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2012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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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企业法概述,2,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2、特征(1)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3)是中国企业,3,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3、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指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5,2、特征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1)共同举办(2)共同投资(3)共同经营管理(4)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股权式合营企业(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6,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7,二、合营企业的设立与登记1、条件(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进,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2)违反中国法律;(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4)造成环境污染;(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9,2、审批机构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务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3、组织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0,三、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11,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应以合同为准。3、合营企业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12,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1、概念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1)外国合营方的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3)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13,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1、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2、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14,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15,2、投资总额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16,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的合理的比例关系。思考:当投资总额为1500万美元时,外国合营者的第一期出资至少应当是多少?,17,1500*2/5*25%*15%=22.5万美元,18,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9,3、出资期限,20,分期出资的总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外经贸部于1994年11月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为:,21,22,4、合营企业转让出资的条件(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比较),23,24,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5,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营、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区别,26,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合营企业可以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约定或不约定期限。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27,(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28,合营期限:(1)一般项目原则上10-30年;(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29,(3)对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30,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1)合同期限届满。(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31,(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已经出现。(7)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宣告其破产,企业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应予终止。合营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32,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争议的解决第十五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述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合作者和外国的合作者,按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经济组织。,34,2、特征:(1)契约式合资(2)企业法人的可选择性(3)一定条件下外方回收投资的优先性(4)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性,35,二、合作企业、合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36,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37,三、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类:其一,产品出口型企业;其二,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8,四、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也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经营管理形式: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39,五、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办法。,40,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1,外资企业法,一、概述1、概念:即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42,2、特征:A.它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B.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C.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D.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43,二、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方式(1)外国投资者可以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44,(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3)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45,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90日内缴清。,46,三、对外资企业的保护和优惠保护: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受我国法律保护;2、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汇往国外;,47,3、外资企业依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4、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如特殊情况下要征收的,给予相应的补偿。优惠:税收、收费、提供生产所需资金、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48,例题,1、外国投资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有关规定的是()。A.以机器设备出资B.以工业产权出资C.以已作质物的专利出资D.以外币出资,49,1、答案C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50,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万美元。A.45B.60C.75D.100,51,2、答案A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52,3、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纳出资,1997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53,A.在1997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可以为零B.在1997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C.1997年11月1日,中方合营者已缴付出资200万美元,若无特殊情况,外方合营者也应缴付出资200万美元D.在2000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万美元,54,答案:ABD(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不是实际到位资金,因此A是正确的;(2)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因此B是正确的;(3)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因此D是正确的;,55,(4)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但并没有规定合营各方等量缴付出资,只有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同,才会出现等量出资的情况,而题目并没有说明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相同,因此C是错误的。,56,4、某合作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是(),57,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58,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59,4、答案C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该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法;,60,外方的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已符合外方出资占总出资额不得少于25的法律规定;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法律允许其先行回收投资,但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法律规定具有选择性,所以C选项正确。,61,案例分析1,某市一汽车制造厂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轿车,经与某国一家汽车公司协商,达成了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62,中方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以生产汽车的专利技术作价70万美元作为出资;以中方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300万美元,作为合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并约定由中方所在地的财政局提供担保;在合营期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减少企业注册资本;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63,审批机构指出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经修改后,签发了批准证书。双方办理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合营企业成立后,中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全部投资,但外方作为投资的专利技术因缺乏专利证书而被其本国海关扣留。后来外方重新向该国专利机构申请,领取了专利证书,海关才将该项专利技术放行。,64,该合营企业经营两年后,经董事会会议决定,从利润中拨出10万美元先行返还外方投资。该合营企业与国内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营企业供应该公司汽车,后因国内某公司延期支付货款而发生纠纷。合营企业于是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问题:,65,1该合营企业协议存在什么问题?2外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存在什么问题?3能否先行返还外方投资?为什么?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有无管辖权?,66,答:1该合营协议存在下列问题:(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2)该合营协议中,“专利技术”作价70万元,占注册资本额的2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5的比例规定。(3)不能以中方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以合营的名义贷款(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67,(4)财政局不能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5)协议规定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6)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适用中国法律,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有关人民法院管辖。,68,2外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缺少专利证书。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69,3不能先行返还外方出资。先行返还外方出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有的方式。合资经营企业不能先行返还外方的投资。4有管辖权。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本案双方的争议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0,案例分析2,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一)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二)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71,(三)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请问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72,分析提示:(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73,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74,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75,案例分析3,1993年2月,美国某公司在中国独立投资建立了一个玩具制造厂,企业登记注册时,该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50万美元,其中非专利技术作价为1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10万美元,其余部分由该公司分期缴纳。,76,1994年4月,该公司由于经营策略的改变,没有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该公司如果在30天内仍不缴付第二期出资,玩具制造厂的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该公司仍然不缴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是吊销了该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77,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8,分析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由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79,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未按期缴清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80,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81,结论本案中该美国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违反中国外资企业法规定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吊销玩具制造厂的营业执照的处理决定是恰当的。,82,第三节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1)从投资主体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83,(2)从财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3)从责任形态来看。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84,二、个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85,法人,一、主要特征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86,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87,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88,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89,4、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90,二、法人具备条件(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91,(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92,(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93,(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94,法人的分类,(一)公法人与私法人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如民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公法人主要指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团体,其他法人一般为私法人。,95,(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社团法人主要有公司、银行、合作社、工会、商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社团法人主要有公司、银行、合作社、工会、商会及其他社会团体。,96,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存在的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财产。财团法人没有组织成员,只有来源于捐献的财产。如各慈善团体、基金会等。,97,(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银行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工会、农会、商会等。,98,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法人,包括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99,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投资者的国籍及投资方式等,企业法人又可作以下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法人,是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主导地位。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交给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利。,10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劳动群众按合作化原则集资建立起来的企业法人。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要是在五十年代末国家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产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101,私营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是二人(自然人)以上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02,联营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是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10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作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合作各方对于利润分配,风险分担以及合作企业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归属,由合作合同予以规定。,104,外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105,(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非企业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类:,106,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从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获得活动经费(预算拨款)。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107,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院、文艺团体等。,108,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人民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自愿组织起来进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类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学联、各种学会及研究团体。,109,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设立申请2、登记核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即无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110,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应当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11,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企业管理1、独资企业投资业者的资格限制下列三种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12,2、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及义务权利: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113,义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期缴纳税款;*维护职工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114,3、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1)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2)独资企业的委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因失职而致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15,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其下述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侵占企业财产,116,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117,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与其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18,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事由(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9,2、清算任何企业的解散都要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一般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在投资人不清算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120,清偿债务的顺序为:(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121,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22,案例分析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123,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24,(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问:,125,(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126,答案(1)该行为有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对乙的限制并不能对抗丙,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2)A企业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127,(3)A企业财产在清偿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后用于清偿丁的债权,但不足清偿,尚欠22000元,该部分应以甲个人所有其他财产清偿。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000元以及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可用于清偿,丁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予以清偿。,128,案例二,王某决定出资设立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财产的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美多食品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0年2月16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同时规定,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王某同意。,129,2000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美多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买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甲企业为吴某与别人合伙开办企业,吴某受聘于美多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甲企业购货,从中得利,直到企业解散才被发现。2000年9月,美多企业亏损,欠乙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30,(1)美多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2)吴某以美多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买劣质货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吴某从其开办的糖厂购货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美多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债务?美多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131,答案(1)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32,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美多企业的名称可以叫美多食品加工厂,美多食品加工部。(2)吴某以美多企业名义向甲企业买劣质货物的行为无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案中甲企业与吴某恶意串通,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无效。,133,(3)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本案中吴某用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为自己购买住房的贷款行为进行抵押,没有经过投资人王某的同意,侵犯了独资企业的财产权益,吴某应当自己向银行承担责任。,134,(4)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甲企业购货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135,(5)首先,美多企业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有权要求甲企业和吴某从事的违法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还有权要求吴某因关联交易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且将赔偿并入美多企业。如果美多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王某对债权人乙公司继续偿还,但乙公司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36,个人独资企业练习题,一、单选题1甲某准备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律师给的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C.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37,1【答案】A【考点】本题考查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解题时依据法条结合实际综合作答。解题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38,故D选项错误。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139,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个人独资企业双重征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法理的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其责任最终由投资人承担,因此独立的法律主体是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应是投资人个人。故C选项错误。,140,2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原因的是:()A.达到了破产界限,具备了破产原因B.投资人决定解散C.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141,2【答案】A【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解析】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绝对原因,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继承,只有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才应当解散;另外,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无限责任制度,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我国可以实行破产制度的是法人,自然人不能申请破产,故达到破产界限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当然原因。因此,B、C、D都是可以解散的选项。A不是。,142,3甲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雇有伙计乙管理企业的经营事务,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则:()A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甲乙共同清算,143,B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优先清偿所欠税款,再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最后才是其他债务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甲和乙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144,3.【答案】B【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145,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29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146,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帐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147,4【答案】B【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148,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21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9,5.孙某在某城市A区成立了一家经营水果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生意红火,决定在B区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则孙某应该()A.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A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B区登记机关备案,150,B.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A区登记机关备案C.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向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D.自己或委托代理人分别向A区和B区登记机关申请备案,不用再领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151,5.【答案】B【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152,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153,6.【答案】A【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54,7.甲是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55,B.合同无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156,7.【答案】A【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合同效力【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57,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8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58,8.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A.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D.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159,8.【答案】D【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的权限【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160,(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61,二、多选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须具有中国国籍,但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B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62,C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王某管理企业事务,聘用合同中规定王某进行3万元以上的交易时,必须经投资人同意。王某违反了此规定,以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A公司签订了5万元交易合同,则此合同属于超越权限的无效合同,由王某承担越权部分的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163,1【答案】CD【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综合考题【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则不一定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B正确。,164,第19条第4款:“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错误。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D错误。,165,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须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包括的主要事项有:()A企业的名称和住所B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C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D经营范围及方式,166,2【答案】ABCD【考点】设立申请书【解析】设立申请书必须由投资人签署,并载明选项中列明的事项。,167,3.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A投资人决定解散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的,168,3.【答案】AC【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69,4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处理方式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则不再清偿,170,4【答案】ABC【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清偿【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171,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因企业违法应当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有()A.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B.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C.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D.伪造营业执照的,172,5.【答案】ABC【考点】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第35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3,6.好味道食品加工厂是一家由马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债权人郭某追债,郭某要求马某要么还钱,要么解散进行清算,但马某迟迟不归还欠款,也不进行清算,此时,郭某可以(),174,A.郭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B.若法院指定清算人,郭某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某申报其债权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马某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郭某在五年内未向马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D.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郭某可以要求马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175,.【答案】ABCD【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及债务清偿【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176,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177,7.在下列各项中,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特征的表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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