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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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协议离婚5个月后被判不准离婚去年6月,某县人民法院发生了一件“乌龙案”。家住X镇的一对老夫妻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令男方想不到的是,他领回离婚调解书5个月后,该法院又作出一份与此调解书同一案号的判决书,判断不准许双方离婚。同一桩离婚案,同一个法庭审理,结果为何截然相反?法院调解*再婚夫妻协议离婚*现年64岁的老刘家住X镇。在他的人生中,婚姻有太多挫折。2001年,因感情合不来,已有3个儿女的他选择了与前妻离婚,当年他已是57岁了。2002年2月,经人介绍,他与小他11岁的小李结婚了。小李也是个离异的女人,身边有一个女儿。双方都是再婚,因互不信任,产生了许多矛盾,以至于刚结婚一个月就出现闹离婚的局面。面对来自于社会和子女的压力,老刘咬紧牙关顶了下来。2006年,经医院检查,小李被诊断患上了鼻咽癌,住院治疗半年多,共花去2万多元费用。2006年11月,小李的女儿结婚成家,小李住进了女儿在南宁的新家。2007年6月20日,在县人民法院X法庭的调解下,老刘和小李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该法庭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摁下手印。县人民法院于当天作出了“(2007)宾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老刘提出离婚,小李同意离婚;由老刘补偿小李医药费3000元、生活费1800元。女方反悔*法院又判不准离婚*事后,老刘从法院领回了这份调解书,但小李拒绝签收,原因是她反悔不想离了。随后,让老刘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年8月7日,县人民法院X法庭再次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法庭电话通知老刘前往开庭。2007年11月5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案号与前面的调解书相同,都是“(2007)宾民一初字第561号”,但结果完全相反。该判决不准许老刘与小李离婚。该判决书上写道: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与小李均是再婚,婚后双方都有相互为伴的良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小李身患重病,家庭经济负担过重,造成双方发生矛盾是难免的。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持的义务。老刘在小李生病期间提出离婚,明显不利于小李的疾病治疗。“2007年6月20日,双方在本院的调解下,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这是一种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简单地确认协议的效力。事后小李提出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离婚并不是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老刘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不支持。”男方申诉*法院撤销“乌龙”判决*收到这份判决书时,老刘觉得太荒唐了:同一桩离婚案,同一个法院作出了同一个案号的两次“判决”,而且两个判决结果相反,实在让人费解。老刘通过看法律书了解到,他与小李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经法院确认,那么这份调解协议已经生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虽然小李事后提出反悔并拒绝签收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他与小李的这桩离婚案已经审理终结,法院不应该“翻出旧案重审”,更不应该作出同一个案号的判决书。对此,老刘开始走上了申诉路,他带上材料先后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这起“一案两审”、“一案两判”的“乌龙案”。他的反映引起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中院将情况反馈到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认真核查、处理此案。今年1月4日,县法院的苏副院长接待老刘,指出X法庭办案存在错误,他们会及时纠正。1月25日,县人民法院下发裁定:认定这起“一案两判”离婚案程序违法,要求合议庭进行重审。3月28日,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裁定:撤销县人民法院2007年11月5日作出的判决书,认定原调解书合法有效。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规定: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持有中国户籍,且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国 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登记:1、涉外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一方为华侨,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必须到中国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是我驻该国使领馆发的本人护照。双方均为华侨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均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双方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国内登记机关提交意见,由国内登记机关审查并登记。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2、港澳、台湾和内地公民协议离婚规定双方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港澳同胞必须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双方这港澳同胞,原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还可以来内地办理离婚登记。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协议离婚规定:均应诉讼离婚。四、我国驻外人员协议离婚的规定可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机关审查。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应经驻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五、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规定首先,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军人一方需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六、正在接受劳动教养者办理协议离婚的规定被劳教者可通过“所外执行”,与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办理完毕,应该立即返回劳教场所。七、犯人协议离婚的规定对于已决犯,本人可以委托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在该登记机关办理。接受委托书和意见书可由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经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对于未决犯,本人要求在未执行死刑前协议离婚的,可以准许。一方被监禁或夫妻双方都被监禁,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被监禁方提出离婚的,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被监禁或被劳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仍然需该军人及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的意见,如该军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机关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可到一方户籍地民政局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五)当事人必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本县常住户口)。受理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一)初审查验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二)受理1.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2.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四)登记(发证)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填写离婚证,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没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只有在离婚手续办完时,离婚协议书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无论是对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都有反悔的权利。签了协议未办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而钟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持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没有支持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情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析案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不能撤销。理由如下: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不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第三、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因为其只是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调整。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予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律确认当事人的撤销权。最新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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