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模拟试卷及答案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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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模拟试题1通常所说的国际贸易货物额是指( A )。A世界出口货物总额 B. 世界进口货物总额C世界进出口货物总额D. 世界贸易量2一般情况下,随着一国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加深,其对外贸易依存度将会(A )。A提高 B. 下降C不变 D. 变化方向不确定3一国的进出口贸易收支状况用( B )来反映。A对外贸易额 B. 贸易差额C对外贸易量 D. 国际贸易量4转口贸易又称( D )A直接贸易 B. 间接贸易C过境贸易 D. 中转贸易5历史上执行过最接近于完全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是(D)。A美国 B. 德国 C. 法国 D. 英国6超保护贸易政策的提出者和支持者主张将贸易政策作为一种( D )的手段。A促进经济高速增长 B. 保护国内幼稚工业C实现贸易平衡 D. 缓解经济危机和增加就业7二战后,世界各国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推动下所采取的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政策被称为( C )。A自由贸易政策 B. 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C贸易自由化政策 D. 中性贸易政策8WTO禁止一般数量限制主要指( A )。A进口配额 B. “自动”出口配额 C. 许可证制 D. 外汇管制9一国限制进口会使该国国民利益( B)。A增加 B. 减少 C. 不变 D. 不确定10进口附加税包括( AB)。A反补贴税 B. 反倾销税 C. 差价税 D. 复合11、CIF Ex Ships Hold 属于( B)。A、内陆交货类 B、装运港船上交货类 C、目的港交货类 D、目的地交货12、我出口大宗商品,按CIF新加坡术语成交,合同规定采用租船运输,如我方不想负担卸货费用,我方应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C )。A、CIF Liner Terms Singapore B、CIF Landed Singapore C、CIF Ex Ships Hold Singapore D、CIF EX Tackle Singapore13、在以CIF和CFR术语成交的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运输途中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 C )。A、前者由卖方承担,后者由买方承担 B、均由卖方承担 C、均由买方承担 D、前者由买方承担,后者由卖方承担 14、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以FOBST贸易术语的变形成交,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 B )。A、货交承运人 B、货物在装运港越C、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 D、装运港码头15、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C )合同而制定的。A、FOB B、CFR C、CIF D、FCA16、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FR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如果卖方先将货物交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应采用( C)为宜。A、FCA B、CIP C、CPT D、DDP17下列条件中,(B)不是构成发盘的必备条件。A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B. 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十分完整齐全C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D. 表明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18我国某企业6月10日向国外某客户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6月13日接到对方复电称“你10日电接受,以获得进口许可证为准”。该接受(D)。A相当于还盘 B在我方缄默的情况下,则视为有效接受C属于有效的接受D属于一份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19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是可以阻止其生效的,这叫发盘的(A)。A撤回 B. 撤销 C. 还盘 D. 接受20我方公司星期一对外发盘,限星期五复到有效,客户于星期二回电还盘并邀我电复。此时,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故我未予答复。客户又于星期三来电表示接受我方公司星期一的发盘,在上述情况下(B )。A接受有效 B. 接受无效C如我方未提出异议,则合同成立 D. 属于有条件的接受2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C)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A询盘和发盘 B. 发盘和还C发盘和接受 D. 询盘和接受22我方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信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此时,(A)。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该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 B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C只有发盘人好不延迟的表示接受,该逾期接受才具有接受效力,否则,合同未成立 D由电信部门承担责任23某公司向欧洲某客户出口一批食品,该公司于3月16日发盘,限3月20日复到有效。3月18日接对方来电称:“你方16日电接受,希望在5月装船。”我方未提出异议,于是(A)。A这笔交易达成 B. 需经该公司确认后交易才达成C属于还盘,交易未达成D. 属于有条件接受,交易未达成2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D)。A投邮生效原则 B. 签订书面合约原则C口头协商原则 D. 到达生效原则25英国某商人3月15日向国外某客商用口头发盘,若英商与国外客商无特别约定,国外客商(B)。A任何时间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B. 应立即接受方可使合同成立C当天表示接受即可使合同成立 D. 在两三天内表示接受可使合同成立26A公司5月18日向B公司发盘,限5月25日复到有效。A公司向B公司发盘的第二天,A公司收到B公司5月17日发出的、内容与A公司发盘内容完全相同的交叉发盘,此时(C )。A合同即告成立B合同无效CA公司向B公司或B公司向A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成立D必须是A公司向B公司表示接受,当接受通知送达B公司时,合同成立27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B)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A回样 B复样 C参考样 D对等样品28对于价值较低的商品,往往采取(A )计算其重量。A以毛作净 B法定重量C净重 D理论重量29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B )。 A品质公差条款 B溢短装条款 C立即装运条款 D仓至仓条款30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计算。A毛重 B净重 C以毛作净 D公量31我方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A )。 A样品 B规格 C商标 D产地32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是(B )。 A公制 B. 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33海运提单日期应理解为(C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 B、货物装船过程中任何一天C、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 D、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34班轮运输应该( B ).A、包括装卸费,但不计滞期费、速遣费B、包括装货费,但不计滞期费、速遣费C、包括装卸费和滞期费,但不计速遣费D、包括装卸费和速遣费,但不计滞期费35经过背书才能转让的提单是( A )。A、指示提单 B、不记名提单C、记名提单 D、清洁提单36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B、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C、对运输不负责 D、只对最后一程运输负责37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装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 B )交单。A、12月16日 B、12月25日C、12月28日 D、12月31日38、我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用途,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C )。A、单独损失B、共同损失C、实际全损 D、推定全损39、CIC“特殊附加险”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承保的险别,(B)。A、一般可以单独投保 B、不能单独投保C、可单独投保两项以上 D、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投保40、一批出口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雨淋致使货物遭受部分损失,这样的损失保险公司将( C )。A、负责赔偿整批货物 B、负责赔偿被雨淋湿的部分C、不给予赔偿 D、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投保41、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如果将这批服装漂洗后再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格,这批服装应属于( C)。A、共同海损B、实际全损 C、推定全损 D、单独海损42、我方按CIF条件成交出口一批罐头食品,卖方投保时,按下列(C)投保是正确的。A、平安险 + 水渍险 B、一切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C、水渍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D、平安险 + 一切险43、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 A )。A是部分损失的一种 B、是全部损失的一种C、有时为部分损失,有时为全部损失 D、是推定全损44、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包括(C )。A、平安险加11种一般险 B、一切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C、水渍险加11种一般附加险 D、11种一般附加险加特殊附加险45、预约保险以(B )代替投保单,说明投保的一方已办理了投保手续。A、提单 B、国外的装运通知C、大副收据D、买卖合同46、按国际保险市场惯例,投保金额通常在CIF总值的基础上( B )。 A、加一成 B、加二成 C、加三成 D、加四成47、“仓至仓”条款是(B )。A、承运人负责运输起讫的条款B、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C、出口人负责交货责任起讫的条款 D、进口人负责付款责任起讫的条款1 、FCA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我0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 上海00 虹桥机场并由 航空 公司收货开具航 空运 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 通知 。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 通知 连同 发票 和航 空运 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分析:FCA (FREE CARRIER)“货交 承运人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 ,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 航空 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买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 2 、有关FOB价格术语的一个案例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 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3 、案例:CIF合同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分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贷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4 、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5 、案例: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6 、案例: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7 、案例: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合同并未成立。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8 、案例: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9 、案例: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审核要点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公司)发盘:可供氧化锑500吨,USD2850/MT CIF价,即期装运。B公司接到A公司的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有效期。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2800/MT CIF价,有效期为5月25日。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公司接到B公司的接受时,发现国际市场上氧化锑的价格猛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的接受,并复电:“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本案结果是: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12万美元。分析:本案A公司承认理亏,合同成立,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是合理的。但有几点值得注意:1、A公司的业务人员知识和经验都不足,对国际市场行情没有认真分析和对B公司的工作意图不了解。2、A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发虚盘和实盘还不完全了解。3、A公司的复电也不对。 10、案例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给我们的启示:(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11、案例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因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12、案例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13、案例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分析: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14、案例“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15、案例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案例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16、案例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17、案例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分析:(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18、案例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案例分析: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19、案例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案例分析:不能拒绝退款。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20、案例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21、案例G银行于1993年3月1日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生效。3月14日申请人指示开证行撤销备用信用证。请论据ISP98的规定,分析上述做法可否?案例分析;G银行必须拒绝执行该项指示。备用信用证自3月1日开立后即不可撤销,而备用信用证的生效日,即4月1日代表的是可凭备用信用证提出索款要求的最早日期,但该日期与备用信用证变为不可撤销的时间无关。22、案例应B(潜在业主)之邀,P递交了一份标价为1000万德国马克的建筑工程投标书,随附一份G银行开立的金额为50万德国马克的备用信用证。最后,B在证下提出索款要求,P抗辩道:B已与T签约,所以备用信用证已经失效。请依据ISP98分析G银行可否拒付?分析: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以受益人提交的与备用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的“单据”为依据,而不介入确定申请人是否违约的事实。因此,除非P能证明B方的欺诈或其它权利滥用行为,并以此凭有关适用法律构成对B方索款要求的有效抗辩,否则G银行必须付款。23、案例有一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如下声明:“因为在到期日申请人没有对以下本票中的一张付款,因此,所开立汇票之金额代表开证申请人应该支付而未付的金额。”申请人早于分期付款日,即1999年1月1日、1999年2月1日、1999年3月1日之前,在备用信用证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应付的分期支款金额。因此,受益人毋需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立特殊的分期支款汇票。1999年4月2日,在分期支款第四张本票到期后,申请人没有像前三次那样如期付款,因此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书和汇票,以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取申请人所欠款项。请问:按照ISP98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否拒绝付款?案例分析:不能。这是因为,与UCP500不同,ISP98明确规定了每次交单均具有独立性,即受益人未能按期交单,并不影响下次交单。国际商会511号文件特地提请备用信用证各当事人注意UCP500第四十一条“分期支款/分期装运”的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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