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本章要求:1、了解产品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2、掌握与产品责任有关的基本概念(包括产品的含义、产品缺陷的含义、种类及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3、理解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两大法系的产品责任法的原则)4、国际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以及产品责任的新发展;5、中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一节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是商品经济、科技进步和法律相应发展的产物。1)产品责任问题发端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确立“无合同,无责任”原则2)20世纪20、30年代适用侵权行为理论疏忽责任消费者需举证3)20世纪70年代采取严格责任(无过失责任),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投入市场前已存在)种类:1)设计方面的缺陷;2)生产方面的缺陷,包括产品原材料的缺陷和制造装配的缺陷;3)警示(指示)方面的缺陷(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无过失责任)(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注意赔偿范围),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1、原则侵权责任2、性质强制性的公法3、目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二节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一)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二)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及其范围(三)产品责任的减免(抗辩)(四)涉外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一)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美国法早期一直奉行英国法中的“契约”原则“无合同(过失),无责任”案例6-1:罗得曼诉霍力德1851年,原告被她的丈夫买来的煤油灯炸伤,要求煤油灯的制造商即被告赔偿。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原告无法获得赔偿。,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由于疏忽造成产品有缺陷,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例6-2:麦克弗森诉布克汽车公司1916年,原告购买了一辆布克公司生产的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轮胎发生爆炸,麦克弗受了伤。汽车轮胎是由一个声誉良好的配套商制造的,由布克公司购买并装在自己的汽车上。在审理的过程中,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布克公司在装配轮胎前,经过认真的检测,这只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应承担疏忽的责任。,适用疏忽原则,受保护者的范围扩大。但原告须负举证责任。证明(1)被告有疏忽;(2)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3)其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4)原告对产品的缺陷未知;(5)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存在问题举证困难,2、担保责任原则违反担保责任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案例6-3: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卖方违反明示担保被告通过广告宣称:本汽车挡风玻璃是钢化玻璃,即使遭受强大冲击也不致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从销售商处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在驾驶中由于飞石打碎了挡风玻璃,致使原告左眼失明。法院判决福特公司承担明示担保责任,赔偿原告损失。,案例6-4: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卖方违反默示担保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套咖啡器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脸上,致使原告受伤而起诉。法院认为咖啡具的过滤器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即产品不具备作为商品销售的基本功能。因此判决被告承担其默示担保责任,应赔偿被告所遭受的损失。,案例6-5:海宁森诉布鲁姆费尔德汽车公司卖方担保义务对象范围扩大原告的丈夫从某一零售商处买了一辆汽车作为圣诞节礼物送给原告,原告驾车外出时,因方向盘失灵而撞车受伤,原告于是起诉制造商和零售商求偿。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虽然海宁森夫人不是购买者,但它仍有权获得对自己人身伤害的赔偿金。并宣布,“应把汽车制造商或销售商负担的商销性默示担保扩展到汽车的购买者、购买者的家庭成员或其他购买者同意占有或使用汽车的人,在进行补偿时,必须考虑这些人。,存在问题:原告无须证明被告有疏忽,但须证明(1)伤害和损害的发生;(2)产品存在缺陷;(3)缺陷是伤害的原因;(4)确存在担保与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5)他是担保的受益人;但是,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完全一致,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承担责任,即不以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产品责任的原则。该原则是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的结合与发展,1944“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首先提出,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正式确立。,案例6-6: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原告埃斯科勒是一家餐馆的女招待。当她将一批瓶装可乐放进冰箱时,其中一瓶爆炸,她的手严重受伤。加州法院根据严格责任判定被告应当赔偿。,案例6-7: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原告的妻子格林曼夫人,购买了尤巴电器公司的一种电动工具,送给丈夫作为圣诞节礼物,原告按照说明书进行操作时,被电动工具飞射的木片击中头部而受伤,原告以违反担保对该电器制造商提起诉讼。加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当制造商将一件产品投入市场时,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如果该产品被证明有缺陷,并且致人伤害,该制造者对损害负有侵权方面的严格责任。格林曼规则,以严格责任为由进行诉讼,对原告最为有利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制定产品责任法时,大多数都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二)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及其范围1、补偿性损害赔偿(1)人身伤害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2、惩罚性损害赔偿,(三)严格产品责任的减免(抗辩)1、危险的承担(自担风险)2、疏忽分担(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3、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4、擅自改动产品5、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6、依合同约定而免除(担保的排除与限制),(四)涉外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1、诉讼管辖“实际控制”“长臂法”“最低限度的接触”标准2、法律的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二、英国的产品责任法,1、合同担保责任2、过失(疏忽)责任(多诺格诉史蒂文森案)3、严格责任(消费者保护法)在确定管辖权上,总的来说,英国法是以“实际控制”为原则。法律适用,英国法院一直主张适用侵权行为地损害发生地法,第三节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一、德国法传统上采取疏忽(过失)责任原则。1、有合同关系合同责任2、无合同关系侵权责任1968年“鸡瘟案”确立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产品责任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3、管辖权与法律适用被告住所地原则;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法和有利于受害人法,原告负举证责任,二、法国法1、瑕疵担保责任(有合同关系)2、侵权责任(无合同关系;过失)3、严格责任4、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当事人国籍、侵权行为地/加害行为地法,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一、斯特拉斯堡公约(1977年)1、原则严格责任;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与死亡2、瑕疵安全3、责任主体制造商、进口商、名称或商标出示者、供应商4、赔偿限额最低限额5、时效诉讼时效:3年;产品责任时效:10年,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79年)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损害地国家的法律;(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3)适用制造商或供应商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三、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1、适用原则无过失责任2、适用范围(生产者、产品、缺陷的定义)3、免责事由(无罪责、时效)4、赔偿范围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害(不含“痛苦”赔偿)数额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不予考虑。赔偿总额不超过2500万欧元。,四、产品责任的新发展(重视环保)1、推行全程产品责任(生产回收)2、推动全球烟草控制3、召回制,第五节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一、立法状况(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产品的范围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包括在内。2、产品缺陷的含义双重标准一是指不合理的危险;二是指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3、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民法通则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都是产品责任的主体。但是,运输者和仓储者为产品责任的间接主体。,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1)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3)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5、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6-27条)(2)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3340条),6、损害赔偿的范围(1)人身伤害(2)财产损失(3)精神损害赔偿,7、产品责任的免除(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发展的风险),8、产品责任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产品责任时效10年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9、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