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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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论一、 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 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 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 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 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 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 鲜明的专制特性?(五) 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 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一、 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 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 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 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 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 夏商西周的礼一、 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二、 周礼的分类(一) 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二) 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三、 周礼的实质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四、 周礼的内容(一) 土地所有权1、 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2、 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3、 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4、 土地交易:“田里不鬻”。(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二) 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三) 婚姻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2、 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 婚姻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四) 家庭维护父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维护夫权:男尊女卑,夫权至上。(五) 继承夏朝的王位继承主要实行父死子继的世袭传子制度。商朝中前期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商朝后期将兄终弟及改为父死子继。商末实行嫡子继承制度。西周主要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和宗祧继承。第三节 夏商西周的刑l 指导思想的变化:1、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l 周初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基础上提出“明德慎罚”思想。“德”即包括敬天、敬祖、保民三个方面。“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即适用刑罚、实施刑罚时应宽缓、审慎、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滥杀无辜。这一思想后经汉儒改造为“德主刑辅”,是古代慎刑思想的理论先导。一、 刑的制定(一)禹刑:夏朝刑书,正刑有五,科条三千。(三) 汤刑:商朝刑书,又称殷彝。(三)九刑:西周初年制定的刑书九篇(刑书九篇或九种刑罚)(四)吕刑:吕候制刑:西周中期的又一次大的立法活动。吕刑的主要内容是将夏朝已有的赎刑整理完善为赎刑制度,还广泛涉及制定吕刑的背景和理由、西周法制的思想基础、刑事政策、刑罚原则以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实际上是对西周法制经验的一次全面性的总结,是我国古代一篇珍贵的法律文献。(五)誓、诰、训、命:甘誓、汤誓、康诰等。二、 刑法种类(夏朝)(一) 五刑(法定常用刑)墨、劓、刖(膑)、宫、大辟(二) 族刑(重罪的族诛刑)孥戮(三) 赎刑(适用于同族人犯疑罪的经济刑)商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同夏2、族诛刑:劓殄3、后期特殊死刑周朝1、常用法定刑:五刑2、适用于贵族、官吏及同族人疑罪的轻刑流、赎、鞭、扑三、 主要罪名夏朝:不孝、弗用命(不从誓命)、昏墨贼商朝:违抗王命、犯上作乱、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西周:不孝不友、杀人越货、违抗王命、盗窃与拐骗奴隶、变礼异乐、群饮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侮圣人,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三风十愆”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四、 刑法原则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疑罪从无)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4、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5、罪疑惟轻6、用刑适中7、罪人不孥8、悼耄不刑五、礼与刑的关系(一) 礼和刑的共同性1、对是非的评价标准一致2、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 礼和刑的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扬善.礼能实现劝善的作用)2、使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非礼对庶人无约束力大夫犯罪不受刑罚惩处。礼不下庶人:一是指礼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不是为庶人而没。二是礼赋予贵族的特权庶人不能享受。庶人只有守礼的义务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的锋芒针对庶人、奴隶和异族。二是五刑三千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刑书没有设定大夫犯罪的条款;三是大夫犯罪、在审理时享有种种特权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一、 司法职官的设置(一) 夏朝: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二) 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三) 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2、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3、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二、 诉讼审判制度(一) 夏、商:以神明裁判最具代表性。(二) 西周:1、 告诉:分为“狱”和“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2、 审理: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重视口供,允许刑讯。还有其他证据形式。“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即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色、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此方法虽然简陋、粗糙,却是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最早运用。3、 判决:判决时要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可以类推。4、 上诉:判决书要向犯人宣读,允许上诉。有“路鼓”、“肺石”直诉制度。5、 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司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五种循私枉法行为,就构成犯罪,必须处以与罪犯同样的刑罚.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关于法官责任制的最早规定.6、 执行:徒刑和拘役的刑罚方法。(见书)三、 监狱管理夏朝监狱称“圜土”,特别监狱称“夏台”。西周监狱也称“圜土”,也称“囹圄”,其中关押的主要是有罪未决或等待行刑的人犯,由掌囚看管。春秋以后,监狱通称“囹圄”。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铸刑书、铸刑鼎、法经第一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一、 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一方面是“礼崩乐坏”,一方面是新的主要用于定罪量刑的“法”规范的产生。(一) 主要表现:1、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2、 篡杀违礼时间层出不穷。(二) 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周王作为天下共主地位的逐渐丧失,导致礼、刑约束力的削弱是其主要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引起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最根本原因。二、 春秋时期各国的立法活动(一) 晋国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还有赵宣子时代曾经作“夷蒐之法”;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二) 楚国在楚文王是制定“仆区之法”。楚庄王时期制定“茆门之法”。(三) 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有“铸刑书”之举。三、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举动(一) 公布成文法的原因: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所趋;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二) 成文法的公布:1、 子产“铸刑书”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2、 晋国“铸刑鼎”春秋时期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13年,晋国的大臣赵鞅,荀寅率领军队在汝滨筑城时,将范宣子所修订的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3、 邓析“造竹刑”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所拟定的一部法律,因书于竹简而得名.竹刑起初系私人著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大臣认为竹刑更适合于国情,于公元前501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至此,竹刑正式为郑国所采用,成为国家的法律.(三)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 社会历史潮流使然,是法制发展的大趋所趋2、 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的司法垄断传统3、 为战国时期的“法治”运动打下基础,提供条件条件第二章 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l 封建制法的形成时期一、 战国时期各国法制变革概况(一) 法制指导思想(法家)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布之于众(二) 立法活动1、 魏国:大府之宪、法经2、 楚国:吴起变法、鸡次之典、包山楚简3、 齐国、赵国、韩国:七法守法守令十三篇、国律、刑符4、 秦国:商鞅变法、秦律、单行法二、 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一)法经的内容中国法制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特点:贯彻法家重刑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地位:在形式上,法经是秦汉律典制定的蓝本;在精神内容上,其影响远及隋唐以后。(三) 商鞅变法的内容商鞅变法期间,“改法为律”,并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1、 剥夺旧贵族特权的法令2、 发展农业奖励耕织的法令垦草令、为田开阡陌铃、奖励耕织、纳粟买爵令、分户令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为了发展小农经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商鞅下令弟兄到了一定年龄必须分家自立门户,否则要加倍征收赋税分户令客观上有利于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3、 加强中央集权和控制基层社会的法令l 什伍连坐法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制定的法令、即“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即将民户按什伍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要他们互相监视纠举“奸人”.隐匿不报者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不告奸者腰斩。这是商鞅为防止和打击民众的反抗活动而采取的措施。l 商鞅还进一步颁布“告奸法”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司考重点:秦律的主要内容和刑罚。第一节 立法概论一、 法制指导思想秦朝奉行韩非的法治思想,即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在该理论指导下,秦统治者又提出了具体的法制原则:(一)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二) “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三) 深督严责,重刑轻罪,乐以刑杀为威;(四)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二、 立法活动秦朝的立法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修订统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一) 云梦秦简(二) 云梦龙岗秦简(三) 里耶秦简三、 法律形式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l 律稳定的成文法规范l 令君主或政府某一部门发布命令l 法律答问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对法律的正式解释.其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l 廷行事廷行事指官府判决,经朝廷确认,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l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治狱程式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件的范例.第二节 秦代法制的主要内容一、 刑事法律制度(一) 刑罚体系1、 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囊扑、定杀)2、 身体刑(见书)3、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4、 其他刑罚(经济刑、流放刑、族诛连坐刑、毛发刑、资格刑)(二) 罪名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犯罪。(秦律是如何维护皇权和封建政治秩序的?)(1)谋反。即阴谋政变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现政权的行为。史记商君列传载“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交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灭商君之家。”从量刑之重可以看出,在秦时,“谋反为最严重的犯罪。(2)不道:在秦代“不道”属于政治性犯罪。(3)不忠:“将军恬与扶苏居外,不匡正,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其赐死,以兵属上将王离”。秦律有关思想言论犯罪的规定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非所宜言;投书;妄言.谋反罪;不道罪;不忠罪;不行君令罪;诽谤、妖言罪;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罪;妄言罪。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贼杀伤;斗杀伤。因杀伤家人及主人而构成犯罪:“擅杀子”,“牧杀父母”,“臣强与主奸”.侵害公私财产权的犯罪群盗。窃盗。盗徙封。匿奸。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罪匿户;弗傅;匿田;逋事;乏徭;失期;不遗程败程租:.官吏渎职罪(秦是如何以法治吏的?)选任实行“审民能,以任吏”;实行“保任连坐”之制;(秦代有关官吏任用的一项制度.其规定担任官吏必须有人保举推荐,但保举者必须对被推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以防止任官中发生徇私舞弊之事.)考核上实行“上计制度”及考课制度;重惩官吏渎职犯罪: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重婚、夫殴伤妻等罪。(三)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集团犯罪加重;中止犯罪者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诬告反坐.二、 民事法律制度(一) 民事权利主体地位按等级享受权利,贵族官僚有广泛的权利,商人、赘婿等被限制民事权利。(二) 所有权1.秦律确立的土地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2.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确认土地所有权.3.对盗窃土地“盗徙封”行为给予惩罚,保护土地所有权.(三) 债权买卖、借贷(四) 关于婚姻家庭1.行一夫一妻(一妾)制度;2.夫妻关系比较平等.女子弃夫逃亡为罪,丈夫与人通奸,妻杀之无罪,丈夫殴妻依常人治罪.3.歧视赘婿。秦法律是如何调整封建经济关系的?秦代制定了田律厩苑律工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全面调整经济关系.1农业是经济法规主要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法律对掌握农情,种子使用和保管劳动力调配等作了详细规定;2法律对畜牧业,林业,渔业的调整。3法律对手工业,从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工人培训等作了系统调整;4维护重农抑商的国策,对商业活动进行限制。第三节 诉讼法律制度一、 诉讼审判机构(一) 中央诉讼审判机构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二) 地方司法机构地方则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郡、县政府及官员都有司法权。二、 诉讼审判制度(一) 告诉1、含义:揭发,举报,争讼,控告,起诉.2、告者:官、民.3、类型:“公室告”、“非公室告”、“捕告”、“自告”等。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室告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告室告即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二) 审讯程序:初审:告劾-捕系-讯狱-鞫狱-论狱当狱-具狱。上诉:乞鞫;疑难案件:谳狱.特点:1、讯问,查清事实;秦律视刑讯为下策;2、调查,广泛收集证据;3、案过程作详细记录。(三) 执行(略)综述:秦代法制的主要特点(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秦律的时代特点秦律是我国早期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不成熟性。(1)体系庞杂律条繁苛。秦为强化统治,对人们生产、生活、思想、行为各方面均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一切皆有法式,法条十分严密,律条极为繁琐。反映了封建法制初创时期立法经验尚不成熟。(2)坚持奴隶解放,又保护奴隶制残余。(3)刑罚残酷野蛮,秦律沿袭奴隶制时代的肉刑,又发展了战国时代的劳役刑,刑种繁多,手段残酷.适用上数刑并用,广泛株连,轻罪重罚.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朝法律的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一) 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二) 汉武帝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儒家的法制思想主要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主张将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以收恩威并用、宽猛相济之功效。二、 法律体系的建构(一) 汉高祖时期的立法九章律是汉律的主干。相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而制成。傍章律傍章,又称汉仪,叔孙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订的18篇有关礼仪制度的法律。其他立法韩信申“军法”、张苍作“章程”(二) 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看书)(三) 武帝时期的立法越宫律与朝律越宫律: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共27篇;朝律:赵禹在汉仪基础上制定的有关“朝会正见”的法律,共6篇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见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部主(犯人所在部门的主管官员)有罪并连坐也。沈命法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目的在于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左官律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四) 东汉时期的立法无大的立法建树.整体上无大的修改法律令的举措.三、 法律形式律、令、科、品、比、法律疏释(诸儒章句)第二节汉朝法制的内容一、 刑事法律体系(一) 刑罚体系1、 汉初刑制改革前的刑罚体系死刑、身体刑、徒刑、经济刑、连坐刑、资格刑、毛发刑。2、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文帝改革: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即以笞刑、徒刑和死刑,取代了毁肢刻肤的黥、劓、刖刑。定了岁刑刑期。经文帝改革刑制后汉代岁刑刑期是: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二岁刑;隶臣妾分一岁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一岁刑。景帝改革:减笞数,定箠令。意义:废除了肉刑,保存了劳动力,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3、 刑制改革以后的刑罚体系(1)死刑(2)徒刑(3)身体刑:笞刑、宫刑、斩右趾、族刑废而复用(4)财产刑:罚金、赎刑(5)资格刑:禁锢等。(二) 犯罪种类1、 侵犯皇帝的罪名:矫诏矫制、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2、 危害政权罪:大逆无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3、 官吏职务犯罪: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4、 危害中央集权罪: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私出国界等。(三) 刑法原则1、 汉代早期法律中的刑法原则特权原则、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自告减刑原则、诬告反坐原则。2、 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刑法原则(1) 上请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2) 矜恤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3) 亲亲得相首匿允许父子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包庇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4) 数罪以重者论等原则一人犯数罪,依其所犯的最重一个罪量刑。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汉代形成了那些重要的刑法原则?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形成系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的结果。二、 民事法律制度(一) 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身份而异,统治者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人被大量剥夺民事权利。奴婢则不是民事主体。(二)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国家赐予、买卖、孳息、继承等方式。(三) 债权制度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契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形式和种类。(四) 婚姻家庭制度1、 庭制度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理论的影响较大。(1) 在婚姻制度方面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2) 将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原则直接纳入法律;2、 在家庭方面,维护父权和夫权。(1) 汉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汉律以“不孝”为重罪处死刑。(2) 统治者允许子弟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东汉为此还制定了轻侮法。(3) 夫妻犯罪同罪异罚及离婚、再婚上的不平等。(五) 继承制度(1)汉律规定爵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规定了“非子”、“非正”罪。(2)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3)确认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4)女子也有一定的继承权.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一、 司法组织体系(一) 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同秦代)(二) 地方司法机关西汉为郡、县两级,东汉为州、郡、县三级。地方各级政府及官员都有极大的司法权力二、 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汉朝在起诉上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分官吏纠举和民人自诉。自诉中禁止卑幼控告尊长。2.审理方面创新审判程序“辩告”,审判方式继承周朝的“五声听狱讼”方式,普遍实行刑讯拷打。3.复审方面规定了“乞鞫”和“疑狱奏谳”制度。(一) 告劾1、 告:负有相应职责的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今天的“公诉”。2、 劾:当事人或见知人向官府控告或举发犯罪,类似今天的“自诉”“检举”。子告父母、媳告公婆、奴婢告主人不受理,处弃市之刑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发不受理诬人、告不审、重罪轻告者要承担相应形式责任。(二) 讯鞫、 辩告:汉朝创设审判程序,司法官在审讯之始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条文。、 汉代仍采用周秦以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实行严刑拷打。(三) 复审汉代复审制度有“乞鞫”和“奏谳”两种乞鞫:即罪囚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复审。奏谳: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四) 执行(见书)三、 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一)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即引用儒家春秋、诗、书、易、礼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春秋决狱起源于汉初,武帝以后盛行,大儒董仲舒曾大量引经决狱232个案件,并编成春秋决事比。(二)录囚录囚是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为汉朝首创。该制度是受儒家“仁政恤刑”、“天人感应”等学说影响的结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等都有积极意义。(三) 大赦大赦即对罪犯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均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大赦于汉朝形成制度,国家凡有喜庆或灾异事件,皇帝均要大赦。大赦是儒家仁政思想影响的结果,使用适度,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四) 秋冬行刑秋冬行刑即除罪大恶极者决不待时外,死刑均在立秋以后,冬至之前执行的制度。该制度受儒家“王者生杀,宜顺时气”等思想的影响,同时与中国古代不夺农时理论有关。综述:汉代法制的特点(一) 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礼法结合”是汉律的重大变革和主要特点。“礼法结合”自汉代开始,其表现在:首先,礼仪制度法典化,如傍章、朝律的内容主要是礼仪制度;经学大师引经注律的“章句”被赋于法律效力。其次,儒家经典的精神内容被引入法律,如受“三纲五常”思想的影响,汉律极力维护皇权、父权、夫权,设置一些新罪名,形成一些重要的刑法原则;第三,在司法上,创设了春秋决狱、录囚、秋冬行刑、大赦等制度。(二)体系庞大,律条繁杂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主要立法活动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与“壹刑”、“壹赏”一方面肯定礼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年在治国方略上又采用法家所主张的“以法治国”的策略。(二) “简直”和“理直刑正”杜预和张斐主张,具体看书。(三) 适时变法,引理入律。重视法制。二、 主要律典的制定(一) 曹魏新律傍采汉律,制定新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新律是三国时期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其创新有: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使律典结构趋于合理与科学; 战国,秦,汉律典的一篇.其内容类似于后世刑法总则.其首先出现于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中,为第六篇,内容是关于加减刑罚的规定,此后秦汉法律中有具律,主要规定罪量刑的通例.具律是此后封建法律中第一篇名例律的前身.2、对九章律各篇的内容进行调整,使内容与篇名相副,增加篇目至18篇,3、充实了法典的内容;4、首创了“八议”制度。(二) 晋泰始律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也称晋律泰始律是两晋时期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其创新有:1、于刑名之后增设法例一篇,使律典结构更为合理,“删繁就简”,具有“宽简周备”特点;2、减少重法条款;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原则;4、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三) 南北朝的主要律典1、 南朝:永明律梁律陈律令2、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大律什么说南北朝法制“北优于南”?南朝制定了永明律、梁律、陈律,但基本上是泰始律的翻版,建树不大。北朝则先后制定了北魏律、麟趾格、大统式、北齐律、大律。其中北魏律集汉魏晋立法之大成,开隋唐法制之先河。北齐律有很多重大创新: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合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确立“重罪十条”制度。三国两晋时期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主要变化. 篇目数:新律18篇-泰始律20篇-北魏律20篇-北齐律12篇. “总则”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名例律的由来):法经“具法”第六秦律“具律”第六-九章律“具律”第六-新律“刑名”律首-泰始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魏律“刑名法例”一二篇-北齐律“名例律”首篇.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一、 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一) 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1、“八议”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权贵人物犯罪后,可以通过特别程序获得减免刑事责任的优待.“议”的具体特权和程序是:八议之人犯死罪,司法部门不能擅断,而须将所犯罪行和应议理由奏报朝庭,经三法司评议后,由皇帝裁决.一般都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免于死刑.但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八议入律始于三国时期曹魏新律,到隋唐制度化2、“官当”制度(汉代已有,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之名)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创的刑法制度.五服制度是我国古代确定亲属范围.体现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礼制.随着汉以后礼法结合的发展,五服制度被用作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如对于卑亲属侵犯尊亲属人身和身份的行为,服制逾重,处刑逾重;服制逾轻,处刑逾轻.反之尊亲属侵犯卑亲属,服制逾重,处刑逾轻,服制逾轻,处刑逾重.明清律典在篇首列有服制图表,以便于司法官吏审理亲属相犯时查阅.4、 “重罪十条”制度北周时期基本确定,由北齐律定名。后来发展为“十恶制度”。5、 “留养期亲”制度6、 清议禁锢之科(二) 刑罚制度的变化各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包括:1、 刑罚种类:每朝每代不同,具体见书。2、 刑罚制度的重要改革:(这些改革直接促成了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1.缩小缘坐范围;(2.流刑制度化;(3.废除宫刑;(4.统一刑种为:死、流、徒、鞭、杖。肉刑退出历史。二、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一) 婚姻立法1、 强制早婚2、 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二) 土地立法1、 曹魏的屯田制2、 两晋的占田制3、 北朝的均田制三、 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一) 司法机关的变化1.曹魏始设律博士。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3.各国在尚书台下设都官尚书,主管司法行政兼管刑狱,加上御史台,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雏型基本形成。(二) 鞫j狱“不须责家人下辞”原则的确立刘宋废除晋朝的令子孙证父祖之罪制度,使亲属容隐制度进一步发展。(三) 直诉制度的形成北魏设立置登闻鼓,南梁设置肺石函,接受直诉。(四)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复核:审判程序。复奏:执行程序。(五) 众官会审制度萌芽(六) 春秋决狱制度形成在汉代时期仅是惯例,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才成制度。(七) 刑讯方式规范化北魏有重枷,北周有霹雳车,南梁有“测罚”,南陈有“测立”(八) 死刑行刑制度萌芽汉朝确立秋冬行刑原则,陈律规定标志萌芽,唐朝形成完备制度。第三节 立法成就与律学的发展一、 立法主要成就(一) 法律形式日渐规范1.律令界限开始明确.律以定罪名,令以存事制.2.格、式上升为主要法律形式.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3.出现名例律,并开始成为法典的首篇.北齐律.(二) 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至北齐律终于确定律典12篇的编纂体例。、 确定律典第一篇为名例律,规定罪名、刑名,定罪基本原则。(三) 引礼入法,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八议、官当。、 罪行的确定和执行以礼制为标准:服制、重罪十条、存留养亲。(四) 民族融合,推动法治改革与创新。二、 律学的发展及其影响(看书)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一)法律形式日渐规范(二)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三)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四)民族融合,推动法制改革与创新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隋朝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历史地位一、 隋朝法律的制定(一) 法制指导思想隋唐时期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汉以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尤其唐朝更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出现了“礼法合一”。(二) 隋朝法律的制定1、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开皇律,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开皇律采北齐律体例,定律典结构为12篇500条;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制度;将魏晋的八议、官当列为定制;创设“例减”特权及死刑三复奏程序。2、大业律3、令、格、式及制、诏。二、 隋朝法制的成就(一)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继承北齐律12篇体例共500条,以名例律为首篇。、 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改革“重罪十条”,确立“十恶”制度。、 继承汉代以来的上请、八议、官当等贵族官僚特权制度并有所完善。(二) 其他立法成就5、创设“例减”特权及死刑三复奏制度。三、隋中后期法制的毁坏四、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第二节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一、 法制指导思想和原则强调儒家德尔“德主刑辅”思想。1、 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2、 强调“法令不可数变”二、 主要律典的制定(一)武德律与关中百姓“约法十二条”;开皇律为基础加入“五十三条新格”成武德律。(二)贞观律唐太宗时期对武德律进行全面修订,定名贞观律。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创设加役流刑,死刑减等;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三)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之初将贞观律改定为永徽律。永徽四年(653年)永徽律疏颁行,律条和疏议同具法律效力,是为著名的唐律疏议.(四)唐六典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编制的唐六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它的制定,使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五)大中刑律统类开创了法典编纂的一种新体例,成为刑律统类。三、 法律体系(一) 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唐朝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制、敕等构成。律:正刑定罪的成文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令:行政命令,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均田令、官制令等。格:帝王用以“禁违止邪”临时发布的制书和敕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式: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二) 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第三节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一、 唐律疏议简介继承开皇律体例,共十二篇具体看书,第一篇为名例律二、 唐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一) 五刑制度隋开皇律首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唐律继承了隋朝的五刑制度,并创设“加役流”。唐太宗时创设的一种刑罚,是将最高流刑的劳役刑期限,从1年加至3年,即流3000里,服3年劳役,以作为部分死刑的贷死之刑.其是唐初统治者约法省刑,务在宽简的法制思想的重要体现.(二) 十恶制度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朝继承“十恶”制度,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大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严重危害皇权和违背封建礼教的犯罪。(三) 贵族官僚享有的各种特权制度贵族官僚享有的“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特权制度进一步完备。(四) 主要刑法原则贵良贱同罪异罚(隐性)/共同犯罪区分首从(显性)/自首减免(显性)/累犯加重(针对盗窃)/更犯并科论处/二罪以上俱发/轻重相举(类推原则)/区分公罪与私罪/同居相隐不为罪/准五服以治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化外人相犯(唐律首创)四、 主要犯罪及刑罚(一) 危害封建政权和皇权的犯罪唐律将谋反、谋大逆、谋叛、不大敬罪列为“十恶”,给以最严厉的处罚。(二) 严重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唐律中违反家庭伦常的犯罪主要有: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三) 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不道罪、杀人罪、伤害罪。(四) 侵犯财产的犯罪主要有强盗、窃盗罪等。(五) 官吏贪赃枉法的犯罪唐律首创“六赃”罪、监守自盗罪。唐六赃唐律惩罚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罪名,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罪.主要是针对官吏贪赃而设置的罪名.唐六赃的规定,对于严惩官吏经济贪利型职务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六) 官吏渎职的犯罪唐律规定渎职罪主要有暑置过限、稽缓制书官文书、乏军兴罪、临阵先退等罪。(七) 违反国家经济制度的犯罪为了保证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唐律设置应受不授、应还不收、应课不课罪;“盗卖、盗公私田”罪、“脱口”罪、“增减年状”罪、“脱户”罪。第四节 唐朝的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特权者、凡人、商人、贱民。二、 土地所有权和债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讲无主荒地分给农民或官僚,并非废除了土地私有制,那些本来就拥有私有土地的,其土地私有权仍予保护。后期实行两税法,全面推行土地私有制。隋唐时期的债主要是合同之债,即买卖、借贷、雇佣、担保、租佃等契约关系,其中以买卖和借贷居多。三、 婚姻家庭制度(一) 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唐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形成婚书制度,禁止规定较多(五条)。、 离婚:和离、休妻、义绝。(二) 家庭制度、 维护父权:赋予家长对子女的教诫权和财产权。、 维护夫权:夫妻相犯,实行同罪异罚。四、 继承制度唐律规定了爵位继承、食封继承、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等内容.五、 均田法、赋役法和专卖法(略)第五节 唐朝的诉讼法律制度一、 司法机关(一) 中央司法机关(1)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原为大理寺、都官和御史台,在开皇三年将都官改为刑部。(2)唐朝沿袭隋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二) 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二、 诉讼制度唐代告诉的形式仍是民人告诉和官吏纠举。1、 严谨卑幼控告尊长2、 对前三恶及强盗、杀人等重罪强制告奸3、 要求告诉要实事求是,严谨投匿名信告人4、 禁止越诉,特殊情况下准许直诉三、 审判机关(一) 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二) 回避制度:一般官员任官回避(早有);司法官回避制度(唐创)。(三) 刑讯制度:虽然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法官任意刑讯,并对刑讯作了规定。(四) 申诉与复审制度:徒刑以上案件审理终结,要宣告所犯罪名并允许复审申请。(五)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始于南北朝时期,隋朝形成制度,唐朝臻于完善。(六) 虑囚制度:始于汉代,唐朝进一步完善。州刺史定期,皇帝和监察御史不定期。(七) 办案期限制度(八) 死刑行刑制度(九) 法官责任制度三司推事唐朝的审判制度.即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中丞共同审理.这种由中央三司主要长官会审重案的制度,称为三司推事.三司推事,使三法司在重大的审判活动中相互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错案件,强化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死刑复奏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项死刑执行程序.萌芽于南北朝,隋唐实现制度化,凡死刑案件执行前都必须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行刑.唐太宗时期一度实行五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体现,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权的体现.第六节 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历史地位一、 唐朝法制的特点(一) 法制臻于完善1. 法律形式的体系化;2. 行政法规成为独立法典;3. 法律内容空前完备;4. 法律解释精当。(二) 礼法合一(礼法结合由汉开始,南北朝发展,唐全面结合)1.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2.注疏取证于礼;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刑制宽平适中。(三) 刑罚最为宽平1、 重罪条款大为减少2、 废除了酷刑、肉刑3、 株连范围最窄二、 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一) 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唐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制完备化的体现,为后世所本,成为此后封建立法的典范。(二) 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唐代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对于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立法有着重大影响。第七节 五代法制的发展及特点五代的立法特点:法律形式保留了唐朝的律、令、格、式、敕、编敕等,但主要以敕、编敕、刑律统类为立法形式。刑事法律制度:出现刺配和凌迟,刑法野蛮残酷。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宋朝法制的变化一、 立法概述(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宋朝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仍然是汉唐以来的儒家理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集权中央,防止割据。、 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临下以简,哀矜折狱。(二) 立法概况1.宋刑统为宋代基本律典。宋朝基本律典.颁行于建隆四年,其于编纂体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及五代以来“刑统”的编纂模式.将与律文相关的经重新确定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附于律条之后.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2.在两宋法律形式中,编敕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突出。3.编例是宋朝代又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4.“条法事类”.(内容和性质都与“敕令格式”相同,编纂体例不同而已)5.此外,朝廷的“申明”、“看详”都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疏议)(三) 宋代的法律体系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编例等。二、 宋朝法制内容的变化(一) 刑事法律制度、 制定特别法规,加重惩治贼盗。(1)制定盗贼重法和窝藏重法.(2)划重法地,定重法人,重惩窝藏盗贼之家,株连犯者亲属,加强官吏惩治盗贼的法律责任.、 刑罚趋于严酷。(1) 创置折杖法;宋刑统创设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五刑中的流,徒,杖,笞折合成一定的杖刑执行.从而使得笞杖刑得减决数,徒刑得免役年;流刑得免远徙.其是宋初宽刑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2) 广泛适用刺配;创立于五代的刑种,宋代刑罚体系中将之规定为贷死之刑.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和军役的刑罚.刺配之刑恢复了汉代已废除的黥面之刑,是刑制发展中的一种倒退.(3) 凌迟成为常用死刑创始于五代时期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宋仁宗时开始适用,宋神宗以后成为常用刑,(二)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所有权和债;(1) 所有权:其一,土地先占取得制度;其二,红契制度.(2) 债:其一,主要为合同之债.其二,影响最大和最完备的为土地买卖契约.其三,不动产的买卖有典卖和绝卖,以典就卖三种形式.其四,土地买卖已形成一套法律程序,包括: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卖主离业.、 婚姻、家庭、继承(1) 扩大禁婚的范围。(2) 扩大“义绝”的适用。(3) 规定孤幼财产“检校”制度。(4) 立嗣继承形成制度。(5) 制定“户绝条贯”,详细规定户绝财产继承。、 完善禁榷专卖法(1) 专卖立法。如盐的专卖先后经历过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和引法。(2) 钱法、钞法。严禁私铸钱和毁钱。三、 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一) 司法组织制度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2.变化:中央一度设审刑院于禁中。地方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司或宪司)。设立专门的直诉机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二) 诉讼审判制度1.审级和管辖;(见书)2.审判制度:长官躬亲制度: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长官必须躬亲折狱听松。鞠谳分司制度:审判机关内部将审、判职能分开,由不同人员承担。多重录问制度:案件初审后,另派官员复核口供的程序。翻异别勘制度:诉讼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部门或机关审理。申诉制度;证据制度。(三) 皇帝更加重视司法,御笔断罪不得改判。规定州县长官长须亲自断狱。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一、 蒙元法制概说(一) 立法阶段1. 建国前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即成吉思汗法典。2. 建国后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3. 元朝建立后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二) 法律形式的多样性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是:断例、条格、诏敕。(三) 立法特点:元朝法律形式深受宋编敕的影响,多为条格和断例的汇编。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世大典和至正条格元典章都具有法规大全的特点。二、 蒙元法制的特色(一) 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二) 受蒙古习惯影响,法制具有落后性1.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2.赋予僧道法律特权;3.保护落后生产关系;4.保留蒙古婚姻习俗。(三) 司法机构繁多,职掌混乱,司法状况黑暗。元朝中央废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宣政院、枢密院、刑部分掌审判的有关事务。(四) 完善监察体制元朝初年在中央行政体制上沿用唐宋的三省制;在地方体制上,首创行省制度.中央为“御史台”,地方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创设“约会制”诉讼审判活动)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朝立法概述一、 法制指导思想(一) “刑用重典”(重典治吏也治民)(二) “礼法结合”的立法思想。(“八礼图”、民间建“申明亭”宣传礼教)(三) 法贵严简二、 主要立法活动(一) 大明律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律典。其基本精神本于唐律,但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律首列有“二刑图”和“八礼图”,首创按朝廷六部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全律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共460条;在刑制上,于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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