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海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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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节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二、合同法适用范围三、合同的法律特征四、关于合同的分类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七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问:此案是否可适用合同法?为什么?,三、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四、关于合同的分类1、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6、严守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体资格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订立程序四、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二、合同的形式1、合同形式概述: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2、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形式欠缺合同的效力形式欠缺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案例介绍: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并收取定金6000元,不久被告又将该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所有。于是原告凭被告收取定金的收条,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2008年5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7年3月17日被告文某与原告徐某口头协商:由文某将其私房转让给原告所有,转让价款为37.6万元,原告当日即付给被告6000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此后原告催被告腾房,而此时被告已将该房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了全部的房款,于是原告诉至南康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口头协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了共同意向,原告为此交付了定金,但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房屋面积、房款的交付以及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等均未形成书面协议。现被告已将该房转让给他人,与原告签订合同不可能,因此该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二)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约束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概念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法律效力不同4、要约的生效与失效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案例介绍:2007年10月,家住青岛胶州市的于女士被一辆面包车撞了,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于女士的儿子纪某贴出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证人的广告。邻村村民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遂与纪某取得了联系,表示愿意提供线索。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于某提供线索经交警认定确定肇事者之日起,纪某于三日内将10万元交付给于某。后警方根据其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之后,纪某因未按时支付10万元悬赏金而被告上法庭,从而引发案中案。纪某认为,当时悬赏只是想着要为母亲讨回公道,找到那个肇事司机,他是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写下的悬赏金额。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可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中所确定的义务。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纪某一次性付给于某悬赏金26000元,并把肇事司机赔偿给纪某的面包车也给了于某。,4、要约的生效与失效(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失效: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2)要约的撤销:A)可以撤销要约的情形B)不可以撤销要约的情形,(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特征(承诺的构成要件):3、承诺的生效:(1)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生效的法律意义: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1)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明确反对,否则该承诺有效。,2、承诺的特征(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的主体须是受要约人;(2)承诺的内容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3)承诺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一致,案例分析:甲公司于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函称:“本公司现有玉米50吨,愿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出售。如贵方需购,请于即日起一周内答复本公司。”问:(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函电后,于3月5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则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四、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基本条款须齐全2、合同的签字与盖章:(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二、合同的代理三、关于合同的无效四、关于合同的撤销五、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三)附期限合同的效力,(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三)附期限合同的效力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合同的代理(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四)表见代理,(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1、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相对人的催告权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四)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含义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异同3、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2)相对人依据一定的客观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无主观过失,是完全善意的;(4)相对人与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所订合同符合合同有效条件,案例分析:A公司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4.2元的单价与B公司签定一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公司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公司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公司反复磋商下,2006年3月1日与B公司签定了单价为4.5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公司一直通过郭某与A公司签定买卖合同,但B公司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2006年7月5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A公司,但此时该种货物的市场价格已降至单价3.9元左右,于是A公司以郭某越权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问:你认为A公司的做法有无法律根据?为什么?,三、关于合同的无效(一)无效合同概述(二)导致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关于合同的撤销(一)可撤销合同的特征(二)可撤销合同的具体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的行使,案例介绍:2008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中国城市网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经查,华夏名城公司在经营的中国城市网上发布广告称该网隶属于国家建设部系统,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办,是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国家级网、由全国1000多位市长担任顾问、编委等。山东临沂市一家广告公司的王老板基于此宣传,于2006年6月与华夏名城公司签订了中国城市网业务代理合同,约定华夏名城公司同意王某作为中国城市网在临沂市的独家代理,王某交纳了4万元代理费。后王某逐步了解到,华夏名城公司的宣传虚假,其隐瞒了中国城市网网页浏览人数少,网站规模小、知名度低以及与建设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毫无关系等重大事实。王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代理合同,要求退还代理费4万元及赔偿相应损失。,一中院审理认为,华夏名城公司的种种宣传手段与事实不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其在网页上着重宣称其系国家级网站,隶属建设部系统,大量政府官员担任其编委等,必然会使他人对其网站真实的性质作出错误的理解,从而增加与其签约的可能性。华夏名城公司的主动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故意行为与相对人的误解具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华夏名城公司为促使王某与其签约而进行的宣传,违背了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华夏名城公司对外宣传故意带有不实内容,已经构成欺诈行为,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华夏名城公司返还王某代理费。,案例介绍:耿女士2008年5月22日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的房屋,可就在耿女士全额支付房款的8天后,发现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直降10%。经多次与房产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耿女士将其告上法院,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合同。2008年9月,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耿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据悉,现案件已过上诉期,而耿女士没有提起上诉。,五、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1、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案例介绍:备受关注的宋庄画家李玉兰状告农民马海涛索要48万元赔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8年10月2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基于信赖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8529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海涛以4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当天李玉兰交清了房款,马海涛交付了房屋。后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2006年12月马海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808元。,法院认为,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就本案而言,对于李玉兰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海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故对李玉兰要求马海涛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马海涛赔偿原告李玉兰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案例分析:2002年11月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自有物业某多媒体电脑城第0117铺位出租给原告经营使用,租期2年。合同订立后,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租金押金5985元及电话押金4500元给被告,并进场装修、经营。原告装修费用共计7500元。2003年4月6日,被告给原告发通知,称电脑城遇政府拆迁,要求原告在2003年6月6日前搬出。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押金和电话押金,赔偿装修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元违约金。经法院调查:被告的电脑城一直没有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告将其出租给原告经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有关强制性规定。问:(1)本案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债权的保全制度三、合同的担保四、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抗辩权概述(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三)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四)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案例分析: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但由于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于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甲公司辩称: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20万元尾款,我公司才将货物运回。问:你认为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二、债权的保全制度(一)债权保全概述(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含义2、形成代位权应符合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权人的撤销权1、撤销权的含义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某种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三、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2、保证人的资格3、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三)定金(四)抵押(五)质押:1动产质押;2、权利质押(六)留置,案例介绍: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未能如约提供房屋所有证,买房人毕先生将屠洪钢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08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屠洪钢违约,并判令其在已返还定金30万的基础上,再返还30万定金。2008年1月8日,毕先生与屠洪钢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毕先生购买屠洪钢位于朝阳区的一处房屋,总房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后,毕先生向屠洪钢支付了定金30万元。但屠洪钢始终未能向毕先生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于是,毕先生于2月15日向屠洪钢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其在5日内提供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2月29日,在屠洪钢仍未能提供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向屠洪钢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60万元。3月4日,屠洪钢仅返还了定金30万。,为此,毕先生将屠洪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屠洪钢的代理人表示,屠洪钢之所以无法提供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是因为开发商把房产证丢了,因此责任在开发商,我方并无过错。在庭审中,屠洪钢一方还提交了一份由开发商出具的函件,函件中载明该公司正在为屠洪钢补办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约6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若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即视为不履行协议,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卖方须双倍返还定金。现屠洪钢未能向毕先生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其行为应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屠洪钢返还定金30万元。,案例分析:2006年6月6日,甲在银行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年6月6日至2006年12月6日,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同时,丙也为甲的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银行于是要求乙、丙承担保证责任,但遭拒绝。问:(1)本案中丙的保证方式为哪一种?为什么?(2)银行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3)银行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四、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条款不明确时的合同履行(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三)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时的合同履行: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合同仍需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变更二、合同转让,一、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含义(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必须合法;4、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案例分析: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3月28日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5年,第一年每月租金5.2万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4%。合同还规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收到通知的一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第二天起15天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则视为同意。2003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租金从每月5.408万元减为3.1万元;调整租金从2003年4月1日起计,暂定1年,1年后,双方将视市场变化情况,另行协商签订计交租金的书面协议,协商期间本协议继续有效。2004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调减租金报告,请求将租金从2004年7月份起调整为每月2.3万元。原告于2004年8月4日收到该报告,但未予答复。被告于2004年8月26日通知原告其将以每月2.3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问:本案中租金的两次调减是否有效?为什么?,二、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概述(二)合同权利的转让(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四)合同的概括转让,(二)合同权利的转让1、合同权利转让的含义2、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3、合同权利转让的程序:应当通知债务人,(三)合同义务的转移1、合同义务转移的含义2、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四)合同的概括转让1、合同概括转让的含义2、意定概括转让3、法定概括转让(因当事人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合同概括转让),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二、合同的解除三、债务的抵销四、标的物的提存,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二)协议解除合同(三)法定解除合同(四)解除权的行使与消灭(五)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一)合同解除概述1、合同解除的含义2、合同解除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2)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3)合同解除须有法律认可的事由;(4)合同解除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二)协议解除合同1、协议解除合同的含义2、协议解除合同的的形式:(1)事后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三)法定解除合同1、法定解除的含义2、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重大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解除权的行使与消灭1、解除权的行使: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解除权的消灭(五)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3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分析:(1)甲公司在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于2002年2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三、债务的抵销(一)债务抵销的含义(二)法定抵销1、法定抵销的含义2、法定抵销的条件(三)协议抵销1、协议抵销的含义2、协议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四、标的物的提存(一)提存的含义(二)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具体情形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三、关于责任的免除,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的含义(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条件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合同合法有效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1)行为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2)有损害事实(3)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对方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注意: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不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三)非违约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一)预期违约责任(二)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三)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四)质量不符合约定时违约责任(五)赔偿损失(六)支付违约金(七)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八)责任竞合与权利竞合(九)混合责任,(一)预期违约责任1、预期违约责任的含义2、明示毁约3、默示毁约(二)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三)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1)法律上不能履行;(2)事实上不能履行;(3)债务的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4)履行费用过高;(5)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四)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五)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与其他责任形式可以并用2、赔偿的范围:(1)直接损失;(2)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3、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案例介绍:2007年7月,刘女士与被告祁女士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向祁女士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世贸国际公寓的商品房。当天,刘女士向祁女士支付了两万元的定金;两天后,刘女士再次向祁女士支付了38万元的定金。支付40万元的定金后,刘女士要求祁女士交付该商品房,但祁女士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为此,刘女士将祁女士告上朝阳法院,要求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并赔偿损失1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刘女士和被告祁女士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定金,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刘某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依据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场价格,2008年2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刘女士双倍定金8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4万余元。,(六)支付违约金1、违约金的含义2、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3、违约金的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近期市场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所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甲公司坚持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试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精铝锭的说法有无依据?为什么?,(七)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八)责任竞合与权利竞合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追究违约责任或请求追究侵权责任,但不能同时主张两种请求权(九)混合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介绍:因广告公司代理汽车公司发布的两块广告被他人强行拆除,汽车公司起诉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08年9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2007年7月12日,某汽车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由广告公司为其发布楼顶广告两块,发布时间为2年,发布费为22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为: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依约履行了合同。2008年5月24日,广告公司通知汽车公司,因家具城原因,为其发布的两块广告画面被强行拆除,更换为其他广告画面。此后,汽车公司要求广告公司立即恢复广告画面,但未达成协议,汽车公司广告至今尚未恢复。因此,原告汽车公司起诉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诉讼中,被告广告公司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但是认为其违约是由家具城导致的,应由家具城承担责任。审理中查明,广告公司与家具城另外签订有广告代理协议书,约定家具城委托广告公司代理其楼顶广告位招商。广告公司为原告发布的两块广告画面是被家具城强行更换。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广告发布期内,汽车公司的广告内容被更换,虽然违约是因家具城强行拆除广告画面导致,但广告公司应按约向汽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广告公司公司与家具城之间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给付原告汽车公司违约金11万元。,三、关于责任的免除(一)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1、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要件:(1)它是不能预见的事件;(2)它是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3)它是阻碍合同正常履行的客观情况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法律后果(1)免除全部责任;(2)免除部分责任;(3)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4)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当事人以不可抗力免责须承担的义务:(1)及时通知的义务;(2)提供证明的义务(二)关于免责条款,案例分析:2002年11月15日,张某与某饮食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由张某承包该公司的一家大酒店,合同期为3年,年承包费为32万元。合同还约定,如果因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承包经营时,张某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90天通知,并支付一年承包费的30作为违约金。2003年6月,张某诉至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称:其经营定位主要是接待旅行社方面的客源。但2003年上半年“非典”的爆发和流行致使外地游客大幅减少,致使酒店的生意大受影响,经营出现极度困难。其与饮食公司的承包合同因遭遇非典这一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饮食公司退还承包费26667元。,饮食公司认同张某经营受“非典”影响是在所难免,表示可以降低“非典”影响期间的承包费,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尽管饮食公司表示可以降低承包费,但张某仍以“非典”是不可抗力为由,执意要求解除合同。问:你认为张某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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