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行法规练习册案例分析及答案.doc

上传人:s****u 文档编号:12777379 上传时间:2020-05-2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场运行法规练习册案例分析及答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市场运行法规练习册案例分析及答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市场运行法规练习册案例分析及答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把下面所述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序号选择出来,并对以下所列行为分析说明。(1)某县教育局向县属中学发文,要求他们需要的文教用品必须向教育局下属的文教用品公司购买。 (2)某市新建住宅小区安装了管道煤气,在通气前一天煤气公司告知用户一律在该公司购买灶具,若在别处购买,则不发给煤气使用证,不给点火。 (3)某乡镇酒厂把自己生产的酒装在与杜康酒瓶相同的瓶中,并擅自找印刷厂印刷了杜康酒的标识贴在酒瓶上销售。 (4)某厂急于买到一批钢材,某甲介绍说他能买到钢材,但必须给他1万元好处费,某厂答应了。某甲果然帮该厂买到了钢材,该厂付给甲1万元,会计将此开支记入账中。 (5)甲旅行社在报上刊登招聘广告,招聘业务员。乙旅行社的几个人见报后,没有向该社办理任何手续,即私下带着已有签约意向的客户名单到甲旅行社。结果乙旅行社的一些客户纷纷退掉了原来的预订,转而与甲旅行社合作。 (6)某商店2002年3月购进一批食用油,进价是每公斤7元,食用油的保质期是1年。 2003年2月,该商店以每公斤6.2元的价格零售该批食用油。 (7)某公司将其一项新技术转让给了一乡镇企业,其转让协议规定:受让方每年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数量不能超过10个,如果受让方对技术有任何改进,都必须无条件告知转让方,使转让方了解改进的实质和工艺。 (8)某商场为促销新上市的“ 88” 香皂,决定进行有奖销售,每售出8 888块时进行抽奖一次,最高奖为8000元现金。 【分析】(1)(2)(3)(5)(8)所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2)所列行为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所列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列应当禁止的行为。 (5)所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8)所列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奖销售奖金的最高限额。 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道:“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请指出甲公司的行为有什么不当之处?违反了什么法律?【分析】营业员的行为属于故意诋毁电视机厂的商业信誉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请你分析:乙厂的行为有没有构成侵权?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乙厂行为构成侵权。乙厂行为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禁止。甲市某菜市场“小刀手”们为了提高其猪肉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通过散布谣言的方式,向顾客宣传因某某油轮在我国近海失事,最近上市的鱼不能食用,人吃了会得癌症。于是该市场猪肉销量大增,而鱼市则无人问津,鱼档摊主一了解,方知是“小刀手”们在搞小动作,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请分析,鱼档摊主应以什么理由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怎么查处?【分析】鱼档摊主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投诉“小刀手”们采取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手法,排挤竞争对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某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一台电冰箱,使用半月后,冰箱忽然爆炸,其妻被炸伤,家里财产损失较大。受害人应如何索赔?为什么?【分析】受害人可以向出售电冰箱的商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冰箱生产者要求赔偿。商场或冰箱生产者应当支付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收入等费用。如果因冰箱炸伤致残,商场或冰箱生产者还应当支付受害人生活自理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若冰箱爆炸是生产者的责任,商场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是商场的责任,冰箱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商场追偿。农民姚某到本市金丝家具公司购买家具,他在一套标价25万元的红木家具中的一把椅子上坐了一下,不料,椅子背忽然向后掉落到地上,上半截处断裂。顿时,这家公司多人围将上来,其负责人先是要求他出25万元把全套家具拿走。在姚连声哀求下,负责人便提出要他赔钱1万元。经姚一再喊冤叫屈,最后赔付5 000元了结此事。金丝家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金丝家具公司的行为违法。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金丝家具公司应当提供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显然金丝家具公司提供的红木家具中的椅子有质量瑕疵,不能保证该产品安全使用。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生产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金丝家具公司显然未尽其义务,其行为违法。2002年,某县农民向该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公司购买了“乐果”农药。施用后,虫害并未好转。农民以为是用量不足,遂加量再次施用。但虫害依然如故。有些农民怀疑所买农药是假药或劣药,就送了一些到县农业技术鉴定所进行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批农药的含药量大大低于标准含药量,药性不良,属劣质农药。农民持此鉴定结论和购药发票到售药单位,要求赔偿药款和他的经济损失。但该公司只同意退还药款,拒绝承担其他责任。这种行为对吗?为什么?【分析】不对。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48条规定,该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公司除了退还药款外,还应当承担受害者因劣质农药造成的经济损失。小任和小列夏天去某风景名胜区旅游。时值酷暑,他们看到有卖西瓜的,就决定买西瓜。先来到一个摊前挑拣,此时摊主十分热情。后来,小任和小列决定货比三家,多看几家,就离开了这个瓜摊。这时,摊主立即变脸,气势汹汹,非要他们买他的西瓜,并操起西瓜刀扬言:“你们碰了我的瓜就得买,否则就是嫌我的瓜不好,败坏我的商业信誉。”后来,小任和小列迫不得已地买了一个瓜,扫兴而归。【试问】西瓜摊主的行为侵犯消费者哪些权益? 【分析】西瓜摊主的行为属于强卖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某日,老张欲购杀虫剂,在街边小卖店看到有雷达杀虫剂出售。小店主热情地向他推荐介绍:“雷达”是名牌产品,质量好,价格低。于是老张就花12元买了一瓶。回家一用,发现质量很差,不杀蚊虫,遂怀疑有假,找到店主要求退货。店主一反常态,拒不退货,还用讥讽的口吻说:“老头,外面这种产品正常要卖27元一瓶,你花12元钱到哪儿去买正品货。谁叫你贪便宜呢?”【试问】店主的行为错在哪里? 【分析】店主向老张介绍“雷达”杀虫剂商品时,存在欺诈的故意。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甲,在购买一家用电器时,商家正在进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获赠一高压锅。交费时,他对发票上未注明赠品是高压锅没有在意。不料,两个月后,他在使用获赠的高压锅时,因高压锅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身体被严重烫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但苦于发票上未注明高压锅,因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这一事件,说明了什么道理?【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作为消费者应当建立法律保护意识,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要求经营者出具凭证,以便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证据。本案商家“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具有明示和暗示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甲既可以向商家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因为缺少发票证明给及时请求赔偿带来一些困难,但是,消费者甲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商家赠送高压锅和高压锅生产厂家的证据来证明该商家和高压锅生产厂家的侵权事实而获得赔偿。消费者甲,在购买一家用电器时,商家正在进行“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获赠一高压锅。交费时,他对发票上未注明赠品是高压锅没有在意。不料,两个月后,他在使用获赠的高压锅时,因高压锅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身体被严重烫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但苦于发票上未注明高压锅,因而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这一事件,说明了什么道理?【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要求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作为消费者应当建立法律保护意识,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要求经营者出具凭证,以便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证据。本案商家“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具有明示和暗示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甲既可以向商家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因为缺少发票证明给及时请求赔偿带来一些困难,但是,消费者甲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商家赠送高压锅和高压锅生产厂家的证据来证明该商家和高压锅生产厂家的侵权事实而获得赔偿。消费者陈某于1997年从本市的兴旺商厦购买摩托车一辆,价格为5 300元。晚上,在回家路上,他打开前灯照明,发现前灯不亮。回到家对车进行检修,发现电路有些毛病。第二天一早,他就到商厦要求更换一辆,商厦答复:“摩托车的质量问题,责任在厂家,请直接与厂家调换。”商厦这种行为错在哪里?【分析】兴旺商厦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和第35条的规定。兴旺商厦应当对消费者陈某购买的摩托车电路故障给予排除,若不能修复应当予以更换。摩托车质量问题若是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或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兴旺商厦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002年7月,某县农民列某为给母亲祝寿,在县鞭炮厂经营部买了400元的烟花爆竹,当晚燃放时,因爆竹横窜爆炸,将围观的邻居刘成成左手臂炸伤,致使其住院治疗。事发后,列某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了解,确认事件的发生是由烟花爆竹的质量问题所致。【请问】消费者协会应怎样处理此事,依据何在?【分析】(1)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投诉并对投诉者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2)对烟花爆竹质量问题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 (3)根据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 (4)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提出建议,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的监督、检查。 南京市消费者戴某, 5月18日在本市某商城购买了一双女式皮鞋,价值388元。在穿着时发现此皮鞋有质量问题, 6月5日找到商城要求退货,营业员也承认该鞋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退货。但因皮鞋在6月1日就已降价到294元,于是营业员只肯以现行销售价格退款。【请问】该商城的做法对吗,应当退款多少?【分析】不对。商城应当依原价退还货款。某市24岁女青年甲,看到某医院治疗雀斑效果显著的广告,便慕名到该医院就诊。负责治疗雀斑的医生乙说:“治疗若无效则退款。”于是甲交了两个疗程的费用480元,拿乙自配的药水回家治疗。两三个月后,毫无效果。甲多次去该医院找医生乙,却找不到了。原来该医生是由医院提供场所的外来承包人员。但病历处方、发票却标了医院的全称。请问甲应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析】甲应当向医院要求赔偿。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本案中某医院的广告行为和向外来人员提供场所承包经营的行为,是该医院法人行为,医院应当对其提供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某商店售出一批童鞋,其中几双有质量问题,属生产厂的责任,商店负责给消费者退换后,即向生产厂追偿。生产厂厂长称,在订立该批货物的购销合同时,已明确规定由生产厂多付10 %的货物,生产厂不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生产厂的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分析】生产厂的理由是正确的、合法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商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对于修理、更换、退货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有不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本案中,商店给予消费者退换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生产厂家追偿也是正确的,只是忽略了事先在购销合同中已对产品质量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因此,生产厂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电扇一台。李某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伤面部,治疗后留下明显疤痕。陈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制造中有瑕疵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请问陈某是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法律根据是什么?【分析】陈某不能向电扇厂索赔,只能向李某要求赔偿。尽管陈所受的伤害是因电扇的缺陷所致,电扇厂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电扇是李某从电扇厂仓库盗窃而来,并没有正式投入流通,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因此,电扇厂对陈某不负赔偿责任。2003年10月,四川省某市技术监督局为确保国庆节日市场商品的质量,决定组织人手对一些商店里销售的部分商品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并规定每抽查一家商场,收费100元。【请问】这种规定合法吗?【分析】不合法。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0条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抽查时不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2003年,某市一石油公司将300余吨0号机油掺和70号、 90号汽油投放市场,造成600多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害。经检测,该油为劣质汽油,该公司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请问】这种处理正确吗?【分析】对的。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该石油公司的行为就是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应受到处罚。吴江市消费者甲,在本市某商店购买了一台价格为14元的石英闹钟,当时商品标明是处理品,但没有指明处理的原因。甲买回家使用后发现闹钟的分针和时针都不走动,无法正常使用。甲某回到商店交涉,店方认为既然出售的是处理品,就不实行“三包”,故不予调换。店方的行为正确吗?为什么?【分析】不正确。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质量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店方出售的闹钟虽是处理品,但不是报废品,应具备闹钟的使用性能,同时店方在出售处理品时并未对产品在使用性能方面的瑕疵作出说明。故没有理由不予以调换。消费者陈其文在南京某购物中心花了3 704元购买了标明“香港诚和保健公司”生产的人参燕窝营养食品礼盒。食用后发现是假货,投诉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陪同陈其文到该购物中心解决问题,购物中心否认其出售的产品有假。陈其文当即又买了一盒,现场拆开检查,发现盒内的燕窝丸是糖块,人参精有一股臭味。后经检测只含有微量的人参成分。此时购物中心才承认这批货是从南京某批发部购进的,批发部又称此为一个浙江人送上门代销的,在进货过程中,两家商店均未索要有关证明文件。 【试问】这两家商店错在哪里? 【分析】产品质量法第21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两家商店均未执行此条规定,出售了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应负赔偿责任,并应立刻停止出售假货。2004年3月,某厂职工唐某在市国有五金交电公司购买了一只电视机保护器,在购买时,售货员详细介绍了产品说明书中的该商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特别强调指出使用该商品时必须使用单独电源插座,不能同其他电器使用共同插座,否则其功能会丧失。唐某对此却没有在意,回家后用该产品将电视机保护,其同电冰箱、音响共同使用一个多功能插座。不久,下了一场雷暴雨,装有电视机保护器的彩电被雷击毁,唐某找到五金交电公司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试问】该公司是否应对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分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销售者只承担自己的过错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如果是消费者自己的过错或过失,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产品销售者应当免除责任,本案中五金交电公司在销售电视机保护器时已尽到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各种义务,电视机被击毁的损害事实完全是由于受害人唐某本人的重大过失造成。所以应当免除五金交电公司的责任。2003年7月,湖南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一商场的商品进行检查时,怀疑该商场经销的18k金镶嵌黄晶宝石戒指含有杂质,其单价为800元,已售出5枚。后经国家地矿部宝石监测中心技术鉴定:该黄晶的折射率不合格,中间掺杂有玻璃杂质,被判为不合格产品,该商场被禁止销售此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试问】什么是不合格产品?对商场的处理合适吗? 【分析】不合格产品就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存在着缺陷,或不具备基本使用性能,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担保条件。本案中的18K金镶黄晶宝石戒指,其黄晶中掺有玻璃杂质,不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属不合格产品。该商场作为销售者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将不合格产品当作合格产品予以进货并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3年3月,北京某商场与广州某中外合资日化公司签订了购销该公司生产的“美丽”牌护肤霜合同后,将大量的“美丽”牌护肤霜投放市场。上柜销售两周后,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商品市场调查,发现该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印制的是英文,无任何中文标识。【请问】这批化妆品应如何处理?【分析】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其中第2条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款规定,必须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依据一定规定,“美丽”护肤霜是不能投放国内市场的,如果要内销,一定要有中文标识。经营者应将产品撤下柜台,将存货作退货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