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贷收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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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贷还贷,以贷还息” Yoaim一、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以贷收贷是指借款人在尚未还清金融机构前期贷款情况下,又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将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到期贷款的合同,俗称,“借新还旧”。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贷款到期,且无偿还能力或者借款人资金紧张,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先还清利息,再签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贷款偿还前笔贷款的行为。以贷收息是指在对贷款收息难的情况下,就采取了以贷收息的办法,将无法偿还的利息以新贷款形式发放给借款人,形成虚假收入。 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最初的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用新借款直接收取借款人老借款和老借款所计贷款利息。随着金融机构业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监督力度的增大,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方式趋于隐蔽,目前一种方式为借款人把借款转账到他行某个安全放心的客户的账户上,多转几回账,最终再转回自己账户,归还到期贷款或借款利息,金融机构就可以“做到”按时收回到期贷款,既可避免以贷收贷、以贷收息嫌疑,又可避免不良贷款露出“马脚”。另一种方式为客户先从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借款归还原借款金融机构快要到期贷款和利息,待从原贷款金融机构续贷款后再用贷款去归还所欠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借款,俗称“拆东墙补西墙”。通过这两种方式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二、产生根源一、减少不良贷款的比例。由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及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考核都有年度经营管理业绩要求,而最关键的是“一票否决制指标”中有新增不良贷款。使金融机构敢于铤而走险,采取以贷收贷的手段虚降即将到期贷款,达到逃避承担不良贷款产生的信贷风险目的。 二、完成考核指标。由于各金融机构在商业化经营过程中,加大了对利息收回率、利润率等经营指标的考核力度,并同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所以一些金融机构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在对贷款企业收息难的情况下,就采取了以贷收息的办法,用企业贷款收取贷款的利息,形成虚假收入。三、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信贷认知不足。工作态度散漫,针对即将到期贷款,未加大力度进行实质的催收,而是到期时采取“一转了之”的方式。四、信用社特殊的客户群体。“服务三农”:很多借款人家庭贫困,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甚至无力偿还贷款利息。只能采用“以贷还贷”的方式来“盘活”贷款。 三、危害一、掩盖了信贷资产的风险。有很多贷款因各种原因已经成为不良贷款,有些贷款甚至成了“损失”贷款,但是我们通过“以贷还贷”来改头换面又使之成为“正常贷款”,这样对贷款风险的反应失真,既对经营决策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又为会计核算部门提供了虚假的数据。二、信贷资产不断恶化。由于长期的“以贷收息”,使不良贷款呈“滚雪球”式增长,信贷资产风险不断加剧,最终使金融机构经营之路越走越难,这无疑是自取灭亡。三、增大贷户债务负担,滋长一些赖债户的产生。一些贷款户,因为一时较为困难,并错误地认为,每到该还款付息的时候,只要以贷收息、以贷还贷就没事了,这样年复一年地垒下去,越垒越多,越多越不想还,最后成了无力偿还的赖债户。四、对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以贷收息”使营业收入和利润虚增,但金融机构的各项税收及上缴管理费等又必须按帐面收入及利润如实上缴,从而造成损失。五、贷款风险的掩盖。在当前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不断加大,市场风险的不断积累,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增加的现实背景下,不能及时识别和控制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现象,潜在的信贷风险必然不断积聚,直至企业资金链断接,面临破产或转移资产时,信贷风险方予暴露。六、间接的滋生了信贷员“懒惰”的思想。不能实质的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而是采用“转”的方式来完成收贷收息的任务。员工潜意识的形成了一种虚漂的工作作风。四、应对措施一、贷前严格审查: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制定战略目标。其次是各金融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实事求是地对下级机构确定利息收回率、贷款盘活率等经营指标。同时各级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结合统计执法大检查,强化金融监管,防止各地在新增贷款中掺杂使假。2、改革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体制。在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和确定授权授信时,应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特点,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允许基层行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内自主审查发放贷款,努力满足企业正常资金需求,同时规范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行为,实事求事地根据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杜绝短贷长用的做法。 二、贷中手续合规:1、实行“实收限贷”措施。“实收限贷”作法是指在收贷旺季期间,在规定的贷款条件下从严控制信贷投放,在回收贷款时必须收回实钱。“实收限贷”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可以揭示信贷资产隐形风险,彻底解决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两大陋习,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确保信贷资产安全。2、要强化金融机构部门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严格审批手续,提高贷款质量,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对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决不能盲目采取“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解决还贷问题。借款调查评估人负责借款调查评估,应承担调查失误(职)和评估失实的责任。借款审查人负责借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三、贷后积极催收:1、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他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借款发放人员负责借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2、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各项工作实施监管。严禁违法违规贷款,保证货币经营的良好运转,以防止金融风险,同时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坚决予以制止。四、整治农村信用环境,创建农村信用工程1、提高借款人的思想认识合理利用政府资源。信用社们要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层层联合起来,抓大力气整治农村信用环境,采取政府挂帅,信用社具体操作,村委会积极配合,大搞信用村、组、户的创建活动。从而提高广大农户对信用的重视度。充分利用村干部信息。通过不定时的与村干部沟通了解。及时了解农户的信誉、收支变化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规避、减少甚至转移。2、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认知通过谈论或者会议的方式,不断加强信贷人员对“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行为的认知。了解其危害,从而在贷前及时规避,贷后有效的管理。能让信贷员意识性的警觉和防范。五、特殊贷款特殊处理:1、取消损失类贷款“按季结息”。对损失贷款按季结息,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长期对这种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势必造成应收未收利息越累越多,水分越来越重,经营和管理上都提供错误的信息,影响年度的收息和利润计划。2、合理的“以贷还贷,以贷还息”。针对与某些农户,在贷款到期时,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甚至无力还清利息。本着服务“三农”的宗旨。应切合实际的为农户提供更有效地、合理的还款计划和还款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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