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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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l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l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l 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l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l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l 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l 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l 刑事诉讼主体结构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诉原告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单位l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新】 依法不追诉原则 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详细在“管辖”中展开)机关职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决定拘留、批准或决定或执行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依靠群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l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l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处理自诉不予受理公诉不立案侦查撤销案件审查起诉不起诉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死亡但无罪宣告无罪l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l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l 自诉人的权利有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回避、与被告人和解l 提起公诉以前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委托辩护权 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被告人:被起诉开始享有辩护权 在法庭审理中进行最后陈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l 人民检察院1、对公安机关的侦察、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2、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在审查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并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起抗诉3、对其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4、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逮捕,对于侦查机关报请逮捕的有权批准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的案件贪污、贿赂、渎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军)l 人民法院1、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2、对被告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3、调查核实证据4、作出判决、裁定、决定5、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非法入侵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刑法四五章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证据不足或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追究是指本应立案而未立案) 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铁)l 公安机关1、立案侦查权2、撤销案件权(无须人民检察院同意)3、侦查终结,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原决定机关复议或上一级机关复核5、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除了由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的案件以外都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发现其他自诉案件,可以立案侦查,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与公诉案件一起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把新发现的罪行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自诉案件继续审理。 组织体系公安部公安厅(局)公安处(局)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l 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l 地区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l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法院:军队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特殊案件l 回避 种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适用回避的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公检法+其他诉讼参与人) 回避情形:(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六)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七)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回避人员决定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方式:书面、口头 法律后果: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职务、等候审查决定l 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回避,申请取保候审,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下列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1危害国家安全2公共安全3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辩护的种类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委托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委托辩护权(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被告人:被起诉后随时享有辩护权3、指定辩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l 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律师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代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l 证据 证据种类:1. 物证2. 书证3. 证人证言4. 被害人陈述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供述承认自己犯罪事实 (2)辩解自己无罪或罪轻(3)揭发举报他人犯罪事实6. 鉴定意见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制作主体必须是办案人员)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的分类(1)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视听资料记录的是声音是言词证据,记录的是物品环境是实物证据)(3)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被告人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多为直接证据)(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免证事实常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法规、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定的推定事实 举证责任分配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l 证明责任: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依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l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l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实施主体:公检法 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 拘传时应出示拘传证、拘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民事诉讼中的拘传适用主体公检法人民法院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到庭的被告与传唤的关系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必须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才可以拘传l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不得超过12个月 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保证金保证(不能同时用) 保证人保证: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 保证金保证1000元起,交给执行机关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l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原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处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对象(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四)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决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同取保候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决定、执行机关同取保候审 期限6个月、应当抵刑期l 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侦查过程中的一种紧急处置措施) 适用对象(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决定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四和五),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送至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决定机关在拘留后24小时内应当审问,发现不应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并发释放证明。 拘留期限:(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最多延长4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应当作出决定是否逮捕。最长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10天,特殊情况下14天。羁押结束后逮捕或不逮捕。(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最多延长30日。此时最长羁押期限为37日。羁押结束后逮捕或不逮捕。(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为14天,最长为17天。 扭送(公民抓获现行犯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不是强制措施)犯罪中、通缉中、追捕中、越狱逃跑、犯罪后被即时发觉l 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是针对公安机关提请,决定是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作出),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未被拘留的15日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逮捕后各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讯问 逮捕和拘留都是羁押在看守所l 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成立条件(1)刑事诉讼成立(2)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直接造成了物质损失(3)必须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4)必须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 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 原告人:(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公民和被害单位(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庭上原告人仍然是被害人)(3)人民检察院(4)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起诉条件(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起期间:起始时间为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终结时间为一审判决宣告前 提起方式: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口头也可以l 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完成某些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在期间以内,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或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 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在押期间应至期间届满之日,不得延长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法定期间不包括邮递的路途期间,例如上诉状在期间届满前寄出,不算过期l 送达 主体:公检法l 立案 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接受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只能以立案或不立案来处理,必须书面决定,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发现有15条规定的6种情形,应当决定不立案l 侦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主体: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地点:羁押在看守所的在看守所内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讯问,但应出示证明文件;现场发现的,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笔录中注明。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地点:现场、证人单位和住处、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证人提出的地点 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不得少于5件 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医师参加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侦查实验 搜查主体:侦查人员对象:人身、住处、物品、其他场所必须出示搜查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签发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扣押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 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名 技术侦查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通缉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法律手续完备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1)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2)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处理提起公诉、不起诉(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 羁押期限(侦查中被逮捕后到侦查终结,最长7个月)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开始起算,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间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重大复杂 (2)重大犯罪集团 (3)流窜作案,重大复杂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可能判处10年有期以上刑罚,可以再延长2个月 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1)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处于侦查阶段)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发现有15条规定的6种情形,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撤销案件适用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适用对象公安机关/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谁立案谁撤销使用主体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意义不同 不能追究,从宽处理、纠错明显纠错l 起诉 分为自诉和公诉,我国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机制 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 案件范围:侦查终结而没有撤销的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步骤和方法(1)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2)审阅案卷材料(3)讯问犯罪嫌疑人(4)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记录(5)补充侦查(非必须)(6)作出决定 期限: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延长半个月(二)提起公诉 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 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三)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一)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酌定不起诉: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两次)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四)附条件不起诉 提起自诉的程序 条件(1)有适格的自诉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l 刑事审判的原则:陪审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l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庭前审查,决定是否开庭(二)开庭前的准备(1)组成合议庭(2)送达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3)召开庭前会议(4)通知举证(5)通知开庭和传唤当事人(6)先期公告(7)拟定法庭审理提纲(三)法庭审判(1)开庭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审判长宣布开庭,应当传唤被告人到庭,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诉讼权利(2)法庭调查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3、讯问被告人4、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5、出示证据6、调取新证据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7、证人出庭作证8、法庭调查核实证据(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宣判 期限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1、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诉的案件2、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犯罪面广取证困难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审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诉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权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整个诉讼即告结束,自诉人有权提起上诉(二)审判可以调解,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效力,不得上诉,签收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判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与公诉案件一样,未被羁押的在6个月内审判2个以上自诉人,有人撤诉有人未撤诉,要继续审理l 简易程序:只适用一审、基层法院 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判处3年有期以下的,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独任审判。超过三年,应当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 期限:20日内,有期超过三年,延长至一个半月l 判决:实体问题,必须书面,只可以有一个裁定:实体、程序问题,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可以有若干个决定:程序问题,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可以有若干个l 第二审程序 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至多经过相邻的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普通审判程序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特殊情形1、有上诉权或抗诉权但没有提起上诉或抗诉,一审裁判直接生效2、死刑案件必须复核才发生效力,但复核不属于一个审级,仍属于两审终审 例外情况:最高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上诉、抗诉的理由: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上有错误,缺乏确实充分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错误,违反诉讼程序 上诉、抗诉期限:不服判决为10日,不服裁定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第2日起算 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仅限1次)(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处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抗)诉,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量刑不当应当改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违反程序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l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由最高院行使1、中院一审判死刑,未被上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同意的,应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院核准,不同意的按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2、中院一审判死刑,被上诉或抗诉,高院裁定维持,在作出裁定后10内报请最高院核准3、高院一审判死刑,未被上诉抗诉,期满后10内报请最高院核准4、判处死缓2年执行,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由高院报请最高院核准 复核庭必须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最高检可以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死缓两年执行的核准权由最高院行使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查时必须提审被告人l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 提起程序的主体特定 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 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 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限制 再审量刑受限制 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法院的审级l 执行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院院长签发命令,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7日内执行 判处死缓、无期、有期,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拘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财产刑、附带民事裁判第一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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