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考试法律试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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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练 习 题 ( 不 定 项 ) 法 理 1、 法 的 最 终 决 定 因 素 是 ( ) A、 统 治 阶 级 意 志 B、 阶 级 斗 争 状 况 C、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D、 历 史 传 统 2 、 法 律 不 同 于 其 他 上 层 建 筑 的 基 本 特 征 有 ( ) A、 法 是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社 会 规 范 ; B、 法 规 定 人 们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权 力 的 社 会 规 范 ; C、 法 是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 的 社 会 规 范 D、 法 是 调 整 思 想 和 行 为 的 社 会 规 范 3 、 某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规 定 : “早 6 点 至 晚 6 点 长 安 街 禁 止 大 货 车 通 行 ”, 本 法 律 条 文 包 括 的 法 律 规 范 结 构 包 括 : ( ) A、 假 定 B、 处 理 C、 义 务 D、 法 律 后 果 4 、 下 列 选 项 中 属 于 我 国 正 式 法 律 渊 源 的 是 ( ) A、 行 政 规 章 B、 国 际 条 约 C、 少 数 民 族 习 惯 D、 行 业 习 惯 5 、 法 律 关 系 的 构 成 要 素 是 ( ) A、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B、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C法 律 事 实 D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6 、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包 括 ( ) A、 物 B、 人 身 利 益 C、 精 神 产 品 D、 行 为 结 果 7 、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抽 象 的 、 一 般 的 条 件 是 ( ) A、 权 利 主 体 B、 法 律 事 实 C、 法 律 规 范 D、 法 律 事 件 8 、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法 律 的 创 制 活 动 ( ) A、 法 律 的 制 定 B、 法 律 的 修 改 C、 法 律 的 汇 编 D、 法 律 的 废 除 9 、 下 列 关 于 法 律 的 遵 守 (即 守 法 )判 断 正 确 的 有 ( ) A 守 法 是 我 国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义 务 B 守 法 仅 指 公 民 个 人 的 守 法 , 国 家 机 关 是 执 法 主 体 , 不 是 守 法 主 体 C 守 法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D 公 民 守 法 的 “ 法 ” , 仅 指 宪 法 和 法 律 。 10 、 法 律 溯 及 力 是 指 法 律 颁 布 后 ( ) 是 否 适 用 , 适 用 , 则 为 有 溯 及 力 ; 否 则 , 则 没 有 溯 及 力 。 A、 对 其 生 效 以 后 发 生 的 事 件 B、 对 其 生 效 以 后 的 行 为 C、 对 其 生 效 以 前 发 生 的 事 件 和 行 为 D、 对 其 生 效 以 后 发 生 的 事 件 和 行 为 11、 按 照 适 用 范 围 的 不 同 , 法 律 可 分 为 ( ) A、 根 本 法 与 普 通 法 B、 一 般 法 与 特 别 法 C、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D、 制 定 法 与 判 例 法 12 、 在 我 国 , 法 律 监 督 的 专 门 机 关 是 ( ) A、 国 家 公 安 机 关 B、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C、 国 家 审 判 机 关 D、 国 家 检 察 机 关 13 、 在 监 督 类 型 中 “二 审 终 审 制 ”属 于 ( ) A.立 法 监 督 B.行 政 监 督 C.检 察 监 督 D.审 判 监 督 宪 法 1、 宪 法 是 根 本 法 , 宪 法 不 同 于 其 他 一 般 法 律 ,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 ) A 宪 法 的 内 容 规 定 一 个 国 家 的 根 本 制 度 B 宪 法 的 内 容 取 决 于 社 会 的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C 宪 法 集 中 体 现 各 种 政 治 力 量 对 比 关 系 D 宪 法 的 效 力 和 修 改 程 序 不 同 于 一 般 法 律 2 、 宪 法 具 有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 宪 法 的 最 高 法 律 效 力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哪 些 方 面 的 含 义 ? ( ) A.宪 法 是 制 定 普 通 法 律 的 依 据 , 任 何 普 通 法 律 、 的 法 规 都 不 得 与 宪 法 相 抵 触 , 否 则 应 予 废 除 或 修 改 ; B.宪 法 是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全 体 公 民 的 最 高 行 为 准 则 C.在 制 定 和 修 改 程 序 上 , 宪 法 比 其 他 法 律 的 要 求 更 加 严 格 D.在 内 容 上 , 宪 法 规 定 国 家 最 根 本 、 的 最 重 要 的 问 题 3 、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监 督 宪 法 实 施 的 机 关 有 ( ) 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C.最 高 人 民 法 院 D.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4 、 由 选 民 间 接 选 举 产 生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是 ( ) A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B 自 治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C 设 区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D 县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5 、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国 有 经 济 , 即 社 会 主 义 全 民 所 有 制 经 济 ,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 ) A.主 导 力 量 B.领 导 力 量 C.核 心 力 量 D.中 坚 力 量 6 、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A 环 境 权 B 平 等 权 C 出 版 自 由 D 受 教 育 权 7 、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下 列 选 项 中 哪 一 种 情 况 不 是 公 民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权 的 条 件 ? ( ) A.公 民 在 年 老 时 B.公 民 在 疾 病 时 C.公 民 在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时 D.公 民 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8 、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退 休 人 员 的 生 活 受 到 ( ) A.国 家 的 保 障 B.社 会 的 保 障 C.所 在 工 作 单 位 的 保 障 D.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保 障 9 、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第 3 5 条 规 定 , 出 版 自 由 属 于 我 国 公 民 的 ( ) A 文 化 自 由 B 写 作 自 由 C 政 治 自 由 D 人 身 自 由 10 、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 下 列 哪 些 表 述 是 不 正 确 的 ? ( ) A.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公 民 不 再 享 有 科 学 研 究 的 自 由 B.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公 民 不 再 享 有 艺 术 创 作 的 自 由 C.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公 民 不 再 享 有 出 版 著 作 的 自 由 D.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公 民 不 再 享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11、 现 行 宪 法 第 4 2 条 和 第 4 6 条 规 定 的 ( ) 既 是 我 国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 又 是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 A 通 信 权 B 申 诉 、 控 告 权 C 劳 动 权 、 受 教 育 权 D 选 举 权 12 、 我 国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中 实 行 首 长 负 责 制 的 机 关 有 ( ) A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B 国 务 院 及 其 各 部 委 C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D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13 、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享 有 国 务 院 总 理 人 选 提 名 权 的 是 ( ) A.国 家 主 席 B.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C.全 国 人 大 主 席 团 D.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14 、 我 国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机 关 中 , 由 实 行 区 域 自 治 的 民 族 的 公 民 担 任 的 职 务 有 A.自 治 区 主 席 B.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C.自 治 州 州 长 、 自 治 县 县 长 D.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15 、 我 国 国 家 领 导 人 连 续 任 职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的 有 ( ) A.委 员 长 、 副 委 员 长 B.国 家 主 席 、 副 主 席 C.总 理 、 副 总 理 、 国 务 委 员 D.中 央 军 委 主 席 、 副 主 席 16 、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 ) A.国 家 行 政 机 关 职 务 B.民 主 党 派 的 领 导 职 务 C.国 家 审 判 机 关 的 职 务 D.国 家 检 察 机 关 的 职 务 17 、 依 据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 副 主 席 缺 位 的 时 候 ,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补 选 ; 在 补 选 以 前 , 应 当 由 ( ) 暂 时 代 理 主 席 的 职 位 A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B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C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长 D 国 务 院 总 理 18 、 下 列 属 于 我 国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的 有 ( ) 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B.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全 国 委 员 会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D.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行 政 法 1、 下 列 属 于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的 特 征 是 ( ) A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必 须 有 一 方 是 行 政 主 体 , 没 有 行 政 主 体 就 不 可 能 发 生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B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对 等 , 行 政 主 体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中 往 往 处 于 主 导 地 位 C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设 定 具 有 灵 活 性 和 及 时 性 D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争 议 只 能 由 行 政 机 关 本 身 解 决 2 、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市 节 水 办 受 市 公 用 事 业 管 理 局 的 委 托 对 某 企 业 进 行 了 处 罚 , 这 里 的 行 政 主 体 是 ( ) A.市 人 民 政 府 B.市 节 水 办 C.市 公 用 事 业 管 理 局 D.实 施 处 罚 行 为 的 公 务 员 3 、 以 下 关 于 行 政 主 体 理 解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主 体 等 同 于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B 行 政 主 体 等 同 于 行 政 机 关 C 行 政 主 体 是 享 有 行 政 职 权 ,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活 动 的 组 织 D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奖 惩 措 施 , 故 学 校 是 行 政 主 体 4 、 下 列 哪 些 人 员 不 得 录 用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 ) A 曾 因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B 曾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C 曾 经 引 咎 辞 职 的 D 有 法 律 规 定 不 得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5 、 有 效 成 立 的 行 政 行 为 , 非 依 法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或 撤 销 和 不 可 争 辩 力 , 这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的 ( ) A 公 定 力 B 确 定 力 C 拘 束 力 D 执 行 力 6 、 下 列 哪 项 是 以 行 政 行 为 对 象 为 标 准 进 行 的 分 类 ? ( ) A.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羁 束 性 行 政 行 为 与 自 由 裁 量 性 行 政 行 为 C.依 职 权 行 政 行 为 与 依 申 请 行 政 行 为 D.要 式 行 政 行 为 与 非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7 、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宪 法 、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规 定 , 制 定 和 发 布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等 法 律 规 范 的 权 力 是 ( ) A 行 政 立 法 权 B 行 政 决 定 权 C 行 政 执 行 权 D 行 政 制 裁 权 8 、 下 列 各 主 体 中 , 有 权 进 行 行 政 立 法 的 是 ( ) A.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B.广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C.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D.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政 府 9 、 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程 序 的 表 述 , 错 误 的 是 ( ) A.听 证 程 序 的 适 用 以 当 事 人 申 请 为 前 提 B.听 证 会 一 律 公 开 举 行 C.听 证 会 中 出 示 的 材 料 、 当 事 人 陈 述 以 及 辩 论 过 程 ,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D.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听 证 程 序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10 、 行 政 主 体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应 告 知 当 事 人 ( ) A.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B.行 政 处 罚 的 理 由 C.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D.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11、 对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 行 政 复 议 被 申 请 人 是 ( ) A 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B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C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组 织 的 主 管 机 关 D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受 委 托 组 织 12 、 行 政 复 议 的 一 般 申 请 期 限 为 ( ) A 15天 B 30天 C 60天 D 90天 13 、 下 列 有 关 行 政 复 议 的 表 述 , 哪 些 是 错 误 的 ? ( ) 复 议 机 关 审 理 复 议 案 件 , 一 般 不 适 用 调 解 行 政 复 议 只 审 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复 议 机 构 依 法 复 议 后 不 得 再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 可 以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14 、 某 省 某 市 甲 区 公 安 局 和 乙 区 工 商 局 以 共 同 名 义 对 某 企 业 实 施 了 行 政 处 罚 , 如 该 企 业 不 服 申 请 复 议 , 复 议 机 关 是 ( ) A.甲 区 人 民 政 府 或 乙 区 人 民 政 府 B.市 人 民 政 府 C.市 公 安 局 D.市 工 商 局 15 、 对 海 关 、 金 融 、 国 税 、 外 汇 管 理 行 政 机 关 和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 应 向 以 下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 A.本 级 人 民 政 府 B.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C.作 出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原 行 政 机 关 D.行 政 监 察 机 关 16 、 下 列 各 项 中 , 不 能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是 ( ) A.行 政 处 罚 行 为 B.行 政 处 分 C.行 政 立 法 行 为 D.行 政 主 体 对 民 事 纠 纷 的 仲 裁 、 调 解 行 为 17 、 下 列 情 形 中 , 国 家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是 ( ) A.受 害 人 所 受 损 害 是 由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行 为 造 成 的 B.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和 受 害 人 都 有 过 错 的 C.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行 为 D.行 政 机 关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乱 摊 派 的 民 法 1、 下 列 有 关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 A.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的 范 围 与 行 为 能 力 的 范 围 一 致 B.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先 于 其 行 为 能 力 产 生 C.法 人 在 清 算 期 间 仍 然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D.法 人 与 自 然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范 围 是 不 同 的 2 、 下 列 不 属 于 效 力 未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有 ( ) A.甲 基 于 重 大 误 解 而 与 乙 订 立 买 卖 笔 记 本 电 脑 的 合 同 B.丁 以 欺 诈 手 段 与 马 某 订 立 的 买 卖 钢 木 家 具 的 合 同 C.13岁 的 丙 与 某 公 司 签 订 的 购 买 一 价 值 2万 元 的 电 脑 的 合 同 D.7岁 的 成 成 与 发 达 公 司 签 订 的 接 受 10万 元 赠 与 的 合 同 3 、 公 民 伍 某 在 8 1年 3 月 2 5 日 于 战 争 中 下 落 不 明 , 该 战 争 于 8 8 年 10 月 1 日 结 束 , 其 家 属 要 申 请 宣 告 死 亡 , 必 须 在 ( ) A.83年 3月 26日 后 方 能 提 出 B.81年 3月 26日 后 方 能 提 出 C.90年 10月 2日 后 方 能 提 出 D.92年 10月 2日 后 方 能 提 出 4 、 下 列 有 关 监 护 的 说 法 中 , 错 误 的 是 ( ) A.当 被 监 护 人 已 经 具 备 了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时 , 监 护 关 系 即 解 除 B.监 护 人 可 以 是 一 人 , 也 可 以 是 多 人 C.监 护 人 可 以 代 理 被 监 护 人 进 行 民 事 活 动 D.只 有 公 民 才 能 担 任 监 护 人 5 、 法 人 的 “有 限 责 任 ”是 指 ( ) A.法 人 的 出 资 人 仅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法 人 债 务 负 责 B.法 人 的 出 资 人 以 自 己 全 部 财 产 对 法 人 债 务 负 责 C.法 人 的 经 营 者 对 法 人 债 务 负 一 定 责 任 D.法 人 仅 以 法 人 所 有 的 动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有 限 责 任 6 、 甲 、 乙 分 别 出 资 5 0 0 0 元 合 伙 经 营 , 后 因 经 营 不 善 欠 丙 2 5 0 0 0 元 , 甲 、 乙 对 该 和 合 伙 债 务 应 承 担 ( ) A、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B、 有 限 责 任 C、 无 限 责 任 D、 按 份 责 任 7 、 甲 公 司 租 用 乙 公 司 的 厂 房 , 但 乙 公 司 提 出 一 个 条 件 是 若 到 年 底 自 己 的 新 厂 房 已 经 盖 好 , 则 将 公 司 的 旧 厂 房 出 租 给 甲 。 合 同 中 的 这 一 条 件 为 ( ) A、 附 否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B、 附 肯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C、 附 肯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D、 附 否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8 、 下 列 不 属 于 共 同 共 有 的 是 ( ) A、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B、 尚 未 实 际 分 割 的 遗 产 C、 家 庭 共 有 财 产 D、 三 人 集 资 买 的 一 台 电 脑 9 、 甲 企 业 与 乙 企 业 合 并 , 则 两 企 业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因 归 于 一 人 而 消 灭 , 这 属 于 ( ) A、 抵 消 B、 提 存 C、 免 除 D、 混 同 10 、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 一 般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 ) A、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违 约 行 为 B、 合 同 当 事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C、 无 免 责 事 由 D、 违 约 行 为 与 损 失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11、 根 据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要 约 与 承 诺 的 生 效 时 间 分 别 为 ( ) A、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 承 诺 人 发 出 承 诺 时 B、 要 约 人 发 出 要 约 时 、 承 诺 人 发 出 承 诺 时 C、 要 约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时 、 承 诺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D、 要 约 人 发 出 要 约 时 、 承 诺 到 达 要 约 人 时 12 、 下 列 情 形 中 , 要 约 失 效 的 有 ( ) A、 拒 绝 要 约 的 通 知 到 达 要 约 人 B、 要 约 人 依 法 撤 销 要 约 C、 承 诺 期 限 届 满 , 受 要 约 人 未 作 出 承 诺 D、 受 要 约 人 对 要 约 的 内 容 作 出 实 质 性 变 更 E、 要 约 被 撤 回 13 、 甲 与 乙 订 立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 双 方 约 定 乙 先 将 房 屋 交 付 于 甲 , 但 在 甲 付 清 全 部 价 金 前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仍 属 于 乙 。 在 交 付 后 全 部 价 金 付 清 前 , 房 屋 因 大 火 而 灭 失 。 对 此 , 应 由 谁 承 担 损 失 ( ) A、 甲 , 因 为 房 屋 已 交 付 B、 乙 , 因 为 房 屋 所 有 权 属 于 乙 C、 甲 , 因 为 所 有 权 保 留 的 约 定 无 效 , 房 屋 所 有 权 应 视 为 属 于 甲 D、 甲 、 乙 各 负 担 一 半 损 失 14 、 19 9 9 年 5 月 , 张 某 从 华 丰 商 场 买 了 一 台 热 水 器 。 同 年 6 月 , 该 热 水 器 因 质 量 问 题 给 张 某 造 成 了 人 身 伤 害 。 2 0 0 0 年 10 月 , 张 某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张 某 有 权 请 求 华 丰 商 场 承 担 何 种 民 事 责 任 ? ( ) A、 仅 有 权 请 求 华 丰 商 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B、 仅 有 权 请 求 华 丰 商 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C、 有 权 请 求 华 丰 商 场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和 违 约 责 任 D、 只 能 在 请 求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或 违 约 责 任 中 选 择 其 一 15 、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下 列 侵 权 行 为 中 属 于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的 是 A、 饲 养 的 动 物 致 人 损 害 B、 建 筑 物 及 建 筑 物 上 的 悬 挂 物 、 搁 置 物 致 人 损 害 C、 污 染 环 境 致 人 损 害 D、 高 度 危 险 作 业 致 人 损 害 务 16 .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下 列 财 产 中 可 以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的 是 ( ) A 、 首 饰 B、 记 名 有 价 证 券 C、 麻 醉 品 D 、 盗 窃 物 17 .质 押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为 ( ) A、 权 利 确 定 之 日 B、 权 利 凭 证 交 付 之 日 C、 合 同 签 定 之 日 D、 债 务 不 能 履 行 之 日 18 .某 甲 委 托 某 乙 为 其 保 管 照 相 机 , 并 允 许 乙 使 用 。 乙 未 经 甲 同 意 擅 自 将 照 相 机 卖 给 了 素 不 相 识 的 丙 , 后 被 丁 偷 去 ,转 手 卖 给 了 戊 。 甲 回 来 得 知 情 况 后 , 主 张 所 有 权 , 丙 、 戊 也 主 张 所 有 权 , 那 么 , 该 照 相 机 应 归 ( ) A 、 甲 所 有 B、 丙 所 有 C、 戊 所 有 D 、 甲 、 丙 、 戊 均 有 所 有 权 19 .甲 在 某 服 装 店 加 工 服 装 一 套 。 取 服 装 时 , 因 带 钱 不 够 支 付 加 工 费 , 征 得 服 装 店 同 意 将 金 戒 指 一 枚 留 下 , 约 定 交 清 加 工 费 后 取 回 戒 指 , 则 服 装 店 对 戒 指 享 有 ( ) A 、 处 分 权 B、 留 置 权 C、 抵 押 权 D 、 质 押 权 经 济 法 1、 某 市 政 府 所 属 有 关 部 门 的 下 列 哪 一 行 为 违 反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规 定 ( ) A、 市 卫 生 局 成 立 的 儿 童 保 健 专 家 组 受 某 生 产 厂 家 委 托 , 对 其 婴 儿 保 健 产 品 提 供 质 量 认 证 标 志 并 收 取 赞 助 费 B、 市 工 商 局 和 市 电 视 台 联 合 举 办 消 费 者 信 得 过 产 品 评 选 活 动 , 评 选 中 违 反 公 平 程 序 而 使 当 选 的 前 八 名 全 部 为 本 市 产 品 C、 市 交 管 局 规 定 , 全 市 货 运 车 辆 必 须 在 指 定 的 两 种 品 牌 中 选 择 安 装 一 款 车 辆 运 行 记 录 器 , 否 则 不 予 年 检 ; 其 指 定 品 牌 为 本 地 的 波 浪 牌 和 法 国 的 NJK牌 D、 市 政 府 决 定 对 市 酒 厂 减 免 地 方 税 以 提 供 财 政 支 持 2 、 根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哪 一 行 为 属 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中 的 混 淆 行 为 ? ( ) A、 甲 厂 在 其 产 品 说 明 书 中 作 夸 大 其 词 的 不 实 说 明 B、 乙 厂 的 矿 泉 水 使 用 清 凉 商 标 , 而 清 凉 矿 泉 水 厂 是 本 地 一 知 名 矿 泉 水 厂 的 企 业 名 称 C、 丙 商 场 在 有 奖 销 售 中 把 所 有 的 奖 券 刮 奖 区 都 印 上 未 中 奖 字 样 D、 丁 酒 厂 将 其 在 当 地 评 奖 会 上 的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在 所 有 的 产 品 包 装 上 3 、 为 排 挤 竞 争 对 手 , 某 商 店 在 销 售 中 向 每 位 购 买 电 冰 箱 的 顾 客 赠 送 一 套 餐 具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哪 项 ?( ) A、 如 果 电 冰 箱 的 价 格 减 去 餐 具 的 价 格 小 于 电 冰 箱 的 成 本 价 则 商 店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B、 商 店 的 行 为 构 成 违 法 搭 售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C、 如 果 赠 送 餐 具 违 背 顾 客 意 愿 则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 否 则 不 构 成 D、 如 果 餐 具 质 量 不 合 格 则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 否 则 不 构 成 4 、 某 甲 与 他 人 合 作 开 办 了 一 个 固 体 饮 料 厂 , 没 有 进 行 工 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也 未 办 理 卫 生 许 可 证 。 用 淀 粉 、 白 糖 等 生 产 所 谓 的 “麦 乳 精 ”、 “强 身 大 补 精 ”, 销 售 中 使 用 的 是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 后 被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查 获 。 请 问 , 如 何 认 定 其 行 为 ? ( ) A、 甲 没 有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不 是 经 营 者 , 不 适 用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B、 甲 从 事 的 是 经 营 行 为 , 应 适 用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C、 甲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构 成 侵 权 行 为 D、 甲 违 反 工 商 管 理 法 规 , 构 成 无 照 经 营 的 违 法 行 为 5 、 下 列 行 为 中 , 哪 些 属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 A、 某 市 政 府 发 文 规 定 , 由 于 最 近 本 市 连 续 发 生 多 起 煤 气 中 毒 事 件 , 因 此 各 单 位 必 须 统 一 使 用 本 市 煤 气 公 司 生 产 的 煤 气 安 全 阀 B、 某 商 场 为 促 销 , 张 贴 海 报 , 宣 传 在 八 月 间 举 办 “ 浓 情 七 日 ” 系 列 有 奖 销 售 , 抽 奖 共 分 三 次 , 参 加 者 抽 奖 次 数 不 限 , 每 次 最 高 奖 品 为 价 值 4900 元 的 彩 电 、 空 调 、 电 脑 各 一 台 C、 某 市 果 品 公 司 由 于 货 源 信 息 不 畅 , 重 复 购 进 了 一 大 批 水 果 , 于 是 决 定 降 价 销 售 , 致 使 本 市 水 果 价 格 大 幅 度 下 降 D、 甲 公 司 为 打 开 市 场 , 经 常 在 各 地 举 行 座 谈 会 , 并 高 薪 聘 请 演 员 在 会 上 表 演 小 品 , 以 调 侃 的 方 式 演 示 说 明 使 用 其 他 公 司 的 同 类 产 品 可 能 会 导 致 的 不 良 后 果 6 、 以 下 行 为 , 哪 些 不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 A、 甲 厂 产 品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 舆 论 误 认 为 乙 厂 产 品 , 乙 厂 公 开 说 明 事 实 真 相 B、 甲 汽 车 厂 不 满 乙 钢 铁 厂 起 诉 其 拖 欠 货 款 , 散 布 乙 厂 产 品 质 量 低 劣 的 虚 假 事 实 C、 甲 火 柴 厂 捏 造 乙 火 柴 厂 偷 工 减 料 的 事 实 , 但 只 告 诉 了 乙 厂 的 几 家 客 户 D、 甲 彩 电 厂 散 布 乙 彩 电 厂 售 后 服 务 差 的 虚 假 事 实 , 虽 未 指 名 , 但 一 般 人 可 以 推 知 7 、 以 下 情 形 不 属 于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垄 断 有 ? ( ) A、 公 益 事 业 B、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限 制 性 的 商 业 行 为 C、 国 家 产 业 重 点 扶 持 的 项 目 D、 知 识 产 权 独 占 8 、 张 某 到 一 美 容 院 作 美 容 , 美 容 院 使 用 甲 厂 生 产 的 水 洁 牌 护 肤 液 为 其 做 脸 部 护 理 , 结 果 因 该 护 肤 液 系 劣 质 产 品 而 致 张 某 脸 部 皮 肤 严 重 灼 伤 , 张 某 为 此 去 医 院 治 疗 , 花 去 近 5 0 0 0 元 医 药 费 。 关 于 此 事 例 ,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A、 张 某 有 权 要 求 美 容 院 赔 偿 医 药 费 B、 张 某 有 权 要 求 甲 厂 赔 偿 医 药 费 C、 张 某 若 向 美 容 院 索 赔 , 可 同 时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D、 美 容 院 若 向 张 某 承 担 了 责 任 , 则 其 可 以 向 甲 厂 追 偿 9 、 某 公 司 生 产 销 售 一 款 新 车 , 该 车 在 有 些 新 设 计 上 不 够 成 熟 , 导 致 部 分 车 辆 在 驾 驶 中 出 现 故 障 , 甚 至 因 此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 事 后 , 该 公 司 拒 绝 就 故 障 原 因 做 出 说 明 , 也 拒 绝 对 受 害 人 提 供 赔 偿 。 该 公 司 的 行 为 侵 犯 了 消 费 者 的 哪 些 权 利 ? ( ) A、 安 全 保 障 权 B、 知 悉 真 情 权 C、 公 平 交 易 权 D、 获 取 赔 偿 权 10 、 经 营 者 的 下 列 哪 些 行 为 违 反 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的 规 定 ( ) A、 商 家 在 商 场 内 多 处 设 置 监 控 录 像 设 备 , 其 中 包 括 服 装 销 售 区 的 试 衣 间 B、 商 场 的 出 租 柜 台 更 换 了 承 租 商 户 , 新 商 户 进 场 后 , 未 更 换 原 商 户 设 置 的 名 称 标 牌 C、 顾 客 以 所 购 商 品 的 价 格 高 于 同 城 其 他 商 店 的 同 类 商 品 的 售 价 为 由 要 求 退 货 , 商 家 予 以 拒 绝 D、 餐 馆 规 定 , 顾 客 用 餐 结 账 时 , 餐 费 低 于 5元 的 不 开 发 票 11、 某 市 一 医 药 经 销 处 新 购 进 一 种 名 叫 “特 快 生 发 灵 ”的 生 发 药 , 为 打 开 这 种 药 的 销 路 , 经 销 处 便 到 电 视 台 做 广 告 , 宣 称 该 药 具 有 神 奇 效 力 。 但 消 费 者 使 用 后 , 不 同 程 度 地 出 现 脱 发 、 头 皮 皮 炎 等 症 状 。 经 鉴 定 药 有 明 显 的 副 作 用 , 不 宜 使 用 。 对 此 , 消 费 者 可 以 怎 样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 ( ) A、 消 费 者 可 以 向 医 药 公 司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 电 视 台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医 药 公 司 的 真 实 名 称 、 地 址 的 , 也 可 以 向 电 视 台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B、 消 费 者 对 电 视 台 的 虚 假 广 告 行 为 没 有 任 何 请 求 惩 处 的 权 利 C、 消 费 者 要 求 电 视 台 赔 偿 损 失 , 必 须 证 明 广 告 与 购 买 行 为 有 联 系 D、 消 费 者 要 求 电 视 台 赔 偿 损 失 , 只 需 证 明 电 视 台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12 、 我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中 第 一 次 规 定 了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的 立 法 例 。 对 下 列 经 营 者 的 哪 一 行 为 , 消 费 者 可 以 依 法 按 其 所 支 付 价 款 的 两 倍 要 求 经 营 者 赔 偿 其 损 失 ?( ) A、 不 具 备 产 品 应 当 具 备 的 性 能 而 事 先 未 作 说 明 B、 所 售 产 品 包 装 上 未 注 明 出 厂 日 期 和 保 质 期 C、 谎 称 某 国 内 私 营 产 品 为 “ 美 国 进 口 原 装 ” D、 出 售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产 品 13 、 某 厂 商 出 售 家 用 电 脑 时 , 向 消 费 者 声 明 : 本 店 对 机 内 预 装 软 件 是 否 有 合 法 版 权 概 不 负 责 , 机 器 售 出 后 若 发 生 任 何 版 权 纠 纷 , 概 与 本 店 无 关 。 厂 商 所 作 上 述 声 明 的 做 法 属 于 什 么 行 为 ? ( ) A、 产 品 侵 权 行 为 B、 无 效 民 事 行 为 C、 单 方 免 责 声 明 行 为 D、 民 事 欺 诈 行 为 14 、 甲 公 司 是 一 家 建 筑 公 司 , 与 建 材 公 司 乙 签 订 了 水 泥 和 原 沙 的 买 卖 合 同 。 在 合 同 履 行 时 , 水 泥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号 , 原 沙 也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压 强 标 准 , 双 方 因 此 发 生 争 议 。 关 于 此 争 议 适 用 的 法 律 ,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这 两 种 建 材 都 适 用 产 品 质 量 法 B. 水 泥 适 用 产 品 质 量 法 , 原 沙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C、 原 沙 适 用 产 品 质 量 法 , 水 泥 适 用 其 他 法 律 D、 这 两 种 建 材 都 不 适 用 产 品 质 量 法 15 、 下 列 有 关 产 品 缺 陷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A、 因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受 害 人 人 身 伤 害 的 , 侵 害 人 应 当 赔 偿 医 疗 费 、 治 疗 期 间 的 护 理 费 、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 等 费 用 ; 造 成 残 疾 的 , 还 应 当 支 付 残 疾 者 生 活 自 助 具 费 、 生 活 补 助 费 、 残 疾 赔 偿 金 以 及 由 其 扶 养 的 人 所 必 需 的 生 活 费 等 费 用 B、 因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受 害 人 财 产 损 失 的 , 侵 害 人 只 能 折 价 赔 偿 , 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C、 因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损 害 要 求 赔 偿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三 年 , 自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时 起 计 算 D缺 陷 , 仅 指 产 品 存 在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不 合 理 的 危 险 ; 产 品 有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 是 指 不 符 合 该 标 准 16 、 下 列 哪 些 产 品 , 其 包 装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要 求 , 有 警 示 标 志 或 者 中 文 警 示 说 明 , 标 明 储 运 注 意 事 项 ?( ) A、 剧 毒 、 危 险 、 易 碎 产 品 B、 储 运 中 不 能 倒 置 以 及 有 其 他 特 殊 要 求 的 产 品 C、 限 期 使 用 的 产 品 D、 使 用 不 当 , 容 易 造 成 产 品 本 身 损 坏 的 产 品 17 、 张 某 在 某 商 场 购 买 一 台 全 自 动 洗 衣 机 , 回 家 使 用 后 发 现 该 产 品 无 法 自 动 完 成 洗 涤 , 于 是 向 商 场 要 求 退 换 , 商 场 认 为 洗 衣 机 进 货 时 无 法 检 查 验 收 , 无 法 自 动 完 成 洗 涤 属 于 生 产 者 的 责 任 , 顾 客 应 向 厂 家 索 赔 。 问 : 张 某 应 向 谁 要 求 退 换 ? ( ) A、 只 能 向 生 产 者 要 求 退 换 B、 只 能 向 销 售 者 要 求 退 换 C、 既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要 求 退 换 , 也 可 以 向 销 售 者 要 求 退 换 D、 由 于 张 某 在 购 买 时 没 有 开 箱 要 求 试 验 , 所 以 不 能 要 求 退 换 行 政 诉 讼 法 1、 下 列 有 关 行 政 诉 讼 特 征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举 证 责 任 主 要 由 被 告 承 担 B、 行 政 诉 讼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问 题 都 不 得 适 用 调 解 C、 行 政 诉 讼 中 适 用 不 得 调 解 原 则 是 行 政 诉 讼 在 程 序 上 区 别 于 民 事 诉 讼 的 一 个 显 著 标 志 D、 行 政 诉 讼 的 法 定 撤 诉 方 式 有 自 愿 申 请 撤 诉 和 视 为 申 请 撤 诉 两 种 2 、 合 理 性 原 则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 ) A、 行 政 权 的 产 生 基 于 法 律 授 予 B、 行 政 行 为 应 建 立 在 正 当 考 虑 基 础 上 C、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应 合 乎 情 理 D、 行 政 行 为 应 符 合 行 政 目 的 3 、 下 列 纠 纷 中 , 当 事 人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有 的 ( ) A、 公 务 员 甲 不 服 所 在 行 政 机 关 对 其 作 出 的 记 过 处 理 B、 甲 对 某 市 政 府 就 其 与 乙 之 间 土 地 使 用 权 归 属 的 裁 决 不 服 C、 甲 不 服 某 公 安 机 关 认 为 其 有 犯 罪 嫌 疑 而 进 行 刑 事 拘 留 D、 甲 不 服 某 海 关 以 走 私 嫌 疑 为 由 将 其 扣 留 24小 时 4 、 原 告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服 , 提 起 的 诉 讼 , 可 由 ( )法 院 管 辖 A、 原 告 住 所 地 B、 被 告 所 在 地 C、 原 告 经 常 居 住 地 D、 原 告 被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所 在 地 5 、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第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包 括 ( ) A、 确 认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案 件 B、 海 关 处 理 的 案 件 C、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D、 对 公 安 部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6 、 行 政 诉 讼 中 被 告 的 举 证 期 间 是 ( ) A、 第 二 审 庭 审 结 束 之 前 B、 第 一 审 庭 审 结 束 之 前 C、 第 一 审 庭 审 开 始 之 前 D、 收 到 起 诉 状 副 本 之 日 起 10内 7 、 对 于 具 有 共 同 原 告 资 格 的 人 , 法 院 在 通 知 其 参 加 诉 讼 后 , 其 仍 不 愿 参 加 诉 讼 , 法 院 ( ) A、 强 行 追 加 为 共 同 原 告 B、 不 能 强 行 追 加 为 共 同 原 告 C、 可 以 强 行 追 加 为 共 同 原 告 D、 视 情 况 不 同 而 决 定 是 否 强 行 追 加 为 共 同 原 告 8 、 经 复 议 维 持 了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 被 告 应 当 是 ( ) A、 复 议 机 关 B、 做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C、 复 议 机 关 和 做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D、 复 议 机 关 和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机 关 的 共 同 上 级 机 关 9 、 某 公 安 派 出 所 对 张 某 作 出 罚 款 2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张 某 不 服 。 张 某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县 公 安 局 同 时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但 两 机 关 超 过 复 议 期 限 后 均 未 做 出 任 何 决 定 。 张 某 遂 决 定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要 求 撤 销 派 出 所 的 处 罚 决 定 。 本 案 的 适 格 被 告 应 当 是 谁 ?( ) A、 公 安 派 出 所 B、 县 公 安 局 C、 市 公 安 局 D、 县 人 民 政 府 10 、 人 民 法 院 在 第 一 审 行 政 审 判 程 序 中 , 应 当 更 换 被 告 的 , 而 原 告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裁 定 ( ) A、 不 予 受 理 B、 驳 回 起 诉 C、 中 止 诉 讼 D、 终 结 诉 讼 11、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 相 对 人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应 当 在 知 道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 )内 提 起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A、 15日 B、 30日 C、 2个 月 D、 3个 月 12 、 行 政 诉 讼 的 履 行 判 决 主 要 适 用 于 ( ) A.行 政 机 关 不 履 行 法 定 程 序 B.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保 护 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的 法 定 职 责 或 对 相 对 人 的 相 应 申 请 不 予 答 复 C.行 政 机 关 拒 绝 颁 发 许 可 证 、 执 照 或 对 相 对 人 的 相 应 申 请 不 予 答 复 D.行 政 机 关 不 依 法 发 给 相 对 人 抚 恤 金 13 、 撤 销 判 决 适 用 于 有 ( )情 形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A、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B、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错 误 C、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D、 超 越 职 权 14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 可 以 作 为 判 决 依 据 的 是 ( ) A、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B、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C、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自 治 条 例 D、 合 法 有 效 的 行 政 规 章 15 、 对 于 人 民 法 院 就 下 列 哪 种 事 项 作 出 的 行 政 裁 定 不 服 , 可 以 提 起 上 诉 ( ) A、 起 诉 不 予 受 理 B、 驳 回 起 诉 C、 财 产 保 全 D、 先 予 执 行 16 、 行 政 诉 讼 中 , 人 民 法 院 的 裁 定 主 要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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