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考试考点管理办法-中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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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汉语考试考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汉语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汉语考 试考点(以下简称“考点” )的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 孔子学院总部 /国家汉办汉语考试项目的承办考点 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按照汉语考试管理手册组织并 实施考试。 第三条 汉考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考国际”)受孔子学院总部 /国家汉办委托负责对考点进行 管理、监督与巡查,并享有本办法的解释权。 二、考点的设置 第四条 考点是经孔子学院总部 /国家汉办批准,承办当地汉 语考试的机构,负责考试的宣传、报名、收费、考试实施、 成绩发放以及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具有固定且独立的工作场所用于举办汉语考试 ; 2.具有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考生人数能达到协议规定的基 本要求 ; 3.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考务工作。承办汉语网络考试的考点, 根据考试需要配备技术人员 ; 4.具有互联网、计算机、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电子化办公设备 ; 5.设立有专用的考务办公室、考试材料储存室 ; 6.具有足够的用于承办汉语考试的考场 ; 7.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 8.承办汉语网络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配备相关考试 设备 ; 9.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和设施 . 第六条 考点形象与环境布置 1.考点应在登记地考务办公室外显著位置悬挂考点标牌,不 得擅自更改标牌位置和内容,一个考点只能悬挂一个标牌 ; 2.在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汉语考试宣传海报、 报考须知、考场分布示意图等 ; 3.考试当天,在明显位置张贴考场指路标识。 三、考场设置 第七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独立场所, 应设置在考点所在机构内, 考点如需在本考点以外的地区单 独设立分考场,需经汉考国际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分考场 的考务工作需由考点委派专人负责。 第八条 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符合当地国家建筑、安全、照 明、消防等有关标准。 第九条 考场及考场周边应为学术性场所,远离闹市、商店、 工地、娱乐场所等。 第十条 考生座位要朝向一致,单人、单桌。前后左右间距要 符合相关考试要求(纸笔考试 110cm,计算机网络考试 100cm, 口语考试 120cm)。 第十一条 按照座位间距标准,考场应至少可容纳 15名考 生。 第十二条 考场内环境整洁,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 须清理出场。 第十三条 于考场内或考场外邻 近考场的位置提供安全存 放考生个人物品的地方。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对考场实施封闭管理,与考试无关人员 不得进入。 四、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考点应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汉语 考试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汉考国际同意不得向其 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第十六条 考点对试题和考生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法 律责任,严格禁止考前泄露试题,未经汉考国际同意不得擅 自拍摄和在网络等媒体公开试题及考场、考生照片等信息。 如有违反,考点和当事人须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点从收到考试资料起至考试资料邮寄回汉考 国际期间,须对考试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负责,出现任何 泄密问题都要做出记录并及时向汉考国际汇报。 第十八条 网考考点应严格保管考试服务器口令,保证考试 服务器的物理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开考前包括考试管理人员和考生在内的任何人 不得阅读考试内容。考生或将成为考生的人不得参与考试资 料接收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各考点应确保试卷资料不被复制、扫描、拍照、 抄写,或者携带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试当天结束并完成考生答卷等材料寄送后, 考点工作人员应在 总监考 的监督下销毁用于考试的试卷、音 频等相关保密材料。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认证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考试组织和管理 经验,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心。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团队应相对稳定,禁止临时聘用 外单位人员。 第二十四条 所有参与考试组织和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接受 不同层次的考试管理培训,并通过考试管理员认证考核。只 有获得考试管理证书的人员才可担任主、监考。 第二十五条 所有参与考试管理的人员都需要在汉语考试 服务网考务工作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考点须严格按照汉语考试管理手册的要求, 配备主考、监考、技术人员、流动监考员和电教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试当天,考试工作人员须佩戴统一胸卡 。 六、考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制定明确的考前培训制度。在各次考试前,由 考点负责人召集主、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召开考前培训会。 明确岗位分工和工作职责,强化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工作严 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十九条 通过考试管理员认证考核,但未参加考前培训 的人员,不得担任主、监考。 第三十条 被选聘为主、监考的人员, 两 次因故未参加考 前培训的,取消监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前培训内容 1. 主、监考工作内容与职责 ; 2. 主、监考到场时间 ; 3. 资料领取要求 ; 4. 考生身份查验(重点关注替考情况) ; 5. 座位安排 ; 6. 考生物品存放要求 ; 7. 考试材料分发、回收原则与顺序 ; 8. 考试操作流程 ; 9. 异常情况处理方法 ; 11.作弊与违规考生处理办法 ; 12.考场记录表填写规范 ; 13.其它各项考务要求 。 七、考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考点须严格按照汉语考试管理手册规范有 序的组织考试当天的考务工作。 八、监督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汉考国际将通过巡考、暗访、考生调查等方式 加强对各考点考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汉考国际将以远程视频、录像、人员调查、现 场监督等方式,对考点考前培训情况和管理认证情况进行抽 查。 九 、考点处罚 第三十五条 汉考国际依据汉语考试服务协议、本办法和 汉语考试管理手册等规定,对违反考点和考务管理相关 规定的将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警告、停考整顿、考点撤销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点进行警告 1. 成立半年未开考的 ; 2. 私自发布考场及考生照片的 ; 3. 任命未通过管理证书考试的人员担任主、监考的 ; 4. 未按要求对主监考人员实施考前培训的 ; 5. 考场条件达不到考务要求的 ; 6. 拒绝提供相关考试服务的(例如不接受特殊考生报名等) ; 7. 未设置专用的物品存放处的 ; 8. 未制作悬挂考点牌匾的(特殊考点除外) ; 9. 考试当天未张贴相关考试指示标识的 ; 10. 考试当天考点工作人员、主监考未佩戴汉考国际统一 制作的胸卡(胸卡可根据需求向汉考国际申请) ; 11. 未按照要求截止报名、提交考生报名数据的 ; 12. 考后材料寄回不及时,影响考生成绩的 ; 13. 其它违反考务管理规定和考试实施程序的情况 ; 14. 未 按协议规定 按时 缴纳考试服务费用的; 15. 警告条例违反三条以上的将处停考整顿 。 第三十七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点进行停考整顿 1. 私自发布试题和考生答卷的 ; 2. 恶性竞争,抢夺生源的 ; 3. 考试管理人员,主监考老师未按照要求配备的 ; 4. 未按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让其入场参加考试的(重点核验 考生本人与证件、准考证、考生名册 是否 一致) ; 5. 考生未携带证件原件、准考证让其入场参加考试的(特殊 情况按照管理手册要求执行) ; 6. 考试资料(含网考电子资料)未按保密要求储存、管理、 销毁的 ; 7. 对考生作弊行为不及时制止,因考点监考不严格出现作弊 情况的 ; 8. 寄回 /提交的考试材料不规范,如未逐一检查考生答题卡 填涂序号、考生序号填写重复或个人信息有明显修改主监 考未核实的。 9. 逾期 三个月未缴纳考试服务费用的 ; 第三十八条 撤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点 1. 考试出现大规模集体舞弊的 ; 2. 对考试作弊情况不制止、瞒报、或为考生作弊情况提供帮 助的 ; 3. 未按照保密规定,泄漏保密材料的,如试卷等(涉及违法 的情况将由当地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 ; 4. 私自在考点以外机构设置分考场的 ; 5. 受到两次及以上处罚的 ; 6. 连续两年未开考的 ; 7. 逾期六 个月未缴纳考试服务费用的 ; 8. 违规情况严重和其它违反考试服务协议的情况。 十、其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9月 1日起 施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汉考国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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