 否 正 确 , 正 确 的 在 题 后 括 号 内 打 , 错 误的 打 分 )1 只 要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 公 民 就 可 以 以 律 师 身 份 执 业 。 ( )2 律 师 既 可 以 在 一 个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 也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 在 两 个 以 上 律 师事 务 所 执 业 。 ( )3 律 师 应 聘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 与 聘 方 的 法 律 关 系 , 是 一 种 契 约 关 系 。( )4 曾 担 任 法 官 、 检 察 官 的 律 师 , 从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离 任 后 两 年 内 , 不 得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 (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自 1997 年 10月 1 日 起 施 行 。 ( )( ) 6、 外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华 机 构 , 必 须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部 批 准 ,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登 记 注 册 。( ) 7、 侦 查 阶 段 律 师 会 见 犯 罪 嫌 疑 人 , 侦 查 机 关 应 派 员 在 场 。( ) 8、 律 师 会 见 被 监 视 居 住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不 需 要 经 过 批 准 , 也不 必 通 知 任 何 机 关 。( ) 9、 马 某 因 犯 故 意 杀 人 罪 可 能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 马 某 本 人 没 有委 托 辩 护 律 师 , 这 种 情 况 下 , 法 院 应 当 为 其 指 定 辩 护 人 。( ) 10、 从 性 质 上 分 析 , 律 师 的 赔 偿 责 任 是 一 种 合 同 责 任 。( ) 11、 申 请 在 国 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必 须 有 执 业 律 师20人 以 上 、 其 中 熟 练 运 用 外 国 语 工 作 的 不 少 于 3 人 。 ( ) 12、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协 会 对 律 师 、 律 师 事 务 所 的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和 处 理 。( ) 13、 根 据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以 委 托 律师 以 辩 护 人 身 份 介 入 侦 查 阶 段 。( ) 14、 根 据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 我 国 二 审 法 院 审 理 上 诉的 民 事 案 件 , 应 以 书 面 审 理 为 原 则 。 第 2 页 共 9 页 ( ) 15、 曾 担 任 法 官 、 检 察 官 的 律 师 , 从 法 院 、 检 察 院 离 任 后 两年 内 , 不 得 担 任 诉 讼 代 理 人 或 者 辩 护 人 。( ) 16、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规 范 适 用 于 律 师 在 执 行 职 务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行 为 。( ) 17、 为 有 经 济 困 难 的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是 律 师 的 义 务 ,也 是 律 师 执 业 纪 律 的 要 求 。( ) 18、 律 师 私 自 收 费 的 予 以 停 止 执 业 十 二 个 月 或 取 消 律 师 资格 的 处 分 。( ) 19、 在 一 起 经 济 纠 纷 中 , 赵 律 师 代 理 原 告 。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赵 律 师 与 原 告 依 法 解 除 了 委 托 合 同 。 本 案 被 告 遂 聘 请 赵 律 师 作 为诉 讼 代 理 人 。 原 告 对 此 提 出 异 议 , 认 为 赵 律 师 的 做 法 违 反 了 律 师 执 业 纪 律 。 被告 则 认 为 赵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是 在 原 告 依 法 解 除 委 托 合 同 后 , 并 未 违 背 律 师 执 业 纪 律 。 被 告 的 意 见 是 不 正 确 的 。( ) 20、 孙 律 师 的 弟 弟 是 法 院 审 判 员 , 每 当 其 承 办 案 件 时 , 总是 向 当 事 人 推 荐 其 哥 孙 律 师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 ; 孙 律 师 接 受 委 托 后 , 对 方 当 事 人 从未 提 出 过 异 议 , 也 没 有 发 现 孙 律 师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 但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认 为 孙律 师 的 做 法 违 反 了 律 师 执 业 纪 律 , 应 当 予 以 处 分 。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的 看 法 符 合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规 定 。( ) 21、 律 师 资 格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制 定 。( ) 22、 只 要 经 考 试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 公 民 就 可 经 律 师 身 份 执 业 。( ) 23、 国 家 机 关 的 现 职 工 作 人 员 只 要 取 得 律 师 资 格 , 可 经 兼任 执 业 律 师 。( ) 24、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其 设 立 的 分 所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 ) 25、 律 师 必 须 加 入 的 在 地 的 地 方 律 师 协 会 。二 、 名 词 解 释1 法 律 顾 问 第 3 页 共 9 页 2 律 师 见 证3 辩 护 权4 法 律 咨 询5 代 书 6、 律 师 法 律 责 任 7、 律 师 辩 护 8.行 政 诉 讼 9、 诉 前 禁 令 10、 律 师 代 行 上 诉 权11、 法 律 援 助 第 4 页 共 9 页 12、 律 师 实 务13、 律 师 辩 护三 、 简 答 题1 申 请 领 取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应 当 提 交 哪 些 文 件 ? 2 律 师 代 理 有 什 么 特 征 ?3 什 么 是 辩 护 律 师 的 工 作 原 则 ?4、 简 述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原 告 人 有 哪 些 ? 5、 简 述 申 请 再 审 须 符 合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 第 5 页 共 9 页 6、 简 述 律 师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的 主 要 权 利 。7、 试 述 刑 事 诉 讼 律 师 辩 护 与 被 指 控 人 权 利 保 障 的 之 间 关 系 。8、 简 述 刑 事 自 诉 案 件 包 括 哪 几 类 ? 9、 简 述 律 师 在 收 集 证 据 的 过 程 中 应 当 注 意 的 问 题 。四 、 案 例 分 析 题1、 李 虎 与 张 兰 于 1990 年 结 婚 , 婚 后 生 一 女 孩 。 后 因 性 格 不 合 , 经 常 吵 闹 。 1995 年 , 李 虎 以 双 方 无 共 同 语 言 等 理 由 诉 至 区 人 民 法 院 , 要 求 与 张 兰 离 婚 , 区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驳 回 起 诉 。 后 夫 妻 关 系 仍 未 好 转 。 1996 年 10月 , 张 兰 计 划 外 又生 一 女 孩 , 经 双 方 同 意 送 他 人 抚 养 。 1997 年 3 月 李 虎 再 次 向 区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坚 决 要 求 与 张 兰 离 婚 , 区 法 院 认 为 夫 妻 感 情 确 已 破 裂 , 遂 判 决 李 虎 与 张 兰 离 婚 。 第 6 页 共 9 页 张 兰 不 服 , 以 感 情 示 完 全 破 裂 , 财 产 分 割 不 公 等 理 由 上 诉 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请 问 如 你 是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 你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此 案 ? 并 请 说 明 理 由 。2、 2003年 10月 8日 , 某 职 业 专 科 学 校 学 生 ( 生 于 1986年 12月 ) 沈 某 骑车 去 公 园 玩 , 至 某 小 学 附 近 时 , 迎 面 驶 来 的 一 辆 大 货 车 的 拖 挂 车 厢 将 前 方 与 其 同 向 骑 车 上 班 的 某 公 司 业 务 员 金 某 挂 倒 , 金 某 当 场 昏 迷 过 去 。 挂 在 她 自 行 车 前把 上 的 钱 包 甩 落 在 地 , 一 捆 人 民 币 ( 计 5000 元 ) 甩 出 包 外 。 此 时 沈 某 正 好 骑 到 ,便 将 这 捆 钞 票 和 林 的 钱 包 ( 包 内 还 有 5000元 ) 拾 起 , 一 并 装 进 自 己 的 双 肩 书 包内 。 此 事 被 骑 车 经 过 的 一 名 学 生 纪 某 看 见 , 当 纪 某 询 问 沈 某 为 何 把 钱 包 放 进 自己 袋 内 时 , 沈 某 谎 称 他 与 金 某 一 道 去 银 行 取 款 回 来 , 纪 某 未 在 追 究 。 沈 某 在 现场 帮 助 交 警 将 金 某 抬 上 汽 车 然 后 离 去 。 金 某 因 伤 重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沈 某 用 2000元 买 书 、 吃 喝 , 余 款 存 入 银 行 。 后 因 公 安 机 关 追 查 万 元 巨 款 下 落 , 沈 某 闻 讯 害怕 受 到 处 罚 , 便 将 8000元 存 折 交 某 市 交 警 队 , 并 交 代 了 事 情 经 过 , 表 示 愿 退 赔2000 元 , 接 受 处 理 。问 : 沈 某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如 果 你 作 为 沈 某 的 辩 护 律 师 , 应 从 案 中 哪 些 情 况 为 沈 某 辩 护 ? 第 7 页 共 9 页 3、 王 某 是 某 师 范 院 校 中 文 系 的 讲 师 ,平 时 喜 欢 钻 研 法 律 ,并 且 参 加 了 全 国 律 师资 格 统 一 考 试 ,四 次 参 加 却 连 年 落 榜 。 一 次 一 个 熟 人 介 绍 他 为 一 起 经 济 纠 纷 一方 当 事 人 做 代 理 人 ,参 与 了 诉 讼 ,后 来 官 司 打 赢 了 ,王 某 也 获 得 了 不 薄 的 收 入 。 从此 “ 王 律 师 ” 声 名 鹊 起 ,他 一 直 以 律 师 身 份 进 行 代 理 活 动 ,直 至 被 对 方 当 事 人 的代 理 律 师 揭 穿 。问 题 1.王 某 的 代 理 行 为 违 反 了 律 师 法 的 什 么 规 定 ?2.对 王 某 的 行 为 ,应 根 据 什 么 规 定 处 理 ? 4、 在 一 起 民 事 纠 纷 中 ,原 告 张 某 为 了 能 尽 快 地 打 赢 这 场 官 司 ,决 定 找 自 己 的 朋 友王 律 师 做 代 理 人 ,他 给 了 王 律 师 1000元 代 理 费 。 王 律 师 认 为 张 某 是 自 己 的 密 友 ,给 张 某 作 代 理 人 只 是 帮 忙 而 已 ,没 有 必 要 向 所 在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汇 报 ,于 是 很 快 接了 案 子 ,直 接 代 理 张 某 出 差 了 。问 题 请 问 王 律 师 的 行 为 合 法 吗 ? 第 8 页 共 9 页 5案 情 犯 罪 嫌 疑 人 刘 某 因 参 加 聚 众 斗 殴 ,致 人 重 伤 被 区 公 安 分 局 逮 捕 。 第 二 天刘 某 的妻 子 丁 某 找 到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律 师 卢 某 。 双 方 商 定 ,由 卢 某 担 任 刘 某 的 律 师 进行 辩 护 ,最 好能 把 刘 某 放 出 来 ,至 少 也 要 少 判 几 年 。 丁 某 当 场 给 了 卢 某 1万 元 现 金 作 为 酬 劳 。后 来 卢 某 在本 案 调 查 中 ,收 集 到 不 利 于 刘 某 的 有 关 证 据 ,随 之 销 毁 。 在 本 案 移 交 检 察 院 审 查起 诉 时 ,卢 某告 诉 丁 某 最 好 向 本 案 承 办 人 员 “ 表 示 表 示 ” ,丁 于 是 向 有 关 人 员 行 贿 ,被 拒 绝 。卢 通 过 熟 人 获 准 会 见 被 告 人 ,并 带 丁 某 同 去 。问 题 卢 某 的 行 为 中 哪 些 是 非 法 的 ? 6. 案 情 甲 于 1993年 政 法 大 学 毕 业 后 在 某 中 级 法 院 工 作 了 3年 ,并 在 此 期 间 考取 了 律 师 资格 ,1996年 9月 他 辞 职 到 某 律 师 事 务 所 做 律 师 。 1997 年 10月 他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实习 满 一 年 ,并 获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问 题 从 何 时 起 甲 有 资 格 代 理 诉 讼 ? 第 9 页 共 9 页 7. 案 情 正 兴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张 正 与 朋 友 王 晓 闲 聊 中 得 知 王 晓 所 在 的 公 司 正 陷入 一 起 合 同纠 纷 ,标 的 额 为 300万 元 ,公 司 经 理 欲 聘 正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代 理 诉 讼 。 张 正 为将 业 务 揽 到 自己 名 下 ,就 煞 有 介 事 地 向 王 晓 编 了 几 个 正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 败 笔 ” 并 向 王 晓 许 诺 ,若 能 帮 助 自 己 将 官 司 揽 到 手 ,官 司 了 结 后 ,支 付 给 王 晓 5000 元 介 绍 费 。问 题 张 正 的 行 为 合 法 吗 ? 8案 情 刘 律 师 、 张 律 师 和 赵 律 师 合 伙 开 办 了 环 中 律 师 事 务 所 ,由 于 业 务 少 ,房 子租 金 高 , 累 积 债 务 十 万 元 ,将 办 公 设 施 抵 债 后 仍 有 四 万 元 的 债 务 。问 题 1.假 如 债 权 人 因 找 不 到 刘 律 师 和 张 律 师 ,向 法 院 起 诉 请 求 赵 律 师 偿 还 四万 元 ,法 院 应 否 支 持 ?2 三 位 合 伙 律 师 的 家 庭 财 产 是 否 可 以 用 来 还 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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