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三之国际商事主体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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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概念,一、公司定义和特征(一)、定义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4、公司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二、公司发展历史沿革,假若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个别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一)古罗马法人制度1、罗马法对设立团体不需要国家或政府特许,但是后来团体进行政治斗争,给政府造成威胁,罗马皇帝制定了优利亚结社法,规定除宗教团体外,其他团体设立须经皇帝或元老院的批准。2、如果什么东西应该付给团体,它不应该付给团体所属的个人,个人也不应该偿还团体所欠之债。,(二)中世纪康孟达组织1、康孟达组织11世纪晚期出现在意大利、英格兰及欧洲其他地方。2、特点在于其成员责任的混合形态。3、康孟达产生主要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教会借贷生息的法令;二是希望通过契约将投资风险锁定在特定财产上。,(三)、英国的特许贸易公司1、14世纪英国王室将特许权授予海上贸易商业组织,使用COMPANY。2、16世纪该类组织普遍化并被称为“特许管理公司”3、17世纪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第一次确认了特许贸易公司的法人观点,将其与合伙企业分开。后又发展出特许合股公司。,南海泡沫案件见WORD,(四)英国现代公司的出现1、1844年合股公司法自由登记注册主义,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2、1855年有限责任法第一次明确将有限责任授予登记注册的公司成员。3、1862年公司法正式确立法人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合股原则,标志现代公司制度正式确立。,SALOMON原是经营皮靴业的独资商人。后来他将其所拥有的靴店卖给了由他本人、她的妻子和五个儿子作为股东的公司,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以每股一英镑的价格向SALOMON发行20001股份、其妻子和儿子各持1股,并以公司所有资产作为担保向SALOMON发行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用现金支付。SALOMON是这家公司唯一的经营董事。公司成立1年后陷入破产,公司剩余的资产足以偿还SALOMON先生的10000英镑担保债券,却无法满足其余一般债权人的7000英镑债权。无担保债权人声称,SALOMON和他公司是同一个人,公司不能欠他10000英镑的债,公司的财产应该清偿他们的债务。,萨洛蒙诉萨洛蒙案件,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弊端1、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关系上失衡2、为股东和董事滥用公司人格提供了机会3、容易成为公司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见下WALKOVSZKYV.CARLTON案)?公司法对股东有限责任产生弊端如何应对,WALKOVSZKYV.CARLTON案,原告在纽约市被一辆出租车严重致伤,被告CARLTON是该出租车所属的10家出租车公司个人股东之一。这10家公司各自只有一两辆出租车作为资产,且每辆只投保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保险,难以补偿原告损害。因此原告对CARLTON提起了诉讼。原告主张被告所经营的10家出租车公司是作为一个单一的实体和企业来经营的,因为他们有共同的资金、生产资料、修理、职员和停车库,这10家公司资本不足且资金混同。,(二)、公司人格否认定义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桑伯恩法官指出: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做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犯罪辩护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联合体。,(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严重不足2、公司未履行必要的程序3、公司股东关系不清楚,四、公司法的概念与形式,(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点: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看,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结合的法律。(二)公司法的形式世界上公司法采用两种形成:(1)单行法;(2)包含于民法或商法。有些国家民商合一,有些国家民商分离。,第二节、公司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对公司进行的分类依股东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种(1)无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两合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二、英美法系的分类1、封闭型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公司)与开放性公司(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2、子公司与母公司3、总公司与分公司三、我国公司法上对公司的分类1、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附:子公司与分公司之区别,(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另请思考:对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选择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新加坡一商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兴鹏私人有限公司”,1995年1月,该公司在北京设立分公司,指定中国公民张力为其负责人,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新加坡兴鹏公司中国分公司”,注册的经营资金是70万元人民币。1995年10月兴鹏公司又在深圳设立一独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兴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1996年8月,兴鹏私人有限公司欲从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制品,便决定由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兴达有限公司分别与西安市远壮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两份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兴达有限公司收到远壮公司的供货后,按约给付了全部货款;而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没能清偿。1998年1月,远壮公司以兴鹏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兴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偿还90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请问该案如何处理?,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案,第三节、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二、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主义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公司可以自由设立,国家不加任何限制。,2、特许主义公司成立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3、核准主义(许可主义)公司设立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行政机关批准。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敕令首创此制度。现在只在与国家国计民生相关行业的公司设立时才采用。,4、单纯准则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件即可,不需经行政机关核准。1862年英国公司法首先采用。5、严格准则主义在单纯准则设立的基础上,采用了严格准则设立。即以法律进一步严格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可成立及取得独立主体资格。,三、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适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型公司)。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适合股份公司、开放型公司)。,四、公司设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要求,英国、韩国及我国要求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限要求。(2)对发起人要求自然人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公司不得自为股东发起人股东资格发起人人数要求(3)发起人义务英美法系下信义义务,2、最低注册资本要件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有最低注册资本之要求。后标准商事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欧洲各国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详见下表。我国相应规定。3、组织条件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及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4、经营条件指公司必须有经营场所5、设立行为条件设立行为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欧洲国家设立公司最低注册资,公司类型,国别,TanzivFiberglassSwimmingPools,Inc.(1980)1968年,Tanzi将自己的一个大型游泳池作价3000美元,成立了FiberglassSwimmingPools游泳娱乐公司,其父母是名义股东,Tanzi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经营业绩逐年上升,到1973年公司的年营业额已经达到230,000美元,但公司的资本仍维持在3000美元不变。1973年Tanzi借给公司40,818美元用于公司更新设备与经营,公司对其签发了一张以公司资产为抵押的本票。同年,Tanzi的母亲LUCY也向公司投入了25,000美元,声称是对公司的借款,并设定了担保。1976年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债权人清算程序,Tanzi及其母亲LUCY要求以有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优先受偿。法院认为相对于年230,000美元的营业额,3000美元的资本明显不足,Tanzi及其母亲对公司40,818美元和25,000美元的融资因此被视为对公司追加的出资,而非对公司的借贷,其受清偿的权利应该落后于其他债权人。,案例:看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美国,是如何保障债权人的,五、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发起2、订立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成立后各方行为的文件,包括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1)绝对必要登记的事项(2)相对必要登记的事项(3)任意登记的事项3、确定股东4、认购股份5、申请登记,六、公司设立的效力设立行为的后果有三种:(1)设立成立取得法人资格;(2)设立失败;(3)公司设立无效,1、公司设立完成关于发起人的责任:(1)资本充实责任。“连带差额填补责任”(2)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失责任,即发起人只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2、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应承担如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费用和债务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的股金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公司设立无效(虽成立,但实质上有缺陷,无效)。(1)设立无效的原因违反主体资格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2)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清算保留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五节、公司资本与财务制度,一、公司资本原则各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大基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1)含义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要求公司设立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及股东认足或者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确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资本维持原则(1)含义:所谓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要求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经常保持注册资本的充实并应保障注册资本的安全。,(2)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股东退股禁止不得折价发行股份限制非货币出资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无盈利不分红禁止公司收购自己股份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3资本不变原则(1)含义所谓资本不变原则,是要求公司存续期间,应保持注册资本的相对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加或者减少。,(2)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表现第178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1、授权资本制度(1)含义:是指公司在设立时虽将公司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足,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2)特征: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称之为授权资本)在公司设立时不需要全部发行完毕。公司仅发行资本总额的一部分(称之为发行资本),并由股东认足,公司即可成立。3)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对认足的股份实际缴纳股款。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不需要变更章程。,(3)优劣分析优势: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只要董事会决定就行灵活而且不会造成公司资金闲置劣势:对债权人不利,影响交易安全,2、法定制本制(1)含义: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大陆法系采用),(2)特征1)公司的资本总额须公示。2)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必须全部发行或筹集完毕。3)股东认足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4)公司成立后如需增加资本,必须履行变更章程、发行新股等程序,(3)优劣分析优势:防止投机,保障交易安全劣势:1)要求公司的资本总额在设立时必须全部发行完毕,增加了设立公司的难度2)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缴足全部资本,很可能会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3)增资程序比较繁琐,3、折中资本制(1)许可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实际资本),并一次(没有第二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同授权资本的区别在哪里?同法定资本制中分期缴纳其别在哪里,(2)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章程中应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名义资本),股东只需认足第一次(说明还有第二次发行)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但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注意:授权资本制、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度、许可之本制及折中授权资本制很容易搞混淆,练习:据下列信息判断该公司法是采取哪种资本制,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56条第2款规定:“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公司资本的构成,1、货币2、实物3、无形资产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2000平方米面积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仅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早日到位,以便及时进行公司登记,对信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债权人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请分析:1.信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公司法案例,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概念及分类(略)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略)3、公司股份的的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采取限制态度(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但是对特定主体进行相应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发起人限制;二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五、公司债,(一)银行贷款(二)公司债券1.概念及与股票的区别是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的种类(略)3.公司债券的发行,(1)发行主体一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发行债券(2)发行条件考虑公司净资产数额(我国)考虑公司实收资本数额(日本、丹麦等)考虑净资产数额及实收资本数额(意大利、我国台湾等)(3)我国具体规定,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006年5月5日,建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额6500万元。为扩建厂房,经批准发行债券。2008年1月5日发行债券3000万元。发行完毕,资金全部到位。这时,由于市场变化,产品积压,造成资金困难。公司决定将这笔资金全部用来弥补亏空。债券持有人得知消息后,反对公司做法,起诉到法院。问:1、发行债券是否合法?2、资金运用是否合法?3、法律根据是什么?4、应该如何处理?,公司法案例,六、股利分配与公积金,(一)股利的分配实际上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它包括多方面主体的利益,所以,利润的分配不是完全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也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各国的对股利的分配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一般都在章程里规定。股利有三种: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股利股。,附: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的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的年度利润,应当按照下列法定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税法规定不超过5年)的亏损;(2)缴纳所得税;(3)弥补未能在税前弥补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5)提取任意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分配顺序,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二)公积金1.公积金的概念及分类公积金是公司在法定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自有资本金,又称准备金或储备金。公积金按来源不同,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司积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如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法定财定价值重估的增值额、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等,均应列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盈余(即补亏、纳税后的利润余额)中提取的专项基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简称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依公司法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依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而提取的公积金。,2.提取比例法定公积金是由公司法强制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比例也由公司法明确规定,为税后利润(盈余)的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可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取决公司意志,其提与不提、提多提少,均由公司权力机关决定。,(3)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六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概说1、单轨制:股东会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英美国代表。,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2、双轨制平行制,我国代表隶属制,以德国为代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二、股东会,1、股东大会地位公司最高权力机构2、股东会权力(1)重大事项决定权(2)重要人事任免权(3)审批权(4)修改公司章程权,3、会议种类(1)普通年会或定期会议(2)特别会议或临时会议发生特定事由或根据法定人员机构提议召开的会议,主要情形有:一是持有一定比例股东申请时二是董监事提议时三是发生特殊事件时(3)各类别股股东会议,4、会议规则(1)会议召集通知与主持(2)出席会议法定股数或人数(3)投票方式委托投票制直接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分类投票制不按比例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实例操作:某公司有表决权股东情况如下甲100万股,乙30万股,丙10万股,丁5万股,戊3万股,己2万股,庚和辛各1万股。现举行股东大会欲变更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重新组成3人董事会,甲为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拟选举甲和庚辛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他股东为挫败甲操控董事之想法也欲推举自己董事乙入董事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累积投票制?,(4)表决原则资本民主原则普通决:经出席会议代表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经出席会议代表表决权2/3以上通过,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公司法案例,三、董事会,1、性质代表公司进行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公司常设机关2、组成与任期(1)人数要求:英美法系有最低人数而没有最高人数要求大陆法系有最高人数要求,(2)资格要求:财产要求品行要求才干要求年龄要求国籍要求股东资格要求,(3)任期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不做规定,由各公司章程自己决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为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另在西方国家存在董事分组制度,可以为我国公司实践借鉴。3、董事分类(1)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2)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3、职权1西方国家公司法规定:(1)决定产品和服务价格、工资、劳资关系(2)选任、监督及免除公司的高级职员或专门委员会成员(3)批准行政人员的报酬、抚恤金、退休金等计划(4)决定股息、公司财务原则和资金周转(5)批准公司签订重大业务合同(6)通过、修改和撤销公司内部细则(7)监督和提高整个公司福利待遇(8)召集股东会,我国公司法规定: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视频资料:国美控制权之争思考: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该如何界定?,4、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1)会议种类例会特别会议(2)主持与通知董事长主持例会不通知特别会议要通知通知内容为时间地点,基于保密需要,无须告知具体事项,(3)投票规则人头民主原则出席会议要达到多数通过决议要达到多数试比较股东会表决权规则与董事会表决权规则之不同?,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并应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董事会会议之规定:,四、监事会,1、监事会模式美国模式:单轨制德国模式:双轨制日本模式:监察人制法国模式:可设可不设2、监事会性质与组成监督机构一般是常设机构组成:一般有股东与雇员组成任职期限为三年,3、监事会职权监督董事会活动监督检查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召集股东大会提起相关诉讼,五、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义务,1、任职资格(消极条件)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般由自然人担任。我国公司法对自然人担任这些职务的任职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另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义务(1)忠实义务实行严格责任(2)善管义务实行过错责任商业判断原则,第七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一、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为吸收合并(也称兼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均告解散。,二、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也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另设一个新公司,原公司仍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全部财产分别设立或者归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三、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不直接导致其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公司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分享和分担,协议未约定的,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四、公司解散1、任意解散2、行政解散3、司法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清算公司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解散之外,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职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和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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