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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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4、 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5、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6、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 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8、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9、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6、支配权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7、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18、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20、绝对权 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 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21、相对权 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22、专属权、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23、既得权 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4、期待权 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25、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26、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7、法务义务 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28、约定义务 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30、无限责任 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31、有限责任 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32、连带责任 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3、补充责任 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34、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35、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36、公民 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37、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9、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40、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41、户籍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42、意定住所 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43、法定住所 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44、拟定住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45、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46、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47、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8、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49、机关法人 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50、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51、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55、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56、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7、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58、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59、法人的设立 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60、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61、法人的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62、法人的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63、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64、法人的清算 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65、法人的登记 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66、法人变更登记 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7、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68、合伙 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69、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0、合伙事务的执行 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71、普通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72、入伙 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3、退伙 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4、特殊普通合伙 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75、合伙的结散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76、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77、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78、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79、筹建中的法人 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81、物 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82、动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83、有体物 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84、定着物 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85、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86、限制流通物 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87、特定物 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88、种类物 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90、货币 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1、证券 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92、智力成果 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9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94、情谊行为 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95、准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97、主行为、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100、意思表述 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101、意思表述的解释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 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103、通谋虚伪表示 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104、隐藏行为 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105、错误 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106、欺诈 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07、胁迫 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108、乘人之危 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109、民事行为的成立 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10、民事行为的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113、无效的民事行为 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116、代理 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17、狭义的代理 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19、传达 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120、行纪 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121、居间 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122、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23、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124、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125、自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126、代理权的消灭 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127、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128、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29、时效制度 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30、取得时效 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131、诉讼时效 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33、诉讼的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34、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35、除斥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136、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 二、简答、论述(一)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 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四)民法的效力1、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3、补充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七)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 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 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 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1、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 风险承担的平衡。(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2、 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 行为(1) 以是否合法为标准: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a、民事行为;b、准民事行为;c、事实行为2、 非事实行为。可分为事实和状态。(十七)民事权利的具体含义1、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定的权利;3、 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十八)民事权利的分类1. 以民事权利体现的利益和性质划分:(1) 财产权(2) 人身权:a、人格权;b、身份权2、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1)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 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3) 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4)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3、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1) 绝对权,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2)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是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4、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1) 主权利,是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力;(2) 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5、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1) 专属权,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2) 非专属权,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属的权利。6、 民事权利是否取得为标准(1) 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 期待权,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7、 以权力发生的先后及相关关系为标准:(1) 原权,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2) 救济权,是原权利了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十九)民事权利的保护1、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2、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1) 自卫行为: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2) 自助行为(二十)民事义务的分类1、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1) 法务义务,民法规定是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义务。(2) 约定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1) 作为义务,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2) 不作为义务,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二十一)民事责任的特征1、 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3、 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4、 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有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二十二)民事责任的分类1、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2、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3、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二十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二十四)监护人的设立1、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 除父母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3) 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4) 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5)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6) 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7)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变更,其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2、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而是基于自愿且得到相关组织的同意。(2)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二十五)监护人的职责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十六)监护的终止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 监护人辞去监护;5、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二十七)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1、 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 确定有关组织或机关的管辖权;3、 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时间计算;4、 在涉外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二十八)自然人住所的种类1、 意定住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的住所;2、 法定住所。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3、 拟定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二十九)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1、 自然人的失踪事实;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三十)宣告失踪的效力1、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2、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3、 失踪宣告的撤销:(1)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2) 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三十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三十二)法人的特征*1、 法人是社会组织;2、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三十二)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1、 独立的组织;2、 独立的财产;3、 独立的责任。(三十四)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十五)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1、 企业法人;2、 机关法人;3、 事业单位法人;4、 社会团体法人。(三十六)外国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2、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3、 公法人与私法人;4、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三十七)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1、 享有的时间不同;2、 享有的范围不同;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三十八)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民事权利的范围一致;3、 法人的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三十九)法人机关的特征1、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2、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 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5、 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四十)法人机关的构成 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1、 法人的权力机关,又称决策机关,他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2、 法人的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3、 法人的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行为进行监督的检查的机关。(四十一)法定代表人的特点1、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或者章程确立的;2、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四十二)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的条件1、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 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4、 已担任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再担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四十三)法人分支机构的特质1、 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似的特点2、 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1) 它是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2) 它只能实现法人的宗旨,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经核准登记进行活动;(3) 它的民称必须表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4) 他所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5) 它的管理人员不是由内部产生,而是由所属法人指派。(四十四)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1、 依法成立;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 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四十五)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的区别和联系1、联系: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经法人设立。2、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 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职权债务,有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券和债务,有法人享有和承担。(四十六)法人设立的原则1、 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2、 特许设立主义;3、 行政许可主义;4、 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5、 强制设立主义。(四十七)法人设立的方式1、 命令设立,几政府以其命令的方式设立法人;2、 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足法人成立的资金而设立法人;3、 募集设立,法人组织所需的资金,在发起人未认足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4、 捐助募集,即有法人或者自然人募足法人所需资金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四十八)法人设立的要件1、 设立人或发起人;2、 设立基础,即现行法律加以确定的;3、 设立行为本身合法。(四十九)法人变更的类型1、 法人的合并;2、 法人的分立;3、 组织形式的变更;4、 法人其他形式的变更,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五十)法人终止的原因1、 依法被撤销;2、 自行解散;3、 依法被宣告破产;4、 其他原因。(五十一)法人清算的种类1、 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2、 非破产清算,则不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五十二)清算人的职责1、 了结现存事物,即法人在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清算人应予以了结;2、 收取债权,即属于法人的债权,清算人应予收取;3、 清偿债务,即法人对他人所负债务,应由清算人予以清偿;4、 移交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应由清算人负责移交给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人。(五十三)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 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2、 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 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五十四)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1、 须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 须由自己的名称;3、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五十五)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表现1、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2、 合伙人财产的相对独立性;3、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五十六)合伙的法律特征1、 由两个以上人组成的组织。(合伙具有团体性)2、 合伙协议和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十七)合伙的成立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五十八)合伙财产的构成1、 合伙人的出资;2、 合伙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3、 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五十九)合伙财产的保全1、 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2、 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出质的限制 ;3、 合伙债权的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六十)合伙的特点合伙有较强的人和性,合伙人相互合作,共同经营。1、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2、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六十一)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报酬请求权;(2)提出异议权;2、义务:(1)忠实处理合伙事物的义务;(2)报告义务;(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六十二)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的特征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十三)有限合伙的特征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六十四)合伙解散的事由1、合伙期届满,和或者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六十五)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形式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独资企业;3、筹备中的法人 ;4、其他。(六十六)个体工商户的的特征1、从事工商经营的是单个的自然人或家庭;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和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六十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产生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六十八)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人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六十九)筹备中法人的基本特征1、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和设立人个人;2、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3、筹建中的法人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七十)民事关系客体的特点1、利益性。民事关系的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2、客观性。民事关系的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七十一)民事关系客体的范围1、物 ;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债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七十二)民法上物具有的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非人格性;2、物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3、无能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七十三)物的分类1、根据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1)不动产a、土地b、地上附着物。(2)动产;2、根据物的流通性(1)流通物(2)限制流通物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1)特定物(2)种类物4、主物和从物5、原物和孳息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7、消耗物与非消耗物8、有主物与无主物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七十四)从物应具备的条件1、从物从使用目的须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3、从物须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需交易上视为从物。(七十五)智力成果的特征1、创造性,具有创新和突破的特点;2、非物质性,是一种非物质化的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3、公开性。权利主体在对其智力成果取得专有权或专用权前应将该成果向社会公开。(七十六)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1、作品;2、发明;3、实用新型;4、外观设计;5、科学发现;6、商标。(七十七 )民事行为的特征1、民事行为市民是法律事实的一种;2、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七十八)民事行为的分类1、以是否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1)单方行为(2)双方行为(3)多方行为2、以民事行为发生的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1)财产行为(2)身份行为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5、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6、主行为与从行为7、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七十九)民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2)特殊书面形式a、公证形式;b、签证形式,签证形式仅限于合同3、默示形式:a、推定形式;b、沉默形式。(八十)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目的意思;2、效果的意思;3、表示行为。(八十一)意思表示的分类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的表示;3、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4、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5、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解释。(八十二)错误的种类1、动机错误;2、内容错误;3、传达错误;4、受领人错误。(八十三)欺诈的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3、须表意人因对欺诈人的欺诈陷入错误。(八十四)胁迫的构成要件1、须胁迫人有胁迫行为;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人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备违法性;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八十五)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1、须有相对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有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八十六)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2、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八十七)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1、联系:(1)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2)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一致的,几民事行为成立时即有法律下效力。2、区别:(1)着力点不同;(2)判断的标准不同;(3)发生的时间不同;(4)效力不同。(八十八)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妥当2、形式要件。(八十九)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3、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4)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者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九十)民事确定无效的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九十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九十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主要类型: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2、无权处分的行为;3、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的行为。(九十三)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九十四)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4、本代理和复代理;5、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6、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九十五)代理权的发生1、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2、基于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3、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九十六)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限制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九十七)构成代理权滥用的三个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基本准则;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九十八)滥用代理权的三种类型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九十九)无权代理的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他人;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一零零)无权代理的类型1、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一零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完全要件。(一零二)表见代表的类型1、表见授权的表意代表;2、容忍的表意代表;3、特殊关系的表意代表。(一零三)时效应具备的两个条件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如占有某物或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等;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一零四)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状态;3、时效具有强制性。(一零五)时效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零六)除斥期间的特征1、除斥期间一般是由法律规定的;2、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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