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政策的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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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一、关税二、非关税三、出口鼓励的政策措施四、其他国际贸易政策的措施,关税的含义及特点,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特点:强制性、无偿性、预定性、间接税关税的作用:财政收入,保护国内产业,关税的种类,1、进口税正常进口税通常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二者税率差幅往往很大。如在美国,对金银首饰的最惠国税率为27.5%,普通税为110%。,2、出口税,出口税是出口国的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为什么要征收出口税?,一国政府征收出口税的原因,保护本国购买者的利益,使本国市场不致受到国外购买者的冲击,以防止在本国内出现较高的国际价格改善贸易条件,提高出口效益,防止贫困化增长取得财政收入一些发展中国家利用出口税作为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斗争的武器,3、过境税,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二战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征过境税,仅仅在外国商品通过时征收少量的准许税、印花费、签证费和统计费等。,4、进口附加税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关税外,再加征的额外关税,就叫进口附加税。征收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一种临时措施。它主要包括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反补贴税又称抵消税。它是对于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是按津贴或贴补数额征收的,其目的在于抵消出口国给予其出口商品的津贴或补贴。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以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GATT对反补贴税的规定为防止反补贴税被滥用,GATT对此明确规定:对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贴补的后果会对本国已建工业产生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兴建。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贴补数额(抵消性、而非惩罚性)。对受补贴的倾销品,进口国不得同时对它征收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对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所征的捐税,在出口时退还或因出口而免税,进口国对此种退税或免税不得征收反补贴税。对若干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支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若干条件,不应视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和国内市场。所谓倾销,是一出口厂商以低于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抛售商品,从而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国外市场。,征收反倾销税的两个条件,倾销的存在确定正常价格的三个标准: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构成价格西方国家除此之外还使用替代国价格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GATT对反倾销税的原则规定,用倾销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投入另一国市场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已建立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兴建产生严重阻碍,则倾销应遭谴责。反倾销额不得超过倾销差额。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批发价)。如没有此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不得对同一商品同时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反倾销专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关于替代国价格关于损害的确定中国遭受的反倾销问题,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西方国家将一切国家分为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国家,分别采用不同的确定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对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为其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采用“替代国或类比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因为它们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存在价格扭曲,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由于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不同,便直接影响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的基础,从而成为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对进出口国的当事人有直接影响欧盟与美国的标准各不相同,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欧盟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未规定定义,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1998年7月1日以前,中国、俄罗斯、东欧、越南等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1998年4月将中、俄从名单中去掉,但没有加入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新增“特殊市场经济国家”,介于前两个名单之间,中、俄是仅有的两国家,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特殊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如能证明其受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则可用自己产品的销售价格或成本作为正常价值,否则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采用替代国价格。如何确定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欧盟规定了类似于美国的5个标准(见后面)。到2000年6月,共27家中国企业在有关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但只有3家获准,因此,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由美国商务部认定,考虑6因素:1、该国货币与他国货币可兑换程度;2、工人与政府就工资自由谈判的程度;3、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及其他投资的被允许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分配及企业在价格、产量上的决定权程度;6、其它因素,关于替代国价格,它只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不采用出口商的实际成本,而是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的生产类似产品的成本或销售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它是进口国主管部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首选。只有没有这样的替代国或类似产品可选时才采用结构价格。如果还不行,则采用类似产品在出口国的销售价格。替代国价格具有很强的政治歧视性。,关于替代国的选择,这是出口商与进口竞争厂商争执的核心,其选择直接关系到倾销是否存在及其幅度大小进口竞争厂商总力图选择国内价格最高的替代国,以证明倾销存在及较大的幅度出口商相反下面介绍美国、欧盟对替代国的选择,美国对替代国的选择标准,美国商务部的标准: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出口国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并且是可比产品的主要生产国。可比性的考虑因素: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基础设施的发展情况,尤其是生产同类产品工业的发展水平。据此,美国对来自中国的薄荷脑、蘑菇罐头、棒球帽、漆刷、铁钉分别选择巴拉圭、印尼、菲律宾、斯里兰卡和韩国作为替代国。,欧盟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欧盟没有明确标准,也不强调经济发展水平的可比性欧盟规定选择替代国的原则以“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方法”来确定,非常含糊一般地,如果出口商不反对,欧盟就采用申诉人的意见选择替代国,关于替代国价格的选择,作为正常价值的替代国价格一般有三种:替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替代国出口价格,构成价格。一般倾向采用第一种,如果其因种种原因不可靠,则选用其他两种。若三种价格皆不行,则选择类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替代国价格不公平、不合理、不科学。欧盟对华反倾销中80%以上选择自己的成员国作为替代国。对华彩电反倾销采用新加坡为替代国,新加坡劳动力价格是中国的20倍,显然不合理,对中国彩电厂商非常不利。,关于确定损害存在的标准,根据西方国家反倾销法的规定,只有当倾销给进口国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工业的建立时,损害才存在。因倾销而造成的损害存在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二个基本条件。此点讨论三个问题:1、关于实质损害的规定;2、自由裁量权和累计计算方法对确定倾销的影响;3、关于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工业的建立。,关于实质损害-欧盟之规定,欧盟没有对此下定义,只规定了判断损害时要考虑的因素: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特别是相对于欧盟的生产和消费而言是否存在重大的增长;2、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特别是与欧盟的相似产品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大幅度的削价作用;3、前面所指的进口增加及价格降低是否对欧盟某一产业的产量、设备利用率、库存量、销售量、市场份额、价格、利润、投资回收、资金流动、就业等产生消极影响。,关于实质损害-美国之规定,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实质损害是指“不是微不足道的、不是不重大的或不是不重要的损害”。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美国贸易委员会确定实质损害时考虑以下因素: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2、该产品的进口对美国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3、该产品的进口对美国生产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4、其他有关经济因素。,关于实质损害-1994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协议没有对实质损害下定义,但规定损害的确定要以无可辩驳的证据为依据,并须对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作出客观调查。这两个影响的轻重与大小是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原则和根据。,自由裁量权与累计计算方法,各国反倾销法赋予进口主管当局很大自由裁量权,都回避或含糊的对“实质损害”下定义,使当事人对其不得要领。缺乏客观标准使得进口主管当局在判断倾销是否存在时可以作出有利于保护本国工业的弹性裁决。累计计算法指进口国在计算进口产品数量时不加区别地将进口产品累积起来加以计算(不分国别),这不但增加损害存在的可能性,且对某个或某些出口国可能不公。,累计计算对实质损害的影响,对出口国而言,企业规模、实力、进入市场的先后顺序各不相同。但对进口国而言,不管是哪一个国家还是多个国家的倾销行为造成的损害,其危害都是一样的,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累计计算无可厚非。这要求我们在产品出口时要了解进口国的市场容量、生产厂商数量、生产能力和所占市场份额,以及第三国厂商向该市场的出口情况,避免卷入累积进口的漩涡。,关于实质损害威胁与实质阻碍工业的建立,实质损害威胁指在反倾销调查时进口国有关工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有事实证明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它须是真实的、迫近的、可以预见的、有根据的,不能是假设、推测或遥远的实质阻碍工业的建立是指倾销产品未对进口国有关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一个新工业的建立。它必须是阻碍了新工业建立的过程,而非设想或计划这两个标准相对于实质损害而言使用较少。,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从1979年欧共体第一次对我糖精钠征收反倾销税至2005年,遭受6600多起反倾销诉讼。原因:1、比较优势的发挥导致出口增长迅速,引起别国恐慌、不满;2、西方对我国的歧视;3、外贸秩序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价格最低化”倾向);4、对国外进口产品反倾销不力,没有使反倾销成为对外谈判的筹码;5、出口厂商缺乏经验,缺乏精通外国法律、国际惯例的国际型人才。,案例:反倾销中国企业缺经验,1999年飞利浦公司在中国市场大量收购节能灯,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出口欧盟市场,打上“中国制造”,造成欧盟市场供求失衡,中国企业降价出口。2000年飞利浦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中国企业连呼上当,中国节能灯遭受重创。,5、差价税,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照国内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就叫差价税。,6、特惠关税,特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家或者一经济集团对某些国家的所有进口商品或一部分商品在关税方面给予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7、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工业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自制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普惠制的原则,普惠制的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的贸易政策。目前,实施普惠制的工业发达国家即给惠国有28个,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受惠国已有170多个。自1978年下半年以来,先后有21个工业发达国家宣布给予中国这一关税优惠待遇,美国是至今仍未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唯一一个西方发达国家。,普惠制的限制措施,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限制对受惠商品的限制对享受优惠程度的限制对原产地的规定毕业制度,关于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GSP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确保普惠制仅给予发展国生产并来自发展国的商品,各给惠国都制定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证明文件3个部分。,原产地标准通常采用整件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种形式。整件生产标准也称完全原产品,即产品完全在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会进口原料和部件。实质性改变标准也称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制造的产品确定其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概念是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实质性加工或生产,使该产品得到其特有的性质和特征。,实质性改变的三种具体规定,最后改变标准。即在原产地完成了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程序。这种加工使原产品性质发生实质改变,从而具备新产品特征。但这种加工不是仅仅为了改变原产地以谋取关税优惠。加工标准。即该货物在原产地必须经过给予该产品的基本特征的加工程序。包括两层含义:a.税则项目的改变;b.合格的加工,即给惠国规定某些产品在原产地生产时须达到的加工要求。欧盟、日本、挪威采用这种标准。,百分比标准。又称增值标准。即出口产品在生产中所使用的非生产国原料或部件的价格在该产品出厂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百分比,或规定在该产品生产中本国原料和生产费用总和所占的比例须达到一定比例,才认为该产品有实质性改变。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采用这种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证明文件,即原产品从出口受惠国直运至给惠国,以确保运至给惠国商品就是受惠国原产品。受惠国还必须向给惠国提交原产地和托运的书面证书,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毕业制度为了缩小受惠的范围,一些给惠国还在给惠中规定毕业的概念。当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或某种商品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给惠国就认为它们已经毕业,从而停止对整个国家或某种商品给予普遍优惠制。前者为所谓的整体毕业(如美国在80年代停止给予韩国、台湾以GSP待遇),后者为部分毕业,如从1998年1月起,欧盟确定我国的皮革制品、鞋、帽、伞、部分金属制品、玩具、杂项制品毕业,停止享受普惠制待遇。它们在我国外贸中地位重要,负面影响不小。,普惠制与中国外贸,我国对普惠制没有有效利用这使我国在国际上很尴尬:一方面倾销,一方面不能利用人家给予的优惠我国享受的普惠制正逐步减少入世后,我国可享受美国的普惠制吗?,关税的征收依据海关税则,海关税则又称关税税则。这是一国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免税商品、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税则的两部分: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商品分类及关税税率表(目前使用HS)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单式税则是对每一种应税商品不论产自何地,一个税目下只有一个税率。其特点是无差别待遇,但也因此无法在必要时利用关税税则制度对外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或争取关税上的优惠,降低了关税的综合功能。,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复式税则是一个税目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特点是歧视性,便于充分发挥关税的综合作用,体现外贸政策的差别,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继续实行此税则。复式税则大致有四种:普通税率;最惠国税;普惠制税率;特惠关税,关税和征收方法,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从量税,从量税的优点:手续简便,无须审查货物的规格、价格和品质,可以节约征税成本和费用;进口价格下跌时,关税仍保持一定水平,因而不影响保护作用;可防止进口商谎报进口价格。从量税的缺点:对等级、品质、价格不同的货物按同一税率征收,税负不合理;税率固定,没有弹性,税额不随物价涨落而变化,失去了市场价格机能。当物价下跌时,保护作用;当物价上涨时,保护作用。具有累退税的特点,进口价格越高,其税负相对越轻。,从价税,从价税:按进口商品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优点:税负合理:按商品价格征税,价格高的纳税高,反之则反;税额随物价涨落而增减。纳税人的负担按比例变化。其缺点:估价繁难:需专门人才能胜任,费用、成本高;调节作用弱,保护性差。税额随物价涨落而增减,对物价不能产生调节作用;保护作用不足:当国外市场价格时,国内产业保护压力,但实际进口税额随物价而;当国外市场价格时,国内保护压力,但实际进口税额则随物价而。,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从价税的一个关键问题,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完税价格大致有三种:CIF、FOB、法定价格或进口国法定价格。现在多数国家采用正常价格为完税价格,即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充分竞争条件下,某一商品的成交价格。如果发票价格与正常价格一致,即以发票价格为依据征税;如果发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则以海关估价为依据。,所谓海关估价(CustomsValue)是指海关申报后,海关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审查,估定其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的国家因此提高进口关税,形成一种非关税壁垒。,混合税,混合税又称复合税,即对同一种的同时采用从量、从价两种标准征收关税。方法:从量税为主+从价税;从价税为主+从量税混合税的好处:使税负适度。当物价上涨时,所征税额比单一从量税多;当物价下降时,所征税比单一从价税多,增强了关税的保护程度。混合税缺点:手续繁杂,成本费用高,从量税与从价税的比例难以确定。,选择税,指对同一物品同时规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时选择税额较高的一种征收。通常,当进口产品物价上涨时,选择从价税,当进口产品物价下降时,选择从量税。选择税的优点: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经济条件的变化、政府征收关税目的及国别政策进行选择,具有灵活性。选择税的缺点:征税标准经常变化,易引起争议。,关税的经济效应,消费效应生产效应贸易效应收入再分配效应贸易条件效应(大国),大国关税的局部均衡效应(见教材),关税结构和有效保护,对一种最终产品征收进口关税,不但保护了该进口竞争商品的生产行业,而且保护了为这个行业提供原材料等投入的其他行业。另一方面,进口竞争(即进口替代)行业中的企业,不但受到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对所使用的原材料等中间投入品征收的关税的影响。这就产生要研究关税结构。对最终产品的进口的税率,显示的是对同类进口竞争商品提供的名义保护率,而一整套关税结构的综合效果,才表明对某一最终产品国内生产者提供的实际保护或有效保护率。,有效保护率,指征收关税后使受保护行业每单位最终产品附加价值增加的百分比有效保护率g=(V-V)/VV征收关税后最终产品的增加值V征收关税前最终产品的增加值例子:见书P.234,有效保护率例子,设一国汽车价格为10万元,进口原材料价格8万元,则其征税前的附加值为2万元。若对汽车征收10%关税,原材料免税,则汽车价格变为11万元,附加值变为3万元,有效保护率为(3-2)/2=50%若对汽车征收10%关税,原材料征收5%关税,则附加值变为11万元-8.4万元=2.6万元,有效保护率为30%,有效保护率例子,若对汽车征收10%关税,原材料征收10%关税,则附加值变为11万元-8.8万元=2.2万元,有效保护率为10%若对汽车征收10%关税,原材料征收20%关税,则附加值变为11万元-9.6万元=1.4万元,有效保护率为-30%,结论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时,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名义保护率;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等于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时,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保护率;当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小于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时,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小于名义保护率;,发达国家采取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以提高对最终产品的保护,并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发展中国家能否也采取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非关税壁垒,指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种种措施。非关税壁垒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直接的关税壁垒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限制等。间接的关税壁垒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进口最低限价、繁苛的技术标准、卫生安全检验和包装、标签规定等。,关税与非关税的比较,关税:法律制度政府间商定非关税:政府行政部门制定更灵活关税:公开,便于国际比较非关税:不公开常变化,不便比较更隐蔽非关税往往针对特定的商品和国家,更有针对性。如美国历史上曾限制直径小于2.5英寸的西红柿进口,主要针对墨西哥。2001年日本限制大葱、香菇和灯心草的进口,主要针对中国。,配额的经济效应,进口配额是通过对进口数量的直接限制来影响国内市场的价格,从而调动起调节进口和保护国内生产作用的。如果实行进口配额的是一个贸易小国,那该国由于配额而减少进口不会影响世界价格,而只会引起本国价格的上涨。如果配额便进口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与征收进口关税相同(等效关税),那配额所产生的消费效应、生产效应、贸易效应与关税的局部均衡效应完全相同。小国配额的经济效应(图解见教材240),配额与关税经济效应的比较,作用机制上:关税只是改变市场机制的作用;配额则完全替代了市场机制保护效果上:进口关税的贸易效应是不确定的,从而对生产者提供的保护是不确定的;进口配额是由政府确定的,对进口数量的限制也是明确的,因而对生产者提供的保护也是确定的。,配额的经济效应及其与关税的比较,竞争效应及对福利的影响上:进口关税在发挥保护作用时,由于不能完全隔绝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从而限制了生产者对本国市场的垄断权力,生产者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价格。因为只要价格超过了国际价格和关税之和,消费者就会无限制地购买进口商品。实行进口配额时,由于与国内竞争的进口商品不可能超过配额,因而国内生产者就可以非常容易地确定为获取最大利润应该增产的目标。,配额的经济效应及其与关税的比较,管理方法的差异:关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动进行的,因为关税并没有排除价格机制的作用。征收进口关税,带动进口价格的变动,出口国的供给和进口国的需求相应地得到调节,关税收入则流进了国库。配额涉及到进口许可证的分配。,如果从保护效果的角度看,进口配额比进口关税更好,因此,进口配额受到进口竞争行业的欢迎。发达国家用来保护本国缺乏竞争力的行业和部门,特别是用来保护已失去比较优势的纺织、服装等成熟产业以及农业。发展中国家则广泛利用进口配额以限制进口数量,保证进口替代工业的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如果从生产效率、消费者主权和社会经济影响来看,进口配额则比等效关税更为有害:其一,进口配额只考虑保护生产者利益,一般由政府主管机构硬性规定,很难考虑消费者需要,使消费者遭受更大的福利损失。其二,进口配额取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失去了对进口竞争产业的刺激力量,使生产效率降低,并易引起腐败。,自动出口配额制,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就进口国方面来说,自动出口配额象绝对进口配额一样,起到了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因而其实质还是进口配额,具有等效进口配额的所有经济效应;所不同的是,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控制的,因而出口商就可利用出口配额提价出口,使配额产生的垄断利润流到外国出口商的手中。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出口配额只限制数量而不限制金额,这样,外国出口厂商就能以提高单位产品质量和价格的方法来完成一个时期的配额。因此,从经济福利的观点来看,由出口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比进口国实际进口关税和配额,对进口国造成的净福利损失还要大。,就出口国而言,自动出口配额比进口配额更为有利:除了可获得出口配额收入外,出口国在实施过程中掌握有更大的主动权,年度配额还可以在不同年份间调剂。,直接生产补贴,直接生产补贴是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工业化进程,对国内某些过去必须依赖进口的产品的生产部门即进口竞争部门给以补贴,使之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并能以与同类进口产品的相同价格在国内市场销售,以达到排挤(或减少)此类进口产品的目的。直接生产补贴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对受保护的产品直接提供补贴,二是对该产品的一种或几种投入提供补贴。很明显,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结果都是降低受保护产品的供给成本,使得进口替代生产得以发展,进口减少。,补贴与关税的比较,第一,如果以平衡国际收支为目标,则进口关税的效果比补贴大。因为在征收进口税的时候,不仅国内的生产量会上升,而且消费者的总需求也会减少。但补贴仅仅是刺激国内产量的上升。所以,前者能在更大程度上减少对外的支付。第二,如果以增加国内生产,鼓励进口替代为目标,则补贴比关税更为有效,国民的福利损失也比较少一些。因为没有提高国内市场的价格,消费者不受影响;而生产者则比征收关税时更有保障,也更愿意增加生产。倘若说鼓励国内生产是保护贸易政策的根本目标,那么补贴优于关税似乎是确定的。,汇率政策在调节进口方面的作用,汇率政策的种类:汇价高估,汇价低估,均衡汇率汇价高估降低了进口产品的价格,其经济效应类似于对进口产品提供了相当的补贴,起到鼓励进口的作用。汇价低估,提高了进品产品的价格,其经济效应类似于对进口产品征收了相应的关税,起着限制进口的作用。均衡汇率对进口的调节作用是中性的,既不鼓励,也不限制。,当代西方国家汇率政策的新动向任由汇率波动采取的联合干预行动不如20世纪90年代以前政府服务于本国特定利益,往往对汇率的变动通过要人讲话施加影响,其他几种主要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各种国内税有秩序的销售安排进口押金制度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与关税壁垒相比较,利用国际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工具,其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订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在科学技术领域中的绝对优势,率先制订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在目前状况下根本难以达到,从而在这些壁垒面前一筹莫展。同时这些标准又都是事出有因,冠冕堂皇,例如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维护健康,驱除瘟疫,令广大发展中国家只能俯首认罚。这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对外贸易的克星。,出口鼓励的政策措施,作为出口鼓励政策的补贴直接的现金补贴对出口厂商提供财政性优惠和其他方面的优惠出口优惠金融制度,如出口信贷,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由政府对该国的出口厂商或潜在的出口厂商的直接或间接资助,旨在降低本国厂商的出口成本,鼓励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尽管出口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的精神,被指责为不公平竞争,但许多国家仍以隐蔽或不那么隐蔽的形式提供出口补贴。,出口信贷,一个国家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生产期限较长的商品如飞机、船舶、成套设备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出口信贷主要有两种:一是卖方信贷;二是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它是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合同由出口厂商与银行之间签订。卖方信贷通常用于成套设备、船舶等的出口。这是由于这些商品出口所需的资金较多,时间较长,外国进口厂商一般都要求采用延期付款办法。出口厂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贷款。因此,卖方信贷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厂商向外国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法。,买方信贷,它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这就是所谓约束性贷款(TiedLoan)当出口方供款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时,进口方银行也以即期付款的方式向进口厂商支付贷款,并按贷款规定期限向借款银行归还贷款和利息等。至于进口厂商与本国银行的债务关系,则按双方商定办法在国内结算清偿。买方信贷不仅使出口厂商可以较快地得到贷款,风险较小;而且进口厂商对货价以外的费用比较清楚,便于与出口厂商进行讨价还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国政府为了扩大出口,对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的一种制度。在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国家担保机构按照承保的金额,支付给出口厂商或银行。,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本国生产由于受到因补贴而扩大出口因得到补贴而得到扩大出口国的出口补贴实际上补贴了进口国消费者的消费出口补贴恶化了出口国的贸易条件(图解见教材P256),出口补贴政策的经济分析,考虑动态贸易利益考虑本国战略产业的扶植培育,争取动态比较优势考虑本国经济发展和动态的结构平衡可能迫于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出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种种考虑,商品倾销,倾销,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口国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向国外销售商品;二是出口国以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同国外销售商品。由于无法确切了解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国际贸易中对倾销的指责,也就主要指第一种情况。,倾销一般分为以下三种:一是持续性倾销,即企业一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向国外倾销商品;二是掠夺性倾销,即为了侵占和垄断特定国家市场,企业暂时以大大低于竞争对手的价格甚至大大低于商品成本的价格在国外销售商品,以便把外国生产者逐出市场。及至竞争胜利,对手被挤垮,市场到手,就反过来重新提高价格,并在国外获得新的垄断力量;三是零星的倾销,即企业偶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低于国内的价格在国外销售商品,以便在不降低国内价格的情况下,抛售意外和暂时的过剩商品。,无论哪种形式的倾销,都会对国外生产者造成损害。对本国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需要支付比国外消费更高的价格。因此,倾销无一例外地会受到国外生产者和本国消费者的反对。倾销者无一不是国内市场的垄断者,倾销造成的国际价格歧视,违反了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原则,它形成了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但从实际情况分析,不同形式的倾销所发生的原因和动机是不同的,因而在经济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掠夺性倾销应受到谴责和抵制,对这种倾销采用包括征收反倾销关税等加以限制,被认为是正当的。零星的倾销,虽然也会给生产者造成损害,但国外消费者从低价中获得的利益也许实际上要超过生产者在生产上可能的损失。,至于持续性倾销,其发生的原因多半是垄断企业获得规模经济的情况下,产品的边际成本递减。如果机器设备等固定成本国内销售部分即可补偿,那该企业就有可能在国外市场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以获得产量增加、成本递减的利益。这虽然也是一种倾销形式,但也是一种企业经营和销售战略,并非完全违反经济学原理。,外汇倾销,所谓外汇倾销,即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来扩大出口。同时,这种手段也能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本币对外币贬值,出口商品用外币表示的价格就会下降,从而提高了商品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扩大出口。一国货币对外贬值,还会使外国商品处于相反的情况,使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从而限制了外国商品的进口。,外汇倾销的限制因素,国内通胀(价格传递效应)外国报复国内出口供给能力和国外需求弹性出口产品中的原料进口比重对利用外资的影响外资企业在本国出口的比重,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所划出的一定的特殊经济区域在特区内,实行灵活开放的政策和措施特区的功能:发展转口贸易鼓励和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加工制造工业设置经济特区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出口,是一国或地区为开拓国际市场而采取的重要的对外贸易政策。,经济特区种主导模式,自由港(FreePort)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出口加工区(ExportProcessingZone&ManufactureandExportZone)综合性经济特区,其他国际贸易政策措施,出口限制进口鼓励贸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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