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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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考点二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考点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二节公司法考点一公司的种类考点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考点三公司的经营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考点四公司设立的方式考点五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考点六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考点七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内容考点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考点九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考点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l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二节公司法考点十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要点内容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考点十二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点十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考点十四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1发起人认购股份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募股程序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3召开创立大会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股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考点十五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1公平、公正原则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2同股同价原则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考点十六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5)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6)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7)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考点十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考点十八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考点十九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考点二十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1责令改正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2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撤销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4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三节证券法考点一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问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考点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考点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考点四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考点五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考点六承销团与主承销人考点七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考点八股票上市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考点九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类别暂停交易情形终止交易情形股票(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有重大违法行为。(4)最近3年连续亏损(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债券(1)有重大违法行为。(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近2年连续亏损有暂停交易中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基金(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考点十信息公开的概念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考点十一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考点十二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考点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考点十四收购要约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El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考点十五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考点一基金管理人考点二基金托管人考点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考点四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按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考点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如下:(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考点一 期货的概念期货与现货相对,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者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考点二 期货的特征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1)合约标准化。(2)场所固定化。(3)结算统一化。(4)交割定点化。(5)交易经纪化。(6)保证金制度化。(7)商品特殊化。考点三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如下:(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考点四 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考点五 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第六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考点一 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4)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5)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6)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8)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考点二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考点三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考点四 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考点五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2)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3)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从业资格考点一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1)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考点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要点内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分类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申请条件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通过了“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7)未受过刑事处罚。(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考点三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1首次注册程序(1)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一、三、五位为字母,第二、四、六位为数字)。(2)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执业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检查。(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4)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5)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2变更注册程序(1)提出变更请求。(2)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3)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材料。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网站更新有关公示信息。考点四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考点五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考点六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节执业行为考点一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规定要点内容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人措施的考点二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如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有三层含义:(1)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开展范围内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3)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间人等其伯形式。考点三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的要求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在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2)如实向客户传递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考点四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内容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2)基金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3)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4)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5)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考点五代销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1)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2)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3)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4)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考点六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禁止行为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考点七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考点八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市公司调研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事先履行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2)不得向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特定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调研底稿,以及调研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计划、研究观点的调整信息。(3)不得主动寻求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4)被动知悉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人已获知有关信息的事实,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得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5)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使用调研信息的,应当保留必要的信息来源依据。考点九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的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考点十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的条件和材料考点十一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考点十二保荐代表人离职应提交的材料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2)证券业执业证书。(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考点十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1)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考点十四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财务与会计人员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2)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3)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4)未经授权动用本单位的资金、财产。(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6)损害、侵占、挪用和滥用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7)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8)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一节证券经纪考点一证券经纪业务考点二冒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中账户管理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考点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如下:(1)证券账户的开立。(2)证券账户卡挂失补办。(3)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4)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5)证券账户合并。(6)证券账户注销。(7)非交易过户。考点四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选择客户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资金账户的管理及操作规范具体如下:(1)资金账户的开立。(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4)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5)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6)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7)账户挂失、补办。(8)账户解挂。(9)客户重要资料变更。(10)密码修改、清密。客户密码遗忘或需柜台修改密码的,可给予清密,由客户本人重新设定密码。(11)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12)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考点五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如下:(1)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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