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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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处张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审批制和备案制备案制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1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2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优惠政策审批的范围:1、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文规定的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备案的范围: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取消了区内区外的界限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国科发火2008172号),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山西省)。,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组织审查与认定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3、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提示:,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虽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在实际经营中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04-22国税函2009203号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起,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成文日期:2010-04-21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一)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执行时间:2011年2月1日起。2011.1.10,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管理方式:备案管理备案时间:预缴期报备时间:初次享受优惠政策季度申报前预缴期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省科委、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年度申报补充报备:补充资料报备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补充报备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软件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即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软件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即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二、软件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款即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二、软件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二、软件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软件企业后续管理,管理方式:备案管理备案时间:预缴期报备时间:初次享受优惠政策季度申报前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软件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3、年审证明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年度申报补充报备:补充资料报备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软件企业后续管理,补充报备资料:1、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说明;2、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包括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说明;3、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比例说明;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动漫企业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即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三、动漫企业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动漫企业后续管理,管理方式:备案管理备案时间:预缴期报备时间:初次享受优惠政策季度申报前预缴期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4、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年度申报补充报备:补充资料报备时间: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动漫企业后续管理,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比例说明;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的说明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计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4部委联合发布的2007第6号公告),四、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提示: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四、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四、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范围(八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四、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费用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四、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管理方式: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9、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税发2008116号),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条件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提示,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0】111号文件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管理方式: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年度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3、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4、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报送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税函2009212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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