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ppt

上传人:max****ui 文档编号:12556400 上传时间:2020-05-11 格式:PPT 页数:4 大小:308.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法)案例分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劳动法)案例分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劳动法)案例分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法案例,2006年6月,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制药公司送张某去某大学培训一年。双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制药公司负担1万元培训费,且支付张某学习期间的工资,但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服务至少3年。2009年6月,张某培训结束后,即离开制药公司,并受聘于某外商投资企业。为此,2009年8月,制药公司将张某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辩称,其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就已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其不知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试分析:(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培训协议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培训事项。本案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认定为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因此,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2012年6月。(2)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即去其他公司任职,张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其聘用张某时,是否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如果明知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