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作业参考答案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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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作业一1.物权法有哪些特征?答:强行法规性、固有法性、公共性。2.物权法有哪些发展趋势?答:社会化趋势、价值化趋势、国际化趋势。3.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以权利为本位;(2)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3)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4)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5)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条件和补偿;(6)适应物权价值化的发展趋势;(7)适应物权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作业二1.物权的概念与本质各是什么?答:物权,即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本质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权利。2.物权的特性是什么? 答:物权的特性有三:其一是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其二是保护的绝对性,即非经物权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其对物的支配。其三是物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物权既可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也可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3.怎样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答:物权与债权有以下区别:(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2)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发生实行法定主义;而把债权发生实行任意主义。(3)在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上,物权效力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仅可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是相对权。(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效力为支配力;债权效力为请求力。(5)在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上,物权中之所有权无存续期;债权均有存续期。作业三1.什么是一物一权主义,其推论是什么?答: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近成立一个所有权。推论一:一个物的部分不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推论二:数个物之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何在?答:第一,所有权让与方式不同。动产让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让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第二,设定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同。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抵押权、用益物权。第三,涉及诉讼时,法院的管辖权可能不同。不动产之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举例说明如何认定从物?答:从物的认定有三个要件:第一,效用上附属于主物。如画框之于油画;宝剑与剑套。第二,非主物的构成。如座椅上的垫子。第三,一般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人。如钱某有马一匹,孙某有配套马鞍一副,就不能认为孙某之马鞍为钱某之马的从物;如孙某将马鞍让与钱某,则其马鞍才得成为该马之从物。4.特种物主要有哪些?答:特种物主要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和外汇。作业四1.简述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与理由。答: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其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不认可的新类型物权;第二,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内容相背的物权。规定该主义的理由是:其一,物权的绝对性(对世性)使任意创设具有危害公益的弊端;其二,任意创设会消解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其三,物权法定保障所有权不受其他权利约束而发挥经济效用;其四,法定的物权使一物上的权利确定,从而保障合同自由;其五,法定的物权使权利类型化、规范化,使交易更安全和便捷;2.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效果有哪些?答:主要有以下效果:第一,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法律无规定的,归于无效;第三,所创设物权内容部分违反强行规定的,部分无效;第四,物权无效,但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当事人间仍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3.物权都有哪些类型?答:主要有八类:(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3)主物权、从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5)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7)本物权与占有;(8)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作业五1.物权的排他效力的概念和表现。答: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而不容许在该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其表现有四:第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样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第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同一标的物上,效力依次序先后而定。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2.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答:物权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3.什么是物权的追及效力?答: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而直接行使其权利。4.概述物权请求权的意义、根据与种类答: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根据是:物权排他性既为排他,则仅能有一个所有权主体,因此标的物受非法侵占时,所有人当然可以请求他人返还标的物;物权支配性既然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则无须他人染指,因此当然可请求恢复其支配地位。其种类有: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作业六1.物权的变动有哪些,各有何含义?答:主要有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变更和物权的消失三种类型。其中,物权的发生又有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物权的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其二,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化。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量的变更,指物权标的物在数量上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又称物权质的变更,指物权内容上的改变。其三,物权的消灭物权法上之消灭,系指物权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2.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答:物权变动的原因有三:第一,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第二,法律行为以外的其它原因,如时效、先占、拾得、附合加工等;第三,公法上的原因,如国家征收或没收。3.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的概念和内容。答: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是:就物权公示制度的方法而言,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作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就物权公示的效力而言,物权公示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或物权变动成立效力。4.在学习物权法后,某学生说:“物权公信原则就是只有某人所受让物权进行登记,该人就确定无疑地取得了被登记物权,而无论任何情况发生”。请评价该同学的认识。答:(1)该同学的认识不完全正确。(2)物权登记公信力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并非是将错就错地一成不变坚持登记的内容。有两种情况:第一,错误登记致第三人于不利益时,错误登记不得发生公信力;第二,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保护也应具备错误登记不能从登记簿发现、无异议登记等相应条件。作业七1.如何理解所有权的特性?答:所有权的特性可以做一下理解:(1)全面性,即所有人对所有物,在法律限制内,可为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是一切定限物权的基础。(2)整体性,即所有权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而非各种权能的量的总和。定限物权并非所有权的一部,而是一独立物权。(3)弹力性,所有权的内容可自由伸缩,所设定的其他物权的限制消灭后,所有权即可恢复圆满状态。(4)恒久性,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5)观念性,所有权人即使不直接支配标的物,仍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2.所有权有哪些积极权能,各有何含义?答:所有权有四大权能:(1)占有权能,即特定的所有人对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2)使用权能,即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权能。(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3.如何判断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是否成立?答:判断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是否成立主要看是否有对于所有权的妨害,只要有妨害,使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侵害,该请求权即可发生。法律上妨害的构成是:第一,须有妨害的状态;第二,妨害处于继续状态,稍纵即逝可能构成侵权但不能构成妨害;第三,须是直接妨害;第四,妨害为不法。4.所有权时效取得的要件是什么?答:所有权时效取得的要件有四:第一,占有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第二,占有之始一般应为善意。善意,是指不知所为的占有无权利且无所怀疑。第三,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之物。即不是自己之物或无主物。第四,须经一定期间。作业八1.如何理解所有权的特性?答:土地的特性:第一,土地是不经劳动创造的自然存在物;第二,土地所处位置决定其属性;第三,土地多与四周邻地接壤,延绵不断;第四,具有社会的、公共的性质。2.土地共同所有有哪些分类,各有何含义?答:土地共同所有,指由复数的主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总有、土地合有和土地共有。(1)土地总有,指由多数人结合而成的尚未形成法律人格的共同体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土地总有以欧洲中世纪日耳曼村落共同体的土地所有权形态为典范。(2)土地合有(土地的共同共有或合手的共有),指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一笔土地的所有权。(3)土地共有(按分共有、分别共有),指土地按分共有或分别共有,此为其狭义解释;广义解释还包括土地总有和土地合有。3.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特征是什么?答: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特征为:第一,主体特定,国家和农村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所有权人;第二,交易的禁止性;第三,权属的稳定性;第四,权能的分离性。4.土地征收与征用有何区别?答: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指国家依据公权力,对本属于不可侵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土地征用,指以国家名义使用自然人和法人的土地。二者不同:征用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该状态结束后征用物返还原权利人;征收则是国家取得所有权。作业九1.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答:(1)复合性。其由三个权利要素组成。(2)专业所有权的主导性。该权得失决定其他二权得失;该权大小决定其他二权大小;该权需登记而其他二权不需。(3)一体性。构成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结为一体,不可分割。(4)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就三要素而同时具有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和成员权 人三种身份。2.区分建筑物所有权有哪些种类?答:(1)纵切型区分所有权,客体为连栋式或双并式分间所有建筑物。(2)横切型区分所有权,客体为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3)混合型区分所有权,客体为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所有的建筑物。3.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大致有哪些类型?答:(1)自主管理与委托管理;(2)管理人方式与非管理人方式;(3)法人管理与非法人管理。4.试分析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团体法人化的利弊?答:(1)优点:第一,管理团体可以自己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第二,有关管理团体的法律关系更为明确、清晰;第三,可以管理团体名义获得融资,利于建筑物改良、修缮;(2)缺陷:管理团体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可能对区分所有人不利。作业十一1.善意取得的要件有哪些?答:(1)标的物须为动产;(2)转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3)让与人须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4)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5)须受让动产的占有;(6)受让人须为善意;(7)须法律无“另外规定”。2.拾得人的义务与权利是什么?答:(1)拾得人的义务有:报告义务和保管义务。(2)拾得人的权利有: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3.添附有哪些形态,各有何含义?答:添附有附合、混合与加工三种形态。附合,指所有人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结合,而交易上认为一物的状态。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要费用过大时的状态。加工,指对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之变成新物或使其价值巨额增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4.试总结添附的债权效果。答:添附有以下债权效果:(1)不当得利请求权,即因添附而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可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2)强迫得利人请求权或免责权。因添附取得添附物所有权时,所增价值违背受益人愿望的,称为强迫得利。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具备侵权行为或无权占有要件的,物的所有人请求恢复原状或除去妨害;第二,受益人所得利益与其愿望不符的,受益人免返还不当得利责任。(3)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请求基础是,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作业十二1.简述共有的特征与分类。答:共有的特征有四:第一,共有财产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第二,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财产;第三,各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按一定份额享受权利、负担义务,或依平等原则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第四,共有为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可分三类: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准共有。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有哪些?答:第一,成立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责无此限制;第二,权力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按份共有,共有人就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按其应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第三,处分权不同,按份共有,共有人的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同共有,无应有部分可言。第四,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种,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关系中,除共有物之使用不能分割或约定不可分割外,可随时请求分割。第五,共有物管理不同。按份共有,除有约定外,对共有物简易修缮和保存行为,共有人得单独为之,改良行为在共有人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后,可为之;共同共有,除法律或约定外,共有物之管理,皆应获全体共有人同意后,方可为之。3.什么是准共有,其适用有何要求?答:准共有,指数人按份共有或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即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的共有。其适用的法律原则有:第一,准共有的标的仅限于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不得为其标的。第二,准共有除适用财产权规定,还准用普通共有的规定。共有财产权如基于共同关系,准用共同共有规定;其他则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第三,地上权、农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定限物权,可为准共有之标的,但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作业十三1.用益物权的特征(意义)是什么?答:用益物权的特征为:第一,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第二,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第三,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第四,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第五,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第六,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独立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答:二者的差异主要有:差异:第一,对标的物支配的方面不同。用益物权从使用价值方面对标的物支配,因此称实体物权;担保物权重在从交换价值方面对物支配,是价值权。第二,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第三,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取得和权利的实现同时发生。担保物权取得后还要在所担保之债到期而未获清偿时,才可行使其权利。第四,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必都占有标的物(留置权、质权除外)。第五,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物上代位性。3.我国的现有物权体系中规定了哪些用益物权?答:规定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地使用权和水资源使用权,以及渔业权、采矿权和狩猎权等准用益物权。作业十四1.基地使用权与对土地的租赁权的区别有哪些?答:区别有:第一,基地使用权为物权;土地租赁权为债权。第二,基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理论上可以永续(在中国有期限);土地租赁权,法律设有限制(日本限20年)。第三,基地使用权可支付租金,也可无偿;土地租赁必须付租金。第四,基地使用权具有流通性,可转让或设定抵押;土地租赁权不得转让。第五,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利用非因自己原因减少时,基地使用权人不得要求减免地租;而承租人得要求减少相应租金。2.基地使用权与农地使用权有何区别?答:主要区别有:第一,基地使用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农地使用权则是以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畜牧或养殖为目的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第二,基地使用权的设定无需非支付地租不可;而农地使用权的设定则通常需要支付。第三,基地使用权人,即便因不可抗力不能利用土地,也不得请求减免地租;而农地使用人因不可抗力使对土地的收益减少或全无时,可以请求减免地租。3.何为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答:第一,基地使用权人取回地上物,回复土地的原状。第二,土地所有人购买地上物的权利。基地使用权消灭时,土地所有人以市场价格购买地上物的,基地使用人不得拒绝;土地所有人不行使该购买权的,基地使用人不得诉请购买。第三,土地所有人的补偿义务。只在基地使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的场合,土地所有人应按建筑物的市场价格补偿。第四,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延长基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第五,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基地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偿还其增加土地的价值而支出的有益费用作业十五1.农地使用权有何特征?答:第一,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第二,农地使用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农用土地为客体。限于耕地、草地、林地、滩涂、水面和其他适于农用目的的土地,建筑物或城市国有土地不得设定农地使用权。第三,农地使用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第四,农地使用权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农业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第五,农地使用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要件。2.农地使用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什么?答:(1)农地使用人的权利有:对农用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出租权;农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权利人的出资。(2)农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有:支付地租的义务,以设定时或出租时的约定为准;依约定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违反该项义务致土地所有人于损害时,土地所有人可以终止农地使用权;维持土地的生产力的义务。作业十六1.地役权特征有哪些?答:第一,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他物权。第二,地役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第三,地役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第四,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方便和利益存在的物权。第五,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2.地役权的类型都是什么?答:主要有:(1)作为地役权和不作为地役权;(2)继续地役权与不继续地役权;(3)表现地役权与不表现地役权;3.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答:权利有:对供役地的使用的权利;实施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置的权利;基于地役权的物上请求权。义务主要是维持设施的义务。作业十七1.人们常用“典当行”一词,试问,典与当是否一回事?答:典与当并不相同。人们将典与当并列相提,多是在概括二者都有提供融资服务的性质。典,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一种物权制度;而当,又称营业质,指借款人向当铺借钱而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当铺质押,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借款赎回原物,超过约定期限则由当铺变卖质押物充抵借款。具体而言,二者差异主要有:(1)典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一种用益物权,当是为担保借款而占有他人动产的一种担保物权。(2)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当的标的物限于动产。(3)典权人对典物可以为使用收益等行为,当铺对质押物则不得为使用收益行为。2.典权人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答:典权人的权利有:(1)占有、使用、收益;(2)出租典物;(3)转典;(4)可以不经出典人同意让与典权;(5)典权设定担保;(6)优先购买典物;(7)重建修缮典物权;(8)必要费用求偿权。典权人的义务有:保管典物的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退还典物的义务。3.出典人的权利义务各有哪些? 答:出典人的权利有:(1)回赎权;(2)典物处分权;(3)设定担保物权;出典人的义务有:(1)瑕疵担保义务;(2)费用偿还义务。作业十八1.简单总结担保物权的不同分类。答:担保物权的种类有:(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4)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5)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6)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2.请说明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差异。答:二者差异有三:第一,目的内容不同。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清偿;用益物权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利用。第二,目的实现的时间不同。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在于将来;用益物权实现的时间在于现在。第三,与债权的结合不同。担保物权与债权结合最为密切;用益物权无需与债权结合。3.担保物权的特性有哪些?答:担保物权有以下特性:(1)从属性,或附从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2)随伴性。债权转移,担保物权也随同转移。(3)补充性。只有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又未获清偿时,权利人才可实行其担保权。(4)不可分性。被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全部行使其权利。(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作业十九1.抵押权次序是什么意思,如何确定这个次序?答:抵押权的次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或顺位,指对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确定抵押权次序的基本原则是:按照登记的先后次序而定。其具体的确定规则有:最先登记的一号抵押权,优先受偿,如有余额,二号以下的抵押权才可受偿;次序相同的抵押权,按债权数额平等分配;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2.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答:主要权利有:第一,抵押权的次序权,即先次序抵押权人优于后次序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第二,对抵押权的处分权,包括抵押权的让与、抛弃、供作担保,以及让与、抛弃、和变更抵押权的次序的各项权利。第三,对抵押标的的保全权。3.权利抵押的标的主要有哪些? 答:权利抵押,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其标的主要有地上权(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典权等不动产用益物权;采矿权、渔业权和水权等准物权。4.证券抵押与普通抵押的差异答:二者差异主要有:第一,性质不同。一般抵押权为保全抵押权,证券抵押权为投资抵押权。第二,形式不同,一般抵押权不发行证券;证券抵押则需发行证券,其转移或权利行使均须依证券法。作业二十1.质权的分类有哪些,各以何为分类标准?答,第一组,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以质权的标的物为标准;第二组,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以质权的内容为标准;第三组,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以质权所适用的法规为标准;第四组,意定质权、法定质权,以成立原因为标准。2.动产质权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各有何权利?答:出质人的权利有:质物的收益的收取;质物的处分权;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与代位权。质权人的权利有:收取质物的孳息;质物转质权;预行拍卖质物权。3.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差异有哪些?答:第一,标的不同。第二,设立的方式不尽相同。第三,质权保全与实行的方式有所不同。作业二十一1.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为何?答:第一,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第二,留置权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第三,留置权是在一定条件下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第四,留置权为债权人占有属于他人的动产的担保物权。2.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件有哪些?答:其一,债权人占有属于他人的财产;其二,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其三,债权须已届清偿期。3.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都有什么?答:主要有:留置占有的动产;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必要费用求偿权;留置物保管上的必要使用权;实行留置权。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把留置物供作其他债权的担保;返还留置物的义务。4.什么是营业主人的留置权,如何才成立此权?答:营业主人留置权,指主人就住宿、饮食或垫款所生的债权,在未受清偿前,对于客人所携带的行李及其他物品享有留置权。其成立要件是:第一,留置权的主体须为营业主人。营业主人包括供客人住宿之场所的主人、饮食店和浴堂的主人。第二,所担保债权为就营业关系而生。第三,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的物品。作业二十二1.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有哪些?答:第一,债权的清偿期届至前,让与担保权人处分标的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均取得所有权;设定人处分动产标的物权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受让时取得其所有权或他物权。第二,让与担保人的债权人对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设定人不能提起异议之诉;让与担保人破产的,设定人对标的物无取回权。第三,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让与担保权人得提起异议之诉,以排除强制执行;设定人破产的,让与担保权人对标的物有取回权。第四,第三人侵害标的物的,让与担保权人可行使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权;设定人也可请求损害赔偿。2.什么是假登记担保?其设定有哪些基本规则?答:假登记担保,指为了担保债务的清偿,当事人之间订立假登记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不履行时,转移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于债权人,以充抵被担保债权的一种担保方法。假登记担保的设定应依据以下规则:(1)依据假登记担保合同而设立;(2)客体为能够进行登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3)被担保的债权是特定或不特定的金钱债权。3.简述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和效力。答: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下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留的效力是:第一,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第二,出卖人在买受人不履行价金债务时,可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标的物。作业二十三1.占有与持有哪些区别?答:第一,占有为民法概念;持有为刑法概念。第二,占有可间接行使;持有不能。第三,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可推定其合法;持有无此推定。第四,占有可以转移、继承;持有不然。第五,盗窃、强盗、抢夺、欺诈和恐吓而管领物,属于占有而非持有。第六,绝对违禁物不得为占有标的物,但可为持有标的物。2.占有的分类有哪些?答:占有分类主要有:(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3)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6)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7)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8)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9)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10)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11)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3.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哪些内容?答: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第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的权利。第二,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妨害时,有权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第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有权请求防止其妨害的权利。4.什么叫准占有,其成立有何要件?答:准占有,又称权利占有,指以财产权为客体的占有。准占有的要件有:第一,标的须为财产权;第二,准占有标的物的财产权,非一切财产权,仅指无需占有其物便可成立的财产权。第三,须事实上行使其财产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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