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ppt

上传人:sh****n 文档编号:12760672 上传时间:2020-05-22 格式:PPT 页数:94 大小:3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4页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4页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14章,56章待续)编辑:熊先发手机号码:13986654190QQ号码:469971657,前言,本教材共分六章十九节,重点围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考核、奖惩、岗位、职称等相关权益进行论述。简述了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的国际背景,详细介绍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政策、法规及其对权益保障的影响。对易于发生争议的领域进行了案例分析,做到了理论与实务、现状与发展的统一。目的是为专业技术人员维护自身权益提供较为系统的权益保障理论知识和政策信息,并为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管理与决策参考。,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基本含义及其重要意义:1、是社会和谐之本、发展之源;2、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要条件;3、是我国公民权益保障发展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标志;4、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政治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导论,第一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征专业技术人员称谓的发展:专业人员:主要指人文、社会科学及科技基础研究人员,如:教学、新闻、出版、统计、翻译、艺术人员技术人员:主要指理、工、农、医、及科技应用开发人员详见(教材P1-3),第一章导论,第一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专业技术人员的定义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国家机关、党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类: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分为8大类(详见教材p4-5),第一章导论第一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征特征:专业技术人员是社会的专门人才专业技术人员是知识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是脑力劳动详见(教材P6-10),第一章导论第一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特征范围: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范围(详见教材p10-11)专业技术人员的统计范围(详见教材P11-12)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范围(详见教材P12),第一章导论,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权益平等权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和自由权教育权文化权利(详见教材P14-21),第一章导论,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权利:就业权获取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公证管理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集体劳动权参与管理权(详见教材21-26),第一章导论,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权利:执业权能力认证和评价权知识产权学术自由权(详见教材P27-31),第一章导论,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的主题和方式:法律规定保障义务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团体等三种类型或三种层次的保证义务:遵守义务、保护义务、实现义务(案例1-4P33),第一章导论,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保障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发展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90年代21世纪(详见教材P37-40)国外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的立法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科技人员的自主权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第一章导论,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保障国外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障的立法科技人员待遇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权权利与职责科技人员的交流权科技人员职责科技人员结社权、兼职权和执业权(详见教材P40-44),就业是民生之本,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一节自主择业权1、消除择业障碍2、促进人才区域流动3、改革人事档案制度(案例2-1P48-49)4、健全社会保障制度5、规范政府行为,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二节公平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国际组织关于就业歧视的界定: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8号一般意见(工作权利)提出的应禁止的歧视性政策和行为包括:禁止在取得和保持就业方面,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出生、身体和精神障碍、健康状况(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取向,或公民、政治、社会或其他地位为理由,实行旨在或具有妨碍或破坏以公平为基础的行使工作权效果的歧视。(P52),第二章就业权保护,我国法律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对“公平就业”进行了7条专门规定。(详见教材P52-53),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二节公平就业权就业歧视的判定和原则:一是法定歧视;二是事实歧视(详见教材P53)个人先赋条件从三个方面形成歧视后果人身健康公民基本权利(详见教材P53-55),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二节公平就业权非歧视的“正当理由”:与工作相关的资历从三个方面形成歧视后果工作能力特殊职业需求(详见教材P55)企业招聘的监管禁止虚假招聘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招聘简章实事求是用人要求及条件明确,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二节公平就业权企业招聘的监管禁止侵权行为: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个人信息招聘时应禁止扣压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其他单位权益(详见教材P58-59)、(案例P59),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二节公平就业权企业招聘的监管:禁止就业歧视(详见教材P60)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参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禁止招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人员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5条参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2条,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二节公平就业权国有事业单位招聘规定规范招聘程序操作方式方法全员公开招聘规范招聘方法实行回避制度严格招聘纪律(详见教材P61-62),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二节公平就业权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实行职业中介制度4个条件具体监管内容强化中介职业机构监管6条禁止中介侵权行为(详见教材P62-64),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三节从业与执业权我国职业资格的发展具体发展历程(详见教材P65-67)职业许可证设置职业许可的必要性审查设置内容职业许可的设置主题职业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许可法3条(详见教材P67-71),第二章就业权保护,第三节从业与执业权职业许可的管理考试管理收费项目具体内容收费管理收费标准许可管理收费许可详见教材P71-74资金管理,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一节人事关系与聘用地位劳动关系的性质与聘用地位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主体力量不平衡2、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3、劳动关系是一种隶属关系“人才主权”的理想和现实国家对聘用关系的参与和保护(详见教材P75-80),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一节人事关系与聘用地位人事关系的性质与聘用地位公共服务关系:当事人地位不对等义务不确定特点有特别规则对违反义务者,有权加以惩戒在纠纷解决方面,以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为原则,优先使用司法审查(详见教材P80-83),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一节人事关系与聘用地位公职身份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关系利益的多样性人事关系的特殊性公职身份的特殊性公共职业的自愿性公共资源的有限性(详见教材P83-87)和(案例3-1),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一节人事关系与聘用地位公职人员的聘用地位和保障现代人事关系与地位平等传统权力关系的区别权利分层法律规范(详见教材P87-88)聘用关系的确认:用人单位合法(详见教材P88-89),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一节人事关系与聘用地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下列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1、富余人员、放长假、待岗职工2、长期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人保持劳动关系人员3、请长病假的职工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详见教材P90-91),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一节人事关系与聘用地位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方法:1、工资自负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P91-92),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一节人事关系与聘用地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方法: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详见教材P91-92),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聘用合同的订立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订立权1、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的目的和要求,见(中组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和因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详见教材P92-94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哟普管问题的解释,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订立权1、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详见教材P95-96)。聘用程序的公正性1、事业单位聘用程序基本程序:(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详见教材P96-98)和(案例3-2P97-98),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2、企业单位聘用程序企业聘用劳动者须知:(1)双方共同协商,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如实告知有关用工情况;(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4)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详见教材P98-99),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合同内容的公正性1、聘用合同的内容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详见教材P99),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详见教材P99-100),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认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详见教材P100-101)(学习案例3-3),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聘用期限与职业权益1、合同期限与职业保障(1)计划经济下体制的用人机制缺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普片存在用人机制僵化、人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冗员过多、人才流动性较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效率。(详见教材P102)(2)现阶段用人机制的局限:实行聘用合同制以来,又出现了矫枉过正的问题,主要是合同短期化,影响了劳动力关系的稳定。(详见教材P102),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2、聘用合同期限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将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1)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为短期合同;(2)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3)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这种合同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详见教材P103-104),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3种:(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年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计算方法(详见教材P104-105),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试用期(双方互相了解和适应时期)特定期限权益服务期(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期(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密)试用期劳动者待遇服务期劳动者违约(详见教材P105-109)竞争期劳动者违约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详见教材P107)5条.,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二节聘用合同的订立权和变更权聘用合同履行和变更权用人单位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履行地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详见教材P109-110),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专业技术人员的合同解除权聘用合同的解除权:1、辞职程序:(详见教材P110-111),劳动者辞职申请,用人单位接受辞呈三个月内办理辞呈,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辞呈,申请人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机构办理辞职,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2、辞聘:指与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之外,不能达成辞聘目的的(案例3-4P112)(详见教材P113),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劳动合同的解除权1、协商解除与预告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按原合同约定,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无预告解除和立即解除在用人单位不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10条”详见教材P113-114),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合同的维护权1、辞退和解聘限制辞退限制: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定要由法定事由,按法定程序辞退解聘(详见教材P114)不得辞退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辞退解聘技术人员,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法律程序,解聘辞退技术人员,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合同的维护权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2)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可以辞退的情形:(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详见(教材P114-115),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可以辞退的情形:(5)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8)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详见(教材P115),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辞退补偿与辞退程序: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工作年限法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包括:(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实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75%;(4)已实行行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待遇。(详见教材P115-116),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解聘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聘:(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详见教材P116),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预告解聘聘用单位要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具体解聘条件(详见教材P116)。随时解聘对不符合聘用或有悖用工要求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随时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关系,具体解聘条件(详见教材P116)。解聘补偿在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条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条件和要求补偿标准(详见教材P116-117)。,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2、劳动合同解除限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行使解除权。具体解除条件(详见教材P118)。预告解除和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并无过失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解除合同条件(详见教材P118-119)。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者过失解除条件具体有5项,若有其中一项即被解除。(详见教材P119)。,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经济性裁员与优先权:经济性裁员是指因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一次性大量裁减人员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裁员条件(详见教材P120)。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到期或劳动关系主体消失导致的合同效力消灭和劳动关系终结。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详见教材P120-121)。合同解除程序和工会监督: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符合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解除程序及手续(详见教材P121-122)。,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经济补偿和赔偿经济补偿条件: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条件(详见教材P122)。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条件(详见教材P122)。赔偿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三章聘用权保护,第三节聘用合同的解除权和维护权补偿和赔偿标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性质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为赔偿金。具体标准(详见教材P123-124),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详见P123),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不同,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详见P123),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经济报酬和福利权是公民经济权力的重要组成部第一节薪酬保障权薪酬的内涵与构成1、薪酬的内涵:,薪酬的含义,薪酬是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所获得的报酬,薪酬是专业技术人员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薪酬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和业绩的回报,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薪酬的内涵与构成,薪酬的构成,岗位薪酬,能力薪酬,业绩薪酬,与岗位上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与技术人员人力资本价值、专业术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专业水平相适应,应充分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贡献,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2、广义的薪酬构成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薪酬的定义指根据企业与雇员个人、雇员团体或他们的代表所签订的正式计划或其他正式协议,为获得雇员服务而向包括企业董事、管理人员以及专职、兼职、永久、不定期或临时的雇员提供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权益计酬福利具体要求和条件(详见教材P127-128)我国会计准则关于职工薪酬的规定主要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事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金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与的补偿;(8)其他与活的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详见教材P128-129),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3、狭义的薪酬构成狭义的薪酬定义:狭义的薪酬主要有10多个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科技奖、福利费、差旅费、讲课费等。上述工资细则详见(教材P129-132)1、薪酬协商决定权薪酬决定权主要在用人单位或管理方,薪酬决定权主要是用人单位的重要管理自主权。详见(教材P132-133),薪酬权利保障,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P133)集体协商包括:(1)工资协商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工资支付办法;(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详见(教材P133-134),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工资集体协商首先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具体办法详见(教材P134-135)工资集体协商的效力具体办法详见(教材P135-136)2、同工同酬权:同工同酬权即薪酬平等权,是指在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相同的情况下,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实行“同一工作,同样报酬”。具体办法详见(教材P136-137),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3、工资支付权工资支付权是指劳动者领取工资报酬时所应享受的权力。包括:按时领取权;全额领取权;以法定货币领取权等。(1)工资支付项目一般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2)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水平和标准应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详见(教材P138-139)(3)工资支付形式和对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已十五级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详见(教材P139),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4)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详见(教材P139)(案例:4-1P139-140)4、最低工资保障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详见(教材P140-141)事业单位的薪酬保障自建国以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工资出现了(5个阶段)的变化。,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1、供给制时期(1949-1955年)2、职务等级工资制(1955-1985年)3、结构工资制(1985-1993年)(1)结构工资的改革原则;(2)工资的构成;(3)结构工资制的实施。详见(教材P140-151)4、职务级别工资制(1993-2006年)(1)职务级别工资制的改革原则;(2)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类别;(3)事业单位工资的分类管理。5、岗位绩效工资制(2006年以来)(1)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改革原则(包括5个方面)(2)岗位绩效工资制改革的内容(分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在岗位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新机对应一个心机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详见(教材P151-157),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一节薪酬保障权(3)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管理。详见(教材P151-157)6、知识分子待遇问题造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酬地位难以有效提高的原因主要包括:(1)财政制约;(2)人员负担;(3)认识偏差;(4)制度缺失。详见(教材P1157-163)股权激励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促进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国家以股权激励方式创收。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详见(教材P163-165),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二节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等14个以上作品。2、专利权主要指发明、实用新型和产品外观设计等,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是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都受法律保护。3、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具体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技术秘密。详见(教材P165-171),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二节知识产权及其收益知识产权权益1、著作权权益其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17个以上权益。详见(教材P171-173)、(案例P174-175)2、专利权权益专利权权益包括: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转让权、质押权、许可权等。详见(教材P175-176)3、知识产权的限制从公共利益出发,为促进有用知识的传播,国家可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限制。如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详见(教材P176-178),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二节知识产权及其收益职务作品获发明权益1、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为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职务发明人权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单位;申请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具有专利文件署名权、获奖权或获酬权。详见(教材P178-181),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范围1、福利的内涵详见(教材P181-182),福利,工资以外的“附加报酬”,“五险一金”交通补贴带薪休假福利用品降温费取暖费安家补助免费午餐等,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2、法定福利项目法定福利项目及其支出,是指法律所承认并可作为单位人工成本在税前扣除的福利项目和费用。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设施和人员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详见(教材P183-184),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3、基本社会保险详见(教材P183-185),我国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老年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死亡保险残障保险,“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详见(教材P184-185),基本社会保险,强制性,互济性,储备性,补偿性,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退休与养老保险1、退(离)休制度退休:职工因年老或因公、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详见(教材P185-186),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详见(教材P185-188)(案例P187-188),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2、高级专家退休为发挥高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规定,部分有贡献的专家可延缓退休。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离)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的,应经批准;详见(教材P189),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延长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详见(教材P189-19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详见教材P191),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接上页)同时,对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增加离退休费的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适当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退职人员按适当低于同岗位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费,增加退职生活费。详见(教材P191-192),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1)专职科研单位的实践-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过渡期”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详见(教材P192-193),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该方案与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详见(教材P193),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个人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人缴费工资的8%,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要老金。详见(教材P194),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建立职业金制度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以年金形式为主题解决新旧制度产生的“待遇差”问题。5、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详见(教材P195),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6、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7、企业年金所谓年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详见(教材P195),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列支的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记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详见(教材P196),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健康、减轻和预防疾病风险而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建国初期建立)公费医疗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残废军人、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等,经费主要来源与财政预算拨款。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门诊、住院诊疗费、手续费、住院费、门诊费或药费等,可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报销。劳保医疗主要适用于国有企业,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或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可全部或部分免费或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带来国家和企业经济负担过大,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详见(教材P197),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接前页)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详见(教材P197),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待遇,详见教材P197,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详见(教材P197),失业保险金水平一般标准,低于,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前缴费累计满10年以上,失业前缴费累计满5年不足10年,失业前缴费累计满1年不足5年,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证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工伤保险工商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工伤保险费缴费方式: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或“无责任赔偿”的原则,即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都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详见(教材P199-199),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因工伤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害事外伤故或患职业病。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教材P199-199),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生育保险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没有参保的单位,仍由其承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对象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部分地区覆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详见(教材P199-200),第四章经济报酬与福利权保护,第三节福利和社会保障权住房保障国家推行了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险制度建设。其中,住房公积金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与2002年重新发布,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可以向流入企业成本、免缴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存款利率实行低进低出原则,体现政策优越。详见(教材P200),结束语,专业技术人员是一个国家至为重要的职业群体和社会阶层,是专门知识的拥有者、利用者和传播者,是促进生产力进步、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国家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在21世纪,专业技术人员的规模和素质已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权益保障状况,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国家越来越重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及福利待遇。根据领导的要求,结合我们工作实际和针对平时所涉及到的情况,这里暂时只对1-4章进行了学习与探讨,由于水平有限,在理解方面难免出现错误,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希望在坐的各位领导及同仁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