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合补偿含地上房屋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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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合(含地上房屋)补 偿 协 议 书(征求意见稿)_村民委员会“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合(含地上房屋)补 偿 协 议 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甲方:武汉市_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书。第二条 甲方按照原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_年_月_日“武规函(2007)407号”关于批复江岸区_综合改造规划的函的规定(见附件一),乙方座落于武汉市江岸区_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_“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规划整合土地范围。第二章 整合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第三条 根据乙方于2010年 月 日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整合申请书,并经武汉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甲方同意整合乙方位于武汉市江岸区_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见附件二宗地图)。第四条 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以划拨方式取得本协议书项下自管房屋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现状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包括乙方拥有的证号为“武国用( )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乙方_所拥有的_份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合地块土地总面积为_平方米,合约_亩(最终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权属面积为准,以下简称整合地块)。第五条 整合地块内的建筑物(主要指房屋)、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现实状况见整合地块现状清单(见附件三)。第三章 乙方对整合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第六条 乙方对整合地块现状的陈述及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有效期限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整合地块上全部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之日止。第七条 乙方对整合地块现状的陈述:(一)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以划拨方式合法拥有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整合地块上房屋所有权,该使用权和所有权均以权属登记为准;(二)乙方合法拥有整合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的资产状况以最近连续三年的会计年报及审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中的结论以及上述附件三为依据;(三)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对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乙方合法拥有整合地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拥有独占、排他的权利;(四)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对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设置抵押、租赁的他项权利(若存在抵押、租赁,应按本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予以消除);(五)乙方未以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作为股权或出资额,与任何第三人发生合资、合作、联合、联营等资产运作的投资行为;(六)截止本协议书生效之日之前,乙方以及乙方的职工在整合地块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未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第八条 乙方对土地权利瑕疵的承诺:(一)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全部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之日止,若整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任何第三人主张占有或非法侵占,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负责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整合地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二)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并办结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全部房屋权属注销登记之日止,若整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应负责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整合地块交付期限截止之前,将所涉土地权利瑕疵予以全部消除。(三)除本协议书第九条明确约定的整合地块房屋总建筑面积外,整合地块上还存在乙方职工的违约建筑,该违法建筑的总建筑面积约为_平方米。第四章 整合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第九条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书约定向乙方支付整合地块(含地上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的整合补偿费用,该补偿费用包括对整合地块土地总面积为_平方米(合约_亩)和整合地块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_平方米(其中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约为_平方米)的合法补偿;该整合地块的合法整合补偿费用总额(含地上_平方米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为人民币_万元整(大写:_元整)具体计算方式为:合法房屋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_元/平方米(指有证和无证的均价)=_元。第十条 上述合法整合补偿费用(以下统称整合补偿费用)为甲方对乙方以及乙方职工在整合地块上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整合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等全部整合补偿费用,除本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以及乙方职工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费用。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对整合地块上乙方职工的违法建筑,甲方统一按建筑面积_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乙方职工的额外补偿,该额外补偿按现存的建筑面积_平方米计算,其额外补偿总额控制在_万元以内,由乙方全权控制发放。该额外补偿本着“总量控制,节余不退,超支不补”的原则,由乙方具体实施。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下列第(一)、第(二)款全部事项的完成为甲方支付整合补偿费用的前提条件:(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整合地块内全部(含乙方职工在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甲方。具体资料如下:1、整合地块所涉乙方和乙方职工的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整合地块内所涉乙方和乙方职工的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证(包括已毁损但未注销的)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原件;4、职代会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乙方土地整合的决议原件;5、乙方法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6、乙方法人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7、整合地块1:2000地形图四张原件;8、整合地块宗地图四张(加盖权属确认章)原件;9、人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整合地块内人防设施的相关材料;10、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二)乙方完成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一)、(二)项中现有瑕疵及付款前应负责处理的事项。第十三条 整合补偿费用(含额外补偿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为:(一)本协议书生效且符合本协议书第十二条第(一)款付款的全部条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整合补偿费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额外补偿费用人民币_元整,该付款之日乙方应当将其自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甲方。(二)乙方完成整合地块所涉乙方职工房屋总建筑面积(含违法建筑在内)的30%的拆迁补偿工作,应将该部份职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交付甲方,交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整合补偿费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额外补偿费用人民币_元整。(三)乙方完成整合地块所涉乙方职工房屋总建筑面积(含违法建筑在内)的60%的拆迁补偿工作,应将该部份职工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交付甲方,交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整合补偿费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和额外补偿费用人民币_元整。(四)自甲方占有全部整合地块之日起30日内,并根据本协议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的约定,若无任何遗留问题,在期满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整合补偿费尾款,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元整;若乙方逾期未能完成,该支付日应当相应顺延,直至乙方依约定完成全部义务之日止。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一)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乙方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乙方有责任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合地块所涉全部房屋拆迁补偿腾退、渣土清运以及场地平整工作,并在房屋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整合地块内的水表、电表、燃气表报停报拆,并办结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法律手续,并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2、完成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一)、(二)项中现有瑕疵及付款前应负责处理的事项。3、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整合地块上所有乙方的人员和乙方的职工(包括其家属)及可以移动拆卸的设施、设备、物品从整合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全部腾退、搬迁完毕,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且不得为任何第三人占有。4、向甲方交付整合地块前,除保留移交的绿化等之外,自行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整合地块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并完成清运渣土、平整场地等工作,地上房屋全部拆除后应配合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注销相关资料。建(构)筑物拆除的残值归乙方所有,拆除、清运渣土、平整场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拆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侵权事件所导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责任的,与甲方无涉,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5、将整合地块上所涉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办结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自行清结相关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报停、报拆或报迁工作完毕及清结所有费用的全部资料和票据凭证。6、将整合地块上所涉房屋的建筑图纸和整合地块所涉地下管网资料一并交付甲方,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二)在整合地块权利出现瑕疵时,依本协议书的约定限期予以消除;(三)在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整合地块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在整合地块交付甲方占有之前,负责整合地块上的绿化、空中高压走廊及其附属电线杆、人防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甲方的责任义务(一)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整合地块整合补偿费用和额外补偿费用;(二)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占有整合地块,并与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在本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在乙方的协助下,办结整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法律手续。第六章 不可抗力条款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突发)事件,但是,第三人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书协商终止本协议书;若乙方已经收取甲方支付的整合补偿费用,则由乙方将其收取的整合补偿费用本金返还给甲方;若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恢复原状并再次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涉及相关规费的,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相应费用。第十八条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的,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若因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本协议书的书面报告。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整合补偿费用和额外补偿费用。如果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整合补偿费和额外补偿费用,自迟延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收回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整合补偿费用的和额外补偿费用,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书约定,按时向甲方交付整合地块。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整合地块而致使甲方延期占有整合地块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当按本协议书约定的整合补偿费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延期交付整合地块超过三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退还已经收受的土地。同时,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二十二条 守约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解除本协议书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若甲方违约,则应返还乙方整合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整合地块,并按整合补偿费用总额的10%向乙方偿付赔偿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应扣除的赔偿金以外的其他整合补偿费和额外补偿费用(即扣除赔偿金之后的整合补偿费和额外补偿费用的剩余部分费用);若乙方违约,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取的整合补偿费和额外补偿费用,同时乙方应按整合补偿费用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向乙方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乙方已交付的整合地块。第二十三条 因一方违约,其违约金和约定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时,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守约方按本协议书约定解除本协议书的,若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 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整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若因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整合地块以及整合地块地上建筑物权利瑕疵事件发生,虽经乙方全力消除但未能全部消除时,甲方有权依据有效法律文件或乙方作为第三人应付到期合法债务的法律文件,代为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以消除整合地块权利的瑕疵,由此产生及承担的费用,甲方可向乙方追偿,并书面通知乙方后从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完毕的整合补偿费用和额外补偿费用中扣除抵消,对此应当视同甲方已经履行本协议书约定的给付义务。但是,若因消除整合地块权利瑕疵所代为乙方支付的费用超出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完毕的整合补偿费用和额外补偿费用,其超出部分应由乙方另行承担。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一方如变更本协议书记载的通讯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相关责任应由未通知变更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在履约中依据原通讯地址而进行通知的,视同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条款内容系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和充分协商基础上达成;本协议书双方均完全、充分理解了各条款的含义,不存在任何一方将格式条款提供给对方并强制要求对方签订或限制对方确定、修改、更正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且已经充分行使了缔约条款的确定、选择、修改、更正等缔约责任。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 本协议书的附件及附图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且本协议书报经武汉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书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持肆份,武汉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贰份。甲方:武汉市 乙方: 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二:宗地图附件三:整 合 地 块 现 状 清 单土地状况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座落权属性质批准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宗地号图号(1:2000)他项权利状况共有权状况租赁情况其 他(地内道路及地貌等)四至关系东南西北房屋状况共有权人抵押等他项权利状况已登记房产证号登记建筑面积现有建筑面积登记栋数现有栋数住宅面积户 数其他租赁户数和面积未登记建筑面积栋 数楼 层批准的在建工程面积批准的临时建筑面积历史遗留认定的面积无批准手续建筑面积其他水设施状况水表排水管网供水管网是否存在共有、租借用瑕疵电力、通讯设施状况变压器配电房电线及电杆电 缆通 讯 设 施是否存在共有、租借用瑕疵绿化植被状况登记单位登记树木种类数量现有树木种类数量登记绿化面积现有绿化面积其 他围 墙高度厚度是否与整合范围线及宗地边界线吻合质料结构其它建(构)筑物、附属物、其他附着物状况供 暖 设 施公共测绘标志燃 气 设 施文物状况人防设施状况其 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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